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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研究.doc

时间:2022-08-14 09:5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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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研究.doc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研究

  摘 要:教学和科研是高校的两项中心工作。科研对高校综合实力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受到高校的重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这些科研成果能真正形成生产力且发挥作用的却为数不多,究其原因,除了体制上的弊端外,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科技工作者的激励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建立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对高校的科技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将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内涵及其作用、以及其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这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一、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内涵及作用

 系统科学理论认为,机制是系统为了维持良性运行发挥特定功能,根据一定的规则,而组成的各要素之间的联系,以及系统与内部及其环境的相互关系的作用原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可视为一个系统。激励机制,是指在组织系统中,激励主体通过激励因素或激励手段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关系的总和,是激励内在关系结构、运行方式和发展演变规律的总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就是在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中,高校采取一系列的激励政策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调动科研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为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激励机制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至关重要的制度,在高校科技成果转

  化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良好的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科研成果转化者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反之,不完善的激励机制使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不协调,最终将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有效的激励机制是科研成果转化中的最佳的管理手段。具体来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主要发挥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激励机制能最大限度的调动科研成果转化者的积极性,使其能产生一股内在的动力,朝着所期望的目标前进。科研工作者在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中通过自我激励和同事、领导、环境、组织等方面的激励使他们产生强大的动力,从而加速期望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激励机制能够吸引企业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高校与企业、市场的联系。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科研人员多出成果、不断创新,可以“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吸引企业参与科技成果,使其帮助加快高校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步伐。”[1]

 二、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学术荣誉”激励机制无法有效鼓励科研人员

 高校科技成果一般强调学术价值,而忽略其市场价值。我国对科研工作者的激励机制主要有以学术及科研成果为核心的晋升机制和对科技成果的奖励机制两种。这两种激励机制明显的体现出高校激励机制存在的重科技成果的学术性轻科研成果应用的倾向。

 目前高校的晋升也取决于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完成数量。具有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对于教师可以评职称、继续申报课题,同时也代表着教师的学术水平;对于高校来说,可以提高其知名度,对其在国内各大高校的

  排名产生重要影响。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代表着一种学术荣誉。目前高校科技成果的类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基础型科技成果、应用型科技成果、开发型科技成果。基础型科技成果强调其理论价值,以论文能发表在高级别刊物上为最终目标,此类型的科研成果完全由学术荣誉所激励;多数应用型科技成果普遍存在停留在原理性研究阶段或实验室阶段的情况,教师在完成课题任务,取得阶段成果后,由于缺乏激励机制,再加上后期的工作难度大、收效小,一般不愿做后期的使阶段性成果进一步完善、成熟的工作;开发型科技成果是在现有成熟技术基础上开发出来,通常可直接转化。“此类成果的学术价值一般不高,很难在高级别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学术荣誉激励很少起作用。”[2]总体上来看,在大部分的高校科研成果中,学术荣誉激励机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激励机制使得高校形成了“轻技术、重学术,轻实际应用,重理论研究”的学术氛围。科研人员整天埋头于科研成果的创造,不考虑科研成果与社会实践的关系,能为社会创造多少财富,从而导致高校很多的科研成果不可能转化为生产力,只能束之高阁。学术荣誉激励机制归根到底还是学术评价导向问题。

 (二)高校激励机制中的利益分配不平衡

 “利益分配机制指在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按照一定的比例、方式进行转化所得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分配,以达到满足其各自今后发展需要的目的。”[3]

 在我国目前生产力不高的情况下,劳动仍是人们的第一谋生手段,社会向劳动者分配的报酬和其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息息相关。科研人员和一般劳动者一样,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在

  科研成果的转化过程中,都会处于自身利益的角度思考问题,做出相应的行为,在科研过程中,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只有利益分配合理,才能充分激发科研工作者科研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利益分配问题是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核心问题。

 目前,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利益分配政策和法律比较滞后,规定的比较笼统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如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中,没有关于科技成果评估的具体规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间利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这些政策和法律中对科技成果转化者的应得利益比例下限规定过低,挫伤了科研成果转化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在科研成果转化的利益问题中还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当前科研项目激励机制的主要对象是立项人或者学科带头人,整个项目的激励机制主要为其提供生活、工作、奖励等方面的保障激励,从而能让他们集中精力有效的完成科研任务。然而应当看到,不少项目立项人和学科带头人仅仅在项目开始时或项目结束时参与到整个项目的开发与研究当中,甚至有些立项人只是在项目完成后在项目内签名,从项目开始到结项,根本就没参与到项目当中。有些地方高校在项目发展期间要求研究生参与,但是研究生在从事课题研究的过程中仅被作为助手,在研发过程中只能做做实验,对于实验的目的是什么,课题的研究方向是怎样,学生对此知之甚少,加上他们在科研研究中劳动报酬也很少,极大的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尽管如此,很多高校还是重视对研究开发该成果的研究者的奖励而忽视对该科技成果的转化者、管理者、辅助者的奖励,因而影响了从事高校科技成

  果转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导致大部分科研管理人员只做课题申报等行政性工作,这使得走入企业和社会介绍推广高校科技成果的机会变少,造成高校大部分科研成果被搁置。

 (三)关于科研成果转化的法律、政策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法律和政策尚不健全,很多都带有计划经济的成分,已经不能适应现在日益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必须进行改革。关于科研成果转化的法律和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税收法律政策不完善,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现行的税法多是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和地方制订的法规和政策,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较少,缺乏权威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过于笼统,也缺乏操作性;“国家对内资、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重外轻内’,打击了内资的积极性;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的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重内轻外’,对区域外的高科技企业不公平;就企业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来说,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品多以智力性因素增值为主,以原料为主的较少,其能抵扣的增值额有限,故其税收负担明显高于一般企业,打击了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4]

 2.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需要一个高投入的过程,科研开发投入力度直接关系到科研成果转化,同时科研经费的投入情况能够反映一国或地区或机构组织对科技的重视程度,会对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产生深刻的影响。政府部门的资助是高校科技经费的直接来源。我国现行科技投入总量不足,投入体系不尽合理,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我国目前对

  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转化的投入较少,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同期的数量。“如对湖南全省 2001~2001 年度所登记的 579 项科技成果转化的调查显示,有 60.1%的成果拥有者认为成果转化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资金问题,有 45%的项目是因为缺乏启动资金导致成果不能转化。”[5]故资金投入问题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重要内容。

 3.

 法律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有些条款规定过于原则,不能实际操作。《科技进步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中的“适当比例”到底是多少,缺乏具体性规定,由于规定的不具体更谈不上强制性,实际操作中可能就会变成多钱多投,少钱少投甚至不投的情况。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也同样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高新技术产业立法明显滞后,技术市场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管理体制僵化

 僵化的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忽视人的主体性,压抑人的创造性,挫伤人的积极性;而适合市场需求的管理体制则能充分调动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故管理体制是激励机制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仍处于发展之中,计划经济的影响依然存在,这就导致了人才流动仍然不顺畅,高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的人才双向交流或兼职仍然不能实现。在政府和高校中,都存在着行政命令、部门安排等现象,缺少竞争压力与市场联系,大部分科研人员不主动与企业联系,做企业迫切需要的科研项目,封闭自守,活力不足。除了管理体制的僵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用人体制也存在僵

  化的情况,没有真正建立起公平竞争,唯贤是用的用人机制,大多数高校没有将对科研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以及与企业紧密联系的科研工作者提拔到重要管理岗位,也没有激发出他们的管理协调能力,再加上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忽视,没有认识到科研管理部门是高校与社会接轨的重要窗口,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没有实行人性化的管理,无法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从而限制了他们科技创新能力的发挥,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进展。

 三、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措施

 (一)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坚持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不仅本身是科技经济活动,也是教学科研和培养人才的过程。这种创造性活动要求高校及其科研人员转变观念,树立科技没有转化、应用,等于没有研究出来的观念。高校不仅以科研为核心,同时也是通过教学的方式来培养人才,培育能够进行科研与开发的人员。科研人员既要注重学术价值,又要注重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创新思想。这就要求高校在对科研人员评定职称或晋升时,不仅要将论文专著的发表数、科研成果的水平作为硬指标而加以考核,而且也应该充分重视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及其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只有这样才能使科研人员在科研立项时,充分考虑到技术的可行性与成果的可转化性。应根据市场的需求,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努力将科研成果转化成有市场,有经济效益的产品。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有效激励科研人员

 推行新型分配制度,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利益能充分调动其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适当的提高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转化

  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按至少 6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鼓励高校开展企业股权激励及分红激励试点,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股权激励方案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以在股份分红、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分期缴纳。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鼓励拥有科研成果的人员和教师带薪离岗创办与科研成果转化相关的学科性公司。有能力的科研人员和教师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去科研成果转化的单位兼职,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

 (三)完善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虽对科技或者转化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有很多条款已不适应成果转化的需要,必须对相关条款予以修改完善。建议对《科技进步法》中存在的难以操作或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改,加强配套措施及解释性立法,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应当让科技专家参与科技的立法,并多听取科技专家的意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在修订中,修订稿中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分别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财政投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政策协同,高校和企业间的人才交流,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这些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样既营造了一个重视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又通过提高物质奖励的标准来激励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使科技人员感受到他们的劳动创造成果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尊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立法的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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