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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18篇

时间:2022-11-08 19:55:04 来源:网友投稿

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18篇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18篇,供大家参考。

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18篇

篇一: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内其它集体活动。

  第三条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和其他党员一律平等,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是: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遵守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相关规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②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和开展党内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主动向党支部(党小组)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③参加党员组织生活时,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讲党课,关心和支持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管理好党员组织生活,指导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第五条党支部(党小组)开展组织生活之前,应提前将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党支部(党小组)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同其他党员一样进行考勤、记录和管理,并规范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报告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公示单》。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管理的责任分工是:①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总责;②党委(党组)及党工委分管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实施和管理负直接责任;③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具体责任人,对编入本支部(小组)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负落实责任。

  第九条市、县(区)纪委、组织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党章》第八条规定,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情况、查找及整改突出问题情况等,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强化党内监督的规范实施。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确定年终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XXX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篇一: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根据党章第一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里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一个党的支部及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同时还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教育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本单位党支部正副职的党员同志。为此特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本支部民主生活会(一)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1(二)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上,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党员民主生活会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并带头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起到表率作用。不得以公务的理III请假或缺席。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支部委员会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一般是在学期结束前后召开。为保证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应尽可能把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安排在各与会人员没有公务的时间内,确因公务原因无法参加的,必须认真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要以其他形式弥补。(二)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议题要提前一周通知,每次会议要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每个与会人员要做好书面准备。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应提前报上级党组织。会上要做详细记录,会后要将资料整理

  齐全报上级党委。三、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要求(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应以“三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

  学习、思想、作风、廉政、守纪等方面的问题,汇报思想状况,进行对照检查。民主生活会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要联系思想实际、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检查,讲党性,讲原则,克服好人主义思想。

  2(二)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的重要环节。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逐个研究,对确实能够解决或整改的问题要制订相应措施,责任到人,狠抓落实。会后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问题解决得不好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三)对每次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会后要向本单位群众进行通报并及时报局党委。公明街道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增强党性观念,根据《党章》及党员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副主任、办事处副主任。笫二条双重组织生活会指党员领导干部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乂参加党工委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四条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切实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在各项丄作中的的先锋模范

  3作用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暂时摆脱高高在上的“特殊”岗位,反思、审视自己的思想、工作及存在的不足,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更全面地了解下级及其思想工作情况。这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增强同志间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加强广大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笫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必须事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说明原因。但全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不能少于该支部组织生活总数的二分之O笫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支部(小组)要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予以告诫和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参加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做检讨;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要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要定期过组织生活,每次组织生活,都要提前通知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妥4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笫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时间在三个月内的,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回原单位后,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党组织也要向其通报有关情况。

  笫十一条支部活动记录本要如实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将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上报街道党工委。党工委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第十二条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文件精神,开好民主生活会。笫十三条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紧紧围绕本单位实际,以解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及改革、开放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突出矛盾和党风廉政问题为主要内容,并确保会议质量。第十四条民主生活会前,应通过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个别谈心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供党员领导干部参考。5第十五条民主生活会前书记要与委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从实际出发,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并将会议时间、议题及有关事项提前通知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笫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根据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间,提前安排处理好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要提前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并报个人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篇三: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内其它集体活动。第三条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和其他党员一律平等,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任务和内容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遵守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二)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开展党内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主动向党支部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

  (三)参加党员组织生活时,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讲党课,关心和支持党支部组织管理好党员组织生活,指导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第五条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之前,应提前将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第七条党支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同其他党员一样进行考勤、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管理的责任分工是:

  (一)党组及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总责;

  (二)党组及党组分管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实施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三)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对编入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负落实责任。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双重组织生活

  制度,根据《党章》规定,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情况、查找及整改突出问题情况等,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强化党内监督的规范实施。

  

  

篇四: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六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要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党员的批评帮助和监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认真负责地解决实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公司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建机公司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工作制度党的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院系二级管理改革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江西青年职业学院领导联系基层系(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若干规定》。

  《规定》中要求:一是院领导按分工分别联系一个系(部)、一个班级和一个支部。做到四个一,即:每个月参加一次所联系系(部)的活动;每学期参加联系系(部)的一次调研活动;每学期参加联系班级的一次班会;每学年分析一次联系系(部)的教职工思想状况。二是院领导要坚持听课制度,每人每学期至少在联系的系听4节课。三是院领导要经常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同教职工、学生特别是所联系系(部)的主要领导干部谈心,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工作、总结经验。四是联系基层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年终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汇总,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向党委汇报。

  作者:周士权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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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所谓过双重组织生活,就是公司党委委员和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公司党委组织生活外,还要积极主动参加综合党支部、及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各职能室主任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综合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要积极主

  动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据介绍,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自身党性修养、增进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加强广大党员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公司综合党支部要求,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并要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出国或者外地出差十五日以上,回单位后要向支部和党小组汇报思想,以及出差期间遵章守纪情况。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每季度要按时填报“勤政廉洁记实卡”,并交所在党小组组长签署审查意见,再由支部书记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公司党办。

  为强化对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管理与考核,公司综合党支部每半年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讲评。对执行制度较好的人员进行表扬;对执行制度较差的人员进行批评,并督促其整改。(马凤英)

  荣成联通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要求,是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党内监督的必要形式,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组织观念强弱的标志。所有党员领导干部要无条件地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二、所谓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的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三、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普通党员一样,编入一个支部和小组,并按时参加所在支部和小组的活动。参加活动的时间,按组织生活规定执行。

  四、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五、党员领导干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活动时,应向党支部和党小组请假。

  六、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要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党员的批评帮助和监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认真负责地解

  决实际问题,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

  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公司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建机公司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工作制度》《党的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件一:《建机公司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工作制度》附件二:《党的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附件三:2011年建机公司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

  党的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1、党的领导干部应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即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2、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随时可召开。

  3、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并按党支部、党小组的要求汇报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参加活动的时间,按组织生活规定执行。如不能参加应向党小组请假。

  4、党委民主生活会如与支部、小组民主生活会冲突,应先参加支部、小组的生活会,党委生活会改期。

  5、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6、党员领导干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活动时,应向党支部和党小组请假。

  7、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要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党员的批评帮助和监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认真负责地解决实际问题,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

  建机公司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基层的工作动态和服务需求,为公司决策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是指公司级领导采取一定方式,与基层单位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联系关系,健全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渠道,经常深入基层查访调研,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切实解决基层问题,进而完善决策机制,保障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

  (二)领导干部联系基层的主要任务是:1、经常到车间、部室调查研究,检查其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并予以督促、指导;2、及时了解基层联系单位自身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3、主动收集基层联系单位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等,及时向公司党委反映汇报,并尽快予以妥善处理和解决。

  (三)领导干部要主动开展联系基层工作,可以通过深入基层联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不定期召开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开展联系基层工作,每月深入基层单位不少于2次,真实、全面、完整地反映联系基层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

  (五)公司党委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解决联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在联系基层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提请召开班子会进行专题研讨。

  (六)党委工作部要对本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整理评价,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推动联系基层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篇五: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讲话3篇

  领导干部参与组织生活讲话

  

  

  后供党员领导干部参考。

  组织生活,但仍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不彻底,存在"思想上失之于怠'"落实上失之于虚'"监督上失之于软'等问题。长春市直机关党工委在建立健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方面做了主动探究讨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抓强化培训,提高支部组织生活会的规范性长春市直机关党工委建立了支部书记培训制度,坚持对市直机关1100余名党支部书记开展轮训。针对提高开展双重组织生活质量"量身定制'培训内容,细心设计出10个主题,要求支部书记"登台亮相',以现场情景模拟的方式分组召开一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指导,使支部书记加深了对严厉党内政治生活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提高了支部工作领导艺术和组织生活会的规范性。抓建档备案,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建立市直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状况档案,对党组织关系在长春市直机关党工委的395名现职党员领导干部(副局级以上)姓名、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名称、党支部(党小组)书记姓名等基本状况进行统计汇总,详实把握其个人信息和所在党支部的状况、特点,不定期进行跟踪督查、重点指导,使党员领导干部认识到严厉双重组织生活的重大作用,有效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作用。抓程序完善,强化双重组织生活的严厉性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双重组织生活后,由各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仔细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双重组织生活报告单》,并按时上报。市

  

  直机关党工委审查后,报市委领导及相关部门,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检验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时,要求各直属单位党组织每年年底前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双重组织生活公示单》,经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签字、报市直机关党工委审查盖章后,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监督。通过建立报告、公示制度,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主动性,强化双重组织生活的严厉性和规范性。

  抓考核规范,确保双重组织生活的约束性2016年,长春市直机关党工委针对全年机关基层党支部的工作重点,从支部日常活动内容、活动形式和时间支配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设计。编印《党支部工作综合记录本》,按月设计机关党支部活动参考内容,实行支部自检、党委半年检和党工委年检三级督检制度,使机关基层党支部日常工作具体化、有形化,做到基层党建工作"一本清'。长春市直机关党工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双重组织生活的状况进行检查,对组织生活程序规范、主题突出、内容充实、效果明显的进行宣扬推广;对党员领导干部无故不参与、计划支配不落实、基本环节不到位、活动流于形式、群众有不良反映的,进行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所在支部评优资格。向长春市委组织部建议将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状况纳入《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监督的实施方法》和《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一把手管理监督的实施方法》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双重组织生活的刚性约束。

  

篇六: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1.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2.党支部和党小组在召开组织生活会之前,要提前通知党组班子成员,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做好会议准备。

  3.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时,应及时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会后由党支部或党小组把生活会情况及时向其通报。

  4.党员领导干部在组织生活会上,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确保会议取得预期效果。

  5.需要民主表决的事项,每位领导干部都要与普通党员一样发表意见。对于重大事项,也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上交到党支部。

  6.党支部和党小组要认真记录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7.上级党组织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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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县委有关规定,结合会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内其它集体活动。

  第三条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和其他党员一律平等,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是: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遵守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

  相关规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②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和开展党内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主动向党支部(党小组)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③参加党员组织生活时,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讲党课,关心和支持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管理好党员组织生活,指导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第五条党支部(党小组)开展组织生活之前,应提前将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党支部(党小组)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同其他党员一样进行考勤、记录和管理,并规范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报告单》(附件2)、《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公示单》(附件3)。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管理的责任分工是:①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

  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总责;②党委(党组)及党工委分管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实施和管理负直接责任;③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具体责任人,对编入本支部(小组)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负落实责任。

  第九条县纪委、组织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党章》第八条规定,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情况、查找及整改突出问题情况等,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强化党内监督的规范实施。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确定年终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篇八: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所谓“双重组织生活会”是指由党的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委(常委)、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党员管理手册》明确提出: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无论对领导干部自身加强党性修养、增进同志间的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还是对于加强广大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党组织的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认为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应贵在自觉。

  根据笔者了解,各级基层党组织绝大部分都能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然而,也有少数基层党组织中的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表现的不够好,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业务繁忙不能及时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尤其是组织生活会;二是不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或了解不够深刻;三是准备的汇报材料通常由他人代写现象。分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两点:客观上说领导干部工作确实繁忙,分管的工作和业务多、牵涉精力较大;主观上说,重视的程度不够。一般情况下,无论是民主生活会还是组织生活会召开之前都会给予充分的时间进行学习部署,并要求亲自谈话,亲自调研,亲自撰写汇报材料等准备工作,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召开组织生活会之前应尽早处理好会议与工作之间的关系,一旦出现党员领导干部缺席双重组织生活会,质量就会下降,长期下去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是不利的,甚至出现特殊党员的可能性。

  如何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方面:首先是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积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是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制度。在党内,无论职务高低、相互间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党支部、党小组会上,党员领导干部没有特殊,都应该以普通党员身份积极参加学习讨论,如实汇报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其次是强化责任意识,自觉参加调查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既是单位的决策者,又是组织者和践行者。无论是思想上,政治上,还是工作上、认识上,站位高、见识广、看得远,顾大局,一定要有强力的责任意识,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亲自组织调查研究,避免“闭门造车”,凭老经验办事,要把基层群众的所想所需等真实情况反馈上来,当好群众的喉舌。再次,倾听党员呼声,自觉打成一片。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本身对普通党员来说就有一定约束力,一定要放主动下身段,主动调剂好会场气氛,主动倾听普通党员的呼声,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批评,切不可一言堂,更不能发号施令,确保会上既要严肃又要活泼,既要个人心情舒畅,又达到会议真实效果。最后是以身作则,自觉当好模范。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并不是“参加”就行了,而是主动与其他普通党员相互沟通交流,汇报思想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凝心聚力达出共识,这才是过好组织生活的根本所在。避免人在心不在,更不要流于形式,虚假大话一堆,走走过场。总之,过好“双重组织生活”,除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带头当好模范,更关键的还要依靠组织生活制度作保证,同时还要依靠群众的监督,只有这样“双重组织生活会”才能不走样不变形。

  (作者系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第四公路工程处党支部书记)

  

  

篇九: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院系二级管理改革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江西青年职业学院领导联系基层系〔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假设干规定》。

  《规定》中要求:一是院领导按分工分别联系一个系〔部〕、一个班级和一个支部。做到四个一,即:每个月参加一次所联系系〔部〕的活动;每学期参加联系系〔部〕的一次调研活动;每学期参加联系班级的一次班会;每学年分析一次联系系〔部〕的教职工思想状况。二是院领导要坚持听课制度,每人每学期至少在联系的系听4节课。三是院领导要经常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同教职工、学生特别是所联系系〔部〕的主要领导干部谈心,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工作、总结经验。四是联系基层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年终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汇总,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向党委汇报。

  周士权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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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所谓过双重组织生活,就是公司党委委员和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公司党委组织生活外,还要积极主动参加综合党支部、及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各职能室主任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综合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要积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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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据介绍,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自身党性修养、增进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加强广阔党员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公司综合党支部要求,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并要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出国或者外地出差十五日以上,回单位后要向支部和党小组汇报思想,以及出差期间遵章守纪情况。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每季度要按时填报“勤政廉洁记实卡”,并交所在党小组组长签署审查意见,再由支部书记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公司党办。

  为强化对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管理与考核,公司综合党支部每半年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讲评。对执行制度较好的人员进行表扬;对执行制度较差的人员进行批评,并催促其整改。〔马凤英〕

  荣成联通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要求,是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党内监督的必要形式,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组织观念强弱的标志。所有党员领导干部要无条件地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二、所谓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的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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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普通党员一样,编入一个支部和小组,并按时参加所在支部和小组的活动。参加活动的时间,按组织生活规定执行。

  四、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五、党员领导干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活动时,应向党支部和党小组请假。

  六、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要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党员的批评帮助和监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认真负责地解

  决实际问题,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

  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切实改良工作作风,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公司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建机公司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工作制度》《党的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件一:《建机公司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工作制度》附件二:《党的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附件三:2011年建机公司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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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1、党的领导干部应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即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2、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随时可召开。3、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并按党支部、党小组的要求汇报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参加活动的时间,按组织生活规定执行。如不能参加应向党小组请假。4、党委民主生活会如与支部、小组民主生活会冲突,应先参加支部、小组的生活会,党委生活会改期。5、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6、党员领导干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活动时,应向党支部和党小组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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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要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党员的批评帮助和监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认真负责地解决实际问题,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

  建机公司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良工作作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基层的工作动态和服务需求,为公司决策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是指公司级领导采取一定方式,与基层单位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联系关系,健全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渠道,经常深入基层查访调研,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切实解决基层问题,进而完善决策机制,保障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

  〔二〕领导干部联系基层的主要任务是:1、经常到车间、部室调查研究,检查其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并予以催促、指导;2、及时了解基层联系单位自身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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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动收集基层联系单位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等,及时向公司党委反映汇报,并尽快予以妥善处理和解决。

  〔三〕领导干部要主动开展联系基层工作,可以通过深入基层联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不定期召开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开展联系基层工作,每月深入基层单位不少于2次,真实、全面、完整地反映联系基层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

  〔五〕公司党委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解决联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在联系基层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提请召开班子会进行专题研讨。

  〔六〕党委工作部要对本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整理评价,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推动联系基层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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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的条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出台背景2018年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1]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第八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第三章基本任务第九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

  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第十条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第十二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第十三条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第十四条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第五章组织生活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第十九条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六章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第二十条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第二十一条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二十二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

  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第二十六条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第二十七条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第七章领导和保障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第三十一条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第三十二条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第三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十一: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县局领导班子成员。

  二、双重组织生活会指党员领导干部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县局党组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三、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四、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切实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暂时摆脱高高在上的“特殊”岗位,反思、审视自己的思想、工作及存在的不足,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更全面地了解下级及其思想工作情况。这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增强同志间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加强广大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

  六、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必须事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说明原因。但全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不能少于该支部组织生活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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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党员领导干部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支部(小组)要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予以告诫和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参加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做检讨;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要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九、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要定期过组织生活,每次组织生活,都要提前通知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十、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时间在三个月内的,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回原单位后,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党组织也要向其通报有关情况。

  十一、支部活动记录本要如实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将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上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十二、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文件精神,开好民主生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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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紧密联系实际,以解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及改革、开放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突出矛盾和党风廉政问题为主要内容,并确保会议质量。

  十四、民主生活会前,应通过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个别谈心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供党员领导干部参考。

  十五、民主生活会前,县局党组书记要与党组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从实际出发,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并将会议时间、议题及有关事项提前通知上级党组。

  十六、党员领导干部要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根据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间,提前安排处理好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要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并报个人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十七、民主生活会要在民主、平等、和谐的气氛中进行,党组书记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己,以诚相见,敢于揭露矛盾,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应实事求是,与人为善。

  十八、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会后将召开情况和会议原始记录报送上级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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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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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的安排方案

  XX税务分局党支部关于做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的安排方案

  按照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本支部工作安排如下:一、会议时间:2019年1月15日下午3:00二、会议地点:XX税务分局二楼会议室三、参会人员:XX税务分局党支部全体党员四、会议主题学习和传达XX市委组织部《关于健全和规范“三会一课”制度的若干措施》和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五、会议议程:第一项议程:全体党员干部重温入党誓词。第二项议程:集体学习XX市委组织部《关于健全和规范“三会一课”制度的若干措施》内容。第三项议程:集体学习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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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项议程:安排部署2019年党支部工作要点。XX税务分局党支部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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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XX税务分局党支部关于做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的安排方案

  按照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本支部工作安排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9年1月15日下午3:00二、会议地点:XX税务分局二楼会议室三、参会人员:XX税务分局党支部全体党员四、会议主题学习和传达XX市委组织部《关于健全和规范“三会一课”制度的若干措施》和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五、会议议程:第一项议程:全体党员干部重温入党誓词。第二项议程:集体学习XX市委组织部《关于健全和规范“三会一课”制度的若干措施》内容。第三项议程:集体学习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内容。第四项议程:安排部署2019年党支部工作要点。

  XX税务分局党支部2019年1月15日

  

  

篇十四: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的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出台背景

  2018年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1]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

  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2]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

  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第三章基本任务第九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

  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第十三条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组织生活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

  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第十九条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

  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第二十条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第二十一条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

  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

  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

  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第三十一条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第三十二条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3]。

  内容解读解读一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4]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既弘扬“支部建在连上”的光荣传统,又体现基层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

  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

  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4]解读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规定明确、符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条例》,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意义十分重要。[2]

  通知强调,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5]解读三

  遵循原则在《条例》制定工作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等一系

  列新精神新要求。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党支部主体作用,着眼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明确党支部的职责任务。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和求解思维,针对党支部建设在功能定位、组织设置、工作运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建设层面补齐短板、形成规范。四是体现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传承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经验,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抓基层打基础强支部的成功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五是贴近基层实际操作需要,既回应不同领域党支部特点,又力求规定明确、简便可行。[6]

  主要内容《条例》共8章37条,内容全面、规定明确,覆盖了党支部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一是明确了党支部的功能定位,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并提出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二是规范了党支部的设置,明确党支部设立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作出规定。三是提出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强调村和社区党支部要全面领导隶属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四是完善了党支部的工作机制,对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的职责和运行方式等作出规范。五是规定了党支部组织生活,

  对“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细化内容和程序。六是强调了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规范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任期和选举,提出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和选拔渠道等。七是压实了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责任,明确为党支部开展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等。[6]

  职责体现党的十九大对党章作出重要修订,其中增写了2条内容,有一条就是党支部的职责。党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条例》将这一规定体现在总则中,以此统领全篇。在具体规定中,从党支部的组织设置到基本任务,从工作机制到组织生活,从党支部委员会建设到领导保障,《条例》都着眼教育管理监督好党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好群众,既给党支部明任务、压担子,又强调各级党组织要为党支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以指导、帮助、促进党支部切实担负起党章赋予的职责。[6]设置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近年来,各地适应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的变化,积极探索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覆盖。《条例》弘

  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总结基层成功经验,着眼巩固完善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在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主要明确了4类情形:一是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二是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三是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四是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6]

  重点任务《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本着严格遵循党章的原则,又着眼各领域党支部的具体实际,充分体现《条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基层党组织8项基本任务。《条例》根据党章规定,结合党支部基本职责,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细化延伸,提出了党支部的8项基本任务,既与党章衔接,又符合党支部工作特点。

  《条例》以党支部8项基本任务为基准,对村、社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高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领域和群体的党支部,分别提出不同的重点任务。如对村和社区党支部,强调全面领导隶属本村、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强调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对高校中的党支部,强调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强调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对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强调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对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强调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强调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对流动党员党支部,强调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强调引导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等。这些重点任务,体现不同领域和群体特点,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核心职责,既是任务清单,也是工作标准,对各类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6]

  工作机制设计党支部开展工作,包括组织领导、议事决策、日常运行等,必须要有相应的机构和健全的机制。《条例》总结历史

  传统、现实经验,将党支部工作机制主要设计为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及其会议、党小组及其会议。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同时,《条例》对各个会议召开的频次、职权和任务、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有了这个机制,党支部日常工作运行就有了一个基本遵循。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同时,为充分发挥村、社区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策作用,明确规定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为保证党支部党员大会质量,《条例》明确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另外,《条例》首次在党内法规中,以专条的形式对党小组作出规定,明确了党小组的划分原则、工作任务和职责、党小组组长的任命及产生方式、党小组会的召开等。

  组织生活质量组织生活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支部组织生活,提出参加支部生活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强调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并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为全党作出表率。《条例》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规定了“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并对其频次、内容、程序等作出具体规范,确保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够经常开展、取得实效。在这里还要说明,《条例》对党支部执行组织生活制度体现了从严从实的要求,提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同时充分考虑党员实际,明确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队伍建设措施《条例》的总体设计,体现了对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的重视,以专章9条的篇幅作出规范,包括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任期、产生方式、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对党支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等,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的措施。关于党支部的任期。十九大党章对基层组织任期作出修订,支部委员会任期由原来的2年或3年修改为3至5年。今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依据党章,区分村、社区和其他基层单位,对党支部任期分别规定为5年和3年。《条例》将这一规定上升为党内法规,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和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本地

  区工作和基层治理的领导,同时便于统筹安排基层党委和党支部换届工作。

  抓支部关键要抓书记。《条例》针对党支部建设薄弱环节和党员群众呼声,对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范了党支部书记选任条件,明确了村、社区,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以拓宽视野、严格标准,把优秀的党员选拔为党支部带头人。二是提出了加强党支部书记培训和激励措施,明确规定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在激励方面,提出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三是强化了对党支部书记的管理监督,明确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

  责任规定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任务,一刻不放松地抓在手上。《条例》对各级党委(党组)和党委组织部门抓好党支部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强调了各级党委(党组)抓党支部建设的主体责任,提出党委(党组)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建立党支

  部工作联系点,县级党委每年要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等。二是规定了党委组织部门的具体责任,强调要经常对党支部建设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同时,作出一条重要规定,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这既有利于发挥党支部熟悉党员、了解党员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强化了党支部在组织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三是强化了对抓党支部建设的监督问责,提出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明确把抓党支部建设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四是加强了对党支部开展工作的保障措施,强调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并对落实村和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等作出规定。

  贯彻落实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按照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利用多种传播媒介,加大宣传力度,

  促进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要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集中研读、逐条逐段学习,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党支部工作。要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工作。要将《条例》学习贯彻情况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中央组织部将举办学习贯彻《条例》示范培训班,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篇十五: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院系二级管理改革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江西青年职业学院领导联系基层系(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若干规定》。

  《规定》中要求:一是院领导按分工分别联系一个系(部)、一个班级和一个支部。做到四个一,即:每个月参加一次所联系系(部)的活动;每学期参加联系系(部)的一次调研活动;每学期参加联系班级的一次班会;每学年分析一次联系系(部)的教职工思想状况。二是院领导要坚持听课制度,每人每学期至少在联系的系听4节课。三是院领导要经常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同教职工、学生特别是所联系系(部)的主要领导干部谈心,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工作、总结经验。四是联系基层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年终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汇总,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向党委汇报。

  作者:周士权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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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所谓过双重组织生活,就是公司党委委员和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公司党委组织生活外,还要积极主动参加综合党支部、及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各职能室主任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综合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要积极主

  动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据介绍,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自身党性修养、增进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加强广大党员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公司综合党支部要求,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并要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出国或者外地出差十五日以上,回单位后要向支部和党小组汇报思想,以及出差期间遵章守纪情况。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每季度要按时填报“勤政廉洁记实卡”,并交所在党小组组长签署审查意见,再由支部书记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公司党办。

  为强化对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管理与考核,公司综合党支部每半年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讲评。对执行制度较好的人员进行表扬;对执行制度较差的人员进行批评,并督促其整改。(马凤英)

  荣成联通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要求,是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党内监督的必要形式,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组织观念强弱的标志。所有党员领导干部要无条件地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二、所谓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的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三、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普通党员一样,编入一个支部和小组,并按时参加所在支部和小组的活动。参加活动的时间,按组织生活规定执行。

  四、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五、党员领导干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活动时,应向党支部和党小组请假。

  六、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要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党员的批评帮助和监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认真负责地解

  决实际问题,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

  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公司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建机公司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工作制度》《党的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件一:《建机公司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工作制度》附件二:《党的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附件三:2011年建机公司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

  党的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1、党的领导干部应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即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2、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随时可召开。

  3、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并按党支部、党小组的要求汇报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参加活动的时间,按组织生活规定执行。如不能参加应向党小组请假。

  4、党委民主生活会如与支部、小组民主生活会冲突,应先参加支部、小组的生活会,党委生活会改期。

  5、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6、党员领导干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活动时,应向党支部和党小组请假。

  7、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要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党员的批评帮助和监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认真负责地解决实际问题,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

  建机公司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基层的工作动态和服务需求,为公司决策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是指公司级领导采取一定方式,与基层单位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联系关系,健全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渠道,经常深入基层查访调研,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切实解决基层问题,进而完善决策机制,保障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

  (二)领导干部联系基层的主要任务是:1、经常到车间、部室调查研究,检查其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并予以督促、指导;2、及时了解基层联系单位自身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3、主动收集基层联系单位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等,及时向公司党委反映汇报,并尽快予以妥善处理和解决。

  (三)领导干部要主动开展联系基层工作,可以通过深入基层联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不定期召开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开展联系基层工作,每月深入基层单位不少于2次,真实、全面、完整地反映联系基层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

  (五)公司党委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解决联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在联系基层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提请召开班子会进行专题研讨。

  (六)党委工作部要对本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整理评价,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推动联系基层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篇十六: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的总结[合集5篇]

  第一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的总结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的总结xxxx年,经开区党工委围绕党的十八大精神及党工委年初计划安排,通过召开多次组织生活会议,学习党的十八大、两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将组织生活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今年,经开区党工委进一步加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一是广泛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读书活动,要求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选读一至二本书,并做好读书笔记,以提高自己的文化修养,提升自己的文化素质。同时还要求每一位党员关注国内外时政要闻,心系国家大事,做到与时俱进,做到“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二是确保党员领导干部规范执行《党章》和《关于党内整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关规定,主动参加组织生活,并在组织生活中带头交流思想,诚恳听取意见,执行支部决议。三是在每次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议上认真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及政策精神,学习党报党刊及教育刊物有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文件,坚持每月学习一到两次。通过学习,使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更加热爱党的事业,增强了对事业的决心和信心。四是定期开展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及时了解党员心理变化和思想品质,鼓励党员教师要为争先创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二、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切实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一是认真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为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提高组织的活力。经开区党工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推进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党员发展“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注重结构,慎重发展”十六字方针,坚持发展党员标准,注重分类指导,集聚吸纳社会各领域、各战线精英人才,促进党员结构合理化发展。今年x-xx月,园区共培育入党积极分子xx人,新发展党员xx人,转正党员xx人,党员队伍不断壮大,党员队伍的结构进一步改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二是明确党工委委员的分工负责制度和党员责任制,为提高发展支部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党工委建立党建联络员制度,指定党龄较长、经验较为丰富和长期从事党群工作的党员同志分别对口联系x-x家重点企业,全面全程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支部组织生活工作,力求支部组织生活工作精细化、高效化。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党组织充分发挥溶合催化剂作用,为园区企业和谐发展、企业文化的

  形成起到了引领作用。三是加强党工共建、党建带群团组织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工作优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发挥工会联合会作用,积极开展党工共建,进一步深化园区企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等工作,不断完善工会组织的建设。

  第二篇: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委(党组)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1、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内不允许有特殊党员存在。2、党员领导干部每月至少要参加一次党小组会,每季至少要参加一次支部党员大会。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主动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3、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党委(党组)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会前要按上级要求认真做好准备,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4、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党小组要尽可能选择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参加的时间召开组织生活会,并要提前发出通知,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5、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作为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的一项措施,妥善安排好工作,确保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6、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党小组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按时填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报告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公示单》,并经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签字后在所在单位公示。

  7、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纳入机关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三篇:支部党员组织生活制度支部党员组织生活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进性,特制定本制度。一、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一)“三会一课”是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主要内容是围绕单位的中心工作,学习文件,汇报思想,分析形势,商讨对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党支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四次。主要内容是总结报告支部

  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支部工作等重大问题。(四)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讨论和研究支

  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情况、发展新党员等。

  (五)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章》为主。同时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了解国际形势的新动向,国内改革的新变化,省、市工作的新进展。党课可采取听专家报告、领导报告、专题讲座与看电教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积极开展民主生活会制度(一)民主生活会可分为支部民主生活会和党小组民主生活会两种形式。(二)支部民主生活会和党小组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委及支部成员除参加本级民主生活会外,还要自觉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三)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真正实现畅所欲言,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四)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要有记录。党员对单位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要上报局党委。

  三、完善党员学习制度每周五下午为党委组织学习活动日。各支部亦相应确定组织学习活动日,并扩大职工参加学习范围。学习活动可采用集中与自学相结合,讨论和交流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各支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四、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制度党委和党支部都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单位或党内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过集体讨论,由会议做出决定。全体党员要认真执行组织决定,严格组织原则,不得各行其是。五、落实培养考察积极分子制度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和培养、教育、考察积极分子的措施;每季度要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核、鉴定;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进行帮助、培养。积极分子调动,应将其情况和材料及时转入新单位。六、认真执行《党费缴纳、管理和使用规定》党支部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党费缴纳工作;每半年向局党委上缴一次,党委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党费的管理和上解工作。第四篇: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篇十七: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附件2

  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党支部情况汇总表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名:

  党总支

  联系干部姓名

  所在部门及职务

  联系党支部名称

  党支部书记姓名

  联系时间

  联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党总支保存,另一份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篇十八:领导干部党员所在支部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根据党章第一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里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一个党的支部及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同时还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教育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本单位党支部正副职的党员同志。为此特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本支部民主生活会(一)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二)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上,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党员民主生活会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并带头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起到表率作用。不得以公务的理由请假或缺席。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支部委员会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一般是在学期结束前后召开。为保证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应尽可能把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安排在各与会人员没有公务的时间内,确因公务原因无法参加的,必须认真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要以其他形式弥补。(二)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议题要提前一周通知,每次会议要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每个与会人员要做好书面准备。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应提前报上级党组织。会上要做详细记录,会后要将资料整理齐全报上级党委。三、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要求(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应以“三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学习、思想、作风、廉政、守纪等方面的问题,汇报思想状况,进行对照检查。民主生活会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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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要联系思想实际、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检查,讲党性,讲原则,克服好人主义思想。

  (二)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的重要环节。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逐个研究,对确实能够解决或整改的问题要制订相应措施,责任到人,狠抓落实。会后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问题解决得不好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三)对每次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会后要向本单位群众进行通报并及时报局党委。

  公明街道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增强党性观念,根据《党章》及党员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副主任、办事处副主任。

  第二条双重组织生活会指党员领导干部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党工委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四条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切实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在各项工作中的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暂时摆脱高高在上的“特殊”岗位,反思、审视自己的思想、工作及存在的不足,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更全面地了解下级及其思想工作情况。这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增强同志间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加强广大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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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党支部和党小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必须事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说明原因。但全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不能少于该支部组织生活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支部(小组)要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予以告诫和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参加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做检讨;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要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要定期过组织生活,每次组织生活,都要提前通知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时间在三个月内的,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回原单位后,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党组织也要向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支部活动记录本要如实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将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上报街道党工委。党工委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文件精神,开好民主生活会。

  第十三条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紧紧围绕本单位实际,以解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及改革、开放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突出矛盾和党风廉政问题为主要内容,并确保会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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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民主生活会前,应通过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个别谈心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供党员领导干部参考。

  第十五条民主生活会前书记要与委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从实际出发,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并将会议时间、议题及有关事项提前通知区委组织部、区纪委。

  第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根据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间,提前安排处理好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要提前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并报个人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第十七条民主生活会要在民主、平等、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书记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己,以诚相见,敢于揭露矛盾,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应实事求是,与人为善。

  第十八条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会后将召开情况和会议原始记录报送区委组织部、区纪委。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由组织人事办协助党工委管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由组织人事办向各级党组织通报一次。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从制度上规范机关党建工作,完成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市委党校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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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按照市委提出的“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委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党校机关党的建设,为争创一流党校,充分发挥“三个阵地、一个熔炉”的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第三条机关党建工作由校委统一领导,机关党委负责,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党建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校委切实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机关党委在党建工作中的作用,吸收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校委有关会议,参与有关工作的研究和领导;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党建活动经费的落实;支持机关党委履行职责,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机关党委的决议。第五条常务副校、院长对全校党的工作负总责,切实担负起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党建,带队伍,促工作。每年至少2次听取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并根据党校工作的特点和市委有关部门的部署,适(欢迎访问零二七范文网http://www.027art.com,范文大全)时提出工作要求,对机关党委提交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支持机关党委参与校委管理的干部的考核、任免和民主评议,听取机关党委负责同志的意见。校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校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校委成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机关党委在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和组织重大活动之前,要及时向校委报告,取得校委的指导和支持。第七条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在校委的领导下,主持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抓好机关党委决议、重大活动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坚持经常深入各支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支部做好工作。对党员队伍中反映出的热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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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及时向校委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认真完成市委有关部门、校委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八条机关党委成员要坚持《机关党委委员联系支部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时,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第九条机关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半年、年终进行检查总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委会,报告、部署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书记会,分析一次党员队伍、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及时向市直机关党工委、校委报告工作。第十条机关党委要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作用。您可以访问零二七范文网(www.027art.com/fanwen/)查看更多与本文《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相关的文章。第十一条党支部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党支部必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季度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向机关党委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向组织汇报工作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及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报告制度等。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均应按要求记录在市直机关党工委下发的《党支部工作手册》中。第十二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本支部的工作负责。支部书记要与各处室负责人密切配合,推动“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落实。支部委员要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执行支部大会和支委会的决议。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机关党委负责对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进行工作总结。第十四条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校委成员、机关党委委员、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欢迎访问零二七范文网http://www.027art.com,范文大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的监督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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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机关党委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违反第二章《责任内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一)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履行责任制不积极,致使本部门队伍建设中发生重大问题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二)党员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或隐瞒、敷衍,视情况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三)职能部门人员在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中,有重大失误和错误导向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四)党支部有党员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受到党纪处分的,年终不得参加先进党组织的评比,责任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第十八条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责任制的圆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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