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众信范文网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心得4篇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心得4篇

时间:2022-11-03 20:45:02 来源:网友投稿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心得4篇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心得  检察侦查监督工作心得体会  第1篇: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xxxxxx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心得4篇,供大家参考。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心得4篇

篇一: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心得

  检察侦查监督工作心得体会

  第1篇: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xxxxxx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腐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

  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

  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

  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调查报告《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

  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

  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

  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真相、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真相、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第2篇:浅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

  浅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时间:2021-11-0415:35作者:卢雪华巫翠玲新闻来源:正义网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艰巨繁重。侦查监督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处于打击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前沿阵地,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侦监部门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准确定位,不断增强和忠实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责任落到实处,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落到实处。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特点(一)故意杀人、伤害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当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频发,不仅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还因此而带来家庭破裂、劳动力丧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因素。(二)侵财型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财产权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而多发的抢劫、盗窃等侵财案件,不仅影响人们的财产安全,有的直接还侵害着人们的生命权,使人民安全感不强。(三)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等情况时有发生。当前,由于各种原因或利益、亲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案件未能及时查处,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有罪不究等情况依然存在,造成执法不公,使人民的合法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二、当前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当前侦查监督干警队伍整体素质是好的,工作业绩也是明显的。但部分干警参与引导侦查取证、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参与重特大案件的讨论、参与现场勘查等方面的能力还不强,缺乏进取创新精神,还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发展的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

  (二)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从目前法律规定看,侦查监督只是事后监督,只能通过阅卷或当事人的举报来发现,这种事后监督现状,导致很难发现侦查人员是否刑讯逼供、非法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不能起到提前预防的作用。(三)侦查监督职能发挥得还不够充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侦查监督队伍在思想观念、知识储备、能力水平、作风养成以及力量配置等方面都还有不相适应之处,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四)与行政执法机关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平台,一些涉及民生的犯罪案件未得到有效惩处当前,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往往出于自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一些涉嫌犯罪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与司法机关联系,使证据灭失,一些犯罪嫌疑人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三、对当前侦查监督工作的完善(一)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理念,增强大局意识。必须坚持用***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检察机关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和纪律教育月活动,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重大问题,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人员要时时处处保持强烈的民生意识,关注群众需求,倾听百姓呼声,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责任感,加大侦查监督力度,以实际行动维护、实现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及反腐败斗争,重点打击***等邪教组织的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及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以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重职务犯

  罪。二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立面。要立足实际,切实将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努力从侦查监督环节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区别对待,对实施轻微犯罪、积极认罪悔过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捕。二是初犯、偶犯和轻微刑事案件。对初次犯罪且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向被害方履行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情况下,在批捕环节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三是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在办理外来人员轻微刑事案件中,要改变对外来人员构罪即捕的做法,对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外来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构罪不捕决定,平等保障外来人员诉讼权利。

  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流程,强化信访风险意识。完善审查逮捕案件操作流程和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于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公安、法院及当事人所在社区等单位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化解矛盾,息诉罢访,力争减少或杜绝审查批捕环节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①

  四是继续探索使用刑事和解,实行“检调对接”机制,推行答疑说理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继续探索使用刑事和解政策与律师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简称“检调对接”机制),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积极推行不捕案件答疑说理制度。不捕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即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在重事实、重证据的基础上,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随案向公安机关和受害人送达《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一份,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定性以及无逮捕必要理由等方面,加强对不捕案件决定的说明,做到有理有据。必要时将不捕理由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及其家属,告知其不服不批准逮捕的处理方式,接受案件各方对不捕决定的监督,让他们明白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减少其对审查逮捕工作的误解,保障被害单位、被害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进一步推行阳光检务,确保不捕案件质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五是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取向,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侦监部门应加大

  立案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执法问题。要改变以往单纯依靠办案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这两种手段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方式,由静态监督变为动态监督,通过定期不定期到公安机关内部查阅受案登记,从治安处罚案件和劳教案件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解决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要加大侦查活动监督力度,选择侦查活动中的严重违法,特别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滥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等为重点,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法文明执法。建立起有效的侦查活动监督调查机制,使违法办案者受到应有的惩戒,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增强人们的法律信仰。

  第1页第2页责任编辑:侯当前需要把握新形势和新要求的主要内容是: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保障诉讼与监督诉讼两方面的功能于一身,其自身具有独特的司法监督属性。当前我国形势总体良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稳定。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情况也十分严重;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的要求、对加强法律监督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要按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执法的公信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侦查监督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着力提高审查逮捕的质量和效果,增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力度和实效,认真落实司法改革任务,进一步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和监督能力建设,努力开创侦查监督工作新局面。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侦查监督部门在新形势下提高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的必然要求。工作中,既要注意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从严从重”打击的思维模式,又要防止宽大无度、法外施恩等情况的发生;既要避免一讲“严打”就“构罪皆捕”,又要纠正一讲“从轻”就该捕不捕的极端做法,要用科学、辩证的思维把握好宽与严的关系。在严的方面,要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

  压态势。对危害国家安全、涉黑、涉毒以及故意杀人、抢劫、爆炸、强奸、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符合逮捕条件的要从快批捕,震慑犯罪,决不手软。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其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及老年人、未成年人,要依法从宽处理,慎用逮捕措施。

  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着力强化审查逮捕能力办案质量是永恒的主题,是侦查监督部门的核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要做好以下四项主要工作:第一要全面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加大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力度。根据刑诉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二要建立告知、建议当事人刑事和解制度。当事人达成和解,有利于修复已经损害的社会关系和双方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有直接被害人的轻微犯罪案件,应当告知、建议当事人双方就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自愿达成和解。第三要健全和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和委托律师意见的制度。第四要加强办案质量监控和管理,建立办案质量分析制度。眼霜哪个好补水效果好的爽肤水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力度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中央司法改革任务中对完善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立案监督工作肩负的责任,把握推动立案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难得机遇,坚持力度、质量、效率相统一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影响立案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突出问题,把立案监督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要重点解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案件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要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要进一步提高立案监督案件质量,提高有罪判决率,突出监督实效,要与国税、地税、工商、烟草、技监等部门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建立了立案监督工作联系制度,实现了行政执法与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在侦查活动监督方面,要通过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加强对错漏案件的监督,要对捕后改变强制措施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进行监督。努力适应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创新的新要求职务犯罪案件批捕上提一级的改革措施将于近期实施,这是加强职务犯罪办

  案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的重大改革。也是学习科学发展观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一次新尝试。改革后审查逮捕的主体、报请和决定审查逮捕的程序与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执行改革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二是提高审查效率,严守办案时限,保证办案质量。三是既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也要在工作上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四是注意总结、调研。加强工作的理性分析,特别是对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对问题的对策研究,缩短磨合期,保证工作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度。

  搞好业务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打铁必须自身硬”。目前我们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搞好业务培训是十分必要的。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要做到坚持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要遵循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特点和岗位要求,要紧紧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切实能受到启发的原则,采用集中学习相关规定、编制案例选编、对我们自己办理的典型案例进行研讨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队伍建设,重点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的“五个方面”的能力。即及时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探求侦查监督规律,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

  第3篇:侦查监督工作总结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在全省建立了联席会议、重大疑难案件沟通、上下级侦监部门联动、案件质量保障等四个工作机制。采取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不捕说理加强上下沟通、市级院审捕案件报省院备案审查等八项工作措施。制定下发了《职务犯罪案件同级审查意见书》、《立案监督案件跟踪卡》、《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等六个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改革工作的规范运行。强化监督,增强效果。共受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50件401人,决定逮

  捕358人,不捕36人,不捕率为9.1%,同比上升了3个百分点。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介入侦查186

  件次,参与重大案件讨论41件43人,纠正漏捕2件2人,发出检察建议28件3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件次。

  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工作受到了高检院的好评,先后三次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了我们的工作经验,《法制日报》就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情况,专访了王建明检察长。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四人,肩负着辖区内所有刑侦部门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由于地处市中区,刑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我们以全市1/10的侦查监督干警数,承担着全市近1/3的侦查监督工作任务。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近年来,我们按照“xxxx”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尊重人、信任人,又善于培养人、塑造人;既关心人、帮助人,又积极理解人、支持人;既激励人、鼓舞人,又严格管理人、规范人,进一步增强全科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初步形成了以“团结拼搏、奉献向上”为主题的科室精神。通过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近几年来,我科所办案件的准确率均达到100%,人均办案数量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位,在市院组织的量化考评中,连续三年荣获第一名,连续三年被市院和本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被市院记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区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有2人次受到省级表彰,6人次受到市、区级表彰。

  第4篇: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内容篇1、侦查监督工作总结内容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在全省建立了联席会议、重大疑难案件沟通、上下级侦监部门联动、案件质量保障等四个工作机制。采取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不捕说理加强上下沟通、市级院审捕案件报省院备案审查等八项工作措施。制定下发了《职务犯罪案件同级审查意见书》、《立案监督案件跟踪卡》、《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等六个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改革工作的规范运行。强化监督,增强效果。共受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50件401人,决定逮捕358人,不捕36人,不捕率为9。1%,同比上升了3个百分点。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介入侦查186件次,参与重大案件讨论41件43人,纠正漏捕2件2人,发出检察建议28件3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件次。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工作受到了高检院的好评,先后三次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了我们的工作经验,《法制日报》就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情况,专访了王建明检察长。篇2、侦查监督工作总结内容xx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四人,肩负着辖区内所有刑侦部门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由于地处市中区,刑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我们以全市1/10的侦查监督干警数,承担着全市近1/3的侦查监督工作任务。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近年来,我们按照“xxxx”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尊重人、信任人,又善于培养人、塑造人;既关心人、帮助人,又积极理解人、支持人;既激励人、鼓舞人,又严格管理人、规范人,进一步增强全科干警的向

  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初步形成了以“团结拼搏、奉献向上”为主题的科室精神。

  通过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几年来,我科所办案件的准确率均达到100%,人均办案数量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位,在市院组织的量化考评中,连续三年荣获第一名,连续三年被市院和本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被市院记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区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有2人次受到省级表彰,6人次受到市、区级表彰。

  第5篇:检察工作心得体会检察工作心得体会检察工作心得体会时光过得飞快,作为一名新人,从去年九月份入职到现在,不知不觉地在检察院工作已近一年,至今深感荣幸。在反贪局工作的这段时间,一直在协助办理案件,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对案件的处理流程以及业务技能有了更好的了解并结交了战友一般的同事和伙伴,终于对于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也对自己这近一年来在一线工作中的所见所闻也有了一些想法。自我小时候开始,我就非常喜欢甚至崇拜那些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权力惩治罪犯的人物,长大后我知道他们统称为公务人员,而现在随着我自己成为检察院的一员,更能体会到这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更是一份责任。曾几何时,看着身边的同事为了惩治腐败而不辞辛劳日夜奋战、四处奔走,读着在检察战线上奋斗了多年的检察官在回忆自己的工作历程时脸上洋溢的骄傲,我深深体会到了这些可爱的人们所有的那种永远不会过时的情怀和信念——切切实实为人民办事。检察工作的学问博大精深,不仅需要不断地更新知识加深认识,更需要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才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更大地提高办案效率以及质量,作为一名新人要学习的就更多了,还记得刚来的时候由于自己并不是法律专业毕业,更没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经验,面对着案卷卷宗、办案流程以及各种案例分析和检察建议等等文书完全摸不着头脑,但好在领导和同事们对于我这个新人非常地耐

  心,在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更快地进入了自己的角色,找准了自己的定位,完成了一项项上级领导以及同事交待的工作。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充分体会到了打仗的感觉,从自侦案件初查直至最后做出裁判,无一不是在与时间赛跑,每一个决定的做出都是检察官们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斟酌的,每一次裁决,都是检察官们用自己的心血铸就的。我很荣幸能够参与他们,担任内勤工作,尽一己之力。在工作中我也由于工作经验的不足出现了纰漏和差错,但正是因为这些不足也促使了我对自己工作方法的重新思考,我认识到检察工作的时效性非常重要,但这也提醒着从事检察工作的我们在更好地提高效率的同时更要保证工作的质量,这意味着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时必须要有有序的计划、充足的耐心以及充分的细心。只有具备这些素质才能够将工作做得更快更好。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一直贯穿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在院内定期会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民主生活会以及年轻同志的“周末成长论坛”等各项活动,时时刻刻地提醒着我们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恪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要具备谦逊的态度、真诚的待人、严格的自律、求实的精神和淡泊的心性。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就是这样在我们反贪局全体侦查人员的这些平凡与琐碎、劳累与付出中完整的体现着。

  随着时间的流逝,我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和完善自己,以努力做到提高“领悟”、强调“细致”、完善“严谨”,不断丰富自我、完善自我、超越自我为目标,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件事,我是当阳检察院的一名新人,这是我新的历程,也是我心的历程。

  第6篇:检察工作心得体会检察工作心得体会时光过得飞快,作为一名新人,从去年九月份入职到现在,不知不觉地在检察院工作已近一年,至今深感荣幸。在反贪局工作的这段时间,一直在协助办理案件,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对案件的处理流程以及业务技能有了更好的了解并结交了战友一般的同事和伙伴,终于对于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也对自己这近一年来在一线工作中的所见所闻也有了一些想法。

  自我小时候开始,我就非常喜欢甚至崇拜那些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权力惩治罪犯的人物,长大后我知道他们统称为公务人员,而现在随着我自己成为检察院的一员,更能体会到这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更是一份责任。曾几何时,看着身边的同事为了惩治腐败而不辞辛劳日夜奋战、四处奔走,读着在检察战线上奋斗了多年的检察官在回忆自己的工作历程时脸上洋溢的骄傲,我深深体会到了这些可爱的人们所有的那种永远不会过时的情怀和信念——切切实实为人民办事。

  检察工作的学问博大精深,不仅需要不断地更新知识加深认识,更需要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才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更大地提高办案效率以及质量,作为一名新人要学习的就更多了,还记得刚来的时候由于自己并不是法律专业毕业,更没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经验,面对着案卷卷宗、办案流程以及各种案例分析和检察建议等等文书完全摸不着头脑,但好在领导和同事们对于我这个新人非常地耐心,在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更快地进入了自己的角色,找准了自己的定位,完成了一项项上级领导以及同事交待的工作。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充分体会到了打仗的感觉,从自侦案件初查直至最后做出裁判,无一不是在与时间赛跑,每一个决定的做出都是检察官们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斟酌的,每一次裁决,都是检察官们用自己的心血铸就的。我很荣幸能够参与他们,担任内勤工作,尽一己之力。在工作中我也由于工作经验的不足出现了纰漏和差错,但正是因为这些不足也促使了我对自己工作方法的重新思考,我认识到检察工作的时效性非常重要,但这也提醒着从事检察工作的我们在更好地提高效率的同时更要保证工作的质量,这意味着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时必须要有有序的计划、充足的耐心以及充分的细心。只有具备这些素质才能够将工作做得更快更好。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一直贯穿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在院内定期会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民主生活会以及年轻同志的“周末成长论坛”等各项活动,时时刻刻地提醒着我们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恪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要具备谦逊的态度、真诚的待人、严格的自律、求实的精神和淡泊的心性。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就是这样在我们反贪局全体侦查人员的这些平凡与琐碎、劳累与付出中完整的体现着。

  随着时间的流逝,我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和完善自己,以努力做到提高“领

  悟”、强调“细致”、完善“严谨”,不断丰富自我、完善自我、超越自我为目标,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件事,我是当阳检察院的一名新人,这是我新的历程,也是我心的历程。

  

  

篇二: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心得

  工作心得: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

  为了深入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高检院关于切实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决定通过设立驻所检察室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这是检察机关有效下沉检力、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应时之举。一、驻所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题中之义。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着办理多发性刑事案件的职责,其立案、侦查活动属于刑事诉讼活动一部分,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驻所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在监督地位上与派出所形成对等性,有利于与派出所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二是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现实需要。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而这项职责的有效载体是执法办案。公安派出所是开展刑事侦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最前沿的部门,其侦查取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打击犯罪的效果。检察实践中侦查监督一般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很难发现侦查部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非法扣押等问题,属于个案的静态监督。通过驻所检察室对派出所实行动态的工作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从源头上规范侦查行为,提高侦查质量。

  三是检察机关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公安派出所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开展执法、服务工作。近年来,随着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派出所的执法形象、执法水平日益成为社会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党群关系以及政府和民众的关系。侦查机关如果不能公正廉洁执法,不仅不能发挥侦查活动打击违法犯罪的功效,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而加强对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将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促进公平正义。二、驻所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监督理念需要进一步更新。侦查监督干警承担着大量的监督工作任务,人少事多,精力有限,同时传统的做法导致侦查监督干警习惯于个案监督、事后监督的静态监督模式,对于新设的驻所检察程序监督、类案监督的动态式、主动式监督模式缺乏必要的认识、导致定位不准,还需要转变和调试的过程。监督理念应当符合监督的目的,驻所检察室设立目的是要从源头和基础入手,抓住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中根本性问题,解决执法违法或执法质量不高等一类问题,如果采取个案监督的方式,很难取得效果。因此驻所检察干警要更新执法理念,树立符合岗位要求的监督观。二是监督途径需要进一步拓展。目前驻所检察室对派出所开展法律监督的途径比较狭窄,抓手不多,通常是采取入所检察办案场所、调阅录音录像监督、察看案卷等方式,监督方式比较单一,且在巡查时间、工作流程等方面随意性较大,往往流于形式,发现的问题也往往浮于表面。三是监督效果需要进一步深化。公安派出所受理治安、刑事案件数量多,打击犯罪任务重,工作中极有可能存在轻微违法或瑕疵问题。如果从严把握,采用

  立案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在现有公安机关的内部考核机制下,容易挫伤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甚至还有可能造成公安派出所对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的抵触情绪。因而在监督方式如何更好地与监督效果相适应这个问题上,还需要作进一步探索。三、加强驻所检察监督的建议一是在拓宽监督线索发现渠道上着力。驻所检察干警配置较少,而辖区内通常又有多个派出所,这对驻所检察干警的时间和精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次在寻找监督线索这项工作中,要树立“检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采取自行发现和外部收集相结合的方式,拓宽监督线索发现渠道。要加大对驻所检察工作的宣传,通过深入基层发放检务公开宣传册和便民联系卡、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门口设置检察信箱以及在报刊、网络上宣传检察职能等方式,提高驻所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要加强驻所检察室信访接待的窗口建设,畅通群众涉检诉求表达渠道,注重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派出所执法问题的分析、研判、核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派出所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回应公众对立案和侦查活动规范化的诉求。要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员的作用。对检察联络员进行适度培训,运用他们身处基层的信息资源和地缘优势,尽可能多的收集反映派出所执法中突出问题的线索,及时告知驻所检察干警。要加强与监所部门的信息互通,通过监所检察室收集看守所在押人员反映或投诉的关于辖区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中发现监督线索。二是在建立工作机制规范监督上着力。要建立健全内部衔接配合机制,驻所检察室的工作定位应根据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需求来确定和调整,要与批捕、公

  诉、未检等部门划分好职能边界,在明确分工职责之后,建立健全内部衔接配合机制,避免发生监督职能的冲突或重叠,从而构建分阶段、分层次、多元化的立体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要建立日常巡查、信息互通反馈制度,驻所检察干警每周至少入所巡查一次,巡查内容和方式主要是检查办案场所及工作场所、调取影像资料、查阅工作台账、检察扣押物品等。信息互通反馈制度则强调检公双方应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沟通解决发现的执法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具有深层次、根源性、典型性的执法问题,要以情况分析等方式及时向派出所通报,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要建立执法数据、特殊案件备案制度。要求辖区派出所将当月的执法数据如受案数、立案数、不立案数、撤案数等及时备份给驻所检察室,由驻所检察室建立有效的“动态数据资料库”,通过对执法数据的定期统计,分析梳理,有效发现监督线索,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建立重大事件通报、适时介入制度,驻所检察室对于辖区内发生的群体性、重大突发、影响稳定、舆论关注的事件,要积极与辖区派出所通力合作、快速反应、共同应对,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地区影响较大的、涉重型、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派员与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必要时会同院其他职能部门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督促规范执法。三是在推进专项监督突出实效上着力。针对目前驻所检察法律监督任务重、抓手少、人员有限的情况下,要注重对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典型性、突出性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集中力量强化监督力度,达到以点带面的辐射效果。专项监督活动的选择应立足于驻所检察对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开展工作监督这一实际,切实体现工作监督的性质和特点,以区别于其他业务部门的个案监督模式。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过程中,要加强与院批捕、公诉、监所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

  

篇三: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心得

  我叫xxx,1974年11月出生,1992年1月参加工作,20xx年6月入党,大学文化,历任教师、妇联专干、司法助理员、检察院干警等职。

  一、学习情况及体会按照市委和我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我积极参与到这次活动中,遵守学习时间,完成学习书目,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同时又阅读了不少有关党员教育的规定、条例。在前段时间的活动中,共写读书笔记2万多字,心得体会3篇。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使我进一步明确了共产党员为什么要始终保持先进性,为什么要坚持执政为民,如何与时俱进。我1992参加工作,2001年入党,历任教师、妇联专干、司法助理员、检察院干警等职。以往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尤其是在担任镇司法助理员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田间地头也调解了许多纠纷,并连续三年被市司法市评为先进工作者。但是,成绩的取得,并非是我个人所能,我只是按照职责在其中做了一些应做的工作,可是在参加这次学习以前,我或多或少也产生过一些自满,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总以为自己做的已经很不错了。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通过对照党员先进性标准,对照中央及各级党组织的要求,对照自己所担负的工作,特别是工作职责行为标准,切实找到了差距,找到了存在的问题和缺乏。就我自身来讲,我离党组织的要求,存在许多方面的差距,例如宗旨观念弱、学习意识淡化,思想观念落后、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业务能力还不够过硬等方面,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良。

  二、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在一个多月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同志们为我提出了许多的珍贵意见,我虚心诚恳地接受,衷心地感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刻剖析自己,认真对照检查,我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宗旨观念弱,群众意识不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不只是口头上说说而已,而是一项十分实际的工作。我在这方面做的不是很好,表现为关心群众不够,深入群众不够,心系群众、效劳群众的思想意识较弱。一是作为政工科的干警,对其他干警在晋升等方面工作不主动了解;二是作为理论工作者,没有深入各科室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一些关于法律适用的实际情况;三是对本院干警的根本情况没有做到心里一本账。这些都是我宗旨观念淡薄,群众意识差的表现。2、学习意识淡化,思想观念落后。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强,深度广度把握不够。虽然平时较为注意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广泛,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全面、系统,也不善于钻研业务知识,不关心研究政治形势,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政治意识淡化,理论知识浅薄。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开放意识,缺乏创新意识,思想观念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开展。此外,坚持学习还不够自觉。日常工作中总是有意无意地放松了自我学习,无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

  3、工作思路不宽,工作力度减弱。在具体工作中思路不宽。一是不愿做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工作,在调查研究工作上不能起带头作用,对其他同志的调研工作不能起指导作用;二是相互协调、统筹兼顾的工作也做得不够好,如在各项工作交叉进行的时候,也会有顾此失彼的现象发生;三是对待上面布置的学习教育活动,有点搞形式主义和花架子。4、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在工作中只是一味埋头干活,少有关心、关注他人,在同事中间、群众中间不敢评论和批评他人,即使自己有不同看法,也不在公众场合枉加菲薄,这种不老实的做人方式使得我和同事的距离越来越远。5、思想解放的力度还不够大。在政研室的工作中,由于自己的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高,对检察政工及调查研究工作认识还不够到位,在工作中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还不能用全新的思维和方式去做开创性的工作。6、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由于长时间的搞文字材料,难免会有一些厌倦情绪,造成对工作得过且过,应付差事的思想。7、业务能力还不够过硬。还不能熟练自如地掌握政工工作的程序,自身行为需要进一步标准,办事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8、工作争强领先的意识不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观念,大胆工作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中没有新的亮点;还不善于创新,不能够很好的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强领先。9、在工作上,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全面系统的考虑问题。10、思

  想道德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日常工作中还不能自觉带头树立和实践共产主义文明新风,助人为乐,做实践社会公

  德的模范,比方有时有随地丢纸片和瓜子皮的行为,有时有讲不文明语言的行为;艰苦奋斗的思想树立的还不够牢固;有时待人接物不够谦虚谨慎。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愿因造成的。问题出在外表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宗旨观念有所淡化。由于对现在的一些社会现象看不惯,造成思想上的偏差,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无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样一来,就造成了思想上无视群众,无视群众的主体地位,无视群众的根本利益,缺乏真感情;在工作上冷淡群众,为群众想的很少,为群众做的少,效劳群众,缺乏真功夫。2、放松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在理论学习上,一直有一个“理论无用论〞的思想左右头脑。在外表看来,也在读书、讨论、写文章、投入也不少,但就是不能掌握科学理论的精神实质和科学体系。这种学习,虽然也在学,但都是形而上学的学,并没有到达学习的应有目的,充其量也只能是低水平的学习。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三个不良的后果。一是只顾工作,不顾政治理论学习,导致了政治理论学习的放松;二是理论学习缺乏系统性,或是为了进行某一方面理论研究的需

  要,或是为了应付工作上的需要,因此对政治理论学习缺乏深入了解,对经济知识缺乏系统学习,流于一知半解,影响了理论水平的提高;三是思想改造缺乏实践性,缺乏艰苦环境的磨炼,缺乏严格的党性锻炼,思想与实践脱节,影响了理论学习水平的提高。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一年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标准自己的言行。并结合当前在检察系统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加强学习,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思想。在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我也紧抓业务理论学习,结合渎检科工作实际需要,我学习了xxx及高检院、高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学习中我注意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的优良学风,注意理论学习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注意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所学理论,尽量防止失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我也注意从实践中学习,向身边的每一个人学习,从身边每一件事中学习。一年里,领导和同志们教了我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二、清廉从检,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官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又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一年来,我认真履行与院里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并且自己做出表率,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按照廉政责任状的要求,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及政法委的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教育干警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标准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那么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以提高干警的廉政意识。

  三、尽心尽责、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当好科长的助手和参谋。协助科长抓好科内的各项检察工作。只要院党组决定的事就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时时处处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的检察官,带头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发挥表率作用,并教育全科同志增强集体荣誉感,使全科同志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院党组保持一致。使全科在科长的领导下拧成一股绳,形成合力。工作中,身先士卒,率先垂范,识大体,顾大局,出满勤,干满点,和同志们一道加班加点从没有怨言。办案中,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认真执行各项办案规定,及时发放两个须知。在协助科长完成科内工作的同时,积极查找案源,努力办案。对调查的每一件线索都做到认真负责,渎检工作干扰大,阻力大,风险大,不同于反贪。春节刚过,

  我就和科里的同志们一起排查案件线索,投入了紧张的工作中。在调查某房管局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的线索时,为了不给发案单位造成影响,我们利用周六、周日的公休日在档案室查阅了近1000份房屋档案,而后,又查询了银行、拆迁办等相关单位的档案,经过大家的努力,最后一举立案1件3人,取得了开门红,受到了市院的表扬。截至目前,我科已立案2件5人,已经提前完成了全年的办案指标。

  总的来说,一年来我问心无愧。因为我觉得自己过的很充实,我做了自己该做的事。但这只是自己的开头,以后的路将会更长、更艰巨。不管以后遇到什么困难,我都会努力克服,并继续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为检察事业做出应有的奉献,为天津大开展奉献自己的力量。

  一年来,我始终把搞好自身建设作为开展本职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政治上能够保持对自己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0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全国检察系统组织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以及全区的“振兴宽城〞大讨论活动,认真学习有关材料,深刻领会活动的精神实质,不断加深自己的理性认识,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

  求真务实、谦虚谨慎是我一贯的工作作风。一年来,我能够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坚决贯彻执行好院党组的决定、决议。在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上,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与大家沟通思想、交流意见。在工作中与班子成员能够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和助手,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同时,能够经常深入主管科室,了解和掌握科室工作的难点和困难,帮助排忧解难,解决问题,

  保证了工作指导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清清白白地做人,兢兢业业地做事是我做人的根本准那么。一年

  来,我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身体力行,以身作那么,发挥表率作用。工作中,我从不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私人交往中,我坚持谨慎小节,注意影响,维护形象,对分管科室人员,我反复教育大家要严以律己,不做违法违纪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事,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些努力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同志们的认可。

  工作上,我能够与其他党组成员协调配合,带着分管科室干警,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效劳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完本钱职工作,所主管的公诉监所科、办公调研室、民行检察科均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公诉科1—10月共受理各类案件464件65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47件495人,不起诉28件28人。监所部门办理刑事案件2件2人,经审查全部提起公诉。在实际工作中,我加强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的指导工作,提倡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极大地缩短了办案时限,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注重对案件质量的把关,对干警报批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查,经常到科内与同志们研究业务,探讨案件,指导办案,从而杜绝了冤、假、错案的发生。1—10月公诉科追诉人犯8人,办理抗诉案件1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发书面或口头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10余次,监所部门对全区的

  监外执行的“五种人〞进行了全面考察,建议收监2人,很好地履行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今年以来,监所部门还着力开展了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制定了关于清理和预防超期羁押工作方案,从制度上保证检察环节无超期羁押,由于措施得力,确保了我院自清超以来没有一起超期羁押案件。同时,我们还与公安、法院和看守所建立了定期联系,依据看守所提供的超期预警名单,催促公安机关和法院及时办案,按时换押。全年共发出催办通知70余次,确保了清理超期羁押工作的顺利进行,其工作成绩得到了市院监所部门的充分肯定。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办案效率,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与公诉科负责人一起狠抓了公诉改革并加强了对公诉人队伍的管理,采取多项措施狠抓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一年来,我们进一步完善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负责制,重新修订和完善了主诉检察官考核选任方法,在保存去年实行主诉官末位淘汰制成功做法的根底上,加强了对主诉官和主诉官助手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的考核,细化了考核标准,使其涵盖了被考核人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并以此作为主诉官选任的主要依据,从而减少了主诉官选任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更便于操作,真正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这项举措的推行,得到了全科干警的认可,激发了干警积极进取的工作热情,为尽快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奠定了良好的基矗今年,我院公诉科被市院确定为量刑建议权的试点单位。我们与宽城区法院经过协调,共同制定了量刑建议权实施方案,并于年初开始试行。

  截止目前,我们已经有五件案件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进行处分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为推动这项改革深入进行积累了珍贵的经验,效果比拟明显。此外,我们开发研制的微机管理系统和办案综合查询系统两套软件在今年被长春市科技局列为社会开展科技方案攻关工程,既为我们进一步提高我院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赢得了资金援助,也为宣传我院的科技成果创造了方便的条件.

  

  

篇四: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心得

  工作心得:关于基层检察机关发挥案管监督职能的思考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其自身的监督问题也成为当前亟待完善的问题之一。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必然要求,是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保障,是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重要途径,也是为领导决策服务和查办案件服务的客观需要。

  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管理、监督、预警,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案件管理中心运行要紧紧围绕“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案管中心在规范案件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推进阳光检务、辅助领导决策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实际,谈谈如何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监督职能,更好地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

  一、案管部门监督职能的现实意义XX检察长在推进案件管理工作讲话中指出:“这项改革是近年来内部工作机制改革中最具革命意义的改革。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统一管理,不仅是对各个部门执法办案提出要求、进行监督,也是对检察长进行监督。因而,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是一场革命,这不仅是办案方式的革命,更是一场思想革命。”对案件管理部门在开展检察内部监

  督中的重要作用作了高度概括,也对案件管理部门履行好监督职责寄予了厚望。

  一是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需要。案管部门成立以后,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自行受理、管理案件的模式,实现了“四个一”,即“一个窗口对外”,案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均需通过案管部门审核、登记之后再分流到相关业务部门;“一个流程管总”,案管部门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对案件实行动态、全程监控;“一个标准评判”,高检院制定了《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对案管的职能进行了明确分工,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中对案件的受理及送出均有明确的标准;“一个机制纠错”,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存在瑕疵、质量的问题进行纠错,确保程序合法。有效地加强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促进规范执法。

  二是加强内部监督的需要。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就是控制检察权内部的运行过程,纠正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实施。它通过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等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实现了专人受案、专人监控、专人督办、专班考评、专柜建档等监督管理模式,有效地弥补了以往检察机关监督模式的滞后性,防止监督缺位。以本院为例,案管部门依托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从案件的受理直到案件办结,对案件进行动态、全程监督,坚持每天一巡查,每月一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

  和业务部门联系,限时进行整改,这样既保证了办案质量也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是促进检务公开的需要。案件查询功能是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之一,其作用的发挥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的公开、公平、公正,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将可以公开的检察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使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当事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和相关单位,足不出户即可以查询到案件的进展情况、诉讼程序、涉嫌罪名、处理结果等案件信息。案管部门通过统一对外流程、统一对外接待、统一对外查询,使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每一步、每一个环节都能在公众的监督下运行,经得起群众的检验,既展示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理念,又展示清廉严明的作风。

  二、基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监督职能的现状

  (一)监督方式单一。案管部门通过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整改意见书等形式督促业务部门进行整改,虽然可以实现动态监督,但事后监督较多。另外,案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的设置相同,再加上基层检察机关的案管部门的负责人未进入本院检察委员会,案管部门的监督权限有限,监督方式比较单一,不能够充分发挥案其职能作用。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案管部门对案件的监督大多只是局限于办案时限的监督,而对办案程序、实体等方面的监督力度不够,造成

  衔接不紧,协调不畅,缺乏常规性、规范性的机制建设等问题。目前,高检院虽然出台了《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但是相关的配套的机制如考评机制、责任划分等还不完善,在工作中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以及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另外,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尚未建立和健全督促和责任机制,在规范流程、加强衔接、增强协调性等方面显得苍白无力,再加上缺乏明确的奖惩机制,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如案管部门按照要求对业务部门发送了流程监控通知书,但是没有关于对业务部门进行制约和考评的规定,不能引起业务部门的充分重视,工作开展缺乏有力支撑。

  (三)监督效果不明显。目前案管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即程序性监督多,实体性监督少;口头通知多,书面监督少;个案监督多,类案分析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还有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全等问题,全国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上线运行后,案管部门可以依托该软件对进入系统的案件进行实时监督,但是部分案件如自侦部门案件由于流程设置问题,并不能通过软件对其进行全面跟踪监督,监督的案件类型不全面,而退查案件由于系统没有时间提示,也不便于开展监督,再如案件评查规定是对本院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查,这种监督方式本身就是一种事后监督,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建议将本院办理的案件在办结后主动拿到案管部门,待评查通过后方可交院档案室存档。

  (四)监督职能认识不足。2012年以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对于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也有差异,案管部门作为检察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其作为一个平行的部门去监督、纠正业务部门存在的问题,不仅业务水平会遭受质疑,有时还会引起业务部门的抵触,再加上其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本院各业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难免有所顾忌。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部分干警对于案管部门发送的《流程监控通知书》、《整改意见函》等不够重视,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向案管部门反馈,不利于案管部门工作的开展,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推荐访问: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心得 进一步加强 检察机关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