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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保障首长职责16篇

时间:2022-11-08 14:00:06 来源:网友投稿

疫情保障首长职责16篇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值班首长职责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队(分队)的战备状态。(二)督促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疫情保障首长职责16篇,供大家参考。

疫情保障首长职责16篇

篇一: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值班首长职责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队(分队)的战备状态。(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三)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分队),抗击智谋人的突然袭击和应付其他意外事件。(四)维护部队(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队(分队)的位置及活动情况。

  战备值班规定一、作战值班员必须于每日18时前向上级作战值班室报告当日值班情况和翌日值班首长、值班员姓名。二、每日上班时间为交接时间,交接班由本级军政首长主持。军分区由部门以上首长、值班员、作训科长临时指定的干部参加,人武部由科以上领导、值班员、分管作战工作的参谋参加。交班内容为:1、值班期间受理和处置的情况;2、本部及下属单位主要工作、安全情况;3、待办事宜及处理意见;4、接班首长和值班员;5、首长交代的其他事项。三、交接双方值班首长、值班员交接班后,均应在值班日记上签名,以示负责。

  二、值班制度三、四、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务不懈和指不间断,为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二)团以上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装备技术(修理)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三)营、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班制度;(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战斗准备;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值班员职责五、(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队(分队)的位置及活动情况。(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检查、督促部队(分队)按照规定行动。(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根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室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六)接待因公来队的人员。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与作战值班合一时,值班员同时履行机关值班员一般职责和作战值班员职责。

  

  

篇二: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七里河区动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

  兰州市七里河区动物重大疫情

  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确保全区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部、甘肃省、兰州市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七里河区动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主要指可能对养殖业造成重大损失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下列疫病:禽流感、口蹄疫、蓝耳病、布鲁氏杆菌病、狂犬病、鸡新城疫、猪瘟、炭疽病、马鼻疽、结核病、衣原体病、羊痘、犬瘟热等。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区委、区政府成立七里河区动物重大疫情防制指挥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预防和扑灭工作。

  2、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对本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长、街道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3、分类控制原则。根据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自我封锁原则。在发生疫情期间,全区各养殖单位(户)应采取自我封锁措施,杜绝一切与本场无关的人、车进入生产区,确需进入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消毒措施。

  5、科学防治原则。坚持科学决策,科学防控,普及科学技术。6、超前到位原则。加强疫情预测预报,了解疫情流行趋势,建立疫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预案,有序应对。7、疫情报告原则。发现重大动物疫病要立即逐级上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三、疫情的确认1、疫情的确认由区畜牧兽医站、市畜牧兽医站和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或由国家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兽医传染病专家依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给予确认:典型的临床症状;明显的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验证实有病原体感染。2、经市级以上兽医试验室在动物体内分离出病原体。四、疫情的分级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为三级。一级疫情:具有下列疫情之一的划为一级疫情。20日内发病疫点在5个以上的;

  20日内造成较大规模畜禽群发病(猪、牛、羊500只以上,禽5万只以上)的;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二级疫情:具有下列疫情之一的划为二级疫情。在本区内两个以上乡镇发生;在15日内发生2-4个疫点的;在15日内发病牲畜150头,禽1万只以上的;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三级疫情:指在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规模传染病的划为三级疫情。五、动物重大疫病防控部门职责(一)农业部门⑴、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⑵、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⑶、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⑷、对染疫畜禽及时扑杀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⑸、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⑹、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⑺、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隔离。

  ⑻、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⑼、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做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告。⑽、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⑾、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二)其他部门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重大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的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动物重大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牲畜、畜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牲畜及畜产品的行为。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病畜及同群畜的强制扑杀及疫源调查工作;依法查处阻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卫生部门应当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内餐饮业肉类食品卫生条件进行监督管理,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

  交通运输部门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明承运牲畜、畜产品,并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牲畜运载工具的消毒工作,优先安排动物防疫物资的调运。

  商贸部门应当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定点屠宰场(点)的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做好与动物疫病防制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预警机制

  1、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实行三级预警机制

  ①三级预警:当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三级疫情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预警方案。三级预警方案启动后,由指挥长签发封锁令,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督查组、应首先到达现场,提出防控措施,须相关部门配合时,由指挥部办公室调度配合。

  ②二级预警:当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二级疫情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预警方案。二级预警方案启动后,由指挥长签发封锁令,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督查组、应首先到达现场,提出防控措施,启动物资储备库所需物资,对染疫动物实施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调度各成员单位配合工作。

  ③三级预警:当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一级疫情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预警方案。三级预警方案启动后,由指挥长签发封锁令,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各成员单位均需到达指定位置,做好相应的防控工作。须强制扑杀时,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

  2、加强疫情分析。对全市、全区及周边地区疫情进行分析,掌握本区发病规律和趋势。

  动、畜禽的引进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情报等情况进行调查。

  4、建立登记制度。对畜禽的品种、存栏、出栏、免疫、检疫、监测、消毒进行逐项登记,并存档备查。

  七、快速反应机制

  1.信息采集的处理与传递

  ①自本预案实施之日起,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疫情上报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宣传对象要深入到饲养场(小区)及个体户。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畜牧兽医站报告。区畜牧兽医站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意见,采取防控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诿。

  ⑤报告程序: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区畜牧兽医站报告,区站接到报告后,立即派督察组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并在6小时内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2、疫情的应急反应: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时,由区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七里河区动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须立即做出应急反应。

  ①区畜牧兽医站必须加强辖区内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及生产、销售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疑似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畜禽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本场畜禽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②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后,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逐级向市、区指挥部报告。

  ③区指挥部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畜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由区政府发布封锁令。疫区所在乡(镇)政府要根据区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并做好疫点、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八、保障系统

  1、物资保障:建立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

  2、资金保障: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动物疫病的物资储备、扑杀补偿。

  3、技术保障:⑴、七里河区畜牧兽医站化验室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监测、诊断、定型和技术指导工作(必要时请市畜牧兽医站予以技术支持)。

  ⑵、七里河区畜牧站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各种畜禽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工作。

  4、人员保障:⑴、七里河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扑灭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督查组”和“检疫组”。

  ⑵、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培训工作,培训人员为兽医专业人员、动物防疫人员、饲养场管理人员和饲养员。

  九、其它事项1、本预案批准实施后,在本区内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和销售畜禽产

  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本程序的规定。2、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3、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三)

  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三)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妥善处置农业植物疫情,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害和对农业生产的损失,保护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农业植物疫情是指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的情况发生。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活动,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对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原则。农业植物疫情必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范于未然。

  (二)分级负责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处置。

  (三)果断处置原则。一旦发生农业植物疫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以最快的速度,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把农业生产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四)规范有序原则。处置农业植物疫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办事,规范程序,讲究工作方式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农业植物疫情及其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成立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

  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农林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农林、财政、发改、公安、卫生、交通、市场监管、科技、民政、气象、宣传、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指挥部下设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常态管理下,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事务。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时,各组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办公室设在农林局,由农林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指导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二)制定农业植物疫情防治、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收集、汇总和发布相关信息,掌握工作动态;(三)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防控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四)组织开展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协调督查组由市府办牵头,农林、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宣传、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领导小组的工作落实情况;(二)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三)审核把关各种新闻宣传,实施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四)督查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技术专家组由农林局牵头,卫生、科技、气象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疑难农业植物疫情情况的会诊;(二)为指挥部提供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三)组织实施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研究。

  第十条物资保障组由财政局牵头,发改、农林、交通、民政等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一)筹措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和经费;(二)负责紧急处置物资的调运;(三)协调监管紧急物资的发放和紧急处置经费的使用;(四)负责对由于疫情所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济。

  第十一条控制处置组由农林局牵头,公安、市场管理、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疫情监测、原因分析、疫情防治和扑灭等工作,提出恢复生产的有关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订农业植物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指导并协助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紧急处置疫情发生时有关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情况。

  第三章疫情确认和报告第十二条农业植物疫情由农林局依照下列原则组织诊断并确认:(一)国家法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草害,由市植物检疫站按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市植物检疫站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二)对怀疑为国内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由农林局向省农业厅报告,并邀请国内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后确认。

  (三)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植物疫情分为特大疫情、重大疫情和一般疫情。

  特大疫情:发现从国外传入我市的我国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有害生物,或我市尚未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某地突然暴发危害。

  重大疫情:我市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

  一般疫情:我市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

  第十四条农业植物疫情级别确认,实行分级管理。一般植物疫情由农林局负责确认;重大植物疫情由农林局报某某市农业局后共同确认;特大植物疫情由农林局报某某市农业局、某某省农业厅后共同确认。

  第十五条农林局负责农业植物疫情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大面积暴发流行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农林局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农林局,并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到省农业厅。

  (二)农业植物疫情经诊断并确定级别后,农林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属于人畜感染的农业植物疫情,应当同时通报卫计局,并由卫计局逐级上报。

  第四章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第十六条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特大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后启动;重大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某某市政府批准后启动;一般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某某市政府批准启动。

  第十七条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的封锁、扑灭、控制等应急处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疫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经省政府批准划定,并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的区域。

  保护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经省政府批准划定,采取有效防疫保护措施的区域。

  疫情发生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有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

  (二)疫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⒈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省政府发布封锁令后,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经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公告全社会,迅速启动疫情控制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农林、卫生、市场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严格实施检疫检查等措施封锁疫区,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检疫处理,禁止携带和邮寄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⒉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铺垫物、田地、水源全方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

  (三)保护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⒈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处理系统。市植物检疫站要确定一名防疫监测员,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⒉加强我市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

  ⒊在与疫情发生区相连的交通路口经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检疫检查,禁止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调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严禁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⒋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实行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四)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染疫种子、种苗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市植物检疫站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观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市农林局向市政府提供可解除封锁的报告,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省政府发布解除令后,应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宣布疫情被扑灭。

  (五)疫情发生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⒈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对种子、苗木及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全面实施产地检疫,指导繁育种苗单位或个人按检疫要求建立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基地,生产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加强源头检疫管理,严禁染疫而又无法作除害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

  ⒉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每年组织开展疫情普查,建立疫情数据库,掌握疫情发生动态。

  ⒊落实防疫控疫措施,开展有效防控。强化对种子、种苗的消毒处理,在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的关键时期,组织、指导群众开展防控工作,落实各项检疫防控措施,封锁控制疫情。

  第五章保障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要将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建立市农业植物疫情应急预防、控制和处置物资的储备制度。储备的物资包括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第二十条财政局应当将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植物疫情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对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植物疫情的物资储备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人员的防护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尤其是对人畜感染监控和处置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加强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对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局优先给予抚恤。对从事一线工作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经贸、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配套预案,以应对区域性农业植物疫情发生后可能对农产品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奖励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植物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农业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由某某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某某市植物检疫防疫工作方案》

  

  

篇四: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报告

  今年,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始终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工作主线,以现代农业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脱贫攻坚为抓手,加强科技创新引领,加快结构调整,有效地提高了粮食生产能力,确保了粮食生产安全。现将2020年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及早谋划,全面落实粮食生产任务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及时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各项工作做到了早部署、早动员。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要求,制定全年粮油作物种植规划及生产指导意见,及时将大、小春生产任务、扩面任务、晚秋粮食生产、粮食监测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到镇(街道),明确了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目标产量、主推技术及各关键时期应抓好的主要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促进全年农业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我县粮食播种面积59.13万亩,粮食预计总产量21.11万吨,同比增速2.28%。(二)加强撂荒地治理,保障粮食播种面积组织各镇(街道)对各辖区内撂荒地进行全覆盖摸排,建立了撂荒地到户、复耕计划、复耕到户三本台账,为有序推进撂荒地复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建立撂荒地复耕奖补机制,按照“谁复耕、谁受益”的原则,县级财政筹备500余万元资金,按撂荒田复耕奖补240元/亩、撂荒土复耕奖补320元/亩的标准,对复耕主体进行奖补,激发各镇(街道)撂荒复耕工作的积极性。截至11月底,我县撂荒地复耕面积为21628.07亩,其中复耕种植粮食作物面积10331亩,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增加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三)抓好项目建设,提升粮食生产能力以项目为支撑,有序推进现代农业(水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通过田型调整、地力培肥、灌排配套、陡改平以及修建机耕道,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全年共建高标准农田2万亩;维修改造机电提灌站15台(套),机电提灌保灌面积达14.1万亩。通过项目建设,改善了我县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夯实了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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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力。(四)突出科技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组织召开全县大、小春生产现场会,粮油生产技术培训会13场次,培训全县农

  技、农机干部、新型职业农民、种粮大户等21000余人次。依托种粮大户补贴、重大技术协同推广项目,服务水稻、油菜机收和秸秆粉碎还田面积2764亩;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项目,扩种油菜5000亩,对扩种油菜进行统防统治并发放油菜复合肥;通过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适合我县种植的粮食新品种5个;推广水稻旱育秧集中育秧、水稻机插秧育秧及插秧、水稻直播、玉米增密覆膜移栽、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等实用技术8项,主推技术应用率达95%以上。这些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有效促进粮油作物单产的提高,粮食新增产值1000万元。

  (五)完成“两区”划定,稳定粮食播面为夯实全县粮食综合产能基础,安排县级资金188万元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已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23.34万亩,占目标任务的101.5%;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10.18万亩,占目标任务的101.8%。外业实地调查,面积量算、成果图编制、公示公告、数据库建设、“两区”管护及标志牌设立已全面完成,并通过省级和国家级验收,省级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级。(六)推进社会化服务,提高粮食生产效益推进社会化服务,引导农民群众实行农作物耕种防收全程机械化,2020年主要农作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60.2%,推广耕种收农业机械963台(套),新增农机总动力0.6万千瓦,农机合作社作业面积增长7%。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3.71%,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增长率为-3.45%,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41.75%。(七)落实惠农政策,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按省上文件要求,落实相关惠农政策,及时兑付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稻谷目标价格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截止目前已兑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4545.04万元,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189.5万元,种粮大户补贴资金74.36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83.208万元,充分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面积稳定、产量增加。二、工作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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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资供应实现“零接触”保障。疫情期间,为控制人员流动,保障农用物资及时供应,我县实行辖区政府统筹、企业主体、村委服务的双向配送机制,制定《县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专班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春农资供应配送工作的通知》,明确各镇(街道)、村委会及农资经营户农资配送工作职责,由各镇(街道)组织统计农户农资需求情况,农资经营部提供农资销售品种、价格详细清单,各村委会负责根据农资需求表为农户购买并配送农资,实现农民不出门、销售人员不入户、供需双向对接,订单配送,定点中转。农资供应“零接触”,既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又保障了春耕生产。

  (二)撂荒地复垦复耕扎实有效。坚持政府引导、村为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管理、典型示范的原则。建立督促考评和复耕奖补机制,做实撂荒地台账、复耕计划台账、复耕到户台账三本台账。指导各村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复耕、代耕代种;引进业主流转复垦复耕;村委统一组织复垦、农民根据家庭劳力认领耕种;村集体+公司+农户等方式复耕。我县河边、卓筒井、隆盛等镇集体代耕、农户自主复耕模式被省"三农"要情中点名登载。目前全县已累计复耕撂荒地21628.07亩,占计划复耕要求的108.14%,其中复耕种植粮食作物10331亩。

  (三)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再创佳绩。创新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方式,坚持宣传发动倡导、业务培训主导、备案管理引导,培小扶大、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等方式方法,注重规范备案登记、规范发展、账务管理、示范创建、新农直报、名录库系统等管理全环节。多渠道、多点位发展培育家庭农场,2020年共发展培育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8家、家庭农场135家,成功创建市级示范社8家,家庭农场39家,省级示范社9家、家庭农场9家。成功争创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县。通过宣传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支持,我县2020年种粮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达到80户,种植面积1.15万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人多地少的县情,影响粮食生产能力提高我县耕地面积54.39万亩,农业人口44.89万人,农民群众人均耕地1.2亩。(二)基础薄弱的现状,影响粮食产能我县冬干春旱、夏旱连伏旱,洪涝、秋多霖雨的自然条件,对农业基础设施要求极高,但是许多地方还是看天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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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粗放经营的现实,影响粮食生产效益土地经营规模小,制约了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广泛应用,加之农村青壮年大量外出务工,留守的老、弱、病、残、妇缺乏知识和技术,接受新事物较难,经营粗放、产量降低、效益低下。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对所耕种土地的氮、磷、钾等有机物含量不了解,施底肥或追肥时,盲目投资,不仅增加了种粮成本,还减少了种粮利润。(四)投入不足的短板,影响农民群众种粮的激情县本级财政资金对种粮大户、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力度较弱,农民种粮积极性难以进一步提高。四、整改措施(一)严守耕地红线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必须优先保证粮食安全,确保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59万亩以上。(二)有序流转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要使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大力引进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成为我县农业现代化的主力军。(三)实施“两藏”战略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实行藏粮于地,实现“田网、路网、水网”三网配套;“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三化互动;“农田排灌能力、农机作业能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三力提升。大力实施科技创新,实行“藏粮于技”,推广应用“四新”示范,“六良”配套,让科技在粮食增产中的贡献率达到60%。(四)增加财力投入对我县种粮大户、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扶持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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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汇报

  今年,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始终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工作主线,以现代农业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脱贫攻坚为抓手,加强科技创新引领,加快结构调整,有效地提高了粮食生产能力,确保了粮食生产安全。现将____年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及早谋划,全面落实粮食生产任务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及时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各项工作做到了早部署、早动员。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要求,制定全年粮油作物种植规划及生产指导意见,及时将大、小春生产任务、扩面任务、晚秋粮食生产、粮食监测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到镇(街道),明确了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目标产量、主推技术及各关键时期应抓好的主要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促进全年农业工作顺利开展。____年我县粮食播种面积59.13万亩,粮食预计总产量21.11万吨,同比增速2.28%。(二)加强撂荒地治理,保障粮食播种面积组织各镇(街道)对各辖区内撂荒地进行全覆盖摸排,建立了撂荒地到户、复耕计划、复耕到户三本台账,为有序推进撂荒地复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建立撂荒地复耕奖补机制,按照谁复耕、谁受益的原则,县级财政筹备500余万元资金,按撂荒田复耕奖补240元/亩、撂荒土复耕奖补320

  元/亩的标准,对复耕主体进行奖补,激发各镇(街道)撂荒复耕工作的积极性。截至11月底,我县撂荒地复耕面积为21628.07亩,其中复耕种植粮食作物面积10331亩,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增加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三)抓好项目建设,提升粮食生产能力以项目为支撑,有序推进现代农业(水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通过田型调整、地力培肥、灌排配套、陡改平以及修建机耕道,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全年共建高标准农田2万亩;维修改造机电提灌站15台(套),机电提灌保灌面积达14.1万亩。通过项目建设,改善了我县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夯实了粮食生产能力。(四)突出科技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组织召开全县大、小春生产现场会,粮油生产技术培训会13场次,培训全县农技、农机干部、新型职业农民、种粮大户等21000余人次。依托种粮大户补贴、重大技术协同推广项目,服务水稻、油菜机收和秸秆粉碎还田面积2764亩;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项目,扩种油菜5000亩,对扩种油菜进行统防统治并发放油菜复合肥;通过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适合我县种植的粮食新品种5个;推广水稻旱育秧集中育秧、水稻机插秧育秧及插秧、水稻直播、玉米增密覆膜移栽、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等实用技术8项,主推技术应用率达95%以上。这些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有效促进粮油作物单产的提高,粮食新增产值1000万元。(五)完成两区划定,稳定粮食播面为夯实全县粮食综合产能基础,安排县级资金188万元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已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23.34万亩,占目标任务的101.5%;

  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10.18万亩,占目标任务的101.8%。外业实地调查,面积量算、成果图编制、公示公告、数据库建设、两区管护及标志牌设立已全面完成,并通过省级和国家级验收,省级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级。

  (六)推进社会化服务,提高粮食生产效益推进社会化服务,引导农民群众实行农作物耕种防收全程机械化,____年主要农作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60.2%,推广耕种收农业机械963台(套),新增农机总动力0.6万千瓦,农机合作社作业面积增长7%。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3.71%,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增长率为-3.45%,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41.75%。(七)落实惠农政策,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按省上文件要求,落实相关惠农政策,及时兑付____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稻谷目标价格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截止目前已兑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4545.04万元,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189.5万元,种粮大户补贴资金74.36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83.208万元,充分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面积稳定、产量增加。二、工作亮点(一)农资供应实现零接触保障。疫情期间,为控制人员流动,保障农用物资及时供应,我县实行辖区政府统筹、企业主体、村委服务的双向配送机制,制定《县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专班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春农资供应配送工作的通知》,明确各镇(街道)、村委会及农资经营户农资配送工作职责,由各镇(街道)组织统计农户农资需求情况,农资经营部提供农资销售品种、价格详细清单,各村委会负责根据

  农资需求表为农户购买并配送农资,实现农民不出门、销售人员不入户、供需双向对接,订单配送,定点中转。农资供应零接触,既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又保障了春耕生产。

  (二)撂荒地复垦复耕扎实有效。坚持政府引导、村为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管理、典型示范的原则。建立督促考评和复耕奖补机制,做实撂荒地台账、复耕计划台账、复耕到户台账三本台账。指导各村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复耕、代耕代种;引进业主流转复垦复耕;村委统一组织复垦、农民根据家庭劳力认领耕种;村集体+公司+农户等方式复耕。我县河边、卓筒井、隆盛等镇集体代耕、农户自主复耕模式被省;三农;要情中点名登载。目前全县已累计复耕撂荒地21628.07亩,占计划复耕要求的108.14%,其中复耕种植粮食作物10331亩。

  (三)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再创佳绩。创新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方式,坚持宣传发动倡导、业务培训主导、备案管理引导,培小扶大、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等方式方法,注重规范备案登记、规范发展、账务管理、示范创建、新农直报、名录库系统等管理全环节。多渠道、多点位发展培育家庭农场,____年共发展培育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8家、家庭农场135家,成功创建市级示范社8家,家庭农场39家,省级示范社9家、家庭农场9家。成功争创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县。通过宣传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支持,我县____年种粮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达到80户,种植面积1.15万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人多地少的县情,影响粮食生产能力提高我县耕地面积54.39万亩,农业人口44.89万人,农民群众人均耕地1.2

  亩。(二)基础薄弱的现状,影响粮食产能我县冬干春旱、夏旱连伏旱,洪涝、秋多霖雨的自然条件,对农业基础

  设施要求极高,但是许多地方还是看天吃饭。(三)粗放经营的现实,影响粮食生产效益土地经营规模小,制约了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广泛应用,加之农村青壮

  年大量外出务工,留守的老、弱、病、残、妇缺乏知识和技术,接受新事物较难,经营粗放、产量降低、效益低下。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对所耕种土地的氮、磷、钾等有机物含量不了解,施底肥或追肥时,盲目投资,不仅增加了种粮成本,还减少了种粮利润。

  (四)投入不足的短板,影响农民群众种粮的激情县本级财政资金对种粮大户、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力度较弱,农民种粮积极性难以进一步提高。四、整改措施(一)严守耕地红线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必须优先保证粮食安全,确保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59万亩以上。(二)有序流转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要使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大力引进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成为我县农业现代化的主力军。(三)实施两藏战略

  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实行藏粮于地,实现田网、路网、水网三网配套;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三化互动;农田排灌能力、农机作业能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三力提升。大力实施科技创新,实行藏粮于技,推广应用四新示范,六良配套,让科技在粮食增产中的贡献率达到60%。

  (四)增加财力投入对我县种粮大户、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扶持激励政策。为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生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我镇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不断巩固和提高全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地方粮食储备。根据射粮安办发〔____〕6号《关于开展____年度射洪县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考核分100分,自评得分96.5分。现将____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一、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一)加强领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镇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生产工作,年初对粮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该工作由镇长亲自主抓,分管农业副镇长具体抓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落实相关日常工作,与各村(居)委会签订了《助农增收目标责任书》,分解全镇目标任务,把计划任务分解到了各村(居)委会,及时做好粮油种植布局,将粮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全镇各村组。(二)立足基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为实现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对全镇的耕地和农田以及耕种情况进行了摸底,全面完成两区划定工作。镇农技人员结合日常工作对群众的耕种技术和种子使用进行全面指导,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水利项目建设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对我镇去年遭受水毁的农田进行修复复垦,极大的稳定了粮食种植面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完成支斗毛渠掏淤60余公里,整治山坪塘10口,新建蓄水池4口。近年来,全镇已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1万余亩的建设任务。通过项目实施,建成一批灌溉水源稳定、田间设施完善、规模化、集中连片的高产稳产粮田。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挖掘粮食增产潜力,增加粮食产量。

  (三)强化质量保证,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无公害我镇十分注重粮食生产的安全性,加大对耕地污染的防范力度和销售渠道监管。全体镇干部在包村下组工作中,积极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加强食品生产安全性的引导,引导群众要充分利用有机肥,稳定和减少农药的使用,切实做到量上负增长,质上有保障。镇政府加强与县直相关部门合作,大力提升粮食质检能力建设。以农业服务中心为主力,联合相关部门不断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四)增强储备,保障市场粮食供应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带头执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因地制宜、因企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收购经营,扩展粮源。并引导其他社会主体理性入市收购,合理定价,既要积极入市收购农民手中余粮,又要防范经营风险,做到不抬价、不抢购、企业不囤积、秩序不混乱。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

  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社会化服务力度,服务面积达万亩以上,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用地给予支持。支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托管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加大力度培育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主体。(五)落实惠农政策,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一是广泛宣传,让粮食补贴政策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掌握政策,配合发放工作。二是坚持综合补贴原则,扎实开展粮食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严格把关,做到不多报,不漏报,使广大种粮农户都能足额享受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通过一卡通系统及时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完成99%以上。全年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会30余次,发放技术资料800余份,发送技术短信500余条,培训农民800余人次,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六)形成合力,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措施一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制度,补充耕地面积和质量均达到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根据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通过严格项目立项选址,提高规划设计标准,加强工程实施监管,提高财政奖补政策等措施,切实提高垦造水田标准和质量。二是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督促各类涉粮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围绕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

  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工作措施等内容,制定宣传方案,采取了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加强了爱粮节粮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全镇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形成厉行节粮的社会风尚,制止粮食浪费行为。我镇的粮食生产和销售市场稳定,未发生因粮油生产、销售、消费的事件。

  二、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取得的主要成效(一)粮食面积产量保持稳定。全镇____年粮食面积与上一年粮食面积基本持平,粮食产量与上一年粮食产量基本持平。确保了粮食生产能力基础不下降,能力不减弱。(二)生产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全镇通过广泛宣传动员,通过项目支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____年发展种粮大户16户,达到面积约3300余亩。通过种粮大户的示范带动,以及技术的指导,全镇减少撂荒地200余亩,新发展农民专合社和家庭农场都在1家以上,新培育合格职业农民1个以上。(三)土地流转规模质量提升。全镇以瓮城、浸水垭等村为核心,大力推进优质粮油基地建设,土地流转规模日益扩大,全镇实现土地流转1.5万余亩,其中:____年新增200余亩,深入开展大棚房清理,严格控制土地非农化经营,集约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四)农事服务能力日趋增强。青岗村充分发挥产业周转金的带动作用,再加上村集体现有农机具等资产,与青岗山种植合作社合股建立农事服务超市连锁店,村集体委托合作社全权经营和管理,实行收益分成。今年,农事服务超市服务粮油面积达到1万余亩,合作社流转自营面积500余亩。

  三、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我镇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项工作虽然落实到位,取得较好成绩,但清醒认识到我镇粮食工作与上级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产业结构调整和稳定粮食生产冲突性仍然存在,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压力较大,;二是粮食价格没有完全体现其价值,种粮成本高,种粮优越性未充分体现,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市场对粮食生产的正导向不明显: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多,缺少年轻力壮的劳动力,技术推广上有难度。四、整改措施我镇将进一步强化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工作推进,全面抓好粮食生产工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稳步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各村各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切实把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工作抓好。二是加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加快高稳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农业科技推广步伐,不断提高粮食生产综合能力。三是不折不扣地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惠农强农政策,努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四是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要提高种粮积极性,必须走规模科技种植之路,通过提供政策支持、金融扶持、科技保障等多种手段,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力争全镇粮油生产经营主体达到30户,同时依托项目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高种田技能,力争每年培训30名以上。

  按照《关于做好____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职能职责定位,现将我队落实____年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考核的重要性,严格统计调查数据提供程序调查队充分认识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着力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必须更好地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调查队在推进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方面,切实加强相关文件的学习传达,深刻领会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实质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在推进落实责任制考核工作中,队立足国家调查任务切实履职尽责,全力抓好产粮大县监测调查工作。自____年起,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即承担着组织开展市产粮大县粮食监测调查工作任务。从____年起,调查方式调整为对地遥感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在20个村的60个样方中开展(每个样方为200米_200米压盖的自然地块)。根据统计数据管理规定,县(市、区)级粮食产量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根据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并报国家统计局核定。在迎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在上级认定数据未反馈前,尽可能依据历史数据和当前生产形势进行科学合理预计。在上级认定数据反馈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法定数据。二、执行国家方案,严格规范开展粮食产量抽样调查____年,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切实贯彻调查总队会议及省五部门联合文件

  《关于开展粮食产量对地遥感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和调查总队《关于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精神,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探索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各级真抓实干常态。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涉农监测调查工作,由市政府涉农监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涉农监测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精心组织实施调查工作,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国家调查方案和操作规程,准确、及时、全面完成调查任务。一是条件保障到位。相关调查工作经费列入常年财政预算,无人机、专用电脑及PAD等专用设备及时配置,落实专职人员专抓监测调查业务工作。二是技术支撑到位。推进新技术创新应用,构建运转高效的调查基础网络,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现场工作督导,落实对地遥感调查和实割实测任务。三是质量管控到位。通过面对面讲、手把手教全面规范调查流程,通过机器审、人工核和交叉检查相结合及时开展纠偏纠错,通过实地走、现场看切实加强数据复核,全程把控调查数据质量,落实过程痕迹管理制度。

  同时在粮食畜牧业数据归口管理工作正式开展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理顺工作机制,形成了队内以队长为主要领导,副队长为分管领导,农业农村调查股承办业务的三级工作体制,外部前期以各镇(街道)分管统计、农业工作的副镇长为负责领导、农业服务中心、畜牧站、统计办为具体承办,后期以市农业农村局分管畜牧业、种植业的副局长为责任领导,畜牧站、农技站为具体承办的上报体系,确保工作权责清晰。

  三、近年来粮食产量监测与核定数据情况及建议据调查总队反馈数据显示:____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67.1万亩,总产27.7万吨。需要说明的是,市同其它县(市、区)一样,因耕地面积减少和土地流转种植非粮作物面积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呈现逐年减少趋势,但粮食产量因良种良法应用和农业科技推广等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又据调查总队____年8月反馈的____年小春粮食产量监测数据,市____年小春粮食播种面积为28.6万亩,粮食总产量为8.7万吨。目前大春粮食产量还未反馈,但参考____年大春粮食产量反馈数据(播种面积37.4万亩、粮食总产量19万吨),据此估算今年市全年粮食播种面积为66.4万亩,粮食总产量29万吨。同时按中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努力夺取全年粮食丰收的通知》(德农领〔____〕3号)文件要求,估算的市____年粮食总面积和总产量与目标考核任务持平。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粮食种植面积考核指标和粮食总产量考核指标建议参照市下达的县市区目标任务进行。

  

  

篇六: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值班首长职责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队(分队)的战备状态。(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三)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分队),抗击智谋人的突然袭击和应付其他意外事件。(四)维护部队(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队(分队)的位置及活动情况。

  战备值班规定一、作战值班员必须于每日18时前向上级作战二、值班室报告当日值班情况和翌日值班首长、值班员三、姓名。四、二、每日上班时间为交接时间,交接班由本五、级军政首长主持。军分区由部门以上首长、值班六、员、作训科长临时指定的干部参加,人武部由科以七、上领导、值班员、分管作战工作的参谋参加。交班八、内容为:1、值班期间受理和处置的情况;九、2、本部及下属单位主要工作、安全情况;十、3、待办事宜及处理意见;十一、4、接班首长和值班员;十二、5、首长交代的其他事项。十三、三、交接双方值班首长、值班员交接班后,均十四、应在值班日记上签名,以示负责。

  十五、值班制度

  十六、

  十七、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务不懈和指

  十八、不间断,为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十九、(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十、(二)团以上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

  二十一、(处)、装备技术(修理)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

  二十二、关值班制度。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

  二十三、班合一;

  二十四、(三)营、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二十五、(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

  二十六、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二十七、(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班制度;

  二十八、(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二十九、

  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

  三十、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

  三十一、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

  三十二、持战斗准备;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远离驻地,保证

  三十三、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三十四、

  三十五、值班员职责三十六、(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队(分队)三十七、的位置及活动情况。三十八、(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三十九、发出的警报,检查、督促部队(分队)按照规定行四十、动。四十一、(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根告,四十二、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四十三、(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室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四十四、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四十五、(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四十六、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四十七、(六)接待因公来队的人员。四十八、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四十九、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与作五十、战值班合一时,值班员同时履行机关值班员一般职责五十一、和作战值班员职责。

  五十二、

  

  

篇七: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报告

  今年,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细心指导下,一直落施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围绕“农业增效、农夫增收、农村增绿”工作主线,以现代农业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脱贫攻坚为抓手,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加快结构调整,有效地提高了粮食生产力量,确保了粮食生产安全。现将20XX年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及早谋划,全面落实粮食生产任务依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按时组织力量,深化调查研讨,各项工作做到了早部署、早发动。根据“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要求,制定全年粮油作物种植规划及生产指导看法,按时将大、小春生产任务、扩面任务、晚秋粮食生产、粮食监测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到镇(街道),明确了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目标产量、主推技术及各关键时期应抓好的主要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促进全年农业工作顺当开展。20XX年我县粮食播种面积59.13万亩,粮食估计总产量21.11万吨,同比增速2.28%。(二)强化撂荒地管理,保障粮食播种面积组织各镇(街道)对各辖区内撂荒地进行全掩盖摸排,建立了撂荒地到户、复耕方案、复耕到户三本台账,为有序推动撂荒地复耕奠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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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实根底。同时建立撂荒地复耕奖补机制,根据“谁复耕、谁受益”的原则,县级财政筹备500余万元资金,按撂荒田复耕奖补240元/亩、撂荒土复耕奖补320元/亩的标准,对复耕主体进行奖补,激发各镇(街道)撂荒复耕工作的主动性。截至11月底,我县撂荒地复耕面积为21628.07亩,其中复耕种植粮食作物面积10331亩,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增加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三)抓好工程建设,提升粮食生产力量以工程为支撑,有序推动现代农业(水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通过田型调整、地力培肥、灌排配套、陡改平以及修建机耕道,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全年共建高标准农田2万亩;修理改造机电提灌站15台(套),机电提灌保灌面积达14.1万亩。通过工程建设,改善了我县农业根底设备条件,夯实了粮食生产力量。(四)突出科技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组织召开全县大、小春生产现场会,粮油生产技术培训会13场次,培训全县农技、农机干部、新型职业农夫、种粮大户等2XXX0余人次。依托种粮大户补贴、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工程,效劳水稻、油菜机收和秸秆粉碎还田面积27亩;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程,扩种油菜5000亩,对扩种油菜进行统防统治并发放油菜复合肥;通过新品种实验示范,推广合适我县种植的粮食新品种5个;推广水稻旱育秧集中育秧、水稻机插秧育秧及插秧、水稻直播、玉米增密覆膜移栽、秸秆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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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等适用技术8项,主推技术应用率达95%以上。这些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有效促进粮油作物单产的提高,粮食新增产值XXX0万元。

  (五)完成“两区”划定,稳定粮食播面为夯实全县粮食综合产能根底,布置县级资金188万元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已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23.34万亩,占目标任务的XXX.5%;重要农产品爱护区划定10.18万亩,占目标任务的XXX.8%。外业实地调查,面积量算、成果图编制、公示公告、数据库建设、“两区”管护及标志牌建立已全面完成,并通过省级和国家级验收,省级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级。(六)推动社会化效劳,提高粮食生产效益推动社会化效劳,引导农夫群众施行农作物耕种防收全程机械化,20XX年主要农作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60.2%,推广耕种收农业机械963台(套),新增农机总动力0.6万千瓦,农机合作社作业面积增长7%。专业化统防统治掩盖率达43.71%,农药运用量完成负增长,增长率为-3.45%,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掩盖率达41.75%。(七)落实惠农政策,提高农夫种粮主动性按省上文件要求,落实相关惠农政策,按时兑付20XX年耕地地力爱护补贴资金、稻谷目标价格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截止目前已兑付耕地地力爱护补贴资金4545.04万元,稻谷目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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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资金189.5万元,种粮大户补贴资金74.36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83.208万元,充足调动了农夫种粮主动性,确保面积稳定、产量增加。

  二、工作亮点(一)农资供应完成“零接触”保障。疫情期间,为掌握人员流淌,保障农用物资按时供应,我县施行辖区政府统筹、企业主体、村委效劳的双向配送机制,制定《县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专班关于切实做好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春农资供应配送工作的通知》,明确各镇(街道)、村委会及农资经营户农资配送工作职责,由各镇(街道)组织统计农户农资需求情况,农资经营部提供农资销售品种、价格具体清单,各村委会负责依据农资需求表为农户购置并配送农资,完成农夫不出门、销售人员不入户、供需双向对接,订单配送,定点中转。农资供应“零接触”,既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又保障了春耕生产。(二)撂荒地复垦复耕扎实有效。坚持政府引导、村为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管理、典型示范的原则。建立催促考评和复耕奖补机制,做实撂荒地台账、复耕方案台账、复耕到户台账三本台账。指导各村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复耕、代耕代种;引进业主流转复垦复耕;村委统一组织复垦、农夫依据家庭劳力认领耕种;村集体+公司+农户等方式复耕。我县河边、卓筒井、隆盛等镇集体代耕、农户自主复耕模式被省"三农"要情中点名登载。目前全县已累计复耕撂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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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28.07亩,占方案复耕要求的108.14%,其中复耕种植粮食作物10331亩。

  (三)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再创佳绩。创新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方式,坚持宣扬发动提倡、业务培训主导、备案管理引导,培小扶大、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等方式方法,注意标准备案登记、标准进展、账务管理、示范创立、新农直报、名录库系统等管理全环节。多渠道、多点位进展培育家庭农场,20XX年共进展培育各类农夫专业合作社18家、家庭农场135家,胜利创立市级示范社8家,家庭农场39家,省级示范社9家、家庭农场9家。胜利争创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立县。通过宣扬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支持,我县20XX年种粮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到达80户,种植面积1.15万亩。

  

篇八: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军发〔2010〕21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主席胡锦涛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人宣誓第三章军人职责第一节士兵职责第二节军官职责第三节首长职责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第四章内部关系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第二节官兵关系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第四节部(分)队相互关系第五章礼节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第二节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第六章军人着装第一节着装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礼服第三节常服第四节作训防护服第七章军容风纪第一节仪容第二节举止第三节军容风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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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与军外人员的交往第九章作息第一节时间分配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第十章日常制度第一节行政会议第二节请示报告第三节内务设置第四节登记统计第五节请假销假第六节查铺查哨第七节留营住宿第八节点验第九节交接第十节接待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第十二节保密第十一章值班第一节值班制度第二节值班人员基本职责第三节交接班和换班第十二章警卫第十三章零散人员管理第十四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第一节日常战备第二节紧急集合第十五章后勤日常管理第一节财务管理第二节伙食管理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第四节卫生管理第五节军事交通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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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房地产管理第十六章装备日常管理第十七章营区管理第十八章野营管理第十九章常见事故防范第一节车辆交通事故防范第二节工程作业事故防范第三节误击误炸事故防范第四节火灾事故防范第五节淹亡事故防范第六节触电事故防范第七节中毒事故防范第八节飞行事故防范第九节舰艇事故防范第十节装备事故防范第十一节爆炸事故防范第十二节医疗事故防范第十三节其他事故防范第十四节自然灾害防范第二十章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第一节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第二节军旗的使用第三节军徽的使用第四节军歌的奏唱第二十一章附则附录附录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附录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附录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附录四报告词示例附录五着装序号附录六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附录七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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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八连队宿舍物品放置方法附录九连队要事日记式样附录十外出证式样附录十一军人发型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是,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强军事斗争准备,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人民军队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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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和官兵全面发展,保证军队内部和军政军民团结和谐。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胜利之师的良好形象。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和规范军人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建立正规秩序,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完善安全管理机制,预防各类事故,突出防范重大安全问题,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第十一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第二章军人宣誓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十三条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第十四条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一)宣誓时间,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日;(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三)军人宣誓前,部(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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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机关存档。第十五条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一)宣誓大会开始;(二)奏唱军歌;(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五)宣誓人代表讲话;(六)其他代表致词;(七)首长讲话;(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九)宣誓大会结束。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第十六条部(分)队组织战前动员、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程序和誓词内容,由团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第十七条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第三章军人职责第一节士兵职责第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基本职责:(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并爱护武器装备;(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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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士官除履行士兵基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第二十条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军区、军兵种制定。第二十一条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节军官职责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第三节首长职责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分)队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负完全责任,其基本职责:(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二)了解和掌握部(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提高其军事素质;(四)领导部属的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五)领导后勤工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六)领导装备工作,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七)领导部(分)队的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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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第二十六条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第二十七条旅(团)长职责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二十八条旅(团)政治委员职责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副旅(团)长职责副旅(团)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协助旅(团)长工作;在旅(团)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旅(团)长的指定代行旅(团)长职责。第三十条旅(团)副政治委员职责旅(团)副政治委员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第三十一条旅(团)参谋长职责旅(团)参谋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旅(团)副参谋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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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团)副参谋长隶属于旅(团)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第三十三条旅(团)政治部(处)主任职责旅(团)政治部(处)主任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政治部(处)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旅(团)政治部(处)副主任职责旅(团)政治部(处)副主任隶属于旅(团)政治部(处)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职责。第三十五条旅(团)后勤部(处)部(处)长职责旅(团)后勤部(处)部(处)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后勤部(处)的直接首长,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旅(团)参谋长的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二)根据旅(团)首长的作战决心和旅(团)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三)组织全旅(团)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预防各种事故;(四)督促检查全旅(团)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五)组织全旅(团)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六)领导全旅(团)的房地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七)领导全旅(团)的卫生防病工作;(八)领导全旅(团)的军事交通运输工作;(九)领导全旅(团)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十)领导后勤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十一)领导后勤部(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十二)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三十六条旅(团)后勤部(处)副部(处)长职责旅(团)后勤部(处)副部(处)长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部(处)长,协助部(处)长工作;在部(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部(处)长的指定代行部(处)长职责。第三十七条旅(团)装备部(处)部(处)长职责旅(团)装备部(处)部(处)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装备部(处)的直接首长,在组织装备保障工作时,受旅(团)参谋长的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的装备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装备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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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组织实施;(二)根据旅(团)首长的作战决心和旅(团)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装备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三)组织装备保障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四)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五)组织炮场和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等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炮场、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八)领导装备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九)领导装备部(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三十八条旅(团)装备部(处)副部(处)长职责旅(团)装备部(处)副部(处)长隶属于旅(团)装备部(处)部(处)长,协助部(处)长工作;在部(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部(处)长的指定代行部(处)长职责。第三十九条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职责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长,是医院(卫生队)的直接首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全旅(团)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指导落实军事训练健康保护措施;(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员的救治、护理和后送;(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旅(团)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长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五)组织医院(卫生队)以及全旅(团)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六)组织全旅(团)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七)组织指导全旅(团)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保健;(八)指导全旅(团)的心理卫生工作,定期进行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九)领导医院(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十)协助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四十条旅(团)生活服务中心主任职责旅(团)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长,负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履行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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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应和炊事燃料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基层伙食单位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五)领导生活服务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六)征求基层伙食单位意见,不断改进工作。第四十一条营长职责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七)管理好伙食,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四十二条政治教导员职责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副营长职责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第四十四条营卫生所所长职责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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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五)组织本所人员以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六)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七)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以及厕所的消毒;(八)协助营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四十五条连长职责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七)组织全连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四十六条政治指导员职责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副连长职责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连长的指定代行连长职责。第四十八条副政治指导员职责副政治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在政治指导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第四十九条排长职责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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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五十条技师职责技师负责职掌的武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武器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二)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和保养武器装备,及时维修或者送修武器装备;(三)定期检查测试武器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四)准确填写武器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表和有关报表,妥善保管技术资料;(五)负责本单位的武器装备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第五十一条司务长职责司务长负责所在基层单位的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军事、业务训练,履行下列职责:(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伙食;(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三)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四)管理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五)组织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五十二条班长职责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四)带领全班爱护武器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武器装备;(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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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副班长职责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第五十四条炊事班长职责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禽家畜,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第五十五条军械员兼文书职责:(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七)在政治指导员直接领导下,负责领发、登记和管理连队密码装备。第五十六条给养员职责:(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三)协助司务长和炊事班长调剂好伙食;(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账。第五十七条卫生员职责:(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第五十八条通信员职责:(一)准确、迅速地传送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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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以及沿途情况;(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第五十九条相当于团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的专业职责和院校学员队领导的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第四章内部关系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第六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第六十一条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文职干部与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第六十二条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第六十三条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第六十四条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军衔高的负责指挥。第六十五条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第二节官兵关系第六十六条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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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地完成任务。第六十七条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一)以身作则,严格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二)了解士兵情况,掌握士兵思想状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三)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四)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第六十八条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五)照顾军官和文职干部,不搞绝对平均主义;(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第六十九条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第七十条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第四节部(分)队相互关系第七十一条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第七十二条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当部(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第七十三条部(分)队乘舰(船)艇航运期间,应当遵守舰员在舰上行为守则,服从编队指挥员(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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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船长、艇长)的指挥。第五章礼节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第七十四条军人必须有礼节,体现军人的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第七十五条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第七十六条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第七十七条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七)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八)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第七十八条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二)正在操作武器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六)着便服时;(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第七十九条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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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第八十条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二)在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第二节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第八十一条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第八十二条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第八十三条本条令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第八十四条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参加外事活动,听到奏国歌时行举手礼。第八十五条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军人和部(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第八十七条舰(船)艇上的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章军人着装第一节着装的基本要求第八十八条军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着装序号见附录五,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六,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七)。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统一着退役时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第八十九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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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军服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第二节礼服第九十一条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应当着军官礼服:(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三)授予军旗仪式。第九十二条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可以着军官礼服:(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二)全国、全军英雄模范表彰大会;(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四)军区级以下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庆功表彰大会、重大纪念活动;(五)外事活动。2人以上参加前款规定的同一活动,应当统一着装。军官结婚举办仪式、与家人合影,可以着军官礼服。第九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应当着仪仗队礼宾服。总部组织的外事活动的礼兵,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重大迎外任务的礼兵,总参谋部确定的执行其他重要礼仪任务的礼兵,可以着仪仗队礼宾服。第九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演奏员执行司礼演奏任务时,应当着军乐团礼宾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其他人员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第九十五条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其他人员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第三节常服第九十六条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第九十七条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着;夏季在不便着礼服的重要场合,冬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着春秋常服时,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第九十八条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通常着全白色夏常服,也可以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上白下藏青夏常服。着夏常服时,通常戴贝雷帽,卫兵执勤、大型集会、军以上单位工作组下部队时可以戴大檐帽(卷檐帽),不系领带,不扣领扣,下摆扎于裤(裙)内;着长袖夏常服时,应当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钮扣。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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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雷帽脱帽后不便放置时,可以置于左肩袢下。第九十九条冬常服,通常在冬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寒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着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绒衣)时,可以统一外穿常服大衣或者作训大衣。着冬常服、常服大衣时,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团以上单位确定戴冬帽。穿军官常服大衣时,可以围制式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男军官的左压右,女军官的右压左。冬季在室内非集体活动时可以外着制式毛衣(男军人内着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领扣)、绒衣。第一百条着常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扎于最下方衣扣与上一衣扣之间,着夏常服时扎于内腰带外侧)。第四节作训防护服第一百零一条军人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体力劳动时,应当着作训服。师以下部队在日常工作、生活时可以统一着作训服。军以上单位机关工作时间在营区内,也可以统一着作训服。第一百零二条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穿作训大衣时,应当扣好钮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取下风帽。着作训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应当扎编织外腰带,扣紧袖口钮扣,统一穿作训鞋或者作训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其他时机也可以统一穿制式皮鞋。第一百零三条各类专用防护服,应当按照服装功能和任务需要配套穿着。第七章军容风纪第一节仪容第一百零四条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一)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约1.5厘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二)除授衔仪式、授枪仪式等重要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脚穿鞋;(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六)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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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七)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八)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九)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十)不得着仿制的军服。第一百零五条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军人发型示例见附录十一)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第一百零六条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第一百零七条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三)执行作战、重大演习、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着作训服时,可以按照规定佩带专用臂章(尺寸、式样应当与单位臂章一致);(四)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着常服时,可以佩带院(校)徽;其他人员着军服时不得佩带院(校)徽;(五)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第二节举止第一百零八条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第一百零九条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第一百一十条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第一百一十一条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第一百一十二条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第一百一十三条军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武器装备。第一百一十四条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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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第一百一十五条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第一百一十六条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第一百一十七条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以及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电视节目、参加电视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第一百一十八条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第三节军容风纪检查第一百一十九条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旅(团)每月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第一百二十条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第八章与军外人员的交往第一百二十一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在与军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第一百二十二条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国防教育活动,应当由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参观重要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第一百二十三条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第一百二十四条军人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师(旅)以上机关审查批准,登记备案。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第一百二十五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地方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活动,必须经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以个人名义参加竞赛活动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代号。军人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模特比赛活动。第一百二十六条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第一百二十七条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第一百二十八条军队单位不得以部队番号、代号以及军队专用标识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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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第一百二十九条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第一百三十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中外联合军事演习,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组织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第一百三十一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第一百三十二条军人与国(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第一百三十三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擅自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馈赠。第一百三十四条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官兵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五条军人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征婚、求职和交友,不得擅自到地方网吧上网,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浏览暴力、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站、网页、博客、论坛,不得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第一百三十六条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第九章作息第一节时间分配第一百三十七条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科学文化学习、文体活动、农副业生产等,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第一百三十八条作息时间表,由师(单独驻防的旅、团)以上单位机关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时应当协商统一制定。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第一百三十九条起床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部(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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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早操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连集合场,向连值班员报告。连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由连首长或者连值班员带队出操。结合早操每周进行1至2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营每月、旅(团)每季组织1次会操。驻城市部队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第一百四十一条整理内务和洗漱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连值班员检查全连的内务卫生。连首长每周组织1次全连内务卫生检查。第一百四十二条开饭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听到开饭号(信号)后,以班、排或者连为单位带到食堂门前,由连值班员整队,按照连值班员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食堂。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第一百四十三条操课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连(排、班或者训练编组)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连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第一百四十四条午睡(午休)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连值班员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第一百四十五条课外活动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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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点名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连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连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连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首长报告。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首长和连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第一百四十七条就寝连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第一百四十八条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第一百四十九条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分)队和在外执行其他任务临时组建的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第一百五十条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第一百五十一条起床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第一百五十二条早操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者体育活动。旅(团)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军、师机关每周早操2至3次;总部、军区、军兵种机关和院校、科研单位、医院的早操次数,由单位首长确定。师以上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医院每半年会操不少于1次。第一百五十三条开饭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第一百五十四条办公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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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第一百五十五条午睡(午休)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第一百五十六条体能训练机关人员每日1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一小时进行。第一百五十七条业余活动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第一百五十八条就寝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第十章日常制度第一节行政会议第一百五十九条连队的行政会议(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二)排务会,每月召开1至2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第一百六十条营、旅(团)的行政会议营、旅(团)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旅(团)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第二节请示报告第一百六十一条请示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第一百六十二条报告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连向营、营向旅(团),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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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内务设置第一百六十三条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第一百六十四条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见附录八)。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第一百六十五条连队的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荣誉室等室(库),物品放置应当整齐有序,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第一百六十六条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团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第一百六十七条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学员队宿舍的书桌、书架、台灯的摆放应当统一整齐,不得摆放玩具、饰物等物品。第一百六十八条舰(船)艇人员住舱的内务设置,应当符合舱室结构特点,物品放置定点、牢固、有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运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舱内的空调、电灯、电扇、冰箱、电暖气等设备,严禁在舱壁钻孔、钉钉子、悬挂饰物。第四节登记统计第一百六十九条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九)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第一百七十条《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亲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航泊日志》的内容设置由海军确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第一百七十二条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第五节请假销假第一百七十三条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第一百七十四条请假1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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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批准。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一般不超过5%;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0%;执行其他任务的部(分)队、舰艇部(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式样见附录十);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士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第一百七十五条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正营职以下军官由旅(团)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旅(团)备案;(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的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不含途中往返时间);(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第一百七十六条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第一百七十八条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第六节查铺查哨第一百七十九条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时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营首长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旅(团)首长和机关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集中居住的营,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全营军官连续查铺查哨。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其他部队在必要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舰(船)艇部队的查铺查哨,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一百八十条查铺查哨的内容(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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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第七节留营住宿第一百八十二条连队在位的军官,应当在连队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随军或者居住在营区附近的,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请假销假。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八十三条士官应当在连队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连队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一)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士官公寓住宿;(二)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回家住宿的士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请假销假。特殊岗位士官的留营住宿办法,由军级单位确定。第一百八十四条飞行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规定。第八节点验第一百八十五条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和检验。旅(团)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点验。对新兵应当进行个人物品点验。第一百八十六条点验的内容(一)执行编制的情况;(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五)个人物品。第一百八十七条点验的组织和程序(一)点验通常由部队首长领导实施,或者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旅(团)进行点验时,通常在旅(团)首长领导下,由旅(团)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直接实施,或者在点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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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组监督下由营、连组织实施;(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第一百八十八条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涉密载体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第九节交接第一百八十九条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第一百九十条部(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第一百九十一条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第十节接待第一百九十二条对来队人员的接待(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四)军人会见国(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九十三条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一)军人亲属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军人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机场;(二)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义务兵的直系亲属不超过7日;士官和军官的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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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军人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由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由直接首长批准。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第一百九十四条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人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身份的,凭军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第一百九十五条军人身份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第一百九十六条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队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第一百九十七条遗失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军官、文职干部,经团以上部队的政治部(处)审查批准后补发;士兵由连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团以上部队司令部审查批准后补发。第一百九十八条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下列规定:(一)不得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军队明确禁止的事项;(二)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国(境)、婚姻登记等手续,必须经组织批准;(三)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只提供办理居民身份证所需个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四)着便服外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军人自己保管使用。团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备案制度,并在入伍登记表等个人档案资料中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第一百九十九条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第二百条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必须在制发机关留取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留存印模,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第十二节保密第二百零一条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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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二条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第二百零三条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第二百零四条军队单位应当采取审批备案、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使用与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二)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艇、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三)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四)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五)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联接国际互联网或者使用具有实时视频通话功能的移动电话;(六)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七)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移动电话录音、摄影、摄像和开通定位服务功能;(八)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使用军用移动电话谈论、传输涉密信息;(九)严禁将军用移动电话带到国(境)外或者提供给无关人员使用;(十)严禁使用外国公司、外资企业、国(境)外人员赠送的移动电话。第二百零五条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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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涉密场所;(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六)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资料;(八)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密信息;(九)严禁计算机在军队涉密网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十)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第二百零六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第二百零七条部队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第十一章值班第一节值班制度第二百零八条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二)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三)营、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第二百零九条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第二节值班人员基本职责第二百一十条值班首长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分)队的战备状态;(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三)组织指挥所属部(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对其他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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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维护部(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分)队履行职责的情况;(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百一十一条机关值班员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检查、督促部(分)队按照规定行动;(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六)接待因公来队人员。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师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与作战值班合一时,值班员同时履行机关值班员基本职责和作战值班员职责。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营值班员营值班员由连长轮流担任,受营首长领导,负责全营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营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第二百一十三条连值班员连值班员由排长轮流担任,受连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全连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二)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五)按照连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八)负责全连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九)领导连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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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负责填写《连队要事日记》。第二百一十四条连值日员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二)维护室内外卫生;(三)纠察军容风纪;(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专业值班(值日)员专业值班(值日)员的指派和职责: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机构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百一十六条舰(船)艇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旅(团)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总参谋部制定式样,军区、军兵种制发。第三节交接班和换班第二百一十八条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连值班员交接班,由连首长组织;连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连值班员组织。第二百一十九条值班部(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分)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第二百二十条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第二百二十一条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第十二章警卫第二百二十二条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第二百二十三条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可以组织卫兵分队;卫兵分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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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单位首长规定;(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四)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必要时重要目标的哨位,应当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立通信、照明、监控、报警等设施设备;(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六)营门卫兵的着装、站姿和武器、装具的携带,以及警示牌的规格、内容、位置,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统一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下列事项:(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配带枪支、弹药的办法,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百二十六条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第二百二十七条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2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第二百二十八条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三)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五)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第二百二十九条卫兵受领班员领导,执行下列卫兵守则:(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三)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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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第二百三十条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卫兵执勤中,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第二百三十一条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第二百三十二条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警卫舰(船)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卫兵分队队长通常由排长或者班长担任,受旅(团)值班首长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分队受营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二)检查卫兵执勤情况;(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旅(团)值班首长(营首长)的指示行动。第十三章零散人员管理第二百三十四条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等零散人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的荣誉。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勤人员(一)必须按照编制配备公勤人员,不得超编或者占用;(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军务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由政治机关审查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及时调换;(三)公勤人员应当统一编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单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课目训练、思想政治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由首长指定的职能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第二百三十六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二)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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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军官负责;(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第二百三十七条探亲休假人员(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战备任务时能及时召回;(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服从当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管理;处理家庭纠纷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第二百三十八条伤病员(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二)伤病员住院(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三)伤病员住院(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四)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第二百三十九条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二百四十条外出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军人通行证。第十四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第一节日常战备第二百四十一条部(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落实战备制度,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第二百四十二条部(分)队应当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第二百四十三条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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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四条部(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第二节紧急集合第二百四十五条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第二百四十六条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第二百四十七条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部(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分)队迅速执行任务。第二百四十八条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旅(团)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据部(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第二百四十九条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部署操演、实兵拉动、战斗值班(战备)等级转进、战斗演练,按照本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章后勤日常管理第一节财务管理第二百五十条部(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管理制度。第二百五十一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第二百五十二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由基层单位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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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各项经费和农副业生产收益等,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由基层单位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第二百五十三条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第二百五十四条缴获或者出土的金、银、钱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当及时如数登记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和擅自处理。接收的捐赠款物,应当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第二节伙食管理第二百五十五条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平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粮食、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官兵基本的饮食需要。第二百五十六条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加强炊事人员的政治学习、军事训练和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在岗。第二百五十七条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本单位1名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1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第二百五十八条基层伙食单位每周制订1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单位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第二百五十九条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第二百六十条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第二百六十一条连队或者其他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值班员领导。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于晚饭时向全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全体人员宣布当日消耗;(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第二百六十二条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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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三条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第二百六十四条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1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第二百六十五条军官(家属)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确需购买时,应当按价付款。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第二百六十六条旅(团)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格。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第二百六十七条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第二百六十八条部(分)队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积极采取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生产收益,办好军人服务社。农副业基地应当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管住用好农用土地资源,为部队生活供应提供补助。第二百六十九条生产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伙食,补助生活。基层单位的生产收入为基层单位所有。第四节卫生管理第二百七十条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心理测试;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二百七十一条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官兵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第二百七十二条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军官、士官通常每年进行1次,义务兵在服役第二年进行1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其退出现役。第二百七十三条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预防接种或者预防服药。对来自疫区的军人应当及时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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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四条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机构必须随时诊治。第二百七十五条军人应当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积极参加营区卫生和生活环境卫生治理整顿工作。第二百七十六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第二百七十七条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洁治。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50米内设置厕所、畜圈、粪坑和堆积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第二百七十八条厕所、畜圈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第二百七十九条卫生检查,通常班(排)每日、连每周、营每月组织1次,团以上单位每季或者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第五节军事交通运输管理第二百八十条部(分)队应当加强军事交通运输管理,周密拟制运输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运输力量,严格组织交通法规教育和运输训练演练,落实车辆、陆(空)军船艇(以下简称船艇)以及军事交通运输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制度,圆满完成运输任务。第二百八十一条部(分)队组织输送和摩托化机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乘行教育,严密组织人员乘行和装备物资装卸,并加强现场组织和协同配合,确保运输安全有序。使用国家和地方铁路、水路、航空运力组织人员输送和装备物资运输时,应当在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使用汽车运输力量组织摩托化机动运输时,应当按照规定协调交通战备部门为部(分)队机动提供沿途道路交通保障。第二百八十二条部(分)队应当按照车辆、船艇编配用途、性能和规定的动用数量、行驶(航行)区域合理派遣使用,按照规定组织车辆、船艇的封存、启封、保养和检查,严格管理车船运用凭证和车辆号牌,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统计,准确记载车船的动用、数量、质量和维护保养情况。第二百八十三条部(分)队应当加强车场、码头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严格落实值班和车场日、码头保养、码头日巡视制度。编配5台以上车辆并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车场,落实车场管理规定,组织车场勤务。第六节房地产管理第二百八十四条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营区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和水电、取暖、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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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以及营区文物、林木等房地产的管理,教育部属爱护房地产,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营房、营具、设施设备。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机关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出租和转让。军队单位出租空余房地产,租赁用途应当符合规定,对租赁方和租住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租赁方和租住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部队有关管理规定。第二百八十六条必须落实营房、营具、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寿命,确保使用安全。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第二百八十七条加强水、电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队正常的用电、用水和取暖,节约使用水、电和燃料。第二百八十八条部队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认真清点、登记、交接房地产以及有关档案材料。第二百八十九条对经批准的非本单位人员暂时使用的房地产,每年进行1次清理、登记,按照规定收缴有关费用。第十六章装备日常管理第二百九十条部(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第二百九十一条部(分)队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教育。通过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团以上部队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检查、检测、维护、修理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护、会修理。第二百九十三条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第二百九十四条装备的维护保养(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必须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定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1次车场、炮场、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日(履带车辆为1日);车场、炮场、机械场日列入部(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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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军交、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五)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六)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果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车场、炮场、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一)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机动车辆;(二)维护车场、炮场、机械场设备,整理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务;(三)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第二百九十五条装备的保管(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第二百九十六条装备的检查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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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九十七条装备的使用(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三)必须科学使用、修理装备,保证主战装备达到规定的储备寿命;(四)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五)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第二百九十八条车场、炮场、机械场管理(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辆、火炮、机械数量,按照实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三)车辆、火炮、机械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二)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三)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四)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第二百九十九条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第三百条港口、机场和导弹阵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规定,由军兵种制定。第十七章营区管理第三百零一条部(分)队首长应当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第三百零二条营区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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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门卫制度,在营区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营门;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来队亲属、家政服务人员、社会化保障人员等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凭证;(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营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营区;(三)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和社会化保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聘用;(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弹弓;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六)禁止流动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第三百零三条营区秩序(一)营区内各种生活设施应当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三)在规定的午睡(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四)营区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六)不得在营区张贴、设立商业广告;除对外开放的医疗机构、招待所外,不得在营区建筑物上使用霓虹灯显示单位名称;(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军事行政区、与军事行政区在同一营院的家属生活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第三百零四条加强营区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丰富官兵业余文化生活,逐步实现在营区内满足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第三百零五条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践踏草坪和其他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资源的行为。第三百零六条重视营区的环境和文物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应当合理布局,科学利用自然资源,注意保护营区内文物。第三百零七条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团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第三百零八条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将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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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当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第十八章野营管理第三百零九条部(分)队在野营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协商解决部队所需粮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第三百一十条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四)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六)炸药、弹药、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七)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八)临时挖掘的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50米以外;在指定地点倒垃圾;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并同群众一起开展卫生防病活动;(九)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对意外情况的措施;(十)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台风、防雷击、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第三百一十一条部(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第十九章常见事故防范第一节车辆交通事故防范第三百一十二条各级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国家和军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第三百一十三条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一)严禁无证驾驶;(二)严禁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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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禁疲劳驾驶;(四)严禁超速行驶;(五)严禁强行超车;(六)严禁私自出车;(七)严禁带故障行车。第三百一十四条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车辆;(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单程超过300公里的,必须经军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四)严禁擅自派遣军用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六)严禁出租、出借、挪用军用车辆及其号牌、运用凭证。第三百一十五条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乘载人员;(二)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三)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四)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指定车长;(五)航天员、飞行员、高技术专家等人员集体乘车,条件允许时应当分车乘坐;(六)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第三百一十六条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严禁擅自改道行驶;(二)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五)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挡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八)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九)5台以上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十)15人以上同乘1台车时,应当指定带车干部和安全员;(十一)严格按照规定限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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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路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二节工程作业事故防范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实施工程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防止因指挥失误、操作不当或者意外导致工程作业事故。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实施工程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格实行干部值班、跟班作业制度;(二)指定安全员负责观察和报知险情;(三)科学划定作业区域;(四)合理调配使用人员和机械;(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维护作业现场秩序。第三百一十九条组织实施工程爆破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爆破作业前,明确安全区域、警戒范围、信号标志;(二)检查炸药和火具的质量和用量,进行导火索燃速试验;(三)严禁采取牙咬、锤击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方式接续火具;(四)严禁装药时使用金属器具,严禁非作业人员在场,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超量装药;(五)严格掌握引爆的点火时间和顺序;(六)采取诱爆或者水冲法排除哑炮,严禁掏挖和硬拔雷管,消除哑炮并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区;(七)作业后,认真清理剩余炸药、火具,不得私存、玩弄、乱放和丢弃炸药、火具。第三百二十条组织实施土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经常检查拱顶、侧墙有无裂缝、松动和渗水等异常现象;(二)在有塌方危险的地段设立标志,指定专人加强观察,发现险情及时报警;(三)排渣、运料时防止撞车、翻车,防止作业工具伤人;(四)掘开式工程作业,边壁必须有一定的坡度,不得上下重叠作业;(五)拆除危房或者在有塌方危险的场所作业,必须预先进行现场勘察和安全检查,确定作业流程,控制现场人员数量,防止蛮干。第三百二十一条实施高处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栏和防护网。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防滑软底鞋,将工具装入工具袋,禁止腰间插带工具,禁止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闹。遇雷雨、大雾或者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当停止作业。第三节误击误炸事故防范第三百二十二条使用管理武器装备的人员,必须遵守武器装备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训练协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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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发生误击误炸事故。第三百二十三条组织实兵、实装、实弹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周密制定协同计划,严格执行协同规定;(二)建立军兵种实弹射击(发射)协同通报机制;(三)合理选择和设置射击(发射)场地;(四)准确判明目标,防止误判和盲目攻击(发射);(五)严密组织射击(发射)地域、海域、空域安全警戒和观察;(六)加强武器装备和弹药的技术检测,防止导弹(鱼雷、炸弹)掉落、偏航、丢失;(七)严格执行射击(发射)操作规程;(八)近岸射击前,必须对海面、岛礁、岸滩进行认真清理;(九)复杂电磁环境实弹发射必须科学设计干扰强度;(十)导弹、运载火箭试射(发射)必须科学选择发射时机、发射窗口和弹道轨迹,防止掉落在人口稠密地区或者要害目标;(十一)飞机试飞、飞行表演,不得在人群上空做超低空动作;(十二)炸点显示必须适量适度、合理布设、严格管控;(十三)训练结束后彻底清查剩余弹药,清除和销毁未爆弹药。第三百二十四条修建对空射击场、发射场或者其他射击场,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在射击(发射)场内组织对空射击(发射),管理单位应当于实弹射击(发射)前至少1周,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通报射击(发射)的时间、射向、射高、范围等情况。在射击(发射)场外组织对空射击(发射),管理单位应当于实弹射击(发射)前至少1周,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申报,经同意后实施。组织对空射击(发射),应当加强对空观察,发现危险情况立即处置,防止误击误炸。组织飞行,应当向航空管制部门了解飞行空域内对空射击(发射)场的分布以及射击(发射)情况。第三百二十五条使用管理轻武器以及弹药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枪支弹药;(二)严禁擅自装填弹药;(三)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四)严禁随意动用他人武器;(五)严禁擅自安排地方人员实弹射击;(六)严禁持枪打猎或者擅自打靶;(七)严格落实验枪制度。第四节火灾事故防范第三百二十六条各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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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二十七条各级应当加强营区火灾防范和新建营区、新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第三百二十八条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允许在出租的房地产内生产、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第三百二十九条各级应当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与控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使用明火必须避开易燃物体和林区、草场等场所;(二)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取火;(三)严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照明用火;(四)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时机和场所;(五)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六)在仓库、礼堂(剧院)、燃气站、加油站、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油罐、配(变)电站(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七)在指挥中心、通信枢纽、档案馆(室)、保密室、资料室、坑道、机场、码头等重要场所,限定吸烟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八)定期检修维护电源线路、避雷设施和用电设备,防止用电线路老化和设备年久失修;(九)严禁乱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品;(十一)野炊应当选择避风位置,做到人离火灭。第三百三十条在礼堂、剧院等重要防火场所组织集体活动,或者借给地方举办活动,必须在所有出口指定专人执勤,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第三百三十一条重点防火单位和重要防火场所,应当制定消防预案,明确消防应急分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第五节淹亡事故防范第三百三十二条各级应当严密组织水上航渡、武装泅渡、游泳训练、水上(水下)作业等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淹亡事故。第三百三十三条防范淹亡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一)组织实施武装泅渡、游泳训练;(二)组织实施海上航渡、水上输送;(三)组织实施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四)组织实施水上救援、抗洪抢险;(五)组织实施徒涉江河;(六)炎热季节私自游泳。第三百三十四条组织武装泅渡、游泳训练,应当了解水域情况和人员水性、体能状况,做到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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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组不下水、准备活动不充分不下水、身体不适者不下水、器材装具不检查不下水、观察救护组不到位不下水。泅渡训练负荷不得过重,参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划定区域,不得脱离编组,不得在水中嬉戏打闹,不得进行与训练内容无关的潜水、跳水等活动。第三百三十五条组织海上航渡和水上输送,应当周密制定输送方案,了解航行海域(水域)的气象和海况,向被输送部队介绍舰艇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舰艇乘载标准和配重要求乘载人员、装备和物资,并保持均衡平稳,严禁超载。指挥员应当严密组织部(分)队登离舰艇、换乘和装卸物资,防止人员拥挤。遇有险情时,指挥员应当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驻岛屿边海防部队人员,不得擅自租借民用船只输送官兵;军用舰艇不得擅自搭乘地方人员。第三百三十六条组织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应当了解作业海域(水域)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和作业时间,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水上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救生服,使用安全带,严防意外落水。潜水作业人员应当穿戴专用防护服,熟悉信(记)号规定,严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第三百三十七条组织潜艇逃生训练,应当进行艇员抗氧敏感试验和生理心理素质测试,严格检查防护器材,按照强弱搭配的原则合理编组。参训人员应当按照浮标指示进行减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动作要领。第三百三十八条执行抗洪抢险任务,应当合理安排水上输送工具,指定技术熟练的人员驾驶;运用冲锋舟、竹排、浮桥或者滑道、绳索抢救转移受困群众时,必须安排涉水能力较好的人员执行任务,穿着救生防护服,加强自身防护,防止人员淹亡。第三百三十九条部队应当加强人员管控,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漂流。驻江、河、湖、海和水库附近的部队,炎热季节课余时间应当加强对重要水域的巡逻和纠察,制止私自下水行为。第六节触电事故防范第三百四十条各级应当加强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严格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督促部队执行安全用电规定,防止官兵因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第三百四十一条架设输电线路、安装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营区变压器、架空供电线路、营房室内供电线路等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在坑道、地道、地下室等处敷设电线,必须固定在墙壁、棚顶或者专用设备内。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得将电话线或者不合格的电线在交流电路上使用。各种动力机械用电,必须接好地线,经常检查维修。第三百四十二条架设输电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将动力线、照明线与电话线、广播线等混架、交叉或者搭接。严禁在床上架设台灯,严禁在金属物体上拴系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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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三条发现电源线断落、破损或者用电设备漏电,必须立即报告,控制现场,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检修处理。抢救触电人员时,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品挑开电线。第七节中毒事故防范第三百四十四条各级应当加强预防中毒常识的宣传教育,防止发生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等各类中毒事故。第三百四十五条防范气体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安装炉具时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燃;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二)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当安装换气设备,保持通风;(三)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或者通风扇,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四)严禁在密封的汽车或者在车库等密闭空间内开着车载空调休息;(五)进行下水道、化粪池、沼气池、贮水池、深水井、污水井等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排除有毒气体,并采取防护措施。第三百四十六条各级应当加强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防范,严格执行下列规定:(一)不得采购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二)不得食用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三)不得将生、熟食品混装、混放;(四)不得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混放;(五)不得混用制作生、熟食品的厨具;(六)不得饮用不洁净水;(七)不得食用不明菌类和其他不明野生植物;(八)餐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九)食品储藏应当防止霉烂变质;(十)防止食品、饮用水被污染、投毒。第三百四十七条防范生物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针对任务和环境特点,及时进行有毒生物常识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二)在山区、丛林执行任务时,应当利用就便器材、工具避开有害植物,防止身体直接接触;(三)野外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毒蛇、毒蜂、毒虫等有毒生物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进行科学救治。第八节飞行事故防范第三百四十八条航空兵部队和有关飞行保障部队,必须遵守飞行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指挥失误、飞行人员操纵错误、机械故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飞行事故。第三百四十九条防范飞行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一)专机或者重要任务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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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飞机(直升机)执行科研试飞任务;(三)飞机(直升机)坠落于人口密集区;(四)飞机(直升机)与民航班机相撞或者危险接近。第三百五十条组织实施飞行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禁擅自更改飞行计划;(二)严禁擅自飞离航线空域;(三)严禁擅自穿越民航航路;(四)严禁擅自脱离指挥岗位;(五)严禁擅自超气象、超条件组织训练;(六)严禁违反飞机(直升机)操纵规程;(七)严禁无关人员搭乘飞机(直升机);(八)严禁以飞行训练为借口擅自安排飞机(直升机)执行其他任务;(九)严禁违章组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保障。第三百五十一条各级航空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机场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空中走廊的管理,根据需要适时优化调整航路、航线和各类空域,减少空域使用矛盾。一切飞行活动,必须遵守空域管理规定。第三百五十二条航空管制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航空管制部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二)禁止航空器未经批准擅自飞行;(三)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或者设施相撞;(四)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发射装置误射航空器;(五)加强军民航之间航空管制的协同;(六)严格执行航空管制规定,做好飞行调配,及时解决飞行矛盾;(七)优先保障作战、专机、重要任务和其他重大任务飞行。第三百五十三条组织指挥飞行活动的指挥员,必须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和调配方案,严密组织飞行,维护空中秩序,严格执行飞行纪律,及时正确地处置异常空情。第三百五十四条航空兵部队和有关航空通信、导航部(分)队,应当正确操作使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加强航空通信、导航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空通信、导航的稳定可靠。飞行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同航空管制人员和飞行指挥人员保持无线电通信联络,严格遵守通信纪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第三百五十五条雷达主管部门和雷达部(分)队,应当正确操作使用雷达,按照管制区域或者责任区,加强对空观测,及时掌握飞行动态,实时提供空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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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五十六条航空气象主管部门和气象保障单位,应当严密组织飞行气象保障,及时准确提供天气预报、警报和实况,严格把握飞行气象条件;对擅自超气象飞行的,必须向指挥员提出制止建议。航空气象主管部门和航空兵部队,应当随时掌握地方人工增雨作业后天气变化情况,准确分析降雨云团的发展运动趋势;当飞机(直升机)在高山峡谷执行低空飞行任务时,必须充分预测低云大雾、强气流等局部气象瞬间变化对飞行的影响,并及时向航空管制部门通报和提出建议。第三百五十七条机务主管部门和机务保障单位,应当加强机务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项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严禁非作业人员接触弹射救生装置、武器发射装置、应急抛放设备、电子信息设备等,防止误操作和损坏装备。第三百五十八条场务主管部门和场务保障单位,应当严密组织场务保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改进机场周围鸟类活动防治手段,维护机场管理秩序。第三百五十九条组织专机飞行,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格考核和优先配备机组人员;(二)严格按照任务要求组织实施;(三)严格执行放飞、接收规定;(四)严格落实乘载规定;(五)严格执行起降和航路航线飞行的避让规定;(六)严格安全检查和安全警戒;(七)严格组织必要的试飞试航;(八)严格并优先实施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油料、机务等保障。第三百六十条航空兵部队应当重视事故征候和飞行问题的调查分析,建立飞行事故征候千时率分析评价制度,把调查分析事故征候作为预防飞行事故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发生飞行事故征候后,必须查明具体原因、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防止酿成事故。第九节舰艇事故防范第三百六十一条舰艇部队应当遵守舰艇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组织不力、操纵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舰艇事故。第三百六十二条防范舰艇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一)执行试验试航任务;(二)执行出访任务;(三)执行远航任务;(四)组织实弹发射和重大演习;(五)舰艇触礁、搁浅、沉没;(六)舰艇失火、爆炸或者人员气体中毒;(七)舰艇与其他船只碰撞或者危险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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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六十三条军港码头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统一管理,适时清理进出军港的主航道,确保航道安全畅通,维护码头秩序,加强安全监控,确保军港码头安全。第三百六十四条舰艇航行时,应当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内河避碰规则、舰艇编队运动规则和沿海港口航道特殊规定,加强观察了望,及时通报信息,实施正确机动,防止发生碰撞。第三百六十五条舰艇上人员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装卸和使用武器弹药、燃料、电器设备,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失火或者爆炸。第三百六十六条舰艇出航时,有关指挥和操作人员应当精心准备,熟悉航道、航线等情况,正确操纵,严格执行航行计划,采取有效避险措施,保持水密、稳性、正常浮态,防止舰艇触礁、搁浅、沉没。当舰艇出现舰体破损、舱室进水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舰艇损害管制规定,及时采取防沉措施;当舰艇即将沉没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避险措施。第三百六十七条舰艇厂修时,舰艇管理单位和驻厂军事代表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据修理任务和进度,适时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修单位及时消除舰艇修理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第三百六十八条组织海上观通保障,应当加强雷达观察监视,利用有效手段了解当面情况,掌握并准确识别各种海上目标及其航行动态,及时通报有关部队。第三百六十九条组织航海保障,应当备齐航海图书资料,熟悉海区环境,了解掌握水文气象和海况,加强安全预测和协同指挥,实时提供准确、详实的可能危及航海安全的信息,为舰艇航行提供安全保障。舰艇夜航或者进入复杂海区航行,舰艇指挥员应当严密组织,提高部署等级,合理安排更次,加强观察了望,连续跟踪可能危及舰艇安全的目标,掌握其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第十节装备事故防范第三百七十条各级装备机关和部(分)队,应当严格遵守装备安全管理规定,突出装备科研生产、试验试用、使用管理、维修保障、退役报废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防止因装备质量缺陷或者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装备事故。第三百七十一条组织装备立项综合论证,应当着眼作战需求和安全需要,在确保装备作战性能的同时,科学确定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指标和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装备定型程序,防止装备存在安全隐患。第三百七十二条有关装备机关和军事代表机构在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控,督促装备承研承制单位使用成熟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装备批量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保证装备符合生产定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第三百七十三条组织装备试验试用,应当加强现场组织指挥,督促试验现场责任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严格按照计划、预案和程序实施,全面测试和评估装备的安全性能,作出科学结论,提出改进措施。第三百七十四条有关装备机关与装备承研承制单位签订装备科研、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应当明确安全标准、安全责任,以及技术维护、零备件供应、产品升级换代、售后服务、安全操作培训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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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七十五条有关装备机关应当督促装备承研承制单位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及时提供详细的装备技术说明书、使用规程和维护修理技术规范,明确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操作程序、维护方法和安全规定,保证各类技术资料配套齐全。主管训练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装备管理部门,在新装备配发部队的同时,编写下发新装备操作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依据装备采购、科研合同和协议,对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必要时责令停止科研、生产。第三百七十七条操作使用装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规定,不得带故障或者超性能操作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对装备进行测试、检验,及时排除故障,防止出现机械性故障或者造成装备损毁。对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的装备,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作报废处理;需要继续服役的,应当经技术鉴定,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对延长使用寿命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加强维护保养,控制使用强度和使用频率,严格按照审批计划行技术加装改造。第十一节爆炸事故防范第三百七十八条各级应当遵守弹药、炸药、地雷、水雷、爆破器材、油料、燃气、特种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爆炸事故。第三百七十九条防范爆炸事故,应当突出下列场所、设施:(一)武器仓库、弹药仓库;(二)油料仓库、加油站;(三)爆破器材仓库、防化仓库;(四)弹药、地雷爆破器材和危险化学品销毁场所;(五)输油管道、输气管道;(六)压力容器及其配套设备;(七)其他存放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场所、设施。第三百八十条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性质、类别将爆炸物品分别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专人管理;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安全容量;在库区配备监控、防爆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第三百八十一条组织爆炸物品运输,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正确选择运载工具和装卸载地点与方式;(二)正确选择运输路线,避开交通繁忙和人口稠密地区;(三)正确选择通过时机,避开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四)正确装载爆炸物品,符合安全运输要求;(五)严密警戒,专人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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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八十二条组织军事演习、爆破作业、炸点显示,应当科学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划定安全区域,设立警戒标志,防止实弹实爆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受损。组织火炮实弹射击,各门火炮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炮炸膛造成人员伤亡。第三百八十三条组织实施爆炸物品销毁,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方案;(二)不得由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三)不得让未经培训的人员参与;(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作业;(五)不得在高温、雷雨、大风等不良天候条件下作业;(六)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第十二节医疗事故防范第三百八十四条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防止发生医疗事故。第三百八十五条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定期组织考核。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医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并进行注册后,方可独立从事医疗、护理活动。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医务工作制度和医德规范;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必须充分论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百八十六条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药品采购和储存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严防药品受潮、霉烂、变质、虫蛀、鼠咬以及过期失效;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推行合理用药制度;对麻醉、精神、医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的管理,实行并严格落实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存放、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定期检查的制度,确保账物相符,严禁违规发放;严格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开展计量检定和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设备使用安全、准确、可靠。第三百八十七条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医疗事故隐患专项治理,主要解决下列问题:(一)擅自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二)错用药品、滥用药品、用假药品;(三)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四)擅离岗位或者不按规定交接危重伤病员;(五)带教人员擅自授权实习人员独立诊治;(六)发生医疗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七)其他医疗事故隐患。第十三节其他事故防范第三百八十八条部(分)队应当结合训练任务、驻地环境和季节变化,防止发生摔伤、扭伤、拉伤等运动性损伤以及中暑、冻伤等季节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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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八十九条在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行军、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保证饮水供应,适量饮用淡盐水;室内或者车、船内,应当保持通风。第三百九十条在严寒条件下训练、执勤、施工,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教育所属人员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加强手、脚、耳、鼻的保护,行军、训练、作业、劳动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应当适时活动,必要时缩短室外警戒值勤人员每次执勤时间。第十四节自然灾害防范第三百九十一条部队应当根据驻地的自然环境状况,制定自然灾害防范措施,配备救生器材,开展紧急避险演练,避免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部队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军地协调机制和灾情通报机制,加强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的预测预报。第三百九十二条驻沿海以及其他易受台风危害地区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及时了解气象预报、台风警报,掌握台风可能登陆的时间、地点、等级,分析预测对部队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规定进入防台风部署,视情组织飞机(直升机)转场、舰艇疏散避风、设施设备加固、人员和物资疏散转移。第三百九十三条部(分)队应当组织官兵学习掌握避震知识,制定完善震灾避险预案,进行必要的避震演练,及时了解震灾预警信息,发现震前征兆,迅速上报,视情组织部队安全转移。驻山区、岛屿的受灾部(分)队在交通、通信、水电中断时,应当在开展自救互救的同时,设法与外界联系,争取救援时间。第三百九十四条驻易遭洪水、泥石流危害地区的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天气预报和汛情通报,掌握强降雨的中心和范围,分析预测可能造成的危害,加强值班警戒,密切监视水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险情,迅速组织人员、装备、物资疏散转移,撤离途中必须加强观察,果断处置各种紧急情况。第三百九十五条部(分)队应当在仓库、营房等建筑物以及野营驻地采取可靠的避雷措施,精确计算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并合理确定避雷针位置,定期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雷雨天气时,不得组织人员在空旷地域聚集;人员不得在电线杆、高压线下逗留,不得在树下避雨,不得触摸金属管线,不得在室外使用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第三百九十六条驻森林、山林、草原地区的单位,应当针对驻地特点和火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发生火灾后,应当根据需要开辟隔离地带和疏散通道,紧急情况下迅速组织部队安全转移。参加灭火救灾的部队,应当严密组织,加强人员自身防护。第二十章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第一节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第三百九十七条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国旗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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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九十八条军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前款规定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其他军事机关和单位升挂国旗的时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的规定执行。第三百九十九条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第四百条升降国旗的方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升旗地点附近列队;(二)国旗升起过程中,可以奏唱国歌;(三)全体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面向国旗立正,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四百零一条团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第四百零二条国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三)升挂国旗时;(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第四百零三条军人奏唱国歌时,必须庄重热情,严肃认真。集会奏唱时,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二节军旗的使用第四百零四条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军旗的尊严。第四百零五条军旗的授予范围:(一)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二)担负外事任务的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三)其他单位不授予军旗。第四百零六条团以上部队和院校被授予军旗时,应当列队举行授旗仪式,由上级首长授旗。授旗仪式的程序:(一)授旗仪式开始;(二)奏唱军歌;(三)宣读命令;(四)授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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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授旗单位首长讲话;(六)授旗首长讲话;(七)授旗仪式结束。举行授旗仪式,应当庄重、严肃、紧凑。首长讲话的内容,通常包括军旗的意义、作用、发扬军队优良传统以及战斗作风等,以激励部队的斗志和士气。第四百零七条拥有军旗的部队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应当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应当在执行司礼任务时由仪仗队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二)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1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三)迎送军旗时,军人应当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四)战时应当将军旗置于司令部位置,展开与否由指挥员根据情况决定;(五)平时军旗由司令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六)军旗不得自行制作,不得外借。第三节军徽的使用第四百零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见附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第四百零九条军徽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使用军徽应当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第四百一十条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第四节军歌的奏唱第四百一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录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新兵入伍、学员入校,必须学唱军歌;国庆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集会,应当奏唱军歌。第四百一十二条军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三)部队迎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四)其他维护以及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场合。第四百一十三条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一)丧事活动;(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三)商业活动;(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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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一十四条奏唱军歌时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四百一十五条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第二十一章附则第四百一十六条本条令所指的部(分)队及其主管人员,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第四百一十七条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第四百一十八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四百一十九条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第四百二十条本条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2002年3月23日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同时废止。附录附录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略)附录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略)附录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略)附录四报告词示例报告词应当简明、扼要,其内容通常包括报告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活动、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首长不报告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等。示例如下:(一)对直接首长的报告1.营正在进行队列训练时,营长向团长的报告词为:“团长同志,×营正在进行队列训练,请指示”。2.营早操各连集合整队完毕,连长向营长的报告词为:“营长同志,×连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营早操进行中遇见团长,营长向团长的报告词为:“团长同志,×营正在出操,请指示”。3.团接受师长检阅时,团长向师长的报告词为:“师长同志,×团列队完毕,请您检阅”。4.营长进见团长时的报告词为:“团长同志,我有事向您报告”。(二)对非直接首长的报告1.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时,连长向军长的报告词为:“军长同志,×团×营×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请指示,连长×××”。2.连参加团会操时,连长向团长的报告词为:“团长同志,×连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连长×××”。3.排正在自习时,团长到排里看望大家,排长向团长的报告词为:“团长同志,×连×排正在自习,请指示,排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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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时,连长向不知道其职务的首长的报告词为:“上校同志,×营×连正在进行队列训练,请指示,连长×××”。附录五着装序号(一)礼服着装礼服着装分为7种礼一号:军官礼服礼二号:仪仗队和军乐团春秋礼宾服礼三号:仪仗队和军乐团冬礼宾服礼四号:仪仗队和军乐团冬礼宾服、礼宾大衣礼五号:文工团春秋演出服礼六号:文工团夏演出服礼七号:文工团冬演出服(二)常服着装1.陆军、空军常服着装分为5种常一号:春秋常服常二号:长袖夏常服常三号:短袖夏常服常四号:冬常服常五号:冬常服、常服大衣(作训大衣)2.海军常服着装分为8种常一号:白色春秋常服常二号:藏青色春秋常服常三号:全白色长袖夏常服常四号:上白下藏青长袖夏常服常五号:全白色短袖夏常服常六号:上白下藏青短袖夏常服常七号:冬常服常八号:冬常服、常服大衣(作训大衣)(三)作训服着装作训服着装分为5种作一号:夏作训服、作训帽、作训鞋(靴)作二号:夏作训服、头盔、作训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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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三号:冬作训服、作训帽(头盔)、作训鞋(靴)作四号:冬作训服、冬帽、作训鞋(防寒鞋)作五号:冬作训服、作训大衣、冬帽、防寒鞋附录六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略)附录七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用螺钉穿过帽徽孔,摆正后用螺母固定。(二)领花松枝叶领花,缀钉于衣领上端3个孔眼处,用螺母固定;橄榄枝领花,缀钉于夏常服或者士兵冬常服衣领上规定位置,用螺母固定。(三)军衔标志硬肩章套在肩袢上,用免缝扣穿过硬肩章锁眼、肩袢锁眼和肩部孔眼,旋紧固定;软肩章、套式肩章套在肩袢上,将钮扣扣于肩章锁眼和肩袢锁眼上;军衔领章与作训服衣领上的尼龙搭扣粘合固定。海军袖章,由专业人员缝制和缀钉。先将袖口部位的底缝和外缝拆开,袖章饰带按规定位置用金黄色缝纫线缝在大袖面上,与袖口平行。星徽位置在袖子自然下垂状态下按袖子宽度取中,星徽下角与最上条的袖章饰带间距10毫米,用黑色缝纫线扦缝。(四)胸标胸标佩带在礼服、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作训服右胸。金属胸标,将两个螺钉穿过胸标孔眼,用螺母固定。软胸标,用尼龙搭扣粘合固定。(五)级别资历章组成级别资历章由级别略章、军龄略章、装饰略章组成。级别略章,由色条和星徽组成。色条共8种,军委委员以上级为柠檬黄色,军区级为桔黄色,军级为土黄色,师级为大红色,团级为紫色,营级为蓝色,连级为浅蓝色,排级为草绿色。星徽共3类,军委委员以上为1颗金黄色五星加橄榄枝;军区级正职以下、副军职以上为金黄色五星,正职2颗、副职1颗;正师职以下为银白色五星,正职2颗、副职1颗。军龄略章,分为1年章、2年章、3年章、4年章、5年章、10年章共6种。装饰略章,无军龄显示,在军龄略章排列组合时,起补充、装饰作用。(六)级别资历章装配级别资历章的排数,根据军官、文职干部级别确定,军委委员以上7排,军区级6排,军级5排,师级4排,团级3排,营级2排,连、排级1排。级别资历章安装和固定在级别资历章架上,按规定将略章插入燕尾槽。(七)级别资历章组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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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资历章每排应当排满3枚略章。级别略章应当排列在级别资历章架最上一排中间位置,军龄略章和装饰略章排列在其他位置。军龄略章通常按照1至5年的顺序,由左至右、由上至下循环排列。为排满级别资历章架,也可以按照1至4年、1至3年军龄略章依次循环排列。连、排级选择1至10年军龄略章排列,但第一枚必须是可选范围内最小的一枚;营级以上军龄略章每次循环排列,应当从1年军龄略章开始。使用10年军龄略章,连、排级排列在右侧位置,营级以上排列在该排的中间位置。2排以上军龄略章的末位,根据军龄可以选择1至5年军龄略章的任意一枚。装饰略章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必须使用时,通常排列在最下一排。使用1枚时,排列在末位;使用2枚时,排列在军龄略章两侧;确需使用3枚以上时,自末位往前排列。连级军官服役年限超过15年,只能按照15年佩带军龄略章,不得使用其他级别资历章架。《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的略章,按照规定在级别资历章架上与级别资历章组合佩带,略章式样、佩带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八)级别资历章的缀钉级别资历章缀钉于礼服、春秋常服、夏常服和冬常服左胸,用螺母或卡扣固定。军官礼服和女军官春秋常服、冬常服,以及海军男军官藏青色常服,级别资历章的中心线位于左胸省线延长线上,下沿与右胸佩带的姓名牌底边水平线基本平齐;男军官春秋常服、冬常服,级别资历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底边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军官夏常服级别资历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下沿距袋盖上沿3毫米,左右居中。如果级别资历章与驳领重叠,驳领应当盖住级别资历章。(九)臂章佩带臂章时,将臂章的袢带穿过上衣的两条臂章袢,用尼龙搭扣粘合固定。着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时,佩带在左臂;着作训服时,佩带在右臂。旅以下部(分)队使用的各类值班(值日)、值勤臂章,佩带在常服的右臂和作训服的左臂。(十)姓名牌金属姓名牌佩带在礼服、春秋常服、冬常服右胸,将两个螺钉穿过姓名牌孔眼,用螺母固定;软姓名牌佩带在夏常服右胸,位于胸标下方袋盖位置,上沿距袋盖上沿3毫米,左右居中,用尼龙搭扣粘合固定。(十一)国防服役章着春秋常服、冬常服佩带国防服役章时,男士兵、士兵学员的国防服役章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底边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女士兵、士兵学员的国防服役章中心点位于左胸省线延长线与胸标中心点水平线交叉位置上;水兵服,位于左胸与胸标的对称位置。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佩带院校徽章,着春秋常服和冬常服时,位于国防服役章下方居中位置(男学员徽章的上沿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着夏常服时,位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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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绶带男装佩挂于左肩,女装佩挂于右肩。佩挂绶带时,将衣袖穿过主带圈和辅带圈,绶带上端的扣袢挂在肩袢下的钮扣上,麻花带扣袢挂在驳领里边的钮扣上。驻外武官着短袖夏常服参加礼仪活动、文工团演员着短袖夏常服在室外演出佩挂绶带时,参照礼服绶带佩挂的位置,将麻花带扣袢挂在胸袋盖的钮扣上。(十三)领带与领带夹系领带时,应当在衬衣自上而下第四至第五粒钮扣中间位置,别制式领带夹。附录八连队宿舍物品放置方法床铺应当铺垫整齐。被子竖叠3折,横叠4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战备包(枕头)通常放在被子上层,也可以放于被子一侧或者床头柜(床下柜)内。蚊帐悬挂应当整齐一致,白天可以将外侧两角移挂在里侧两角上,并将中间部分折叠整齐;也可以取下叠放。穿大衣的季节,白天不穿大衣时,应当折叠整齐,置于被子上(下)面,或者统一置于物品柜内。大衣长久不穿时,应当统一放在储藏室内。经常穿用的鞋置于床下的地面上,有条件的放在床下柜或者床下的鞋架上。鞋子放置的数量、品种、位置、顺序,应当统一。衣帽和腰带通常按照腰带、军衣、军帽的顺序挂在衣帽钩上,也可以置于床铺上。洗漱用具通常放在宿舍内,有条件的也可以放在洗漱室内,毛巾统一晾置在绳、架上。背包带通常缠好压在床铺一端褥子下面,也可以放于床头柜(床下柜)内。挎包、水壶、雨衣统一放在柜内,摆放顺序、位置应当统一。暖瓶、水杯、墨水、胶水、报纸等物品的放置应当统一。便携式折叠写字椅放置位置应当统一,可以集中放在室内适当位置,也可以分散放在各自床下一端。附录九连队要事日记式样(略)附录十外出证式样(略)附录十一军人发型示例(略)(图、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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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粮食平安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报告

  今年,粮食平安行政责任制工作在县委、县的正确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始终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工作主线,以现代农业为重点,以创新为动力,以脱贫攻坚为抓手,加强科技创新引领,加快结构调整,有效地提高了粮食生产能力,确保了粮食生产平安。现将202X年粮食平安行政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及早谋划,全面落实粮食生产任务

  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及时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各项工作做到了早部署、早发动。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要求,制定全年粮油作物种植规划及生产指导意见,及时将大、小春生产任务、扩面任务、晚秋粮食生产、粮食监测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到镇(街道),明确了主要粮食作物播种、目标产量、主推技术及各关键时期应抓好的主要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促进全年农业工作顺利开展。202X年我县粮食播种59.13万亩,粮食预计总产量21.11万吨,同比增速2.28%。

  (二)加强撂荒地治理,保障粮食播种

  各镇(街道)对各辖区内撂荒地进行全覆盖摸排,建立了撂荒地到户、复耕方案、复耕到户三本台账,为有序推进撂荒地复耕奠定了坚实根底。同时建立撂荒地复耕奖补机制,按照“谁复耕、谁受益”的原那么,县级财政筹备500余万元资金,按撂荒田复耕奖补240元/亩、撂荒土复耕奖补320元/亩的标准,对复耕主体进行奖补,激发各镇(街道)撂荒复耕工作的积极性。截至11月底,我县撂荒地复耕为21628.07亩,其中复耕种植粮食作物10331亩,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增加粮食作物播种。

  (三)抓好工程建设,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以工程为支撑,有序推进现代农业(水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通过田型调整、地力培肥、灌排配套、陡改平以及修建机耕道,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全年共建高标准农田2万亩;维修改造机电提灌站15台(套),机电提灌保灌达14.1万亩。通过工程建设,改善了我县农业根底设施条件,夯实了粮食生产能力。

  (四)突出科技,促进成果有效转化

  召开全县大、小春生产现场会,粮油生产技术培训会13场次,培训全县农技、农机干部、新型职业农民、种粮大户等21000余人次。依

  托种粮大户补贴、重大技术协同工程,效劳水稻、油菜机收和秸秆粉碎还田2764亩;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程,扩种油菜5000亩,对扩种油菜进行统防统治并发放油菜复合肥;通过新品种试验示范,适合我县种植的粮食新品种5个;水稻旱育秧集中育秧、水稻机插秧育秧及插秧、水稻直播、玉米增密覆膜移栽、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等实用技术8项,主推技术应用率达95%以上。这些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有效促进粮油作物单产的提高,粮食新增产值1000万元。

  (五)完成“两区”划定,稳定粮食播面

  为夯实全县粮食综合产能根底,安排县级资金188万元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已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23.34万亩,占目标任务的101.5%;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10.18万亩,占目标任务的101.8%。外业实地调查,量算、成果图编制、公示公告、数据库建设、“两区”管护及标志牌设立已全面完成,并通过省级和国家级验收,省级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级。

  (六)推进社会化效劳,提高粮食生产效益

  推进社会化效劳,引导农民群众实行农作物耕种防收全程机械化,202X年主要农作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60.2%,耕种收农业机械

  963台(套),新增农机总动力0.6万千瓦,农机合作社作业增长7%。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3.71%,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增长率为-3.45%,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41.75%。

  (七)落实惠农政策,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按省上文件要求,落实相关惠农政策,及时兑付202X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稻谷目标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截止目前已兑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4545.04万元,稻谷目标补贴资金.5万元,种粮大户补贴资金74.36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83.208万元,充分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稳定、产量增加。

  二、工作亮点

  (一)农资供给实现“零接触”保障。疫情期间,为控制人员流动,保障农用物资及时供给,我县实行辖区统筹、企业主体、村委效劳的双向配送机制,制定《县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专班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春农资供给配送工作》,明确各镇(街道)、村委会及农资经营户农资配送工作职责,由各镇(街道)统计农户农资需求情况,农资经营部提供农资销售品种、详细清单,各村委会负责根据农资需求表为农户并配送农资,实现农民不出门、

  销售人员不入户、供需双向对接,订单配送,定点中转。农资供给“零接触”,既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又保障了春耕生产。

  (二)撂荒地复垦复耕扎实有效。坚持引导、村为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管理、典型示范的原那么。建立催促考评和复耕奖补机制,做实撂荒地台账、复耕方案台账、复耕到户台账三本台账。指导各村以村经济复垦复耕、代耕代种;引进业主流转复垦复耕;村委统一复垦、农民根据家庭劳力认领耕种;村+公司+农户等方式复耕。我县河边、卓筒井、隆盛等镇代耕、农户自主复耕模式被省"三农"要情中点名登载。目前全县已累计复耕撂荒地21628.07亩,占方案复耕要求的108.14%,其中复耕种植粮食作物10331亩。

  (三)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再创佳绩。创新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方式,坚持宣传发动倡导、业务培训主导、备案管理引导,培小扶大、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等方式方法,注重标准备案登记、标准开展、账务管理、示范创立、新农直报、名录库系统等管理全环节。多渠道、多点位开展培育家庭农场,202X年共开展培育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8家、家庭农场135家,成功创立市级示范社8家,家庭农场39家,省级示范社9家、家庭农场9家。成功争创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创立县。通过宣传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支持,我县202X年种粮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到达80户,种植1.15万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人多地少的县情,影响粮食生产能力提高

  我县耕地54.39万亩,农业人口44.万人,农民群众人均耕地1.2亩。

  (二)根底薄弱的现状,影响粮食产能

  我县冬干春旱、夏旱连伏旱,洪涝、秋多霖雨的自然条件,对农业根底设施要求极高,但是许多地方还是看天吃饭。

  (三)粗放经营的现实,影响粮食生产效益

  土地经营规模小,制约了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广泛应用,加之农村青壮年大量外出务工,留守的老、弱、病、残、妇缺乏知识和技术,接受新事物较难,经营粗放、产量降低、效益低下。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对所耕种土地的氮、磷、钾等有机物含量不了解,施底肥或追肥时,盲目投资,不仅增加了种粮本钱,还减少了种粮利润。

  (四)投入缺乏的短板,影响农民群众种粮的

  县本级财政资金对种粮大户、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力度较弱,农民种粮积极性难以进一步提高。

  四、整改措施

  (一)严守耕地红线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必须优先保证粮食平安,确保全年粮食播种稳定在59万亩以上。

  (二)有序流转土地

  适度规模经营是开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要使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大力引进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成为我县农业现代化的主力军。

  (三)实施“两藏”战略

  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实行藏粮于地,实现“田网、路网、水网”三网配套;“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三化互动;“农田排灌能力、农机作业能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三力提升。大力实施科技创新,

  实行“藏粮于技”,应用“四新”示范,“六良”配套,让科技在粮食增产中的奉献率到达60%。(四)增加财力投入对我县种粮大户、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扶持鼓励政策。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篇十: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度

  拟稿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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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度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度为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隐患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一)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第一责任人。(二)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包括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情报告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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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度

  防疫监督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措施等.(四)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国家和省要求强制免疫的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导致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可能。

  (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县、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一)县、乡人民政府工作职责1、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制订、实施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XX〕2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按规定报告疫情,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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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度

  疫情。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应免免疫密度达到100%.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有关部门防控职责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免疫、疫情监测以及落实检疫、监督、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兽医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价、免疫效果监测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动物疫情,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生物制品供应,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和完善养殖、免疫档案;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2、工商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超市等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和管理责任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违章行为.3、卫生部门.协同畜牧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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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度

  以及病人救治工作.4、财政部门。将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

  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依据农业或畜牧主管部门的计划,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经贸部门。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督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门.监管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站址选建和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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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度

  负责督促所监管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四)动物检疫站、兽医防治站和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工作职责

  动物检疫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工作。

  兽医防治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和报告以及县畜牧兽医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村级防疫员工作职责协助做好责任村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带、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等工作,完成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委托的其他工作。三、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制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存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隐患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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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度

  (一)乡(镇)人民政府1、未按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2、未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应免免疫密度不达100%的;3、未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未组织开展动物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2、未按规定开展动物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3、未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4、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未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5、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疫情报告职责,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6、对动物扑杀、销毁等疫情扑灭措施未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的。(三)其他有关部门1、未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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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度

  2、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四)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1、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2、对动物疫情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报告的.(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1、未按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的;2、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六)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未按要求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和报告的.(七)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负责人1、未按规定检查、督促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2、未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未按规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八)村级防疫员1、未按要求协助做好责任村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带、养殖档案建立和免疫记录等工作的;2、未按要求完成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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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及部门政绩考核、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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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按照首长分工负责制的规定除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决定外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日常例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均应由军政首长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去抓

  人民解放军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这个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党委对部队实行统一领导。即所属部队中的一切组织、一切人员都必须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党的委员会对部队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的统一领导。二是党委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首长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报告。三是实行首长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经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副职干部分别受军、政主官领导并向军、政主官负责。军政主官必须服从党委的领导,执行党委的决议,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各级党委既要把部队首长置于党委的集体领导之下,又要尊重他们的职权,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军实行的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既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又有首长分工负责,能有效保证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有理解不透、运行不当、组织不力的问题。坚持好这一制度,应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委是各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首长是在党委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从根本上说,党委是领导者,首长是受党委领导的。党委的领导主要是通过“集体讨论作决策、分工负责抓落实”来实现的。军政首长当自己的意见被集体否决后,要以坚强的党性原则抓好决策的贯彻落实,不能擅自决定重大问题,不能私自改变党委的决定。换言之,首长必须置于党委的集体领导之下,同时集体领导又必须保证首长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用行政会来代替党委会,更不能超越党委会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另搞一套。决策权与实施权的关系。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属于党委,首长作为党委成员参与决策;实施权属于首长,首长必须按照行政分工,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一般说来,先由党委集体领导决策,尔后由军政首长分工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首长有临机处置权,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接受检查。军政首长要积极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党委的决议。对决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敢于负责,敢于拍板,防止把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推给党委。党内分工与行政分工的关系。党委集体领导中,不论书记、副书记还是委员,都是平等的,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的,

  不能把行政身份带到党内来。按照首长分工负责制的规定,除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决定外,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日常例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均应由军政首长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去抓。在这种情况下,副职和机关部门领导不是与主官“平起平坐”的班子成员,而是军政主官领导下的助手,要防止和克服用常委分工代替首长分工的做法

  

  

篇十二: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同政办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防止动物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

  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现就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隐患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

  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第一责任人。(二)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包括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情

  报告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措施等。(四)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猪瘟等国家和省要求强制免疫的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导致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可能。

  (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1、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按规定报告疫情,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

  责任人。2、乡(镇)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

  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应免免疫密度达到100%。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有关部门防控职责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免疫、疫情监测及落实检疫、监督、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兽医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价、免疫效果监测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动物疫情,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生物制品供应,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和完善养殖、免疫档案;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2、工商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超市等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和管理责任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场所;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3、卫生部门:协同畜牧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4、财政部门:将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依据农业或畜牧主管部门的计划,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商务部门: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督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门:监管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站址选建和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负责督促所监管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工作职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动物

  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和报告以及县畜牧兽医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村级防疫员工作职责协助做好责任村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戴、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等工作,完成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委托的其他工作。三、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存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隐患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县(区)人民政府1、未按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防控职责不清,没有落实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2、未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的;3、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不到位,技术支撑和村级防疫员体系不健全,工资待遇未落实的;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免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落实不到位的;5、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启动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6、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调查的。(二)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未按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

  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2、未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的,应免免疫密度不达100%的;3、为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三)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未组织开展动物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

  各项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2、未按规定开展动物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重大动

  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3、未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

  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4、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未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

  的;5、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疫情报告职责,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

  威胁区的;6、对动物扑杀、销毁等疫情扑杀措施未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的。(四)其他有关部门1、未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

  通防疫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的;2、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五)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1、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2、对动物疫情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报告的。(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1、未按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的;

  2、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七)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未按要求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和报告的。(八)场所动物监管负责人1、未按规定检查、督促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2、未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九)村级防疫员1、未按要求协助做好责任村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带、养殖档案建立和免疫记录等工作的;2、未按要求完成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及部门政绩考核、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篇十三: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附件1

  金堂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稿)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努力构建预防与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调动行政和技术等资源,采取严格措施将疫情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农医发〔2017〕28号)、《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数量、种类、性质、危害程度、流行范围、传播速度和趋势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应对事件的分级适时进行调整。1.4.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内有1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2)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3)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4.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内有5—9个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4)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又有发生,我县未发生过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

  继续扩散的趋势。(6)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

  疫情。1.4.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有2个以上乡镇

  (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

  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

  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

  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中任何一类疫情在我县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街道)内呈暴发流行。(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

  乡镇(街道)、县政府相关部门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按照预

  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1.5.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

  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

  1.5.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

  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

  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

  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

  动、严处理,减少损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

  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长

  成员:县政府新闻办、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信访局、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收集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预案演练;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乡镇(街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防、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县政府新闻办: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正确报道和宣传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防控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县委政法委:协助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维稳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做好畜禽及其产品的价格监测,维持正常

  的生产生活秩序。县公安局:负责封锁疫区,协助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实施

  强制封锁、扑杀工作。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农业、交通等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逃逸、闯关、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做好疫情处置。严厉打击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负责做好财政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运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活动有关的车辆通行畅通,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依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可疑病例的排除和病料的采样、送检工作。负责做好疫情排查,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强化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加强移动监管,禁止从高风险区引进畜禽及其产品。负责监管畜禽定点屠宰,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配合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对公路运输查扣后相关处

  置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配合重点区域乡镇(街道)设置重大动物疫情公路临时监督检查站工作。负责加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和专项监测,禁止野外散放和野外引种,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对野生动物可疑病例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做好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类市场动物产品的正常供应。

  县卫健局: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做好疫区消毒的技术指导工作。

  县应急局:协助指挥部统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指导重大动物疫情信息上报工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落实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协调工作,并督促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科学、周密、扎实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加强肉类生产企业、肉类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场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严禁采购、经营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对来自疫区的畜禽产品予以封存,通知农业部门采样检测,做好后续处置;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依照《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查处相关违规行为。

  县信访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群众信访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大对粪污乱排乱堆放等污染环境行为打击力度,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畜禽无害化处置场地选址,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2.2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疫区封锁、紧急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环境消毒等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疫情监测上报工作。2.3日常管理机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4县级专家组。

  县农业农村局组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应急处理机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验,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点(区)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3.预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与信息收集。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与信息的收集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监测,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县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分析、上报和管理。建立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料库,维护本行政区域动物重大疫病

  监测系统。通过对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预测报告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建议。

  其他部门和机构发现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相关工作。

  3.2预测、预警程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对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数据以及相邻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对可能发生在本辖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涉及范围进行预测,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预警建议。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预警建议后,经专家组论证确定后,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进行发布。3.3预警响应。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准备,并采取强制封锁、强制消毒、强制免疫等措施,预防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3.4疫情的报告、确认。3.4.1疫情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及时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街道)农业产业综合服务站报告。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或发现异常情况后,应立即派2名兽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怀疑可疑疫情的,应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通过专用疫情信息报送网络系统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疫情报告必须做到及时、畅通,不得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发生疫情时,由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逐级上报。

  3.4.2疫情报告书。(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见附件13)(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核实和诊断报告》(见附件14)3.4.3.疫情的确认。(1)可疑疫情。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调查和诊断,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有可疑症状的视为可疑疫情。(2)疑似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须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诊断,判定为疑似疫情。口蹄疫须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诊断,判定为疑似疫情。非洲猪瘟须经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农业农村部指定实验室检测为病毒核酸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其他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疫情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执行。(3)确诊疫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进行确诊,并由农业农村部确认。疑似口蹄疫的,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进行确诊,并由农业农村部确认。疑似非洲猪瘟的,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复核,进行确诊,并由农业农村部确认。其他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执行。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我县区域内发生,或者我县受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威胁以后,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组织专家,对事件发生或受威胁地进行调查确认,作出事件分级的初步判断,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作出分级响应。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业农村局应迅速通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分别作出应急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4.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疫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

  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并予公告,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

  疫情发生后,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防治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封锁的疫点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动物进入疫点,并根据扑灭动物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2)对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动物,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及相关场所必须严格消毒,动物排泄物、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封锁的疫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必须设立警示标志,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点,禁止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输出,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物品、车辆进行消毒;(2)禁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3)对易感染的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预防注射,饲养的

  动物必须进行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4)对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动物,采取扑杀、销毁或无

  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4.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疫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的报告和现场调查,迅速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帮助下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并予公告,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防治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对疫点、疫区采取与IV级疫情相同的措施。4.3重大、特别重大(II和I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确认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II或I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报请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疫点、疫区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防治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对疫点、疫区采取与IV级疫情相同的措施。4.4信息的通报与发布。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通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向毗邻、可能波及到的地区通报情况。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发布,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布任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4.5新闻报道。应急响应期间,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信息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4.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IV级和III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II和I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并按规定进行报批。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实行强制扑杀的防治政策,并对预防免疫和强制扑杀给予补助。扑杀补助标准及经费来源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疫区所在地党委政府、乡镇(街道)农业产业综合服务站和有关单位对需扑杀的动物品种、数量进行核定,登记造册、签字并逐级汇总上报。上级和县财政划拨的扑杀补助经费由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给因疫病被扑杀染疫及同群动物的养殖场(户),县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

  5.2生产救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当地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扶持发展畜牧业的政策,着力解决畜牧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努力把疫情对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5.3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编制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通迅录。通讯录应收集有县指挥部成员和各乡镇(街道)的联系电话等内容,每半年确

  认更新一次,确保通信畅通。6.2经费保障。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

  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资金保障。要落实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染疫及同群动物补贴、疫情处理应急队伍建设、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疫情监测等所需资金,并纳入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街道)预算管理。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县财政部门应调整部门预算,以保证支出需要。

  6.3物资保障。建立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物资储备以实物和现金形式储备,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计划调配,用于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所需疫苗、消毒药品和器具、诊断试剂、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应急物资采购应加强质量控制、严格质量管理及进货验收,必要时应进行质量检验,并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防疫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不得挪用。6.4技术保障。6.4.1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有关实验室为我县重大动物疫病的最终诊断确认单位。6.4.2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咨询组,

  由畜牧兽医、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后期评估;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

  6.4.3动物疫病监测预报体系建设。以乡镇(街道)农业产业综合服务站为基础,构建分布于全县不同养殖区域、不同品种的养殖场(户)、兽医医疗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农业产业综合服务站的动物疫病监测点的动物疫病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维护,逐步实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6.4.4人员保障。县和乡镇(街道)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市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组成后,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诊断和检疫检验要点等;(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和技能,包括病料采集及送检、消毒、疫情调查、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措施;(3)动物防疫法律、法规;(4)个人防护知识;(5)治安与环境保护;(6)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4.5监督检查。把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定期对动物防疫工作落实情况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7.附则7.1预案管理修订。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经县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本预案每两年评审修订一次,根据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的调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修订,经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备案。7.2奖励与惩戒。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因公殉职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追认烈士。对因工作不力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7.3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7.4颁布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疫区(点)的划分、封锁和解除工作规范2.疫区(点)消毒和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核实和诊断报告

  附件1

  疫区(点)划分、封锁和解除工作规范

  一、疫区(点)的划分由县农业农村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一)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二)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三)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二、封锁(一)封锁令的发布: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应包括封锁的地域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二)对疫点、疫区的封锁和对受威胁区的处理措施。

  1.疫点的封锁。(1)严禁人、牲畜、车辆的进出和牲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2)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排泄物、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2.疫区的封锁。(1)在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控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对进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2)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疫区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动物进行全部扑杀,对受威胁区和疫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关闭疫点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市场。染病禽类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挥下,由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组织执行。

  3.受威胁区的处理。(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2)对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三、封锁令的解除疫区(点)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后,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最后一头(只)病畜禽扑杀处理后,经过该病的一个潜伏期,未发现新的临床病例或检验阳性病例,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疫区(点)消毒和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

  一、消毒(一)消毒前的准备。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动物排泄物、饲料、垫料等;2.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有效的;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二)消毒措施。1.畜牧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消毒、熏蒸等消毒方式;2.畜牧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取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3.畜牧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4.动物排泄物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

  消毒方式;6.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

  洒消毒等方式。二、病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对病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

  范》(农医发〔2013〕34号)执行。对畜禽产品的消毒按《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6569-1996)执行。

  附件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

  场(户)名联系方式

  饲养量动物来源发病时间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

  地址设计规模动物种类调入时间报告时间

  诊断人签字:年月日

  附件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核实和诊断报告

  场(户)名联系方式

  饲养量动物来源发病时间流行病学调查:

  实验室检验报告

  地址设计规模动物种类调入时间报告时间

  专家组签字:年月日

  结论:

  专家组签字:年月日

  专家组签字:年月日

  

  

篇十四: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8]6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09【实施日期】2008.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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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隐患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第一责任人。(二)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包括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情报告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措施等。(四)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国家和省要求强制免疫的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导致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可能。(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制订、实施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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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政发〔2006〕27号)的要

  求,建立健全畜牧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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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布部门】运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28【实施日期】2008.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畜牧兽医管

  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

  1/3

  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隐患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第一责任人。(二)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包括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杀、动物疫情报告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措施等。(四)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国家和省要求强制免疫的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导致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可能。(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1、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制订、实施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杀、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好畜牧兽医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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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费和基层人员的工资待遇,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三大工作体系。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病。建立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畜禽扑杀补助政策,落实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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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疫情保障首长职责

 正确履行行政首长基本职责

  讲行政管理,首要的是搞清楚谁来管理、怎样管理。依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实践证明,这种行政首长负责制总体上适合我国行政管理需要,应当坚持。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都是通过相关人的正确行为才能发挥出积极作用。近年来,一些地方行政首长滥用职权屡屡导致重大失误的教训,沉痛地告诉人们,必须准确理解行政首长负责制,正确履行行政首长的基本职责,否则就不能搞好行政管理。

  明确岗位职责。有人说,“当了主官,威风八面。”其实官场还有另一句话:“当了一把,千刀万剐。”有时行政首长遇到的困难、危险和折磨,真有“千刀万剐”般的痛苦。这是不在其位的人难以想象的。这说明,权力大,责任也大。作为行政首长,不仅要明确

  职权,更要明确职责。

  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明确了岗位职责,才能思虑周全,谨慎用权。

  理清管理思路。有正确的思路,行政管理和科学发展才会有好的出路。行政首长的高明,首先表现在思路的高明,尤其在宏观管理思路上不发生错误。主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认真报告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重大行政行为必有法律依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既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也接受新闻媒体和普通群众的监督,增长在政务公开中、社会监督下做好工作的本领。

  带好领导班子。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一定要通过某种行政会议作出。这就要求行政首长不可独断专行,必须善于发挥副职和行政会议“一班人”的作用。要尊重副职和行政会议参加人员的法定职权,注重听取他们的不同意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须知,正职的本事在于把副职的本事激活,上级的本事在于把下级的本事激活,如同刘邦用好萧何、张良、韩信一样。与此同时,要管住副职和行政会议参加人员的不良行为,防止出现“一条鱼腥一锅汤”现象发生。“一班人”带好了,就没有搞不好的行政管理。

  

  确保正确决策。行政管理的核心是制定和实施决策。行政首长履行职责的

  制度和政府运行规则,才能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

  (执笔邵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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