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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19篇)

时间:2022-11-20 17:40:09 来源:网友投稿

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19篇)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19篇),供大家参考。

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19篇)

篇一: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十三条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四条法制办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

  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江西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江西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设置法制审核机构的执法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制审核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法制审核人员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执法部门名义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二)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三)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五)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第五条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四)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第六条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二)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三)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第七条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

  (二)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财物的;(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承办机构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会审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第九条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二)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三)调查报告、权利告知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四)经听证或者专家论证、评估、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论证、评估、鉴定报告等材料;(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基本事实、法律依据、裁量权行使、调查取证、听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六)执法人员资格等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第十条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时间补充提交;经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法制审核机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进行审核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审核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执法部门法定权限;(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八)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三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机关法制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一)同意。行政执法主体适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出具同意的意见;(二)暂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时间。法制审核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审核期限从重新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下列期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之内:(一)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二)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需要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专家论证或评审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计算在审核期限情形的。第十五条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对不同意或暂不同意意见,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第十六条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第十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省厅对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相关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第十八条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

篇三: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嘉峪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7.11.222018.01.01

  第6号行政许可地方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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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6号《嘉峪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2017年11月22日嘉峪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指定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第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

  制机构负责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参与审核。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规范。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四)重大行政征收决定;(五)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可参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的范围。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对其进行法制审核。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职

  责的具体情况,结合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范围和法制审核时限。

  第八条法制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分管法制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期内完成。第九条执法机构在报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以下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报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二)执法机构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三)证据;(四)听证笔录;(五)抽样、检疫、检测、检验报告;(六)鉴定或者专家评审意见;(七)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情况紧急下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在事后应当补办法制审核手续,及时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报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事后补办审核手续时,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

  审核意见为不应当采取该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报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予以纠正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三条法制机构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资料,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向当事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说明情况。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机构,一份留存归档。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第十七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参与,在听证结束后出具法律审核意见的,视为已经过法制审核。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具体标准和程序,并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执法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四: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函和某某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区将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

  某某城区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函》和《某某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区将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地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优化我区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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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目标。某某年底前,各区级执法部门(包括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和行政收费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末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通过试点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使法制审核能力建设得到有效加强,执法决定依法作出得到有效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作用得到有效保障,力争我区试点经验在全市乃至全省得到推广。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一)落实审核主体。主要任务:确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加强法制审核力量建设。具体措施:1.各区级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部门联合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会同其他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执法部门拟提请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报送政府法制审核前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各区级执法部门)2.加强法制机构审核力量。各区级执法部门要在法制机构内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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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的专职审核人员,满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需要:一是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二是具有2年以上政府法制工作经历的;三是具有3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的;四是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牵头部门:区编委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法制办)

  3.提高法制审核水平。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制度,提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责任单位:各区级执法部门)

  (二)确定审核范围。主要任务:各区级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特点,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各执法部门根据权责清单,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责任单位:各区级执法部门)具体措施:1.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和行政收费六类行政执法行为,参照以下原则确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1)行政处罚: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2)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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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数量有限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强制: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冻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数额较大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重大行政强制执行: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数额较大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代履行,费用预算金额较大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征收: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公民主要生活设施;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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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行政征收决定。(5)行政检查:各区属执法部门编制的全年行政检查计

  划。(6)行政收费:行政收费数额较大的;依据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作出减免缓行政收费决定的。2.各区级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根据权责清单,

  梳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六类行政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明确审核内容。主要任务:各区级执法部门应当主要就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各区级执法部门)具体措施:各区级执法部门结合本单位执法工作内容及特点,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审核执法决定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3.审核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4.审核执法决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5.审核执法决定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6.审核执法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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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核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四)细化审核程序。主要任务:各区级执法部门在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内容的基础上,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依法及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各区级执法部门)具体措施:各区级执法部门结合本单位执法工作内容及特点,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程。1.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由执法部门承办机构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证据材料;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其他有关材料。2.法制机构对执法部门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及时补充,必要时,可以调阅被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3.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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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4.依法及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法制机构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与其他执法材料一起形成卷宗存档:一是对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是对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三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四是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五是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六是根据案件事实,提出不应当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5.执法部门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6.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通过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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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沈河区人民政府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区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审议试点工作的重大决策、问题和重点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涉及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成立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具体工作,配备和充实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负责研究提出全区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督查试点工作落实,对试点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工作经验、做法和成效,研究提出试点工作报告。各区级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贯彻实施方案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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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二)强化统筹衔接。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要与我区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三乱”整治工作、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结合,充分利用权责清单、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等改革成果,统筹协调推进,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整体推进与重点指导相结合。根据工作实际,区政府将确定法制审核工作开展基础较好的部门作为试点工作联系点,进行重点监督指导,及时发现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更好地推动试点工作。

  (四)鼓励探索创新。开展试点工作要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

  (五)做好评估总结。各区级执法部门要按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1.从6月份起,各区级执法部门要确定试点工作联络员,按月向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向区领导小组、市政府法制办汇报,并根据工作信息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下发工作简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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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会等形式定期组织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2.全部试点工作于某某年底前完成。各区级执法部门要

  于9月10日前,对本部门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从试点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取得的成效、社会评价以及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等方面,研究提出我区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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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行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司法行政、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推进情况。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且不少于1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二章审核范围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第三章审核程序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送交法制审核机构:(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二)调查(审查)终结报告;(三)调查取证相关材料;(四)经过鉴定、评估等的,应当提交鉴定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前款第二项所指的调查(审查)终结报告,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运用行政裁量基准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九条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法制审核机构在进行审核时,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材料;

  (二)要求承办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承办机构: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错误的;

  (五)裁量基准运用不当的;

  (六)超越法定权限的;

  (七)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完备的;

  (八)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对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有条件的可以对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六: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教育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保证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教育局政策法规室(局行政办公室)负责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教育局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教育局各部门要落实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的5%,执法人员总数不足20人的,至少应配备1名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以调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承担审核工作。

  第四条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教育局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见附件。

  第五条教育局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先由承办部门提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拟办意见,并由承办部门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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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前,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承办部门组织听证,法制部门参加,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承办部门应提供以下审核材料:

  (一)承办部门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二)承办部门的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三)证据(申报材料)。(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供听证笔录。(五)经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六)经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供相应鉴定或评审意见。(七)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法制部门可以向承办部门和执法人员核实情况。第八条法制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和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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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法定期限内,承办部门应预留充足的法制审核时间。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情复杂的,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条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程序合法正当,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超越本部门权限范围,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不符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五)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部门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要认真研究,做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经过沟通,法制部门与承办部门对审核意见仍不一致的,报本机关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或提请教育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或由法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请示决定。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一式二份,一份由法制部门留存,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部门入卷归档。第十二条教育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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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第十三条教育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

  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故意不按规定审核、隐瞒

  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擅自审批通过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因预留时间不足而导致法

  制审核无法正常完成或行政执法超过法定期限的。(五)其他违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造成严重

  后果的。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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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人员的条件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进行法制审查。关于初次从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人员的条件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初次从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人员的条件1、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进行法制审查。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工商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

  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2、核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核审完毕,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3、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其他权利。

  4、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5、行政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上述是我整理的内容,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等的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查。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篇八: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某某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某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某某市各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区司法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情况,作为人民政府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政务公开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公示的范围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行政征用的程序、补偿标准等;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由区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三章公示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布;

  (三)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五)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六条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十九条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三)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开的;(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某某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六条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购置、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环节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归集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文字记录

  第十条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

  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

  依“双随机、一公开”程序启动的,随机程序应当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五)抽样取证的情况;(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的情况;(七)证据保全的情况;(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十)听证会的情况;(十一)专家评审的情况;(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的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三)法制审核的情况;(四)集体讨论的情况;(五)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送达的情况;(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应当记录。第三章音像记录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一)执法现场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二十条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由行政执法主体确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使用权限。

  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及监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定事由不宜提供外,行政执法主体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某某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某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区镇级人民政府、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

  第六条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法制审核机构依照各自单位职能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

  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人员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九条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四)社会关注度高的;(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条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扩大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审核规范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审核。第十三条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二)调查取证记录。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一)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二)风险评估报告;(三)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为人民政府的,承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法制审核材料时,还应当附上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二)认定的事实、证据;(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四)执法程序;(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第十八条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机构: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法律依据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的;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承办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具体审核建议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九条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法制审核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九: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范文(通用5篇)

  【篇一】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计划根据省厅对执法人员培训要求和我市依法办《市20xx年政府法制培训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现制订市交通运输局20xx年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计划。一、培训目的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二、培训对象持有部证和省政府执法证的交通运输系统执法人员。三、培训内容四、培训考评和结果运用(一)法制培训综合考评

  各执法单位的培训考评总成绩由本局

  法律

  培训考评成绩和各执法单位法制培训考评成绩组成,分值以百分计,各占50%。

  (二)培训考评结果的运用

  1.根据法制培训综合考评的情况,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2.各执法单位法制培训综合考评成绩纳入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四、培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增强工作责任心,要把做好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工作作为今年一项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制定本单位法制培训工作计划,确保全年法律法规集中培训不少于15天和全体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参培率达100%,认真完成执法人员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任务。

  2.坚持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好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集中培训,同时要求执法人员认真开展自学,确保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80个小时,并形成自学笔记。正确处理工学矛盾,保证学习时间、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自学笔记作为法律培训日常考核重要内容。

  3.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评档案。培训考评档案作为评估各单位法律知识培训情况的依据。

  【篇二】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

  阿勒泰市阿苇滩镇草原执法人员培训计划

  为了使广大草原监理人员尽快熟悉并掌握新《草原法》,提高草原监理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按照上级工作安排,我所计划举办两次规模较大、内容丰富的草原执法人员培训。

  一、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岗位培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认真贯彻“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完善草场管理机制,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草原监理行政执法队伍。

  二、培训的目标和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和岗位培训的目标是使全所草原监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和业务等综合素质明显提高,草原监理行政执法队伍基本达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加强。

  草原监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培训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草原法》和《草原防火条例》有关条款等有关草原监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阿苇滩镇草原监理的特点,确定2022年度培训的目标是:通过学习培训,使执法人员掌握有关涉及草原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运用草原监理行政执法程序、制作标准的执法文书;掌握有关的法规和知

  识,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熟练掌握并运用法规;熟练掌握运用有关政策法规;其他与执法相关需要培训的内容。三、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举办两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努力落实培训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并在每次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的)报上级主管部门。要充分调动草原监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坚持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专项培训与综合培训相结合,书面考核与执法考核相结合,建立高效实用的培训运行机制。公务成绩,并把考试成绩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培训经费,安排相应的学习和培训时间,确保法制和岗位培训落到实处。

  阿勒泰市阿苇滩镇草原监理所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四日阿苇滩镇草原监理所执法人员名单第1期1.马那提草原监理所所长2.马拉提草原监理所监理员3.努尔古丽草原监理所监理员阿苇滩镇草原监理所执法人员名单第2期1.马那提草原监理所所长2.马拉提草原监理所监理员

  3.努尔古丽草原监理所监理员【篇三】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计划与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工作方案汇编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计划根据省厅对执法人员培训要求和我市依法办《市20**年政府法制培训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现制订市交通运输局20**年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计划。一、培训目的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二、培训对象持有部证和省政府执法证的交通运输系统执法人员。三、培训内容四、培训考评和结果运用(一)法制培训综合考评各执法单位的培训考评总成绩由本局法律培训考评成绩和各执法单位法制培训考评成绩组成,分值以百分计,各占50%。(二)培训考评结果的运用1.根据法制培训综合考评的情况,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2.各执法单位法制培训综合考评成绩纳入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四、培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增强工作责任心,要把做好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工作作为今年一项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制定本单位法制培训工作计划,确保全年法律法规集中培训不少于15天和全体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参培率达100%,认真完成执法人员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任务。

  2.坚持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好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集中培训,同时要求执法人员认真开展自学,确保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80个小时,并形成自学笔记。正确处理工学矛盾,保证学习时间、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自学笔记作为法律培训日常考核重要内容。

  3.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评档案。培训考评档案作为评估各单位法律知识培训情况的依据。

  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工作方案

  市交通运输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良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根据上级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篇四】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征费、开展综合

  执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完成专项活动的目标上来,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人员的管理,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明确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安排。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各项措施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严禁简化程序、随意执法,严禁私自放行违章车辆、严禁对欠费车辆以罚代征,发现此类问题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遵守纪律要求,铸树执法形象。交通征费人员、交通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廉洁自律的规定,秉公办事、公正执法,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追究直接负责人、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转变执法理念,落实执法为民。执法人员要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行政执法服务与保障的根本目的,在执法方式上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文明在先,执法在后;宣传在先,检查在后;变事后处罚为事前提醒服务,将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努力实现执法效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六)、做好工作结合,提高工作成效。交通征费部门开展此项活动应与征费业务活动、与规范征费行为、提高征费能力和服务水平紧密结合;各执法单位在活动中应做到执法工作与征费业务工作相结合、整治征管秩序与改善执法环境相结合、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相结合,确保活动成效显著。

  【篇五】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路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长期治理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路政和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预防检测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辽河大桥安全通畅,制定本规定。一、路政执法人员,除要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一)、工作纪律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勒索车主或司机钱物。2、不准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3、不准违反着装规定。4、不准扣留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5不准单独私自处理违规车辆车主或司机,对违规车辆处理须两人以上,做好笔录和各种登记。6、不准放人情车。7、不准酒后执法或处理违规车辆。8、不准使用非财政罚款收据罚款。9、不准挪用、截留罚没款。10、不准擅自离岗、脱岗。11、不准在执勤期间吸烟、打闹、插手、袖手、背手。

  12、不准一人执法。13、不准追赶闯口车辆。(二)劳动纪律1、不准旷工。2、不准酒后上岗。3、不准在岗上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4、不准迟到、早退。5、不准岗上干私活、看刊物。6、不准在工作岗位使用污秽语言,必须使用文明用语。7、不准擅自离岗。8、不准在检测亭内吃零食和聚集谈玩。9、不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10、不准随便顶岗、替岗。(三)组织纪律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令则行,无令则止。2、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规定标志和证件上岗执法,做到着装整洁、文明服务。3、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各项活动。4、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

  5、不得着制式服装参加非本单位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6、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检测站有关事宜。7、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对工作或领导有意见,允许向上级领导、部门提出,但不准私下议论,搞自由主义。8、严格执行检测站关于端正行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9、检测站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二、路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一)、检测站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1、爱岗敬业,尽职尽责。2、遵章守纪,廉洁奉公。3、秉公办事,不徇私情。4、文明服务,优质高效。5、业务精湛,安全畅通。6、讲究卫生,着装整齐。7、团结协作,争先创优。8、见义勇为,奉献社会。(二)、检测站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安全畅通。三、路政执法人员执法规则

  1、执行公务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2、拦截车辆时要正确运用手势。3、在处罚车辆扣证、终止车辆运行时,必须开扣留证,写清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4、对超载车辆处罚时,至少要两人以上实行处罚,并做好各种登记、笔录,双方签字。5、对超载车辆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严禁乱罚款。6、所扣证件、检测记录、各种登记必须在交班一小时内上交站领导,并做好汇总登记。7、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不接受车主、司机的宴请和财物。8、执法人员要庄重严肃、说话和气、廉洁奉公,以事实为依据,不准超越执法工作职权范围,随意扣证、罚款或终止车辆运行。9、坚持在执法区域内执法,,严格对重载车辆进行检测,实行一车一杆制。对超限车辆要通过手动信号劝返放行,对客运车辆、礼宾车队等腰随时抬杆放行,避免发生认为堵车情况。10、维护作业区的交通秩序,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对不主动接受监测,强行通过闯口的车辆进行有效的堵截,不准擅自离岗、脱岗。1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不到岗,在岗人员不得离岗;交接班由队长负责,履行交接手续,并做好登记。四、考勤管理

  1、检测站员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2、病假须交病假条,并扣罚当班次工资。3、事假一般不予准假,准假后扣当班次工资。4、婚丧假按有关政策执行。五、安全管理1、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技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2、学习检测站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杜绝违规操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否则,后果自负。3、检测仪器要实行定期检修,防止漏电、短路而引起的灾害。4、当设备操作不当被损坏时,责任人要进行赔偿,特别严重的,当事人要负法律责任。5、室内离人要切断电源、火源,做到人走灯灭,人走火灭。

篇十: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司法局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培训范围是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所有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分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第三条培训应当坚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第四条培训工作由县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县司法局办公室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机构按照法制审核要求积极配合实施。第五条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三)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四)《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五)依法行政相关内容。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政策法规科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制调整用于学习培训的法律法规材料。第六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第七条培训类别分为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

  (一)任职培训。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政府法制部门或县司法局组织的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取得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除政府法制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可不经过培训直接承担法制审核工作。(二)岗位培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岗位培训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本制度由县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武强县司法局

篇十一: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P>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

  序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点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

  体办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X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X泽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X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三定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有关情况和委托执法协

  议,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县政府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统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5.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县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托X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将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监督;

  结合执法证件年审工作,实行行政执法动态管理,建立行政执法退出机制。

  6.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步骤和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7.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行政执法权力和部门责任,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8.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X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执法标识,主动出示有效行政

  执法证件。9.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政务服

  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工作职责,工作人员要佩戴胸牌,要公示窗口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10.做好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公布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X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制定或完善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等,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

  2.规范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X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X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参照《X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制定本部门执法文书标准文本和电子信息格式,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及时将执法证据、材料归档建卷。加快建设行政执法办案系统,保留行政执法文书电子文本,提高执法文

  书和执法案卷信息化水平。3.推行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政

  执法工作实际,根据《X省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明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和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利用音像记录设备,对相关执法过程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4.加快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快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的应用建设,要结合已有的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积极探索音像记录即时上传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网络同步管理。

  5.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结果运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1.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X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或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法制审核的主体、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2.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人员配备。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要认真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4.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审核内容,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内容。

  5.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全面系统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二、工作步骤(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12月中旬)。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12月20日前制定具体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部署推行三项制度。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2月中旬—12月下旬)。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对所属部门三项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市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主动对接,制定各自的工作制度、清单、流程图、服务指南,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本系统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县政府将组织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组织领导(一)加强统筹协调。推行三项制度要与“放管服”改革、“双随机、一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权力责任清单、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统筹协调推进三项制度。

  (二)鼓励探索创新。推行三项制度要与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相结合,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形成不同区域、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加强领导督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推进三项制度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县政府将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制度,加强调度指导,适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三项制度推行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法制办要对各部门推进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各部门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政府。

篇十二: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P>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铎2016年9月5日

  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参与审核。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印发本系统参照执行,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市州、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也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办机构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三)相关证据材料;(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法制机构复审一次。经复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十三: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P>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摘要:作出重执法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或者审核通不得作出定,要针对不行政执法行明确具体审核容重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要根据重执法定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规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全程记录制重执法定法制审核制工作方案、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单位要依法及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程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事前公开执法单位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公开”监管等工作门户和办事厅、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规事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格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做告知说明工作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3推动事公开探行政执法定公开围、容、方式、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情况及处结要及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统公示平台确定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通

  .

  二、执法全程记录制执法单位应当通、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规记录要把行政执法作全程记录基形式根据执法行种类、性质、流程等规执法制作推行执法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和案卷完整准确便监督管理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随机抽、调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行政执法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由、生命健康、重财产权益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3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利用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动化系统建设探成低、效、易保存、不能删改记录方式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程记录信息案卷评、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作用三、重执法定法制审核制作出重执法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或者审核通不得作出定落实审核主体执法单位法制机构责单位法制审核工作执法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相适应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能力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法制审核工作作用确定审核围要结合行政执法行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重执法定围探建立重执法定目录清单制

  .

  有条件执法单位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所有执法定进行法制审核3明确审核容要针对不行政执法行明确具体审核容重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重执法定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规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

篇十四: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P>  吉林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执法机构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吉林市水利局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局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组(简称法制审核组)由局政法处及1-2名具有办案经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局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组成。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单位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四条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对公民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四)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拟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二)拟作出代履行(强行拆除)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适用听证的;(二)通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第七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第八条执法机构在执法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形的案件在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前应当报局法制审核组进行审核。第九条执法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拟定稿;(三)相关证据资料;(四)经特殊环节(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等)审查的相关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执法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情况;(五)特殊环节(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等)的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一条局法制审核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合法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二条局法制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可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案件经办人员进行调查,案件经办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十三条局法制审核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四条执法机构在局法制审核组审核通过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负责审核的局法制审核组组成人员列席会议,根据局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篇十五: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P>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一、报送提请审核

  重大执法决定,执法单位报送法规科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核报告;(二)行政执法案件材料;(三)其他有关材料。

  审核报告主要包括基本事实、适用依据情况、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执法单位送审材料齐全的,法规科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执法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重点审核内容法规科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亮证执法情况;(三)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四)行政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五)程序是否合法;(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1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法规科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

  况。三、出具审核意见

  法规科审核后,应当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认为属于本局执法权限,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适用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

  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裁量适

  用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

  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局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

  审核意见。

  法规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3

  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法规科、执法单位各留存一份。

  四、处理审核异议

  执法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规科申请复审,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

  审,执法单位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

  四、审核材料归档法规科应当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五、严格责任追究不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法依纪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从重追责。

  3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提请审核

  应提交材料:1.审核报告;2.行政执法案件材料;3.其他有关材料。

  审核

  重点审核:1.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2.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亮证执法情

  况;3.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4.行政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5.程

  序是否合法;6.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出具审核意见

  法规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处理审核异议

  执法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规科申请复审,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审,执法单位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审核材料归档

  法规科应当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属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表》由执法人员统一装入卷宗。

  《案件

  4

  重大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报告

  (格式)局政策法规科:

  根据市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现将本单位对XX拟作出的XX决定,送你科法制审核。

  附件:1、审核报告;2、行政执法案件材料;3、其他有关材料。

  XXX单位年月日

  5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

  案由(事由)送审部门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种类执法人员

  送审时间性

  质决定内容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执法证号

  □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执法权限;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准确;

  法制审查内容

  □行使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注:对符合要求的,在对应的方框内划“√”,任意一项未划“√”的,不得审查通过。

  6

  法制审核意见(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备注:属于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总局统一制定的《案件审核表》。

  7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格式)

  关于XX案(事由)的法制审核意见

  XXX:经对XX案(事由)进行法制审核,意见如下:一、执法权限方面;二、执法人员资格方面、亮证执法等方面;三、案件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三、行政裁量权适用方面;四、程序方面;五、文书规范方面;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方面。⋯⋯综上,(同意、纠正、移送的具体意见)

  市局政策法规科

  8

  年月日

  9

篇十六: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P>  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8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9〕第8号)《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9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9年10月22日

  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确定标准。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称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主要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参与审核。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和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定期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省和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立本系统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

  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二)执法决定代拟稿;(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

  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机关实际,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法制审核的具体期限,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第十五条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4.事实认定清楚;5.证据合法充分;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8.程序合法;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3.事实认定不清;4.主要证据不足;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未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执法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十七: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P>  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一、为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1、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5、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6、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三、学习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培、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四、新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由市法制办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五、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及

  时组织学习。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终岗位考核,与奖惩挂钩。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七、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八、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十八: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P>  Insteadofwaitingforotherstoloveyou,itisbettertoloveyourselfandtreatyourselfbetter,becauseyourlifeisnotlong,andbebettertothepeoplearoundyou,becauseyoumaynotbeabletomeetyouinthenextlife.(页

  眉可删)

  法制工作自查报告范例3篇

  法制工作自查报告范例1

  根据你办《关于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督查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对照督查内容,实事求是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现将我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属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项。按照《____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____市档案局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试点事项、试点任务,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审核工作小组,并由秘书科具体负责实施法制审核工作,在档案系统内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档案法制体系,为我市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

  同时,确立了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等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建立了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热门思想汇报明确了具体审核的内容及审核标准,细化了审核程序,制作了清晰、详实、严密的审核工作流程图。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我局严格按照《____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积极配合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工作,使档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有了初步的进展,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是健全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审核机构、协调领导小组和审核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二是全面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档案法》、《____省档案条例》,全市档案系统今年共开展专项档案行政执法检查7次,检查单位100多个,并结合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企业规范化、机关档案规范化等具体工作,依法对全市相关立档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县区档案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处理。对立档单位的档案管理、保护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出问题的单位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程序,加强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监督功能,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没有专业的法律职业资格人员;

  二是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不断完善。同时,建议市法制办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法规的运用能力。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意见建议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水平,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结合档案工作实际,积极稳妥推进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二)建立法制审核和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加强法制培训教育,学习和借鉴试点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审核制度、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不断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工作自查报告范例2

  根据涵委保办〔__〕2号文件通知要求,我单位对“__”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了由工会主席为组长,副主席陈丽琴为副组长,办公室负责人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__”保密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形成了上下联动、责任到人的分工作协作机制,保证了“__”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__”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并能在实行中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实施。“__”保密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定期研究、检查落实“__”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强化学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我单位通过各种教育形式,普及保密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了领导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首先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加强日常学习;我单位组织订阅《保密工作》杂志,并在干部职工中加强传阅,充分发挥《保密杂志》的宣传作用;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转发文件要求各部室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保密意识。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并能够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工作、生活中去,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完善体制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在“__”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我单位结合工会工作实际,认真履行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建立健全保密工作相关制度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建立了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及民主决策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日臻完善。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虽然我单位对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集中学习和培训,但是保密法制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大、范围还不够宽,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在系统学习和深入理解上还有所欠缺。今后,要继续坚持深入学习和实践各种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全体干部职工遵守、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使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促进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篇十九:法制审核人员与执法人员

P>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三)行政强制类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及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八条对本制度第七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机构(单位)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机构的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机构(单位)。承办机构(单位)应当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法的专职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下(含本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可以由专职执法机构内设的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承办机构(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三)经分管承办机构(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五)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交。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决定事项简要情况;(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拟作出决定意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经承办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提交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二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正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交承办机构(单位)。承办

  机构(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实施网上办案后,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的,不再单独出具

  书面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机构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单位)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并由法制机构和承办机构(单位)共同研究;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审核裁定。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承办机构(单位)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探索本系统法制审核人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工作机制,实现法制审核人才资源共享。第十九条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法制审核工作水平。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各承办机构(单位)自行负责。

  未按本规定上报法制机构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单位)负责。

  各承办机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附件:1.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检查信息公示表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附件1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地址任务来源执法依据所属行业检查单位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

  采取的处理措施及裁量

  依据

  救济权告知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拟决定事项名称

  基本情况

  决定建议

  法律依据

  承办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申请单位

  承办人

  申请日期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

  拟决定事项名称

  送审机构送审时间审核人员签名

  法律顾问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法制机构意见

  分管法制机构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内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应急法审〔〕号

  :

  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有关规定,经法制机构对你机构(单位)提交

  的

  进行法制审核,提出以下

  审查意见:

  1.

  2.

  3.

  4.

  5.

  法制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法制机构备案,一份交案件承办机构(单位)。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编辑文案使用,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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