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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2年)

时间:2022-08-13 11:3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2年),供大家参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2年)

 

 鄂伦春旗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1] 18 号)

 和《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 2011〕 133 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的精神, 结合我旗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 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 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 广覆盖、有弹性、 可持续” 。

 一是城乡 居民自 愿参保原则; 二是个人( 家庭)

 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从城乡 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 低水平起步, 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是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 任务目 标

  建立个人缴费、 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 相结合, 与家庭养老、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 保障城乡 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于 2011 年 7 月 1

 日 启动, 2012 年基本实现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全覆盖。

 三、 参保范围

  年满 16 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

 、 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在户 籍地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

 四、 基金筹集

  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 一)

 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 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 前设为每人每年 100元、 200 元、 300 元、 400 元、 500 元、 600 元、 700 元、 800元、 900 元、 1000 元 10 个档次。

 参保人自 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 二)

 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目 前, 我旗 60 周岁以上人员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 55 元, 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 30 元的基本补贴, 其中:

 自 治区财政下拨 50%, 即 15 元; 市财政负担 10%, 即 3元; 旗财政负担 40%, 即 12 元。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

 可比照新农保办法给予适当鼓励。

 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从缴费 100 元补贴 30元起步, 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 5 元( 即:

 缴费 100 元,

 补贴 30 元; 缴费 200 元, 补贴 35 元; 缴费 300 元, 补贴 40元; 依此类推, 缴费 1000 元, 补贴 75 元)

 。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 75 元。

 ( 三)

 对城乡 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 100 元。

 五、 建立个人帐户

 旗农保经办机构为 每个参保人员 建立终身 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

 个人缴费、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 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

 个人帐户 储存额每年参考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 养老金构成, 支付终身。

 目 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

 个人帐户 养老金的月 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 储存额除以 139(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帐户 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

 参保人死亡, 个人帐户 中的资金余额( 含政府补贴)

 , 可以依法继承。

 七、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 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 60 周岁, 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 不用缴费, 可按月 领取基础养老金, 鼓励和引 导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2、 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年满 45 周岁 未满 60

 周岁的, 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 60 周岁。

 同时, 允许补缴保险费, 补缴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 15 年, 其养老金于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 起计发。

 3、 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未满 45 周岁 的, 应当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 15 年; 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长期缴费, 对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 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 每超过一年每月 增加 2 元基础养老金。

 其养老金于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 起计发。

 4、 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 应按年缴费而中断的, 允许其补缴, 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八、 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参照 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即:

 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记帐、 核算, 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试点期间, 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旗为单位管理, 实行预决算制度。

 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好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 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 审核。

 九、 基金监督

  旗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要切实履行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 制定完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规范业务程序,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

 核制度, 对基金的筹集、 上解、 划拨、 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并定期披露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加强社会监督。

 旗财政、 审计、 监察部门要按各自 职责实施监督, 严禁挤占挪用, 确保基金安全。

 十、 经办管理服务

  旗、 乡 ( 镇)

 农保经办机构, 要认真记录城乡 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 建立参保档案, 长期妥善保存; 要建立与 全省统一的城乡 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 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同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 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充实工作队伍, 保障工作经费, 确保基层有人办事、 有钱办事。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一、 相关制度衔接

  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要妥善做好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具体办法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 加强组织领导

  旗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乡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组织实施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 总结评估试点工

 作, 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各乡 镇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 标管理考核体系,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旗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要切实履行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 政策制定、 统一管理、 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三、 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建设覆盖城乡 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 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 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 是统筹城乡 发展、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 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 促进家庭和睦、 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乡 镇、 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 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 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引 导符合条件的城乡 居民积极参保。

 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 养老的美德, 引 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 妥善处理改革、 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切实把好事办好、 实事办实。

  鄂伦春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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