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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22-08-15 14: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细则(试行)》,供大家参考。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细则(试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改革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厅2021 年第 23 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1 年 8 月 31 日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推进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高质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省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养护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工作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专项行动方案等,制定适应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制度、办法,组织编制地方工程质量检验评(鉴)定补充标准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

  (三)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监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专项行动方案等,并监督实施;

  (二)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以上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及所辖区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所辖县(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接受省级监督指导;

 市以上重点公路水运工程主要包括:

  1.高速公路新建、改建、养护修复(大修)工程及因穿跨越工程项目实施致使在建、已建高速公路改移、改扩建的工程;

  2.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即列入省厅计划的国省干线新改建工程及旅游路、园区路等非干线项目)、养护工程(即列入省厅计划的国省干线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危桥拆除重建及加固专项养护工程、独立桥梁的水毁恢复专项养护工程、隧道改造及加固专项养护工程)及因穿跨越工程项目实施致使在建、已建国省干线公路改移、改扩建的工程。

  3.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大修工程。

  (三)依法要求负责监督工程的建设(代建)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对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材料产品及实体质量、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监督抽检,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发布和报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工程材料产品及实体质量信息;

  (四)对负责监督的工程及所辖县(市)农村公路县道组织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和竣工质量复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核验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参与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

  (五)对所辖县(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抽查;

  (六)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信用评价和结果上报;

 (七)受理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举报, 按权限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第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监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专项行动方案等,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接受省、市监督指导;

  (三)依法要求负责监督工程的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对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材料产品及实体质量、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监督抽检,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发布和报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工程材料产品及实体质量信息;

  (四)对负责监督的工程组织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和竣工质量复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核验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县道除外),参与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信用评价和结果上报;

  (六)受理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举报, 按权限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八条

 质监机构应当自建设(代建)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市、县质监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手续或开工前,受理建设(代建)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 1),并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附件 2),明确监督人员、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工作方式等内容;对工期较短、结构简单等特殊情况的,应即时办理;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或已开工补办监督手续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3)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代建)单位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法人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五)建设(代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建设(代建)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责任登记表;

  (八)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质监机构可以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巡视检查等方式对负责监督的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检查(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督查”),对质量安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及水运工程按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阶段验收。

  (一)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质监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附件 4)及规定的报告,质监机构自受理申请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公路工程质量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对水运工程质量按照相关验收鉴定办法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附件 5)。

  (二)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对公路工程质量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对水运工程质量按照相关验收鉴定办法进行复测,及时出具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附件 6),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附件 7),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执行一次性验收。

 工程竣(交)工验收前,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各项目代建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质监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附件 4),申请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对于路面标线采取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关口前移的措施,在路面标线施工完毕后及时报质监机构进行验收检测,质监机构组织随完随检,相关检测数据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各市质监机构自受理申请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代建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的审核,并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进行竣(交)工验收检测,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附件 6),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形成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附件 7)。

 第十三条

 对于农村公路项目竣(交)工验收遵照《辽宁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辽交公水规〔2020〕6 号)执行。

  第四章 质量安全督查及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负责监督的工程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计划(附件 8),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

  (一)原则上,每年组织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各不少于 1 次,应按照行政执法检查相关要求开展,需下发正式的通知、通报,其中综合督查主要结合行政执法“双随机”等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查主要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活动、特殊质量安全问题、事故调查或督促整改等任务开展。

  (二)在施工高峰期,组织月度巡视检查,可以“四不两直”方式主要针对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开展。

 (三)通过以上督查方式,实现对负责监督的工程及质量检验实测关键项目抽检覆盖率达到 100%。

 第十五条

 市级质监机构对辖县(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每年组织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 1-2 次,累计对每县(市)重要、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抽检覆盖率分别达该地区年度项目总数的 30%、20%。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开展质量安全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专项行动等的执行情况;

  2.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从业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及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4.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5.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6.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7.其他需检查的。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实施质量安全督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填写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检查记录单(附件 9),被检查人单位现场负责人需进行签认。执法人员应保存相应的检查数据、记录单及图片或影像记录。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对督查时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或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检查单位存在质量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检查记录单通知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

  (二)发现严重质量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予以通报,并按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被检查单位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专项治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四)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评价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部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省厅《辽宁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对督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或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组织填写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落实反馈单(附件 10),于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质监机构。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抽查或复核,负责督促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五章 监督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定期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收集、汇总的信用评价信息及相关抽检数据分析报告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及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出具的数据文件应真实准确,认定结论(结果)科学公正。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省、市、县逐级考核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行政执法有关规定者,由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的违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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