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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时间:2022-06-15 08: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供大家参考。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摘要

  古时继承制度主要通过“遗嘱”来完成,其继承制度的发展史可以分为习惯法使其、制定法时期以及制定法与习惯法并存时期,古时的继承制度中继承的包括地产、王位等,这些继承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维护的必要法规。本文介绍了继承制度的演变,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建立以及不同时期继承规则的不同进行了论述,以期对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中国古代;继承制度;演变

 引言 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与现代民法中作为专门法律术语的“继承”要宽泛的多,其中既包括地产、王位以及其他的指定义务的认同行为也包括死后的葬礼安排等,通过对中国古代继承制度演变的探究,可以为当前我国的继承法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一、继承制度的习惯法时期

  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产权主要是对家庭财产的管理权继承,这种产权继承完全依赖于身份继承.。

 东汉时期的赵宇写的《吴越春秋》记在晚年,叹老将至,制定了算是传说中最早的遗嘱,从而对继承情况进行了说明。一般认为,中国史籍中的继承最早出现在春秋晚期,也就是“左传”的案例。继承人将继承从继承财产和继承只是为了财产继承的目的,战国后,有两个先决条件:第一,破坏宗族制度,使家庭财

 产不再强大,不只是长子继承了期待权;另一个前提是,父母有权力分裂任何财产,大公社家庭的瓦解和小家庭的形成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

  商鞅变法使家庭变小,最主要为“废井田,开阡陌”以及“分户令”两条法令。“废井田,开阡陌”以及“分户令”的政策使旧公社组织完全打破,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从公社到一个农民个人,再之后秦朝整个国家已经开始制定户籍登记,人们通过户籍与国家的直接接触,这是中国的“户启民”开始。秦实施的“分户令”之后,权威的家长逐渐失去了,甚至出现“诸子均有继承权”的情况,汉代成立后,虽然在法制上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秦朝(汉承秦制),但是在法律思想上,早在汉初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关于继承的法令中,秦朝家庭秩序所带来的家长权威弱化的现象被否定了,由父母处置财产,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也是法律允许的。

 二、制定法时期 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是由国家通过调整颁布的正式颁布是从唐代开始的。在此之前,财产继承是由习惯法,这是由国家权威承认。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财产继承制度的一般原则是:所有的人都有权要求继承(有时妇女也享有继承权的期望),在一般情况下,父母有权通过将财产分开,这反映在家长可以任意调整继承确定考生继承份额比例,甚至遗留财产的遗赠,即便没有血缘关系。唐代首先将“诸子均分”的习惯纳入制定法中。

  到了宋代,对法律的继承性和法律的继承性完全是在利用法律《宋刑统》规定。绍兴三十一年,福州知道赵朝冰怡说当地的“家庭诸子不均等继承财产”,导致“诉讼”,这表明继承可以通过法律来规定,这种方式从某方面来说,对小家庭父母的意志有一定的损害。这是由于唐代以后,特别是宋代,私有制的程度

 和人们的私有观念比以往大,然而,私有制的深化和私有观念的上升并没有导致继承的范围的扩大,相反,从法令,遗嘱继承是有限的“家庭”的现象,为什么这种情况呢?与封建国家对抗家庭势力,维护小家庭稳定社会政策密切相关。为什么官方法令必须强调“家庭”的前提,因为“家庭”可以让小家庭财产避免干扰。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另一方面,即使依照继承法继承,“长子继承”这种情况仍然很普遍,这有一些矛盾。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立法往往会限制被继承人的意志自由,如果国家强迫家庭严格按照法令进行继承,则会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制定法与习惯法并存时期

  明清以后,继承制度在成文法中不再明确规定,但成文法仅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安排,同时还有遗嘱继承,这种情况的原因,与明清时期非常重视家长权威的支持和强调孝道密切相关。在明清时期,继承将具有以下三个特征,这三个特点,也是中国传统社会走向成熟和稳定后的继承制度的共同特点:第一,继承主要体现为衡量父母权威的存在,父母可以自己决定继承情况,但是也应当依据特殊情况对其份额进行调整,一个人要完全剥夺了他的继承权、遗赠给无关的第三方是罕见的;第二,明清时期,我国的法定法中已不再以“户绝”作为继承的前提条件;第三,虽然继承是由一些普通的法律原则决定的,继承时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具体情况是否危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审判官员常常不承认其效力,这说明国家权力对个人继承情况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从唐宋到明清的继承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继承制度主要与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习惯法继承原则上不应当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事实上因为它的灵活性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这是制定法与习惯法并存时期。

 结论

  在我国古代,从本质上上来说,继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统治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家庭中父母的意志,当前我国便处在制定法与习惯法并存时期,这与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是分不开的。

 参考文献 [1]乜小红. 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J]. 历史研究,2014,05:19-35+189. [2]刘磊. 中国传统社会之遗嘱继承制度探究[J]. 经营管理者,2015,05:284. [3]鲁洪娟. 继承法演变体现之中国法律思想之变化[J].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138-140.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摘要

  古时继承制度主要通过“遗嘱”来完成,其继承制度的发展史可以分为习惯法使其、制定法时期以及制定法与习惯法并存时期,古时的继承制度中继承的包括地产、王位等,这些继承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维护的必要法规。本文介绍了继承制度的演变,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建立以及不同时期继承规则的不同进行了论述,以期对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中国古代;继承制度;演变

 引言 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与现代民法中作为专门法律术语的“继承”要宽泛的多,其中既包括地产、王位以及其他的指定义务的认同行为也包括死后的葬礼安排等,通过对中国古代继承制度演变的探究,可以为当前我国的继承法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一、继承制度的习惯法时期

  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产权主要是对家庭财产的管理权继承,这种产权继承完全依赖于身份继承.。

 东汉时期的赵宇写的《吴越春秋》记在晚年,叹老将至,制定了算是传说中最早的遗嘱,从而对继承情况进行了说明。一般认为,中国史籍中的继承最早出现在春秋晚期,也就是“左传”的案例。继承人将继承从继承财产和继承只是为了财产继承的目的,战国后,有两个先决条件:第一,破坏宗族制度,使家庭财产不再强大,不只是长子继承了期待权;另一个前提是,父母有权力分裂任何财产,大公社家庭的瓦解和小家庭的形成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

  商鞅变法使家庭变小,最主要为“废井田,开阡陌”以及“分户令”两条法令。“废井田,开阡陌”以及“分户令”的政策使旧公社组织完全打破,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从公社到一个农民个人,再之后秦朝整个国家已经开始制定户籍登记,人们通过户籍与国家的直接接触,这是中国的“户启民”开始。秦实施的

 “分户令”之后,权威的家长逐渐失去了,甚至出现“诸子均有继承权”的情况,汉代成立后,虽然在法制上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秦朝(汉承秦制),但是在法律思想上,早在汉初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关于继承的法令中,秦朝家庭秩序所带来的家长权威弱化的现象被否定了,由父母处置财产,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也是法律允许的。

 二、制定法时期 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是由国家通过调整颁布的正式颁布是从唐代开始的。在此之前,财产继承是由习惯法,这是由国家权威承认。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财产继承制度的一般原则是:所有的人都有权要求继承(有时妇女也享有继承权的期望),在一般情况下,父母有权通过将财产分开,这反映在家长可以任意调整继承确定考生继承份额比例,甚至遗留财产的遗赠,即便没有血缘关系。唐代首先将“诸子均分”的习惯纳入制定法中。

  到了宋代,对法律的继承性和法律的继承性完全是在利用法律《宋刑统》规定。绍兴三十一年,福州知道赵朝冰怡说当地的“家庭诸子不均等继承财产”,导致“诉讼”,这表明继承可以通过法律来规定,这种方式从某方面来说,对小家庭父母的意志有一定的损害。这是由于唐代以后,特别是宋代,私有制的程度和人们的私有观念比以往大,然而,私有制的深化和私有观念的上升并没有导致继承的范围的扩大,相反,从法令,遗嘱继承是有限的“家庭”的现象,为什么这种情况呢?与封建国家对抗家庭势力,维护小家庭稳定社会政策密切相关。为什么官方法令必须强调“家庭”的前提,因为“家庭”可以让小家庭财产避免干扰。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另一方面,即使依照继承法继承,“长子继承”这种情况仍然很普遍,这有一些矛盾。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立法往往会限制被继承人的意志自由,如果国家强迫家庭严格按照法令进行继承,则会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制定法与习惯法并存时期

  明清以后,继承制度在成文法中不再明确规定,但成文法仅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安排,同时还有遗嘱继承,这种情况的原因,与明清时期非常重视家长权威的支持和强调孝道密切相关。在明清时期,继承将具有以下三个特征,这三个特点,也是中国传统社会走向成熟和稳定后的继承制度的

 共同特点:第一,继承主要体现为衡量父母权威的存在,父母可以自己决定继承情况,但是也应当依据特殊情况对其份额进行调整,一个人要完全剥夺了他的继承权、遗赠给无关的第三方是罕见的;第二,明清时期,我国的法定法中已不再以“户绝”作为继承的前提条件;第三,虽然继承是由一些普通的法律原则决定的,继承时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具体情况是否危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审判官员常常不承认其效力,这说明国家权力对个人继承情况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从唐宋到明清的继承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继承制度主要与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习惯法继承原则上不应当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事实上因为它的灵活性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这是制定法与习惯法并存时期。

 结论

  在我国古代,从本质上上来说,继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统治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家庭中父母的意志,当前我国便处在制定法与习惯法并存时期,这与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是分不开的。

 参考文献 [1]乜小红. 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J]. 历史研究,2014,05:19-35+189. [2]刘磊. 中国传统社会之遗嘱继承制度探究[J]. 经营管理者,2015,05:284. [3]鲁洪娟. 继承法演变体现之中国法律思想之变化[J].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13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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