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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20 18:2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员作用,建立完善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纪检监察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配备。

 第三条兼职纪检监察员由各单位上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同志担任。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实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部门进行业务管理和所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的双重领导管理。

 (一)业务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兼职纪检监察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按照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实施管理;每月按照纪检监察业务考核指标对其进行量化考核。

 (二)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对兼职纪检监察员进行考勤,督促其参加学习和各类活动;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履行职责中的情况。

 第五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及时调整确定兼职纪检监察员。

 第六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要征求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兼职纪检监察员负监督责任。

 第八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必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领导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本部门一把手及职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种文件、制度等;

 (四)对行政许可、执法办案、暂扣、罚没物资等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所在部门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反映;

 (六)协助局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本部门职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

 (七)完成局纪检监察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九条兼职纪检监察员主要对所在单位以下工作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执行县局党委、局纪委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领导干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局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协助所在单位领导对干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以及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等工作,落实各项廉政制度。监督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筑牢思想防线。

 第十一条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掌握本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及 8 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按照纪检监察部门安排,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参加县局作风纪律督查、执法监察工作和明察暗访活动,参加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积极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十四条落实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第五章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必须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各项决策和各类活动。

 第十六条兼职纪检监察员要对所在单位财务支出、案件处理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落实定期走访制度,每季通过走访辖区内相对人,了解执法、服务、作风、廉政等情况,征求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局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参与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学习、调查、走访、述职述廉等相关活动。并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履行职责

 中的情况。

 第十九条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兼职纪检监察员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并做好跟踪督察。对不按时限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督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撤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一)所在单位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执法办案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在单位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隐瞒不报的;

 (三)泄漏工作秘密的;

 (四)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五)应该报告而没有报告的;

 (六)对纪检监察部门布置的工作落实不力的。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一条党委根据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表现,在提拨使用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营造尽责履职、人人争先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要大力支持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工作,认真听取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要积极采纳和落实,保障兼职纪检监察员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故意设置障碍,进行刁难和采取打击报复的单位或个人,县局在查实后将予以严肃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本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政策法规处为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职能机构,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

 第四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

  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本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公职律师的。

 第六条

 公职律师受本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本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本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三)加入律师协会; (四)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第八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九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

 

 201 2 年 4 月 1 日 上午, 全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会议在市民中心多功能会议厅召开, 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一康主持会议, 副市长、 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彪, 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组长、 市打假办主任、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徐友军, 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副组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国宾, 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副组长、 市市场监管局副巡视员李卫南等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市各区(新区管委会)

 、 街道办事处、 公安局及其分局、 市场监管局及其分局、 监管所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 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食品企业代表、 行业协会代表、 媒体记者等 300 余人参加了会议。

 徐友军同志首先传达省“三打”领导小组第七次(扩大)

 会议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

 省“三打”领导小组充分肯定全省“三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层层抓好落实, 各地打击行动突出自身特色, 深入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打击成效初显。

 随后, 李卫南同志简要汇报了全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阶段工作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部署,王国宾同志介绍了我市公安部门加大力度查办制假售假大要案的经验成果。

 截止 3 月 30 日, 全市打假专项行动各单位共出动执法人员 51 746 人次, 检查各类经营户 42530 家; 开展联合行动 1 1 44 次, 查办制假售假案件 1 1 05 宗, 涉案货值 5753.32 万元;查获假冒伪劣商品 795987 件, 假冒伪劣卷烟 296.63 万支, 盗版光碟及书籍 27767 件, 取缔捣毁无证照制售假窝点 695 个, 在私宰窝点查获生猪 327 头, 在各类市场查获私宰肉3387.5 公斤; 各行政执法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48 宗。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 32 宗, 抓获犯罪嫌疑人 21 6 人, 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 1 08 人, 逮捕 40 人, 判刑 1 8 人。

 陈彪副市长在会上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把“三打两建”工作与打击侵权和假冒 伪劣工作、打假责任制考核工作有机结合, 不断提升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的成效。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 确立长期作战的观念。

 近期, 省、 市有关领导高度重视, 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多次深入基层督导检查, 全力推进“三打两建”工作, 同时要求大家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

 二是要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突出重点取得明显成效。

 下一阶段行动, 要抓好重点行业, 突出对食品、药品和电子通讯产品的整治; 要抓住重点区域, 突出对省打假警示区域、 警示市场和限期整改区域的整治; 要抓住重点对象, 突出对大要案、 利益链、 保护伞的打击。

 三是要打建结合,构建长效监管和社会共治机制。

 以食品安全领域为切入点, 借助打击食品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震慑力和社会影响, 建立食品安全违法信息披露、 食品违法经营者“黑名单”等失信惩戒机制,推进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数据分级分类管理, 通过立法实现经营者、 企业失信记录纳入相关人员个人信用档案, 建立守信者、 失信者在入户、 就业、 信贷等方面的差别对待机制, 增加违法成本。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AA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AA 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AA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AA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AA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执行,为支持 AA 市知识产权、AA 标准、农业食品发展领域、质量品牌等领域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市场监管局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科学标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及时修订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围绕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求,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使用范围;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通过信息化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

 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评价和清理,开展续期评价及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八)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指导市市场监管局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续期、压缩和撤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 (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其他部门(个人)义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申报事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 (二)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规范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自评,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资助(奖励)目标,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善档案资料管理;

 (三)负责在项目完成后按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依法确定的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包括:

 (一)知识产权领域 1.坚持质量导向,鼓励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培育,推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实施,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加强高价值专利、商标品牌、精品版权的培育和奖励; 2.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加强知识产权投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金融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示范基地和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3.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推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产业导航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区域布局长效机制; 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开展中长期系统性知识产权培训,构建我市知识产权人才梯队; 5.培育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引导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发展,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链; 6.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活动,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风险防控,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7.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为企业或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查明、风险预警、保护指引、技术支持、纠纷协商调解等公共服务,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支持社会力量研究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最新状况,开展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8.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二)AA 标准领域 1.支持参与标准研制,包括:国际标准(含国外先进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AA 市技术标准文件、AA 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 2.支持开展标准试点或示范建设;开展标准验证检验检测、实施企业标准排行榜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对标达标专项行动等标准化技术支撑服务;制定 AA 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开展 AA 标准认证及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举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设立 AA 标准化教育课程;开展贸易关注提案、TBT 通报评议活动; 3.支持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开展 AA 标准宣传培训、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开展 AA 标准理论研究等标准化活动; 4.奖励获得 AA 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ISO 和 IEC 各种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及各类 AA 标准人才; 5.落实市委市政府在打造 AA 标准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三)农业食品发展领域 1.支持农业发展,支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支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化进行奖励和贴息,对 AA 市“菜篮子”基地进行奖励,支持现代农业园和休闲农业示范点建设;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建设;

 2.支持食品行业质量管理提升;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国际标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支持重点餐饮经营单位质量提升;支持“圳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申请“圳品”贴标,扶持“圳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支持熟食中心建设,激发企业参与热情,确保“熟食中心”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打造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市民体验好、具有 AA 特色的“熟食中心”; 3.支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降低疫病传播风险;支持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支持畜牧业产品质量提升,稳定畜禽产品市场供应; 4.支持农业食品展会及活动举办;培育高品质美食产业,打造“美食之都”,推广

 AA 美食名片,扩大“美食 AA”国际影响力; 5.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农业食品发展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四)质量品牌领域 1.引导全市相关单位提升质量、打造品牌,为获得中国质量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配套奖励资金; 2.落实市委市政府在质量品牌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对象、条件、具体标准由本办法第八条所述各领域专项资金的操作规程、年度申报指南、依据项目计划签订的项目合同等文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方向,制定发布配套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申请、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操作规程应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并修订发布。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在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前,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编制项目分年度资金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编报控制数,在随同其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申报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通知其按要求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跨年度安排编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与本单

 位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向社会公开。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予安排预算。对于合同类管理的项目,可通过项目合同书、预算编制表等形式明确项目预算明细。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制定本部门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率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规定信息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算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领域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四)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市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或奖励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核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需要验收、审计后才能拨付的项目,按规定程序验收、审计后办理拨付; (八)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用合同类管理的资助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应与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按合同内容组织项目验收,核准项目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对项目验收异常情况予以处理,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抽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在项目验收报告中反映。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合格后,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对非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在项目验收报告中明确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按照《AA 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 号)规定,申报单位区分市级预算管理单位、非预算管理单位、区级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可包括资助或奖励范围及标准,项目申请、审查、评审、拨付和监督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申报方式途径和申报材料要求,时间地点、经办部门、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资助和奖励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等。对未立项的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专项资金预决算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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