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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事项清单7篇

时间:2022-11-16 14:05:06 来源:网友投稿

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事项清单7篇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事项清单  Thedevilisinthedetails.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纪委机关保密制度  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事项清单7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事项清单7篇

篇一: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事项清单

  Thedevilisinthedetails.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纪委机关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更好地履行县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细则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纪律,并同泄漏党和国家秘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第三条成立保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及文件收发人员组成。

  第四条每月集体学习有关保密法规、制度一次。完成保密刊物的征订任务。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保密工作活动。

  第五条干部职工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六)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__、著作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文件、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六条认真做好保密文件的管理工作。各室在文件材料的'撰写、收发、传阅、阅读、承办、保管、清退、归档、借阅、移交和销毁都必须按规定严格遵守执行。

  第七条绝密级的文件、电报、资料应按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有上级机关规定的范围进行阅读。对绝密级的文件、电报、资料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第八条复印内部资料秘密级以上文件必须经过请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第九条选编、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和扩大发行范围。

  第十条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室。离开办公室,应将秘密文件、资料锁入抽屉或文件柜中,不得摆在桌上,门窗必须关闭,桌柜上锁。

  第十一条本机关制发的秘密文件、材料在打印前要依照规定标明密级、规定发放范围,应标而未标明密级的文件材料不得交付打印。

  第十二条起草、打印文件、材料过程中用过的草稿纸、废件等必须装入专用的废纸篓内,并及时销毁,不得作为一般垃圾处理。

  第十三条销毁文件时要列出清单,批准人、监销人、销毁人签字后,由专人送到指定的销毁点销毁完才能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能利用工作之便查阅和打听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随便翻阅他人负责办理的秘密文件。

  第十五条要为检举、控告人保守秘密,不准将检举控告信件交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检举人、证人的姓名和材料、证明材料泄露给被检举人和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案件查处过程中,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严禁向被检查对象通风报信。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新闻记者提供案件材料。宣传报道案件,要经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发各室的文件,按清退范围,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清退完毕,需留用的文件,必须办理留用手续。

  第十八条参加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种会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妥善管理会议文件、资料,传达、贯彻后应及时将会议文件、资料交档案室。

  第十九条工作调动和离、退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资料和需要销毁的工作笔记本移交清退,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第二十条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及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材料应按文书立卷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其他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室印章、印鉴由专人管理。印章放置要符合保密要求,使用印章应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手续,一律不开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或便笺,必须加强对印有机关名称的信封、便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非因工作需要不准随意进入档案室,更不准把无关人员带入档案室。

  第二十三条如违反上述规定、发生失密、泄密者,要依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事项清单

  六办案人员不得私自向他人透露举报人证人的情况以及举报材料证据材料的内容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调查组成员的态度领导的意见和研究案件情况的会议内容

  纪委办案保密制度

  纪委办案保密制度一、为严肃办案保密纪律,规范办案人员的保密行为,保证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参加处理信访和案件初查、调查、审理、管理、研究的.人员,执法监察、纠风、廉洁自律等各项执纪执法工作人员,以及经批准介入案件的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三、办案人员不得打听、了解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四、办案人员不得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与案件有关的消息。五、办案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证据材料及领导批示的内容。六、办案人员不得私自向他人透露举报人、证人的情况以及举报材料、证据材料的内容、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调查组成员的态度、领导的意见和研究案件情况的会议内容。七、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对掌握的案情、处理意见、统计数字及有关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泄露。八、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纪委办案保密制度】

篇三: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事项清单

  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纪检监察保密制度

  纪检监察保密制度1、对涉密人员涉密资格进行保密审查。必须对涉密人员的政治可靠性进行审查,严禁政治有污点和政治不合格人员从事涉密工作,涉密人员的上岗、离岗必须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和教育程序,并及时向区保密委申报,对在岗涉密人员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每年底进行一次政审考核,并着重对重点涉密人员进行考评。2、对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的定密准确性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将重点涉密部门的文件资料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情况较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3、对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进行审查。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包括对草拟涉密文稿和涉密文件印制、传递、登记、批办、传阅、借阅、复印、销毁、移交过程中的保密管理以及计算机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保密审查工作必须全面彻底深入定期进行,4、对对外提供资料进行保密审查。本委保密领导小组为本委的保密审稿机构,组长为审稿负责人,负责对外提供资料(包括公开出版、报导的信息)的保密审查。5、对计算机管理实行严格的保密审查。严格执行中央“五个禁止”规定,即: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一是要对涉密计算机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得力实行审查。要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涉密计算机管理五条要求》,加强保密技术检查,及时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堵塞泄密漏洞。二是要对上网(互联网)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要严格按照《计算机保密管理要则》进行审查,真正做

  到定期审查、预防在先、不遗不漏。6、保密审查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对保密审查中发

  现的问题必须一追到底,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批评或处分。保密审查工作组有权决定对在保密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的标准。

  【纪检监察保密制度】

篇四: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事项清单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保证公司各项条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司和谐稳定发展,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第三条本规范所指普通案件:是指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下、被处罚人在经理级以下、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经济类违规违纪案件.本规范所指重大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情形特征之一的案件:涉案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款、侵占、受贿、盗窃、诈骗等)的案件;因失职或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满5万元的案件;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直接涉案的经济类违规违纪案件;触犯刑法或公司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第四条***公司纪委作为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廉政建设,按公司规定行使纪检、监察职权。履行如下职责:1.负责制订公司有关纪检监察、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并对所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2.负责组织办理及直接办理违规、违纪案件。3.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4.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工作。5.负责组织公司内的专项检查工作.第五条纪检监察对象为:***公司总部各中心、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的全体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及其他临时人员;违反约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合作商及其他个人;***公司授权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工作原则及工作纪律第六条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纪检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2.纪检工作要客观公正,在适用公司制度上人人平等。3.纪检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4.纪检人员要廉洁自律,模范地遵守公司制度,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5。纪检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总结,在查处具体案件的同时,提出规范公司制度的建议,努力从源头堵塞漏洞.6。纪检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认真听取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综合分析判断,但不受其他部门、个人和相关单位的干涉。7.纪检人员应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8.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注意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9。对公司员工和公司临时招用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对相关合作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有行贿等行为时,任何人都有权向纪检部门举报或投诉.10.***公司的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工作,对遮掩、阻挠、妨碍纪检人员办案的员工,公司纪委有权予以处罚。第七条纪检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工作纪律:1.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2.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3。不准接受检查对象吃请、礼品、礼金。4.不准因私向检查对象借款借物。5.不准私自参加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6。不准在检查对象处报销规定之外的因公因私费用。7.不准向检查对象提出工作需要之外的要求。8。不准要求检查对象为亲友安排工作.9。不准从检查对象处违规购买超低价商品。10.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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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纪检人员与查处事项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告知直接上级领导,并申请回避.纪检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涉案当事人的。2。是被调查人亲朋好友的。3。与案件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九条被调查人、举报人、投诉人以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有权申请办案人回避.第十条纪检人员的回避,由纪委负责人决定。对办案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查处工作。第十一条纪检人员发现不属于监察系统管理范围的问题,纪委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示,由公司主管领导指定管辖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十二条纪检人员在调查违规、违纪、违法、违约行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1.扣留与封存(1)报纪委负责人审批后,暂时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票据、财务帐目、现金、物品及其他涉案物证(以上属于私人物品的除外)。(2)扣留与封存的程序:扣留、封存时作好物品交接清单由当事人、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办案的纪检人员签字确认,并各保留一份交接清单。扣留、封存为文件、资料、票据的由办案纪检人员保管。扣留、封存为财务帐目、现金、支票的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保管。扣留、封存为其它物品的由所在单位的行政总务部门保管。2。要求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的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涉案财物和证据,需要内保部门配合的,内保部门应该积极配合。3。要求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或被调查人到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如果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没有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拒不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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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指定时间做出说明的,纪检人员可把情况书面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责任处罚.

  4。建议有关部门冻结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的人资关系或直接暂停其执行职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5.决定冻结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人资关系的,由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经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的主管人事部门配合执行,直至解冻.解冻决定由批准冻结的领导进行审批.

  决定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司纪委负责人复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主管部门,并由其主管领导安排好相关工作,以防止影响部门正常工作。

  6.合作单位出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合作单位予以制裁。7。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公司章程、部门规定和违反纪律的行为。8。被调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公司制度就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先行处理。9。履行纪检职责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纪检案件的受理与立案第十三条公司设立举报电话,接待举报和投诉;在公司醒目的位置设置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网址、受理部门的联系电话与联系地址、受理的权限和范围;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廉洁举报箱,举报箱由公司纪委管理.第十四条纪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电子邮件及其他举报材料后,应妥善填写《纪检举报登记表》和《纪检举报处理意见呈报表》》,根据举报内容分别处理。第十五条投诉的受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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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属于公司纪委管理的范围。4。虽然无明确的投诉或被投诉人,但根据基本的投诉资料,通过简单的调查就可以明确基本事实的,应当受理。第十六条接到投诉和举报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被投诉或举报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单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2。具体投诉事项、举报的内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4.接到投诉和举报的时间.5。其他应该记载的内容。第十七条纪检部门对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诉、举报,必须受理;对下列投诉和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将所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给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受移送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公司纪委。2.纪检人员对不属于本部管理范围的投诉和举报的,可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也可先受理,然后将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有管理权部门,其中投诉和举报的事项属于不涉及经济问题的,由行政部门处理。第十八条公司纪委受理事项后,填写《纪检举报登记表》和《纪检举报处理意见呈报表》上报,普通案件由公司纪委书记审批立案;重大案件由公司纪委书记批准后,上报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复审批准后立案。第十九条纪检系统案件线索来源:1。企业内部人员、客户或者其他人员、单位检举、投诉的。2。公司领导交办的。3。公司其他部门移送的.4.公司纪委自行发现的。第五章纪检案件的调查第二十条纪检部门的调查分初步核实调查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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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2。立案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违规违纪案件线索受理后,须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经纪检监察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纪检部门调查初核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案;进行立案调查的案件,普通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线索,案件性质可能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延期;重大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当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因重大疑难案件在延长时间内仍不能结案的,应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另作安排。

  第二十四条纪检调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无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调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根据。第二十五条纪检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资料查阅、复制权。1.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和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一般资料.2。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和复制销售记录、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3.经案件调查组长审核,并报公司纪委书记批准,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财务帐目等机密材料.4。经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复制绝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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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纪委有权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讲明身份.调查案件、调取证据必须两个人进行。

  第二十七条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篡改证据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第二十九条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部门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条对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证据,纪检监察部门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调取;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调查人员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第三十二条询问证人、被调查人应制作调查笔录,真实记录;证人、被调查人要求自己书写笔录的,应当允许。如自行书写的笔录未能说清事实,调查人可继续询问,就不明事实的询问应制作规范的笔录,并要求证人、被调查人在每页笔录上签名。第三十三条对调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公司纪委管辖的事项,纪检人员可一并调查,也可移送公司其他部门处理。一并调查的,在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批示前,应征求其他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意见。第三十四条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理依据;违规违纪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第三十五条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证据情况,做如下处理:1。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结案或继续调查.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做出处理、处罚建议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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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已查明的事实证实不属于公司纪委管辖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公司纪委备案.

  4。纪检部门在调查公司工作人员受贿、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时,发现或确定已经涉嫌犯罪的,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后,董事长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对前述第2款情形所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纪检建议的,应当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6。对涉案人的不当所得,必须依法或从保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出发坚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六条纪检人员做出的调查报告或审核报告,报公司纪委负责人审批后,如需发文,按公司规定发文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纪委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公司纪委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采纳,以逐步规范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调查中或结案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1.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2。分公司或部门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消的;3。给公司、消费者、公司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4.对各部门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5。对公司制度、流程等漏洞,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创建、修改、完善;6.其他需要提出纪检建议的.

  第六章纪检案件的后续处理第三十九条纪检监察处理事项的跟进与执行1。纪检工作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建议经授权领导审批后,将决定书或建议书移交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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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处理决定或建议能反馈的,应及时反馈举报人或投诉人并送达被处罚人。3。纪检人员应对处理决定或建议的落实进行跟踪,并将结果上报本部门负责人。4.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处理决定或建议确有错误时,应报公司纪委核查,但不应该停止决定或建议的执行。第四十条纪检处理决定、建议的复议1。当事人对纪检、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收到复审申请的部门应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是否受理,由公司纪委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2。当事人对纪检建议有异议或不能执行的,可以自收到纪检建议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纪检建议部门提出复议,纪检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公司纪委提请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第四十一条纪检、监察事项的时效1。对违规、违纪、违约事项的处理时效为二年。2.对违法事项的处理时效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3.以上时效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章违纪责任第四十二条对违纪人员,公司有处罚规定的,按公司规定执行;公司无相关处罚规定的,公司纪委可以根据公司内部授权处罚相关人员.第四十三条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领导或者公司纪委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3.拒绝就公司纪委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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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拒不执行监察通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建议的。5。有其他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四条对申请人、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或者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举报人或投诉人为本公司职员或相关合作单位,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纪检人员违反本规范或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立卷和归档第四十七条公司纪委内部档案是纪检人员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和执行调查、检查任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十八条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纪检、监察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由纪检员负责,文件、档案由监察部的内勤人员保管负责;做到一案一卷,结案三个月内归档。第四十九条案卷材料装卷原则:1.按照办案程序形成的材料的时间顺序,依次排列。2。根据案卷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数卷。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第五十条归档材料及装订顺序1.办案依据: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2.初步核实报告;3。立案材料;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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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证明材料;6.调查报告;7。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材料及调查组队本人意见的说明材料;8.案卷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10.审理报告;11.处分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12.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13。下级单位对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14。相关部门的结案意见;15.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规范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公司委员会二〇一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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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事项清单

  纪检监察工作保密制度

  Document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纪检监察保密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保密法》,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密级材料,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密级文件材料;不携带密级材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书信件传达密级事项;不擅自传抄、翻印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和上级指示;不私存密级文件、报表、图纸等材料;要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2.加强保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单位各类文件统一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和保管,一律由综合室负责。3.凡属秘级文件、材料要单独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4.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密件要在三天内处理完毕。领导阅办完毕,及时退回综合室。收、退秘密文件都要履行签字手续。5.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综合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存放。6.查阅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

  7.翻印、复印文件、资料必须报纪委书记的批准,且翻印、复印件和原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8.不准在社会上的印刷厂和营业场所印刷秘密文件、资料。9.工作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需要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由综合室进行销毁或送保密单位统一处理。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有2人同时在场,并履行销毁和监销手续。

  10.凡起草、打印密级文件过程中剩下的草稿和废纸,要及时清理、烧毁,不留字迹。

  11.加强会议保密管理。凡会议、班子会议研究未行成决策和规定的会议讨论内容,不得向其他人员泄漏,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12.加强微机管理。涉密文件打印后,要及时存放到其它介质上,并采取加密措施,存放到安全地点。临时存放在微机硬盘中,要采取稳妥的加密措施,防止其他人调阅。禁止在能进入互联网的微机中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13.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失密、泄密和损失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故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六: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事项清单

  9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未公布的调查材料和结论处理决定以及正在查处的违纪案件的案情不准随意宣传如需宣传必须经领导审查批准

  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制度1、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严格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等保密法规。2、信访举报材料必须落实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和销毁。3、对违纪案件的检举、控告材料,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4、严禁将举报材料、举报信息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5、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6、在办案中要严守纪律,严禁将案情泄露给无关人员,严禁向被检查人员通风报信。7、秘密文件、资料、案件材料和工作笔记本不准私自带回家中或给家属、亲友看。8、不准在私人通讯中泄露工作中的秘密事项。9、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未公布的'调查材料和结论、处理决定以及正在查处的违纪案件的案情,不准随意宣传,如需宣传,必须经领导审查批准。10、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制度】

篇七: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事项清单

  纪委机关保密制度

  纪委机关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更好地履行县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细则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纪律,并同泄漏党和国家秘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第三条成立保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及文件收发人员组成。

  第四条每月集体学习有关保密法规、制度一次。完成保密刊物的征订任务。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保密工作活动。

  第五条干部职工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六)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文件、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六条认真做好保密文件的管理工作。各室在文件材料的'撰写、收发、传阅、阅读、承办、保管、清退、归档、借阅、移交和销毁都必须按规定严格遵守执行。

  第七条绝密级的文件、电报、资料应按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有上级机关规定的范围进行阅读。对绝密级的文件、电报、资料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第八条复印内部资料秘密级以上文件必须经过请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第九条选编、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和扩大发行范围。

  第十条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室。离开办公室,应将秘密文件、资料锁入抽屉或文件柜中,不得摆在桌上,门窗必须关闭,桌柜上锁。

  第十一条本机关制发的秘密文件、材料在打印前要依照规定标明密级、规定发放范围,应标而未标明密级的文件材料不得交付打印。

  第十二条起草、打印文件、材料过程中用过的草稿纸、废件等必须装入专用的废纸篓内,并及时销毁,不得作为一般垃圾处理。

  第十三条销毁文件时要列出清单,批准人、监销人、销毁人签字后,由专人送到指定的销毁点销毁完才能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能利用工作之便查阅和打听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随便翻阅他人负责办理的秘密文件。

  第十五条要为检举、控告人保守秘密,不准将检举控告信件交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检举人、证人的姓名和材料、证明材料泄露给被检举人和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案件查处过程中,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严禁向被检查对象通风报信。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新闻记者提供案件材料。宣传报道案件,要经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发各室的文件,按清退范围,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清退完毕,需留用的文件,必须办理留用手续。

  第十八条参加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种会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妥善管理会议文件、资料,传达、贯彻后应及时将会议文件、资料交档案室。

  第十九条工作调动和离、退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资料和需要销毁的工作笔记本移交清退,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第二十条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及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材料应按文书立卷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其他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室印章、印鉴由专人管理。印章放置要符合保密要求,使用印章应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手续,一律不开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或便笺,必须加强对印有机关名称的信封、便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非因工作需要不准随意进入档案室,更不准把无关人员带入档案室。

  第二十三条如违反上述规定、发生失密、泄密者,要依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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