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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时间:2022-06-19 14:1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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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安徽省印发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强化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 1 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编制和公开工作应于2019 年 9 月底前完成。

 --规范事中公示 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或国务院部门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2019 年 7 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加强事后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 年 9 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建立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完善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研究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本系统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报省司法厅备案。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规范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019 年 12 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梳理确定本系统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严格记录归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 24 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机关执法信息系统,不得自行保管。积极探索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发挥记录作用

 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2019 年 10 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明确审核机构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 5%。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于 2019 年 9 月底前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

 10 --明确审核内容 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同意、纠正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11 --明确审核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规定的职责、程序、时限,分别负责完成送审、审核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 2019 年 9 月底前,制定或修订法制审核流程,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12 --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大力推进我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

 13 --推进信息共享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建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存储、查询、检索等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

 14 --强化智能应用 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15 --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三项制度”

 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开展培训宣传,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三项制度”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16 --健全保障机制 2019 年 12 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研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省司法厅要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汇总建立本级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执法人员可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严格执行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情况报告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司法局转发的《州司法局关于开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三项制度”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推进情况 (一)组织规划。制定并下发了《县行政审批局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就三项制度的培训、任务分解、制定、落实,提出了总体要求。

 (二)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一是在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细化“最多跑一次”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在门户网分批、分类公布。经清理,我县共有行政权力 5951 项,其中:行政许可 259项,行政处罚 4708 项,行政强制 189 项,行政征收 24 项,行政裁决7 项,行政确认 68 项,行政给付 9 项,行政检查 262 项,行政奖励116 项,其他行政权力 309 项。二是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资料、办事评价系统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三是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规范执法事中公示。四是推动事后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行政许可结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着力构建审监服务权责体系。加强行政权力动态调整工作,严格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许可“审批、监管、执法”的权责界定,建立健全许可事项审批、监管联系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难点、热点问题和困难,确保审批、监管高效衔接。

 (四)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县行政审批局成立了行政执法案审委员会,党组书记、局长为案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局分管局长为副主任委员,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案审委员会委员,并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集体审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同时,制定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明确了重大执法案件范围,审理程序、法制审核要求,规定了经法制审核存在超越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程序不合法、处罚不适当的案件一律不得提交案审委员会审理。强化了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质量,保障了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力地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二、存在的问题 县行政审批局在落实“三项制度”方面虽然开展了探索实践,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三项制度”的建立还不够完善。二是在实施“三项制度”上还不够深入、具体、全面:1.行政执法决定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有待完善;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开展法制审核人员不够,业务能力、法律专业知识有待提高;涉及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三、下一步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行政审批局将按照相关要求,结合省、州、县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方案,认真扎实地开展“三项制度”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三项制度”。学习其他单位经验,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规范执法制度建设。

 (三)强化“三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总结经验,改正不足,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督办,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 (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以通过 XX 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记录范围,具体包括各项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各环节。

 第五条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开展记录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纸质执法文书记录为主,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记录为辅。

 第七条以纸质文书为记录载体的,按照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制作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环节。

 第八条记录人员应全面、客观、及时全程记录执法活动,并完整填写记录执法活动的执法文书。记录完毕后,应由全体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有见证人的,应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

 第九条根据行政执法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形式记录执法过程,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取、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前置、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涉及直接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为记录载体的,记录人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须应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十一条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未及时予以固定的,案件终结前应予以固定,并随案卷归档。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记录文书是本单位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全面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及自由裁量等证据材料,记录文书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管,其借阅、查询、复印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 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一般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嫌犯罪需要移交的案件; (二)对涉案货值金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拟作出没收财物、设备、工具等价值在5 万元以上的,拟作出罚没款在 5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立案后或者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要撤销的案件; (五)建议罚没款在 5 万以下,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或者案件审核机构认为案情特殊、复杂、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 (六)当事人提出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 (七)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违法行为性质;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法制机构应当自接收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条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行政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 号。

 2017 年 1 月 19 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具体起草,形成《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送审稿)》。

 2016 年 12 月 30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函。国法函[2017]34 号。

 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3.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统一公示平台。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二、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4.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

 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4.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解决行政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2019 年 3 月,我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津政办发〔2019〕16 号),在全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三项制度”配套制度。

 《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一是明确公示内容及时限,着重规定了事前、事中和事后应当公开的内容(第九、十、十一条);对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时限和不予公开的情形作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二是明确公示方式,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执法信息公开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本市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集中统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第二

 十一条)。三是明确公示工作的监督机制,要求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一是明确全过程记录的原则,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第二条)。二是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内容,按照行政执法环节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和送达执行各个环节应当记录的内容(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三是明确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与使用,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和使用有关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共二十一条。一是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等情形的,属于重大执法决定,须进行法制审核(第二条)。二是明确对法制审核人员的要求,规定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 5%;行政执法机关中初次从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法律职

 业资格(第九条)。三是明确法制审核的内容和审核意见异议处理,规定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审建议,若仍有异议的,报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 1 - 附件 1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落实细则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作 内容 工作要求 具体工作事项 落实情况 已完成 正推进 未开展 补充记录 一、一、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 (一)制定三项制度 各地各部门依据省制定的三个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法制审核制度。

 1.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采集、传递、汇总、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等内部管理和责任分工。

  2.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字记录,完善案卷管理,明确执法音像记录适用范围、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数字化信息归档管理、调阅监督等要求。

  3.结合实际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

  (二)完善配套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与三项制度相衔接的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4.制作行政执法公示操作手册或公示操作指引。

  5.制定执法记录仪管理办法、执法记录仪操作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环节一览表、全过程记录资料模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各程序环节具体记录方式和规范。

  6.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证单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运行流程图、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引。

  7.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

  二、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明确公示职责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开展执法信息公示。

 8.执法信息公示作业流程制度及责任分工图示上墙。

  9.制定统一的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二)明确公示载体

 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10.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公示为辅。重点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

  (三)公示基本信息

  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11.事前公开内容:

 12.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涉密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除外);(四)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五)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七)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13.

 聘用辅助人员工作职责、辅助权限,配发的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等信息。

 14.

 每年第一季度公示年度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内容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相关信息。

 15.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 2 -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二、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公示动态信息 动态信息公示内容齐全,结果显示及时。

 16.事中公示内容:

 17.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行政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

 18.

 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19.

 政务服务窗口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20.

 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成绩等信息。

 21.

 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给付的,在摇号或者抽签之日前,公示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信息。

 22.

 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依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发布招标或者拍卖公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

 23.

 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2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事中公示的执法过程信息。

  25.事后公示内容:

 26.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 7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27.

 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

 28.

 其它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 20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29.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30.

 每年 1 月底前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主要内容:1.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2.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3.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4.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5.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6.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31.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 3 - 三、三、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明确全过程起止点 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2.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33.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呈批、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34.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35.

 实物征收征用的全过程自论证和征求意见开始,包括论证、征求意见、审核、决定、送达、实施、补偿、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公告、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36.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规费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三、三、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完善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37.省级执法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执法实际,制定统一适用的执法文件格式文本。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级执法部门制定的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38.制定执法规范用语、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

  39.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印制的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

  (三)规范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合法、规范、文明、准确、有效 40.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以及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41.

 鼓励在政务服务窗口、违章处理窗口、询问室、听证室等执法办公场所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42.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环节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过程记录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43.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44.

 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不同角度,同时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

 45.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但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四)严格记录归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46.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 4 - (五)发挥记录作用 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47.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作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函告行政执法机关调阅、复制特定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加强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

  四、四、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落实审核机构和人员 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部审查机制,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48.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

  49.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按照不少于本级政府部门执法人员总数 5%。

  50.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

  51.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52.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53.落实《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三)明确审核内容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全面、程序规范;制定标准格式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意见得到采纳落实。

 54.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提交的法核材料:(一)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二)承办机构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55.法制审核重点审核的内容:(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56.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机构留存归档。

  57.法制审核时限。法制审核机构自收到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5 个工作日。

  - 5 - 58.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明确审核责任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明晰、运...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1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情况报告

 今年“三项制度”开展以来,在市委市府的关心支持下,我局深入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努力提高法制工作水平,积极有序推进“三项制度”建设。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 把“三项制度”工作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三项制度”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在法规股,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局“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责,按照年初方案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推进“放管服”改革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要求,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718 项,绘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程序的流程图 4 份,报牵头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双随机抽查事项占市场监管执法检查事项的 100%。抽查计划同相关抽查结果一并向社会及时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均依照国家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均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均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截止目前,立案17 起,已办结 9 件,公示 9 件。

 三、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我局的行政许可从受理、审核、审批发证都有文字记录,审批一直采取网上办公形式进行,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执法文书和文字记录做到了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按照确定

  2 的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记录。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是建立法制机构案件核审制度,实行办审分离。法制机构从违法主体的认定、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 8 个方面进行初审,核审通过后提交案件审理机构进行审理,有效发挥了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二是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案件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主要通过讨论立案依据、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的问题或者分歧意见,最终形成一致性决定。三是聘请拓宇律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及其团队,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加大法制审核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全年开展学法培训 6 次,为我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点、疑点提供详细的指导、解释,保障了执法的公正性。

 五、推进落实三项制度的组织保障情况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推进市场监管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依托“三会一课”制度,通过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和专题学习会等,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将“三项制度”与法治政府建设、市场监管法治实践相结合,针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及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加强机关自身法治建设,建立健全一批规章制度,规范了市场监管执法行为。

 六、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严格依照程序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 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起草股室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股室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七、存在的问题 一是“三项制度”的建立还不够完善。二是在实施“三项制度”上还不够具体、全面。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记录,保管、制作入卷方面还不够规范,特别是音像记录资料入卷的不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法制审核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强,缺乏相应培训,需要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涉及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八、下一步计划 一是继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规范化、完善化,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二是进一步建立完善“三项制度”,学习其他单位经验,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规范执法制度建设。三是强化“三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总结经验,改正不足,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总结 3 篇

  根据《**县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立足审计本职,认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助推审计执法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成立了**县审计局落实“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邱文同志任组长,分管执法工作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和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立足本职,认真开展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按照省、市审计机关统一要求,我局将涉及审计工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共计 9 个事项在四川省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了公示。同时,将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和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及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也进行了公示。

  在日常审计执法过程中,我局严格执行审计公示制度。审计项目正式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公布执法人员和执法内容,同时主动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审计人员履行审计公务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监督。深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我局持续多年在**县广播电视台公示相关项目审计结果,重点围绕相关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情况

 及建议和审计整改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开,使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了审计的社会公信力。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干部职工的行政执法意识,我局专门召开职工会对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再培训、再要求。

  一是亮证执法,审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佩戴审计执法证;二是在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现场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中,注重对全过程进行文字、录音、录像等记录;三是严格立项、下发通知、制定方案、审计取证、编制底稿、完成报告、作出决定、移送处理、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并统一运用规书范本进行记录和出具,确保审计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合法规范;四是严格执行审计复核制度。对审计执法过程中形成取证单、底稿、报告等执法记录文书实行三级复核制度,确保审计执法过程合法合规、客观公正。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在工作中,我局积极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法制审核程序。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从是否超越审计机关执法权限、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运用法律法规和处理处罚标准是否恰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复核、审理意见,使审计执法更规范。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总结二篇

  一、工作推进情况和成效

  (一)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度。我局制定并下发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濉安监管[2020]41 号)。一是规范事前公示。我局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时公示公开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救济方式、监督举报等。编

 制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和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并在网上公示。二是强化事中公示。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规范执法事中公示。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资料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三是推动事后公示。我局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定期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事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我局制定并下发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濉安监管[2020]41 号)。一是明确执法人员要求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二是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推进全过程记录执法工作。我局购置了20 台新型行政执法记录仪,做到各股室执法人员人手一台,加强执法过程记录工作。三是加强执法设备管理,制定印发了《执法设备管理规定》。四是明确了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要求,按照执法程序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文书,明确了执法过程中现场拍照记录入卷规范、执法记录仪及其他录音录像设备录制的音像资料保管方式、记录入卷办法和要求。确保每件行政执法案件有记录、有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执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齐全。

  (三)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工作。我局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开设了行政复议公开栏目,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存在的问题

  县安监局在落实“三项制度”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三项制度”的建立还不够完善。

  (二)在实施“三项制度”上还不够深入、具体、全面。一是行政执法决定公

 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有待完善;二是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记录,保管、制作入卷方面还不够规范,特别是音像记录资料入卷的很少。

  三、下一步解决对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安监局将按照县法制办《关于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市《开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分工,夯实责任,认真扎实地开展好“三项制度”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制度。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先进经验,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规范执法制度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进一步总结经验,改正不足,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执法行为规范。

  一、工作推进情况

  (一)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20**年 10 月 24 日,我局制定并下发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是在我局通过官网及时公示公开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责清单、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以及“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等,规范事前公示。二是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在各执法单位办公场所设立执法监督岗,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资料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规范执法事中公示。三是推动事后公示。我局通过官网定期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20**年 11 月 20 日,我局制定并下发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了执法人员要求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

 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二是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推进全过程记录执法工作。20**年6月12日,我局购置了 6 部新型行政执法记录仪。分别配给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3 部(目前共有10 台),政法科 2 部,调查队 1 部,加强执法过程记录工作。按照执法程序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文书,明确了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要求,明确了执法过程中现场拍照记录入卷规范、执法记录仪及其他录音录像设备录制的音像资料保管方式、记录入卷办法和要求。确保每件行政执法案件有记录、有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执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齐全。

  (三)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20**年10月24日,我局制定并下发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市卫计局成立了行政执法案审委员会,局长为案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局分管局长为副主任委员,局相关科室和各执法单位负责人为案审委员会委员,并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集体审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同时,我局制定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明确了重大执法案件范围,审理程序、法制审核要求,规定了经法制审核存在超越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程序不合法、处罚不适当的案件一律不得提交案审委员会审理。实施案审制度以来,我局共审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100 余起,强化了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质量,保障了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力地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二、存在的问题

  市卫计局在落实“三项制度”方面虽然开展了探索实践,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为:

  (一)“三项制度”的建立还不够完善。

  (二)在实施“三项制度”上还不够深入、具体、全面:

 1.行政执法决定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有待完善;

  2.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记录,保管、制作入卷方面还不够规范,特别是音像记录资料入卷的很少;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开展法制审核人员业务能力、法律专业知识不强,缺乏专业培训,照书本靠经验审核的多,需要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涉及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三、下一步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卫计局将按照《关于莱西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省、青岛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方案,认真扎实地开展“三项制度”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三项制度”。学习其他单位经验,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规范执法制度建设。

  (三)强化“三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总结经验,改正不足,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督办,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析及实务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三项制度的目的是提高社会对于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是对行政信息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等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本文通过解析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出台的背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全过程记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时间节点和适用情形等,深化行政执法人员对三项制度的实务操作。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出台的背景 2017 年 1 月 19 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 32 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2018 年 12 月 5 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

 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增加公示、公开要求,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3 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体现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细化法制审核要求,列明适用情形,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处罚公示,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在行政处罚事前、事中、事后阶段,按照“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示有关行政

 处罚信息,确保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职责权限、实施程序、救济渠道、执法人员等信息。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同时对已公开但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 3 日内撤回相关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包括∶ 第一,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些执法行为应当采用音像形式,有些执法行为可以采用文字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处罚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全过程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文字记录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背景下,

 国务院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分别制定本系统、本地方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便于在执法活动中完善文字记录。二是音像记录应当规范。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第二,全过程记录涵盖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过程。同时需要把握∶一是固定式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事实一般都发生在行政处罚启动之前,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后可以纳入全过程记录的范围。二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记录要求不尽一致。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程序可能是高度连贯或者重合的,不必要求其分别作出记录。

 第三,全过程记录应当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处罚行为有据可查。一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

 中储存。三是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全过程进行数据化记录,确保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

 四、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对该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的审核。法制审核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性制度,有利于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公正。

 关于法制审核的时点。法制审核是事前审核,不能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再补办法制审核手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关于法制审核的主体。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1 款明确,法制审核的主体是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一方面要求法制审核人员应当相对固定,以保障法制审核的专业性、连贯性、统一性。另一方面没有统一要求成立法制审核机构,避免“一刀切”。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2 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是 2017 年行政处罚法修改增加的规定。这里的“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是指 2017 年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实施以来,行政机关中

 第一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包括 2018 年 1月 1 日以前已经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可继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关于法制审核的适用情形。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1 款规定了四类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这是从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利益重要程度和案情疑难程度的角度,确定了法制审核的范围。除了明确列举的前三类情形外,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可以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属于这些情形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关于法制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主要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是实施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体现着各级政

 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通过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可以使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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