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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绿亮丽映党旗

时间:2022-08-06 12:4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豆绿亮丽映党旗,供大家参考。

豆绿亮丽映党旗

 

  豆绿亮丽映党旗 心如细丝的好科长

 1996 年底, 宋福昆同志从刑检一科副科长调任批捕科科长。1997 年, 新的《刑法》、《刑诉法》 相继颁布了, 为此, 他坚持利用业余时间抓紧学习《两法》 的新规定, 很快进入了新角色。同时他经常告诫自己和科室同志:

 审查批捕工作中的任何失误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幸, 甚至是终身痛苦, 因此千万马虎不得。

 记得 98 年初, 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盗窃犯罪嫌疑人曾某一案时,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数额的供证方面存在重大出入,当即引起了宋福昆同志的高度重视, 经分析有关证据后, 他与承办同志一起认真制订了提审方案, 并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得出结论:

 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曾某扒窃 140 元人民币。

 据此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防止了一起错捕案件的发生。

 他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心如细丝的好科长” 的赞誉, 他听后却淡然一笑:

 我们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 心不细, 能履行好监督权吗? ”

  在批捕科二年多时间里, 他直接承办批捕案件 150 余件, 同时每年都要审核疑犯四、 五百人之多。

 面对十分繁重的工作, 他坚持认真审核案卷的全部材料, 有时工作时间忙不过来, 晚上、 节假日到单位加班加点是常事。

 遇有凶杀案件, 不管是休息日, 还是夜里, 案情就是命令, 风雨无阻。

 98 年 7 月某晚, 我市城北

  镇一河道内发现一具他杀被抛女尸, 接到通知后, 在分管检察长带领下连夜赶赴案发现场, 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起勘查现场,了解尸检情况, 当疑犯被初步确定后, 又及时介入提审犯罪嫌疑人, 最终在批捕环节仅用二天时间就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赢得了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时间。

 由于审查批捕工作的繁重, 他曾经在一个月内二次因劳累过度而引发咽喉炎, 导致吐血, 期间, 院领导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心, 但由于办案任务重,他只是到医院吊二瓶止血盐水, 吊针一拔掉, 就直接回院里工作,没有因此而休息半天。

 朋友们!

 “什么叫无私奉献? 什么是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怀? ” 宋福昆同志他以自己的言行为我们作了最好的阐述!

 做一项爱一项的好榜样

 1999 年因工作需要, 宋福昆同志调任控申科科长。

 控申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窗口” , 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 他始终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自己工作好坏的标准。

 在来访的接待上, 力求做到接待来访时热心; 解答问题时耐心; 疏导教育时诚心; 查处答复时细心。

 他深知仅有热情是不够的, 还须具备务实、 苦干的精神, 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让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和党的温暖。

 去年 4 月, 我市城北镇赵某来院反映, 因其向公安机关举报陆某骗取汽车保险费的问题, 陆在取保候审查处期间, 殴打赵,并扬言叫黑道上的人来砍他的手。

 这件事本可以向公安机关一推

  了之, 但凭着职业的敏感, 他意识到这是一件告急来访, 如不及时处置, 有可能会引发重大恶性事件。

 他立即找犯罪嫌疑人陆某谈话, 严肃批评了陆的行为, 并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 陆某表示不会再做违法的事。

 同时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 请求他们遇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本院起诉科案件承办人。

 来访人赵某想不到检察院的工作做得这么细, 特地来院表谢意, 那一天, 握着宋福昆同志的手久久不愿放下。

 就这样, 宋福昆同志在控申科这一全新的岗位上, 以自己的一言一行镌刻着一名共产党员对党的检察事业的忠诚与挚爱!

 敢于监督的好同志

 法律监督是检察工作的一个重点、 难点。

 控申举报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业务部门, 承担着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和法律监督的重任。

 公正执法、 为民申冤、 扶正祛邪, 是一名检察干部维护人民利益, 实践“三个代表” 最具体的体现。

 去年 8 月, 被害人杭某来我院反映公安机关对其被劫一案不及时处理, 宋福昆同志受理后, 给予了高度重视, 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 与公安机关交换了意见, 不久我院批捕部门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杭某知道这一消息后, 直接写信给检察长, 盛赞检察机关依法办事、 为民服务的精神, 并亲手将一面上书“大公无私、 秉公执法” 的大红锦旗赠给了检察院。

  对外监督难, 办理对本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更难, 这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 如果得不到理解的话, 得罪的都是自己的同

  事, 甚至是上级, “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舍弃一点小我意识” 宋福昆同志是这么说的, 也是这么做的。

 去年年初, 由我院立案侦查的经济犯吴某刑满释放后立即来到本院申诉, 对我院在立案侦查期间扣押的款物提出异议, 吴认为扣押的存单所孳生的利息应发还其本人。

 接到此案后宋福昆同志也产生过顾虑, 因为吴某的扣押物品及孳息在六年前已经本院没收全部上缴国库, 如果因为一点利息就纠正的话原案承办人会怎么想? 但是凭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 出于对公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他还是接手了这个案件。

 除调阅大量的原始档案及财务资料外, 还多次赴苏州、南京等地实地调查当事人。

 为了查清每一张存单的利息, 他几乎跑遍了昆山所有的银行。

 经复查后在院领导的支持下, 部分纠正了原处理决定, 决定退还申诉人吴某人民币 15000 余元。

 当向吴某宣布复查决定时, 吴某激动得热泪盈眶, 连声说道:

 想不到检察院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申诉还这么重视, 盛赞检察机关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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