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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维权与其他大国对外维权意识对比的研究

时间:2022-10-22 13:20: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突飞猛进,跨国企业的迅速崛起,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在海外遭受诉讼案件数量在日益增多,而我国对外维权意识也属于增长的过程中。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时间短、经验不足、国人维权意识薄弱、维权成本过高、体系暂不健全等问题,面对以美为首的其他经济大国实施的贸易保护壁垒,仍然处于困境之中。通过分析对比,本文认为我国仍需要加强对外维权意识,并积极采取有效快捷的途径走出跨国企业对外贸易的困境。

关键词 对外维权 维权意识 对外贸易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级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对外维权手》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710959015。

作者简介:张小敏、易楠,安徽三联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8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68

一、中国对外维权的现状

由于改革开放的实施,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其增长速度为664倍,贸易伙伴也在不断增多,从1978的40变成2017的231,其增长速度不得不令人惊叹啊!但是发展迅速不仅是机遇更是挑战,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同时又伴随着巨大的风险。我们也面临着很多新的挑战与困难。

(一) 中国维权意识薄弱

如果你新买的小轿车出了一些小小的质量问题,可是你购买车的那家修车店并没有妥善处理该问题,并让你感到不满,下一步你应该怎么办?更多的人可能最多只会打个电话去投诉,然后选择换到另外一家消费;再者直接放弃打电话投诉的权利,从而选择一家他们认为更好的店去维修。

随着时代与社会的进步,国家开始注重法律意识的普及度,使得更多的人意识到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但对比于其他大国,中国的维权意识还是有所欠缺,原因有如下几点:

(1)维权成本高以至于国人维权的能力减弱。(2)消费者自己不清楚其自身应该享受的权利。(3)维权的程序及途径并不了解。

因此,我国国民对于维权这种意识了解真的很少,侵权情况的出现,完全是可以避免发生的,但是没有人主动去维权,认为这是一件大不了的事情。大部分中国人都有着出事爱拿钱去摆平的想法,走出家门后,遇到麻烦时,我们能想到的是能大事化小就行,最后导致外国人认为中国人好欺负,然后慢慢的逐渐演变成了“特殊对待”。更何况,在对外维权问题上,我们更是退让态度,更多的是为了给外国人留下我们中国人谦让的形象。

(二)中国维权过程困难

现今,关于网购的消费投诉逐年变多,很多商家使用各种各样侵权手段和花样,恶霸条款、行业垄断问题仍存在,新消法是否全面落实到位?相应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网购能否实现无理由退货?

现阶段,虽然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公众的诉求渠道逐渐提高和完善。但与此同时,一些顽症并没有解决,以网购为主的购买方式的购物订单投诉总量不断增加,网购商品真假难分、商家单方面的取单很难维权、微商不准退货、退款等新型问题逐渐出现。迅速冒头并发展的新兴网络交易模式——微商,由于国家监督时间短,发生了大风险、难监管、乱象多、维权遇困等种种复纵错杂的问题。

消费过程网络化中的存证取证过程的不方便,使得这种消费的维权变得困难。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消费维权法规还有很多方面没有真正的实施,而且在一些新的消费领域中缺乏有效的制度和可行性。新消法并没有完全普及,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大部分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尚且存在不懂,不会甚至不屑于维权等现象。

我国国内消费者维权过程都比较艰辛和漫长,何况对外维权过程呢?因此,导致中国消费者以及跨国企业面对侵权问题产生逃避、不愿意维权等心理。

(三) 中国维权体系尚不健全

中国出口公司面对的反傾销调查和措施数量随着我们加入WTO之后,一直处于全球第一位,但是反倾销诉讼的成功率却差其他经济大国一大截。法与法的摩擦已经不能代替反倾销诉讼的实质的概括,更多的是在法律下面的会计证据纠纷,国际反倾销应诉中最有效和有利的是各种会计举证和抗辩。中国应诉反倾销的研究以前多聚集在金融学和法学方向,对反倾销会计层面重视度低,当下还属于探索阶段,在思想上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系统,内容仍然比较单一散乱,而对反倾销会计维权体系的摸索更是寥寥无几。

二、其他大国对外维权现状

在以美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成为社会普遍问题,将会通过立法来解决。

(一)其他各国维权意识强

美国时间2018年4月10日时,为脸书公司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的事情,向国会表达深深地歉意。据美体报道,扎克伯格真诚地道歉多次,还是有部分参议员觉得不满意。据说一些群众出现在听证会现场抗议数据隐私被滥用。华盛顿得到律师维尔纳也参与了抗议,她也是受害者之一,她觉得脸书的做法已经改变了美国当时的朝政,因此需要扎克伯格应对此负责。

早在2013年,脸书的泄密事件就已经发生了,即使脸书资料泄露,各大媒体曾经相继报道多年,但还是没有引起很大的轰动。而此次审问扎克伯格事件,牵扯到了美国总统大选,所以导致信息泄露的事情被脸书大量用户发现,并且积极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维护。

看中国最近几年的发展,中国人的集体主义感是很强的,但是相对于个人隐私的关注度,即使最近几年有一定的提高,但是跟别的国家比还是比较弱的。例如,大部分的人都收到过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推销电话等等。但是你们是否思考过,泄露了这些信息的人是谁?是否应该去追究泄露信息和自己被骚扰的问题、有没有人去维护过自己的自身权益呢?

(二) 其他各国维权体系健全

1.美国。消费者权益的概念是美国第一个提出来的,他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已经很完整,包括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归纳起来,这个体系主要有4个特点:

(1)政府与民间的相互努力;(2)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的重视度高;(3)维权过程方便,渠道多;(4)严格执法。

2.加拿大。在加拿大,各省立法是消费者的权益主要保障之一。首先,只有先理解和明白合约内容和概念的消费者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要约和承诺、合约的目标和约因等等。消费者的合约,有不同的种类:

(1)简单的购物合约:法律规定商品应该符合商品出售条件,但如果购买者在购买时已经确认过已买商品,那将另当别论。(2)订购货物:法律规定商品应该切合卖家在订货时提供给付款方的详细资料或者样品。(3)上门推销的货物或服务:这一类合约法律有特别管制。例如在卑诗省的消费者保障法,规定买家有权在签订合同一周内取消合同,卖家在收到取消合约通知时必须在15天内退还买方所有付款金额。(4)预付服务费合约:例如一般美容院健身房或者舞房的费用等,都是预支款项来换取以后的日子可以获得的服务。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消费者的界说在规定上并不包含供给商和转售商的。

3.澳大利亚的消费仲裁情况。澳大利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途径是仲裁。“小额钱债索偿处”、“小额钱债法庭”是塔斯马尼亚州、维多利亚和西澳大利专门从事小额仲裁的机构,随后各州也相继成立了相同的机构。

“怨情大使”,一个澳大利亚国会批准成立的官方的机构,来自北欧,也有很大的权力,有资格对一些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并做出判决。

4.新西兰的消费仲裁情况。仲裁机构在新西兰比较多,综合性的仲裁机构除外,其他各行各业也有相应的仲裁机构,如银行等。申请仲裁也是限额的,而仲裁员主要为律师,但并不仅仅只是律师,也可以是社会承认的公平人选。仲裁之后,消费者只要和经营者达成一致,就可以停止仲裁。双方不得反悔,也不得上诉。

新西兰规定:任何仲裁机构都不能向消费者收款。经营者每年需要交纳规定的金额是他们的经济支撑。如,电力仲裁机构则是靠电力公司每年上交的费用。如果有公司被投诉,来年要交的金额就越大,投诉和金额成正比,被投诉的次数越多,上交的钱也就越多。

5.日本的贸易救济措施。1980年左右,日本开始全面修订反倾销条款,确保与关税总协定反倾销守则维持一样。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反倾销措施才可以实施:

(1) 倾销商品已经进口;(2) 进口倾销商品对国产业有了危害;(3) 确实有保护国内相关产品的必要。

内阁决定实施反倾销行为;日本三藏省、通产省与有关企业调查取证后向海关署报告即可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程序规则”的确立,是为了更加明确反倾销程序。

加征反倾销税是日本的反倾销措施,计算倾销价与正常价格之差计,便是税额。对反倾销临时措施的实施和倾销约束承诺的接受日本也做了明文规定。发起反倾销申诉后,如果被诉一方答应做出日本政府所接受的改变倾销行为或作出补偿(即倾销约束承诺),反倾销调查便会终止。

三、如何更好地对外维权

对比我国和其他国家维权意识、过程和体系,可以得出,我国对外维权意识薄弱;维权过程艰辛漫长;维权体系尚不健全。因此,造成我国对外维权遭遇重重困难。

(一)提高国内维权意识

对比我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维权意识,我国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国人维权意识的提高,我国对外维权意识也会提高。我们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国民维权意识。所有人的心思都不用于对内维权了,也就有心思对外维权了。

(二) 简化维权过程

降低国内维权成本,简化维权步骤,提高维权速度和效率。政府和民众共同出力,建立仲裁机构等方法,使受害者维权的信心加大,提高維权胜诉率。

(三)健全维权体系

不论是对内维权、还是对外维权,我们都需要完善体系,强化受理投诉工作,加大处罚力度,从根本方针上进行了改变。

(四) 日本的外贸法的启示

1.贸易管理机制的协调。在日本,协调性是贸易管理模式的最大特点,政府贸易管理职能的主要协调政府部门与部门、团体和企业、以及进出口协会之间的关系都是政府需要协调的。除此之外,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企业的贸易决策的指导,这些都离不开政府。

随着“非管制化”的范围扩大,政府逐渐只能间接的管理对外贸易,作用也逐渐变小。由此可以得出,我国在修改外贸法时,进出口协会的关系、促进贸易的组织地位和作用需要提高,调节民间与政府组织的体制需要建立起来,并且确保他的有效性,从而提高外贸管理模式。

2.出口制度的完善。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规定,对于商品的出口只得采取最低限度的管束。但是,在《进出口贸易法》 第五条里,出口报告制度重新制定。具体来说,在签约当天到第十天之前,出口商应该上报经济产业大臣;如果一旦出现犯法行为,经济产业大臣可以下令出口商修改其合约或者禁止其签订合约。

日本这样的条例应该会使本国的出口商的负担变得更重,但是从一个长远的角度来看,不得不说这样更好地保证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信誉,对日本出口商来说,他们的利益是有保障的。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外贸法中,严格设立出口检查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能更好地提高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及声誉。

参考文献:

[1]Liybai.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维权体系的研究.出版信息不详.2015.

[2]犹太人商会.扎克伯格被审,中美民众的维权意识差距到底有多大.出版信息不详.2018.

[3]国外消费者权益体系特点.标准分析网.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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