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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布,《档案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全文完整)

时间:2022-06-18 14:45: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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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布,《档案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全文完整)

2022公布,《档案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

 

 新档案法解读 2020 年 6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档案法》),并于今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这是为了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一次全面修订,是档案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对推进新时代档案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

 从《档案法》修改的内容看,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可谓是此次修订分量较重的部分,也是新修订的《档案法》中的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明确规定前所未有 此前《档案法》从未就档案信息化建设作出明文规定,只是在第十三条规定“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其中隐含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在前两次修改中,也没有涉及档案信息化的内容。新修订的《档案法》 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共 7 个法条,涵盖政府责任、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电子档案法律效力、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接收、数字档案馆建设和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等档案信息化建设各方面,修改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

 实践的紧迫性前所未有 从现实情况看,《档案法》的原有规定与档案信息化建设实践特别是电子档案管理利用实践相比已经大大滞后,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保障。在政务服务领域,随着“一网通办”“一

 证通办”等的推进,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广泛应用,电子化单轨制成为大趋势;在司法领域,法院在调查取证和审判过程中采用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已屡见不鲜。2019 年 12 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通信信息、电子交易记录、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在经济领域,随着电子商务的推进,电子合约、电子票据广泛应用,会计核算电子化成为趋势。

 关注度之高前所未有 此次修订中,在相关的讨论会和征求意见会上,各方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电子档案管理问题关注度是最高的,提的意见建议往往是最集中的,观点碰撞也是最为激烈的。这种关注不仅是在档案界,其他领域同样也十分关注。如浙江某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实现了不动产登记的全程网办,也已经归档形成了完整的电子档案,但他们仍然同时打印全套纸质材料归档,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双套制”。这样做的原因是不动产涉案值太大,一旦产生行政诉讼,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是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时代性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新《档案法》与时俱进,反映了当前社会经济背景和档案事业发展趋势及其对档案立法的要求。

 · 立法目的具有时代性 关于制定目的,新《档案法》第一条新增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述,反映了新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从“档案管理”转向“档案治理”,是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新《档案法》的这一表述,突出反映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时代要求。

 · 法律内容具有时代性 首先,新《档案法》专门增设了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这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囿于陈旧的思想观念和僵化的体制制度,档案工作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于整个社会的信息化水平。“档案信息化建设”响应了社会各界的呼吁,将提升档案信息化水平作为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心予以倡导和规范。

 人民性 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与生俱来的品格。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档案事业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原则。

 · 保障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 原《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而新《档案法》第五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的表述,将组织和个人保护档案的义务与利用档案的权利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 反映人民对档案管理的诉求 一是反映人民对档案为民所建的诉求,例如,近年来,社区建档热情逐渐高涨,人民群众希望在建档过程中获得科学的指导和有力的支持。为此,新《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二是反映人民对档案为民所用的诉求,这集中体现于新《档案法》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三是反映人民对档案为民所管的诉求,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大大增加。同样,参与档案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也大大增加。新《档案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即是对人民群众这一诉求的直接回应。

 开放性 通过与社会环境交换物质、能源、信息,档案事业方能获取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新《档案法》充分体现了档案事业开放性的要求。

 · 面向社会开放档案 一是缩短档案封闭期限,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将档案封闭期限的阈值由原来的“三十年”改为“二十五年”。二是拓展档案开放主体范围,原《档案法》规定档案开放主体是“国家档案馆”,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将其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三是扩大档案开放门类范围,新《档案法》新增了“教育”类档案,进一步扩充了可提前开放的档案门类。

 · 面向世界开放档案 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这一修改扩大了档案利用的主体范围,为外国公民利用我国档案提供了便利,不仅体现了档案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的理念,也反映出我国档案事业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

 创新性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法律应为创新提供保障,体现实践创新要求。

 · 思想理念创新 新《档案法》第一条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定位该法制定目的,突破了此前囿于档案圈的视野局限。第三十四条鼓励档案馆开展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更是从“增强文化自信”的高度认识档案的价值。这些都体现了思想理念创新。

 · 制度设计创新 新《档案法》中的诸多制度设计具有较强的创新性、针对性。例如,新《档案法》第九条首次提出,“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对于档案业务工作,在原有的横向“属地管理”原则上增加了纵向“系统管理”原则,形成“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这有利于加强对诸如科技、海关、财务、税务、审计、人事等专业性很强的系统、部门档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业务内容创新 新《档案法》在档案业务工作内容方面的创新,集中体现于新增的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其次新《档案法》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有利于促进档案业务工作内容创新。

2022公布,《档案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

 前言:

 2020 年 6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47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档案工作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必将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 修订《档案法》的重要意义

 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档案和档案工作。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对历史档案的收集、新政权机关单位档案的积累和管理、各级档案机构的建立等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改革开放后,档案立法工作很快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8 年 1 月 1日正式实施。1996 年和 2016 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的要求,档案法先后经历了两次局部修改。档案法作为我国档案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互相补充、协调

 一致,促进了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现行档案法已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对档案法进行全面修订势在必行。

 修订档案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重视关心档案事业发展,早在浙江工作时就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并明确提出了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目标。2015 年 7 月,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让历史说话,用史实发言,抗战研究要深入,就要更多通过档案、资料、事实、当事人证词等各种人证、物证来说话。党的十九大闭幕后,总书记带领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中共一大会址和嘉兴南湖红船时指出,我们是为了不忘初心、坚持真理而来,我们的初心、真理就蕴含在这些档案之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要以建立健全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要求抓紧清理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着力解决由于法规不健全而造成的一些地方推行电子档案认定使用难、跨地区办理难等问题。这次档案法的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科学指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总结实践经验,致力于解

 决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法律制度遵循。

 修订档案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工作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组织和治理形态不断催生新的档案记录形式和管理方式,档案工作面临从传统载体管理向数字管理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这次档案法的修订充分发挥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紧紧围绕档案工作“三个走向”,对现行档案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和重要章节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推动实现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档案管理现代化。尤为需要提及的是,修订后的档案法总结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教训,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立法工作紧跟时代改革创新的重要体现。

 档案法修订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义务和权利,是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的重要举措 档案全面记录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它与每个人和每个组织密切相关。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决策者、管理者,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社会组织,都是档案的形成者、档案保护的参与者、档案的利用者,档案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为此,档案法修订增加了国家采取措

 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的内容;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等等。这些制度措施,有助于各类社会主体在其工作和生活中有意识地形成和保护档案,积极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为真实、全面地记录和呈现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进程贡献力量。

 二、 修订《档案法》的 主要思路

 这次档案法的修订是对现行法的一次全面的完善和升级,调整幅度较大。修订后的档案法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从原来的六章二十七条扩展到八章五十三条。我们要在深入学习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深刻领会立法原意,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是档案工作的神圣职责,也是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所在。新修订的档案法旗帜鲜明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写入法律,从根本上回答了档案“为谁而管、为谁所用”的问题,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档案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有利于机构改革后充分发挥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优势,做到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确保档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机制,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档案工作的责任,从而为档案事业发展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提供了法律保障。

 坚持档案工作的人民立场。新修订的档案法秉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档案事业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在扩大档案开放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对缩短档案开放期限、扩大开放主体、拓宽开放渠道和方式以及对不按规定开放的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承红色基因,增强文化自信。同时还就档案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档案工作坚持与时俱进,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选择。

 坚持档案工作的安全底线。档案安全关乎国家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安全,无论是损毁、灭失档案实体还是泄露档案所记载的特定信息,都将造成难以估量且无法弥补的损失。新修订的档案法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从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风险和应急管理、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等角度进行了规范,为确保档案安全,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了更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三、 《档案法》 修订 的 主要内容

 1、八方面修改内容更加充实 新修订的档案法,从现行法的 6 章 27 条修改为 8 章 53 条,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内容更加充实完善,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档案管理责任,同时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

 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促进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

 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完善法律责任,对损毁、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

 任,明确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

 2、形成满 25 年应向社会开放 新修订的档案法针对档案开放与利用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明确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规定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明确档案馆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鼓励传统档案载体数字化 新修订的档案法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主要作了以下针

 对性规定:

 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并对电子档案移交、检测和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作了规定。

 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4、加强监督并严格法律责任 为保障档案实体安全和档案信息安全,新修订的档案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保障档案实体安全,要求档案馆、档案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

 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明确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保管档案的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不安全情形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措施。

 保障档案信息安全,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加强监督检查,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严格法律责任,对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违法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四、 新修订《档案法》的贯彻落实要求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事业自觉,全力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新修订的档案法在全社会得到有效实施。

 做好档案法宣传和解读工作。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各级各类档案机构,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档案法普及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学习宣讲、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帮助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强化档案意识,掌握档案法律知识。广大档案工作者要做到多学一点,深学一层,把掌握和运用

 档案法作为履行职责、推动工作的必备素质和能力。与此同时,要充分发动报刊、杂志和新媒体平台的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和解读,使人民群众了解档案和档案工作,在全社会形成知悉档案法、遵守档案法、运用档案法的良好氛围。

 加快配套法规制度立改废工作。新修订的档案法确定了今后档案工作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原则,具体的制度措施还需要通过实施条例和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加以细化。要按照党管档案工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推进档案法规制度建设,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档案法规体系。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当着力推进现行档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梳理和立改废工作,确保与新法的精神和相关规定相互衔接协调。

 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新修订的档案法增加的监督检查专章,对监督检查的内容事项、手段方法和违法行为线索处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档案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着力建立起运行高效、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执法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把档案法律制度转化为档案治理效能。

 结语: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抓住贯彻实施新修订档

 案法的契机,勇于担当,不懈奋斗,努力开创新时代档案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2公布,《档案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

 前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部署发动各方面力量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安委办相关负责人。

 第一、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出台的背景意义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多年持续下降。同时,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的艰难阶段,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特别是今年以来,受世纪疫情和复杂外部环境冲击等因素影响,交通、建筑、煤矿等方面安全事故多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统筹发展和安全面临很大挑战。

 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生命重于泰山,人民的生命安全高于一

 切。特别是今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更大、要求更高;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稳中求进,也必须有一个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同时,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安全感的期待日益增长,如果安全工作都做不好,人民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就谈不上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

 基于此,国务院安委会专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体现了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高度重视。

 第二、安全十五条措施制定出台的过程及特点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新隐患,国务院安委会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往管用举措和近年来针对新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进行了全面梳理,从中提炼出安全生产这十五条硬措施。这些措施有的是以往反复强调过而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认真落实的,需要重申;有的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需要固化;有的是专门应对新风险、破解新难题的,需要推广。这些措施贯穿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直击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短板,对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这十五条措施有五个突出特点:

 一是突出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及追责问责。

 二是突出督查检查。强调要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化解风险隐患。

 三是突出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强调对违法违规经营建设问题坚决整治,立即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同时对有关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要严肃查处追责。

 四是突出源头治理。强调要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不能有丝毫疏漏;同时强调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五是突出严格执法。重点从整治执法宽松软问题、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要重奖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总的看,制定出台十五条措施,是近年来继《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中央重要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重大部署之后,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综合性举措,每一条都很实很细很具体,有深度有硬度,是当前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迫切之需。

 第三、安全十五条措施对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作出的具体部署安排 国务院安委会日前正式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十五条措施中的第六条,也专门要求“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这充分说明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这次大检查安排了全面自查、专项督导检查、综合督查和考核巡查、“回头看”检查,要求各地区聚焦贯彻落实十五条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坚持长短结合、先急后缓,对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建立清

 单、压实责任、集中攻坚。国务院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从“条”上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好本行业领域明查暗访,督促全面排查整治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并从法律政策层面指导帮助地方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在各地自查基础上,国务院安委会将组成 16 个综合检查组,对各地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同步开展 2021 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及国务院安委会 39 个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10 月份还将开展“回头看”检查,推动进一步巩固提升大检查尤其是十五条硬措施的成效。

 大检查将始终把防控重大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作为“牛鼻子”紧紧抓住,突出客车客船、飞机高铁、大班次煤矿、尾矿库“头顶库”、油气储备基地、群租房等重大风险,逐一向有关单位交单子、压责任,坚决守住安全红线底线。针对疫情条件下,部分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立即责令整改。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集中整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确保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

 第四、三圈十五条措施对于坚持标本兼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出的具体要求

 分析近期事故多发频发的原因,既有复杂外部环境冲击、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突出、监管执法不严不实的问题,也是安全生产深层矛盾的集中暴露。十五条措施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办法。

 比如,针对 2019 年江苏响水“3·21”爆炸后,化工产业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步伐明显加快,但一些地区安全把关不严,危化品事故明显增多;今年贵州“1·3”建筑滑坡等事故,暴露出重大项目“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等问题,十五条措施明确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高危项目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牢牢守住安全红线;产业转移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集中承接地省级政府要列出重点项目清单,组织市县集中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针对近期交通、建筑、矿山等领域事故暴露出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和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十五条措施要求,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遏制出借资质、无序扩张;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企业集团总部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

 针对一些地方在应急管理体制改革中,转事不转编、转编不转人、转人不转专业的人,还有的简单撤并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导致本就“人少质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更加摊薄弱化等情况,十五条措施要求各地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第五、安全第十五条措施对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要求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统筹发展和安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两个大局”、应对风险挑战、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顺利推进的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影响持续向安全生产领域延伸传导。面对这种严峻复杂的局面,要求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地认识到,当前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这三项工作,都是“国之大者”、是一个整体,决不能割裂开来、不能搞“单打一”,必须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弹好钢琴”、统筹推进。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提倡相互协助、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问题。要善于把安全生产贯穿于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全过程和各方面,一同谋划、一同部署、一同推进,积极塑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疫情防控的安全环境。

 针对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要么重发展轻安全,尤其在发展压力大的时候,往往放松安全监管、弃守安全底线;要么重安全轻发展,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一关了之、一停了之,甚至一个企业出事故就关停一片,十五条措施对精准做好安全监管工作也提出了专门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问题的自觉性,注意从实际出发,提高监管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处理好“红灯”、“绿灯”和“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得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的市场预期,决不能动辄一个区域、一个领域停产等“简单化”、“一刀切”,决不能只亮“红灯”、不给“绿灯”,真正实现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六、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全文内容 近期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接连发生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国务院安委会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往管用举措和近年来针对新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部署发动各方面力量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相关措施摘要如下: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定期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其他领导干部要分兵把口、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组织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主动协调加强民航、铁路、电力、商渔船碰撞等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要实事求是开展评估,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收回,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责。应急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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