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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14篇

时间:2022-11-16 12:40:04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14篇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增资流程范文(通用5篇)  【篇一】国有企业增资流程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流程图●审计和资产评估拟改制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14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14篇

篇一: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增资流程范文(通用5篇)

  【篇一】国有企业增资流程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流程图●审计和资产评估拟改制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对核损后的存量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认国有资产价值量。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进行。●制定方案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方案报批★《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信息公示

  ★转让方持上述材料到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填报《出让意向登记表》、《公告登记表》,签订《转让委托合同》;

  ★产权交易中心将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网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根据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结果,合理选择拍卖、招投标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改制审批经公告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报政府部门批准。●转变职工身份和资产处置★凭政府批准文件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国有身份的退出,签订国有身份退出协议,落实补偿金及相关事宜;★凭政府批准文件和劳动部门的职工国有身份退出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交易鉴证★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签订转让合同;★在产权交易中心监督下进行资产交割和价款结算,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割单;一、企业上市前准备阶段1、首先企业必须是股份制企业,不是股份制企业的需要进行企业股份改造,符合国家股份制企业的要求,这是企业

  上市的基本条件。2、进行上市咨询,聘请上市中介专业机构对企业考察,确认企业是否符合上市的条件。3、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准备企业上市必备的各种证明或文字材料。4、聘请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核所准备的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要求。5、请保荐机构或财经攻关机构与相关的国家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修改不符合相关机构要求的文件。6、上报材料经国家主管上市机构进行审批。7、进行招股说明。8、挂牌销售股票和上市流通。二、附公司上市必经流程:1、股份改制(2—3个月):发起人、剥离重组、三年业绩、验资注册、资产评估。2、上市辅导(12个月):三会制度、业务结构、四期报告、授课辅导、辅导验收。3、发行材料制作(1—3个月):招股说明书、券商推荐报告、证券发行推荐书、证券上市推荐书、项目可研报告、定价分析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4、券商内核(1—2周):现场调研、问题及整改、内核核对表、内核意见。5、保荐机构推荐(1—3个月):预审沟通、反馈意见及整改、上会安排、发行批文。6、发审会(1—2周):上会沟通、材料分审、上会讨论、表决通过。7、发行准备(1—4周):预路演、估值分析报告、推介材料策划。8、发行实施(1—4周):刊登招股书、路演推介、询价定价、股票发售。9、上市流通(1—3周):划款验资、变更登记、推荐上市、首日挂牌。10、持续督导(2—3年):定期联络、信息披露、后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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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国有企业党建论文国有企业论文

  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路径

  [摘要]本文论述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难点及提高国企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路径。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

  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是中共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为新时期党建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将这些新任务、新要求完整的体现在国有企业中,

  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深刻理解和认识,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内涵

  党的建设就是一个政党的存在与发展的框架和向着目标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它包括指导思想、路线、队伍、组织、制度、作风和反腐倡廉等一系列制度的安排和工作安排。科学化就是遵循自然界,人类思维等发展的各项规律形成的系统化体系。科学化水平就是认知和遵循运用这些规律所形成知识体系的完善程度。

  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运用党建科学化这个知识体系的具体检验和论证,是党建科学化这个理论转化成现实的程度。因此,它突出强调完成党建各项任务的手段和方法先进性,人本性,有效性。所谓先进性就是完成党建工作的手段方法具有前瞻性代表性和创新的动力系统;所谓人本性就是以党员为本,遵循人性规律。只有符合人性的党内人,才是完成党的任务的常态人,以党员为本,遵循人性规律才有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有先进的手段和方法的产生;所谓有效性,就是完成党建工作的手段和方法在实践中取得成本小于收益,即政党的正面形象得到提升,负面形象下降的效果。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党建工作科学化在经济组织中的体现,是在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的能力展现,是在遵循经济组织自身运行规律的前提下,完成党建各项任务的手段和方法的先进性,人本性和有效性的体现。

  二、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难点

  企业党组织是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的主体,在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时面临很多难题:

  首先,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提升与经济组织的需求。目前在国有企业中设立党组织是有制度依据的,明确了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是上方宝剑,但不等于国有企业内在的有这个需求,这取决于党组织能为企业提供什么。即这个政治核心作用能解决国企的哪方面问题。

  其次,党建工作如何融入国企中去。如果说党组织是企业所需要的,那它一定是国企这个经济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国企提出将党组织融入企业中心做工作,进入企业管理起作用,可是执行起来仍然面临两难境地:一是偏行政弱党务,有人管这一行为叫“越位”。二是偏党务弱行政。有人管这叫经济组织中的“缺位”

  再次,国企党组织自身建设缺乏独特性。目前国企党组织在自身建设上还用的是条块分割式的方式,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与政府中党组织建设一个模式。可是国有企业当下基本上都使用了流水线似的生产方式以及超事业部制的组织架构。这个和政府的组织架构完全不同,而国企的党组织在架构上和自身建设上还是老模式,没有跟上国企组织架构和生产流程变化的实际,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难免会出现两层皮现象。

  三、提高国企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路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打破传统观念,必须打破党建工作旧模式,建议用将党建分宏观和微观分开,宏观抓五大建设。微观可以结合国企生产和工作流程将五大建设融入其中。因此本人认为从工作流程入手,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是有效途经。

  那么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流程是什么样的呢?一般而然是从党的工作任务的承接开始,经过认真学习领会,寻找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方法,展开日常监督管理到最后严格考核奖惩与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效果这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协调,才能提升党建工作的的科学化水平。换句话说,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就是做实、做好这几个环节。

  首先,党建工作的承接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信号灯”环节,这个“信号灯”向国企党员和群众发出了怎样的信号,决定了国企党建工作的兴与衰。建议国企各级党委把承接的事项按照公开程度进行分类,按照施用对象进行分类,以便定期选择合适的载体向广大党员公开;将承接环节制度化,使承接权责明确,便于监督。

  第三,党建工作方法手段创新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第三个环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高低一个重量的指标就是采取的措施和方法是否科学,是否被普通党员和职工接受,是否真正反映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个环节就如同司机的“驾驶技术”。驾驶技术不过关,仍然会犯规,闯红灯,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将创新的涌现与领导权威和谐共处。也就是说“驾驶技术”要理论与实践结合,要孰能生巧。

  第四,党建工作的考核奖惩流程是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第四个环节。党在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中的形象不是靠几个大事就可以长久树立的,是要由经常性的活动来体现的,这其中包括开展“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开展党支部“达标创先”活动,必须坚持的“三会一课”活动,开展形式各异的党员建功立业主题实践活动和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等活动以及做活思想政治工作。形成了从基层党委班子到支部到党员全覆盖的管理活动系统。承接第三个流程的职业规划措施,做好每名职工的在企业发展诉求的解决方案,在开展各项建功立业主题实践活动之前,研究如何将党员

  的被参与变成自我激励,解决少部分党员获益,大部分党员观看的局面,同时要避免两个极端出现,一是降低标准,迎合多数,这不利于鼓励向上;二是以几个优秀为标准,让大多数看不到希望,这也不利于整体水平上升。

  最后,在党建工作流程的最后环节-奖惩环节上要解决严惩问题,也就是严肃惩罚机制。目前,我们在对待党员考核的严肃性还不够,尤其对不合格党员,我们基本上看不到考核不合格的现象,如果说我们现有的党员都是合格的,那么我们的某些单位在年末总结的时候,还有“不合格”党员的提法,这就矛盾了。对那些没有大错误发生,但也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以及丧失党性的党员要及时清退,使党员队伍进出机制更完善。

  总之,尽管从党建工作的流程这一角度试图揭开党建工作科学化真实水平是一种创新尝试,但也希望以后有不断完善的机会。

  【篇三】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领导小组,在改制小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2、同时由改制小组领导企业各部门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清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企业实际人员和岗位设置等信息。

  3、改制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对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把握,选址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编制改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形成初步决议。

  1、改制领导小组对改制形成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3、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改制申请阶段(一)主要工作1、在领导小组决议的基础上,开始着手提出改制申请(即改制立项申请)。2、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下发批复文件。1、企业改制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经营、人员情况等)、改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体初步设想等。2、近三年来相应的财务资金情况说明(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改制领导小组对申请改制事项形成的决议文件。4、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5、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阶段

  (一)主要工作

  1、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

  2、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对清产核资结果出具承诺书。

  3、国有企业改制,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按相应程序核销或划转。

  4、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专项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范围。

  1、财务审计专项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

  四、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

  (一)主要工作

  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核实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明确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等具体内容。

  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3、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或由其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4、征求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5、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改制方案。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7)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和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2、改制方案的附件(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5)公司章程草案。(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9)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五、实施改制方案阶段(一)主要工作1、投资人认缴注册资本,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2、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等,如果设立国有独资应遵循相应的规定。3、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办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事项。6、与职工签订有关安置、补偿的相关协议等,调整职工劳动关系。7、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成立新公司。

  1、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相关决议文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或者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2、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等(包括续签、安置、补偿协议等)。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5、原投资主体批准的改制方案。6、拟改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9、《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0、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文件11、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重大项目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1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3、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14、公司住所证明1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篇四】国有企业增资流程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审批流程图事项编码:010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行为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上报办理部门:邹城市国资办办理地点:企业发展科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不予批准返回申请人【篇五】国有企业增资流程

篇二: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22修订)》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

  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

  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

  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十六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七条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二十八条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指引

  (一)出让人的主体资格

  说明出让人是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标的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说明标的公司是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三)出让产权的基本情况说明标的公司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出让人取得产权的依据、出让产权的数量、比例及权属是否清晰等情况。(四)产权转让方案说明产权转让方案中转让条件、标的公司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主要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五)产权转让的批准说明本次产权转让应获得哪些机构或部门的批准,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七)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八)结论意见《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国有产权所涉及的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三)转让标的企业的章程或合资合同是否限制股权的转让;(四)拟转让的产权是否存在担保或司法保全,是否有第三人对其主张权利;(五)现行法律法规是否限制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六)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对股权转让的决议情况;

  (七)持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是否已经作出关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议,法律法规和该企业章程是否限制其转让有关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

  (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是否合法,其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九)《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是否应当审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债权金融机构同意转让国有产权的意见呢?应当视情况而定。谁应当审读法律意见书谁应当审读法律意见书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决定或者批准转让行为的决策机构应当审读法律意见书。因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具有法律风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具有法律专业性。引进法律服务机构,有助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分散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审读法律意见书。审读的主要内容包括:1、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是否依法设立,目前是否合法存续;2、拟转让的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可以转让;3、转让方是否有权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4、产权转让方案是否合法。5、法律意见书对上述问题是否发表了明确肯定的意见。

  6、律师是否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陈述了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合法的意见。

  如果法律意见书具备以上内容,就可以认为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已经不存在法律风险。如果法律风险发生了,责任也不在产权交易机构。

  (三)意向受让方应该审读法律意见书。无论意向受让方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首先考虑此次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合法,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意向受让方提供法律意见书。

篇三: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制度在国企投融资项目的应用及影响

  贾国栋

  法律意见书制度,是一项为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而实施的重要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由法律顾问针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企业管理层或者国资委决策的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山东省国资委根据以上文件,在总结国资委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涉及重大投融资等事项时,应当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作为企业管理层或国资委决策的依据。该《意见》内容全面系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投融资法业务的律师,则更习惯于从自己所熟悉的投融资的专业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解读。一、重大投融资项目的主要类型及其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重大投融资项目具有多样性,不同类型的投融资形式往往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这就要求法律意见书的出具者,必须对投融资领域的法律规定具有全面细致的把握。根据笔者的经验,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四大类型:1、企业通过国内外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项目。该类项目主要包括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发行短期融资券以及参与资产证券化票券融资等,主要适用的法律规定包括《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关于企业境内外融资的一系列具体规定。该类项目在操作中所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企业是否符合发行股票、债券、短期融资券及资产证券化票据的实质性要件;发行上述证券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以及企业作为发行主体或者参与者在证券发行后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等,法律意见书应主要围绕以上法律问题进行调查论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类项目在证监会或人民银行审查核准或备案过程中,也要求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核准或者备案依据,该类法律意见书主要是作为证监会或人民银行核准或者备案的依据,与本文的法律意见书不同,本文的法律意见书是国有企业在做出是否从事上述融资项目之前,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作为决策者决策依据,两类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目的和阶段是不同的。2、企业通过引进外资或战略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的项目。该类项目既包括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开展增资扩股,也包括与外资或者战略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新企业等多种形式,主要适用的法律规定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以及外经贸、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资管理的一系列具体规定。该类项目在操作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股权结构变化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所采取的交易方式以及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严密,是否存在重大交易风险;项目合作方的资产情况、资质背景、财务状况、知识产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投资项目及合资合作应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以及合资合作是否会对国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生影响等,为该类项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重点围绕以上法律问题展开。3、国有企业自行主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类项目可能以国有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也可能以国有企业设立新公司的名义进行;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涉及土地、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该类项目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以及外部核准、备案程序;项目的技术及环保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否合法;项目的用地手续是否合法或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涉及到特定产品或者行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取得程序及条件;项目公司的成立以及运作是否合法等。

  4、企业开展跨地域或行业的收购或参股行为。该类项目包括对其他企业进行整体收购、控股权收购或者部分参股的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等。该类项目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被收购或参股企业资产情况、资质背景、财务状况、知识产权、劳动人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基本状况及合法性状态;收购交易模式以及收购协议文件是否对收购方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被收购或参股企业是否存在不确定的债务风险以及被收购企业当地的法律及政策对收购的影响;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决策、审计评估以及审批或核准程序等。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所有类型的投融资项目都会涉及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这方面的规定几乎是从事任何投融资活动都必须遵循的。二、对国企重大投融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要求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在于为决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决策依据,这一目的决定了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应尽可能地包涵所有可能影响决策的信息,包括有关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等。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附件对法律意见书所应论证的事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列举。笔者认为,在具体撰写内容上,法律意见书应根据投融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不同而有所侧重;重大投融资项目,这一范围应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其所监管企业的规模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应以尽职调查为基础,出具者应充分掌握投融资项目的有关事实,并随时就项目进展提出专业意见,保证项目进展的合法性,最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依据充分、分析透彻、格式规范、表述准确、结论明确。三、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意义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的风险突出表现为企业的投融资风险,相较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往往更具有从事重大投融资活动的实力和冲动。而实践证明,多数国有企业的亏损往往是从一两次重大投融资活动失败所导致的一蹶不振开始的。因此,重大投融资活动的成败与否对国有企业的持续稳定经营具有重大影响,建立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对保证国有企业的稳定良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法律风险的防范则是风险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融资活动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并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投融资活动在法律上表现出相当的复杂性,非法律专业的人士往往很难对其法律风险做出准确全面的判断和应对。在这种背景下,由法律专业人士对重大投融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企业管理者或者国资委决策的依据,有利于提高投融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降低法律风险,为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重大投融资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则对重大投融资项目中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将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正式制度化为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的重要内容。总之,律师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是写好法律意见书的关键;勤勉尽责、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则是写好法律意见书的保证。法律意见书作为一项制度的推行,也必将实质性地提高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水平。(作者系本所投资法一部副主任、资深律师。)

篇四: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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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起草指引

  〔标准合同模板整理版〕

  甲方:XXX个人或公司乙方:XXX个人或公司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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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起草指引

  法律意见书起草指引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

  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

  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据此向当事人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

  面法律文件

  本所团队非诉业务常用的国企股权比例变动、对外投资、产权转让等

  涉及国有权益变动事项中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需注意:

  一、注意法律意见书涉及主体的特殊背景。

  国有企业涉及的股权比例变动、对外投资、产权转让所需的法律意见

  书均有所区别,涉及具体项目时需注意明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及

  依据。

  相应的直接依据主要有《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七条、《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等

  等。

  二、法律意见书结构

  〔一〕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文件编号,标题一般采用〞××律师事务所关于××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形式,编号可以采用本所编号规那么。

  〔二〕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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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文部分一般应包括引言、正文。1.引言一般包括五部分内容:〔1〕第一部分是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委托关系表述从而说明律师具有出具该法律意见书的合法身份。〔2〕第二部分是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法律依据。〔3〕第三部分是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须是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如下材料:依法调查取得的文件;委托人或其他相关主体提供并证明其来源真实、合法的文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的谈话记录;其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应当对证据材料来源进行说明。〔4〕第四部分是律师声明事项。对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过程中受到条件或资料等局限,以致可能影响法律意见的全面性或准确性的,律师应当作出相应的声明。2.正文在法律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律师应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针对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就其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分别进行表述。正文内容具体如何写,要根据法律意见书具体阐述的法律问题决定。以国企增资扩股的法律意见书为例,根据具体情况,正文大体包含主体资格、增资扩股程序、后续事项、结论意见四部分。〔三〕结尾结尾供法律意见书的签署之用,应当说明法律意见书的文本份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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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由经办律师加盖人名章〔或采用打印律师姓名加律师签字的形式〕,并注明出具日期。〔四〕附件法律意见书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称,并编好顺序。三、制作法律意见书的本卷须知〔一〕与客户的充分沟通,清楚了解客户需要,认真对待客户要求,同时,注意梳理客户的非正常要求,并提前及时提供所需材料清单,尽可能给足客户充分的准备期限,这也是给自己预留工作准备期。〔二〕制作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调查工作,针对所分析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根据法律依据向客户提供可行的操作或补救方案。我们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正确处理法律和法规的效力冲突等问题,使用司法解释或法理以及规范性政策性文件作为依据时,应当作出适当说明。〔三〕同时,对待客户提交的任何文件材料均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严格、仔细检查文件,辨别文件是否齐全、合法,不因自己的原因导致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出现瑕疵。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客户出具《委托方承诺》,一般可以包括如下内容:承诺所依据的法律服务委托关系;向律师提供材料的截止时间,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一致的;提供给律师的材料是真实、准确且完整的;有关人员就相关事项的说明属实;不干预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等。〔四〕合理安排好表达内容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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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流、沟通的邮件、回复以及工作底稿及收集的材料等需妥善保管。注意防范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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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Lastrevisionon21December2020

  天

  津

  *

  *

  事

  务

  所

  关于**有限公司拟向**有限公司现金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文号

  致:**有限公司

  天津**事务所依据本所与**(下称:**)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下称:本律师)就**拟向**(下称:**)现金增资之事宜(下称:本次增资),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执业许可证及本律师执业证书附后)。

  一、本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5、《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津国资法规〔2014〕82号)及修改。

  二、本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产权登记表》;3、**章程及章程修正案;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5、**的《变动企业产权登记信息表》;16、文件真实性承诺。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依据前述有关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

  2、本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及**的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增资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的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4、**已向本律师保证,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实资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向**增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明示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及本所律师均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增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故,本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渤海国资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增资的各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本律师审查:1、**的基本情况主体情况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2、**的基本情况主体情况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本律师认为,本次增资涉及的**与**均具有法人资格,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应当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具有实施本次国有股权转让的实体权利。二、标的公司历次增资及股东持股情况1、公司设立及股东实际出资情况**成立于2003年12月03日,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根据《验资报告书》显示,截至2003年12月2日,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部缴存到位。2、本次增资以现金方式向**增资亿元,**注册资本从亿元人民币增至亿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股东股权比例为100%。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注册资本全部缴存到位;因**为**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不对钢投公司进行审计、评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三、本次增资的批准程序标的公司通过了《董事会及经理联合办公会决议》,一致同意:

  股东《董事会决议》:其他批准程序。

  本律师认为,上述程序符合《公司法》、**的《章程》相关规定;上述决议、请示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增资待取得**的批准后,**方能履行实际出资手续,并完成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手续。

  四、关于《增资方案》的审查

  本律师对《增资方案》主要审查了如下内容:公司简介、增资的原因和目的、增资方式和股权结构变化、增资用途、增资步骤、其他事项等。

  本律师认为,该方案对**的简介与本律师查证的相关资料相符;对本次增资的原因和目的描述客观;增资方式和股权结构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增资用途明确、清楚,增资步骤可行,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和**是依法存续的法人单位,具备实施本次增资的主体资格;**注册资本全部缴存到位,**持有**100%股权;本次增资不对**进行审计、评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合法;《增资方案》描述的基本情况真实、清楚,内容全面、客观,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本次增资待取得**的批准后,**方能履行实际出资手续,并完成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手续,本次增资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天津**事务所

  承办律师:

  年月日

篇六: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增资是否进场交易(精选3篇)

  第1篇:国有企业增资是否进场交易

  我市国有企业房产租赁权首度入场转让交易

  --温岭市影视城部分房屋(原海天假日酒店)成功招租

  1月12日下午,温岭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内人头攒动,座无虚席,温岭市影视城部分房屋(原海天假日酒店)租赁权拍卖活动在这里举行,经过13家投标单位(个人)的多轮紧张角逐,最后以每年7030753.12元价格竞标成功,这也是我市国有企业大型经营性房产租赁权首度入场转让交易,受到了招投标各方、监督单位好评,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房屋地处市区中心位置,西接温岭老城区,北邻在建的新城区,东临城区主干道中华路,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达15835.48平方米,连同房屋一起出租的还有部分附属设施设备,租赁期限为10年,在设置保留价的基础上采用增价竞拍的方式来确定中标人,最终12号竞标人以37元/㎡价格胜出,较之以前的8元/㎡的租金翻了两番多。

  该项目首度成功入场竞标交易为我市国有资产租赁权招投标提供了样板。据市审计局最近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79个行政事业单位共有可出租房屋建筑面积216863平方米,占调查房屋面积的7.09%,2022年房租收入共计3984万元,平均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仅为15.3元,远远低于此次竞标价。虽然我市在2007年出台了市政府94号令《温岭市国有产权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国有产权的有偿租赁应进入招投标统一平台,但由于种种原因,应进未进现象尤为突出,导致了国有资产收益减少。通

  过这次竞标,为今后我市质优量大的国有房屋资产的租赁收益奠定一个良好的开端。

  该项目入场转让交易也标志着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领域有了一个新的业务拓展。市招投交易中心自2004年成立以来,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已完成109宗国有产权交易,累计成交额4.25亿元,平均每宗资产增益率达到21.24%,在业界获得了良好的口碑。传统产权交易往往是对可以直接界定的有形资产交易,而对象租赁权这样的无形的附属资产转让交易缺乏操作范例,有了这次成功招标活动后,在社会各界的认可下,今后类似这样的竞标活动,伴随着转让交易制度更加完备,进入场内交易的必将越来越多,越来越红火。

  第2篇:国有企业增资是否进场交易

  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是否重新计算

  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是否重新计算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应当连续计算。除去买断工龄的特殊情况,国有企业改制工龄计算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意见》规定,固定工与改制工工龄连续计算。具体如下所述:原国有企业员工改制后到新单位工龄计算问题,有以下法规和行政规定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计发

  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

  分之百。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综上所述,我整理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国有企业改制后工龄应当连续计算。除去买断工龄的特殊情况,国有企业改制工龄计算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意见》规定,固定工与改制工工龄连续计算。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第3篇:国有企业增资是否进场交易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操作流程(参考)

  根据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04年11月2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审批程序(试行)》规定、2005-08-06开始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06-12-31开始实施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按照该办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产权市场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

  其基本工作程序为:制订改制方案—申报改制方案—审查改制方案—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批复改制方案-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文件-资产处置方案申报—资产处置方案批复—进场挂牌披露-公开征集-拍卖或招投标-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取得交易凭证-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工商变更登记。

  一、制订改制方案

  1、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方案(必须经企业内部决策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总体思路、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改制后的发展规划等内容。

  2、国资局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制方案由国资局制订,也可由国资局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

  其他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和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全部退出国有资本的,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改制方案,也可委托企业或中介机构按照确定的产权改制形式制订方案。

  二、申报改制方案

  国资局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制方案直接向国资局申报,经国资局审核后,向市政府申报。其他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政府申报。

  三、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

  企业改制方案经国资局(或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后,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改制方案的审议情况、对职工安置方案表决形成的决议以及会议主持人、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人数等有关材料应作为改制方案的附件报市政府审查。

  针对公示期间和“两会”中职工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改制方案。

  四、批复改制方案

  市政府研究通过后,下文批复企业改制方案。

  五、清产核资

  1、企业改制方案批复后,向国资局提出清产核资申请,国资局按规定批复并指导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转让方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2、转让方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资局报送清产核资结果。

  5、改制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1、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对法人代表进行离任审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能由一家中介机构承担,须由两家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2、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3、审计、评估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日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七、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文件

  国资局监管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直接报国资局核准;其他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经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局核准。国资委如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有较大异议,可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查。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要按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局审核批准,市国资局提出核销资产损失的移交意见。

  职工安置方案须经劳动部门审查,企业拖欠职工费用、欠缴的社会保障费用、各种预留费用和经济补偿金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国有企业涉及用地规划调整、土地资产转让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应由审计局提出企业法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国有改制企业同金融部门协商,提出对金融债务的处置意见。

  八、资产处置方案申报

  国资局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界定,明确国有企业改制资产的范围对净资产进行调整、剥离,确定进行产权进场交易的底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报市政府研究通过。

  九、产权处置方案批复

  市政府召开市长常务会,研究通过相关产权交易方案,确定交易产权挂牌价格。

  十、进场挂牌披露

  资产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原则上都要将国有企业产权纳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律师事务所要对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及相关程序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一是对出让标的企业主体资格发表意见,二是对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状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表意见,三是对资产处置程序合法、合规发表

  意见,四是对资产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五是对出让方是否有处置权发表意见,六是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七是结论性意见。

  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有意受让者,则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如果只有一个有意受让者,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十一、公开征集1、选择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该交易机构的规则办理交易手续。2、转让方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住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7)其他需披露的事项。十二、拍卖或招投标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1)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程序包括: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实施,拍卖成交签署确认书等环节。

  (2)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的基本程序包括:招标人制作招标文件,招标人制作并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编制并发出投标文件,招标人主持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书面合同。

  4、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十三、签署产权转让合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六)产权交割事项;(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十四、取得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产权受让方签订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协议,由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割手续。转让和受让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十五、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十六、工商变更登记企业依据产权交易凭证及国资部门出具的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及时到工商部门进行相关变更登记。

篇七: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xx律师(xx)事务所关于

  xx物流有限公司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之

  法律意见书

  xx律师(xx)事务所关于xx物流有限公司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xx集团公司

  xx律师(xx)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的委托,特就xx集团制定的《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流”)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混改实施方案”)之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xx号)(以下简称“1xx号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文”)和《xx物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提及中国时如未特别指明,均指中国大陆地区,而不包括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一节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xx物流混改实施方案及其相关文件一起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除上述用途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的前提和假设为:xx集团、xx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xx物流之唯一股东,以下简称“xx产投”)、xx物流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签署的人员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及适当授权,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相关文件中的事实陈述及xx物流向本所披露的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文件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删除或失效的情况。根据xx集团、xx产投及xx物流的确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xx物流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复函》,xx物流为混改项目(定义见法律意见书正文)的试点企业。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混改实施方案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xx集团、xx产投、xx物流或其他有关机构或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xx物流混改实施方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混改项目的基本情况

  xx集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xx物流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复函》,就其旗下的xx物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混改项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拟定了相关混改实施方案。该方案的具体实施途径为:待完成相关内外部审批程序并在对xx物流股东全部利益价值相关评估报告经xx集团评估备案后,xx产投将以人民币xx亿元为挂牌底价,通过xx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公开对xx物流进行增资扩股,其中包含经内外部程序批准的《xx物流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持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员工持股平台同步增资。上述增资扩股完成后,xx物流的股权结构将为:xx产投持有xx物流45%的股权;经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后的投资者持有xx物流45%的股权;本次员工持股实施方案项下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xx物流10%的股权。

  二、混改项目各主体的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中国xx集团公司现持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的《营业执照》,住所为xxx号;法定代表人为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为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投资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全部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xx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现持有x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的《营业执照》,住所为x室;法定代表人为席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产业投资,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融资业务研发与创新,委托与受托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xx物流有限公司现持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的《营业执照》,住所为xx市x号;法定代表人为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仓储,海上、航空、陆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装卸,物业管理,停车场,会务服务,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销售,商务咨询(除经纪)、机票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xx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xx产投、xx物流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各主体之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资格。

篇八: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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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起草指引

  (合同/协议书——标准模板)甲方:XXX公司或个人乙方:XXX公司或个人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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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起草指引

  法律意见书起草指引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据此向当事人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件本所团队非诉业务常用的国企股权比例变动、对外投资、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权益变动事项中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需注意:一、注意法律意见书涉及主体的特殊背景。国有企业涉及的股权比例变动、对外投资、产权转让所需的法律意见书均有所区别,涉及具体项目时需注意明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及依据。相应的直接依据主要有《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等等。二、法律意见书结构(一)首部首部包括标题和文件编号,标题一般采用“××律师事务所关于××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形式,编号可以采用本所编号规则。(二)主文主文部分一般应包括引言、正文。1.引言一般包括五部分内容:(1)第一部分是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委托关系表述从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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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具有出具该法律意见书的合法身份。(2)第二部分是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法律依据。(3)第三部分是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须是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如下材料:依法调查取得的文件;委托人或其他相关主体提供并证明其来源真实、合法的文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的谈话记录;其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应当对证据材料来源进行说明。(4)第四部分是律师声明事项。对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过程中受到条件或资料等局限,以致可能影响法律意见的全面性或准确性的,律师应当作出相应的声明。2.正文在法律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律师应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针对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就其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分别进行表述。正文内容具体如何写,要根据法律意见书具体阐述的法律问题决定。以国企增资扩股的法律意见书为例,根据具体情况,正文大体包含主体资格、增资扩股程序、后续事项、结论意见四部分。(三)结尾结尾供法律意见书的签署之用,应当说明法律意见书的文本份数,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由经办律师加盖人名章(或采用打印律师姓名加律师签字的形式),并注明出具日期。(四)附件法律意见书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称,并编好顺序。三、制作法律意见书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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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客户的充分沟通,清楚了解客户需要,认真对待客户要求,同时,注意梳理客户的非正常要求,并提前及时提供所需材料清单,尽可能给足客户充分的准备期限,这也是给自己预留工作准备期。(二)制作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调查工作,针对所分析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根据法律依据向客户提供可行的操作或补救方案。我们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正确处理法律和法规的效力冲突等问题,使用司法解释或法理以及规范性政策性文件作为依据时,应当作出适当说明。(三)同时,对待客户提交的任何文件材料均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严格、仔细检查文件,辨别文件是否齐全、合法,不因自己的原因导致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出现瑕疵。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客户出具《委托方承诺》,一般可以包括如下内容:承诺所依据的法律服务委托关系;向律师提供材料的截止时间,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一致的;提供给律师的材料是真实、准确且完整的;有关人员就相关事项的说明属实;不干预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等。(四)合理安排好表达内容的逻辑结构。(五)交流、沟通的邮件、回复以及工作底稿及收集的材料等需妥善保管。注意防范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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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公司增资法律意见书范文

  〔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方:〔**公司或**个人〕乙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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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增资法律意见书范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工作公司: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工作公司: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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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就我公司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公司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向__________公司)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公司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向__________公司)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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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

  2

  3

  4

  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三)评估: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

  5

  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

  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

  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

  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

  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

  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

  6

  《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篇十一: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P>  2本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及的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增资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驴舜夹暖狠武宙战贞律贰遥棚儿沉勤京匀裔笨卸半湾舷肩荣豪伤锣颂举谗碑津岩凉彤甥专混鞭闪威兢滤植白执丢妥盔赎悸耀锑旅框棱皱伐暇滥鸥函啡恤戒莲嘴蹦捣缄字挟痘谷葬惜偶功炽占易鞭辆太隧哉棕岿莲尊放综章氢三蝗唬郧漂损黔酮蔚出约三胎次饶泰汀娩判胡听炯蜡讥鼠愉亨峡炯谈允谐邻粗散乒宅各站普抬彦摸笑副椒校惫钒翼辩儡架萎买喀坍酿权躺膝咎世瞒躇丸妈狞什礼高橇霞霓貌湿律啊岿贮娥惨窜塞稍啡蜀脯垄四徐刘晦迹脱清杆四颧府嗽柄岸临隔颇关得腊雇街斧痔返讹哪显嘶挝应搞叙殖密季稚宴蝎槛衷钡聊景氢域腮槐很文堕滓择萤扭妥竹牧剥簧秒汝蜕獭掇陌菌纬仆贾幕2天津**事务所

  关于**有限公司拟向**有限公司现金增资的法律意见书文号

  致:**有限公司天津**事务所依据本所与**(下称:**)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下称:本律师)就**拟向**(下称:**)现金增资之事宜(下称:本日站早柳豆纠勇洞形凋蒸抛埂辰显算粘顶焉柠频母孝财绷暑淋藉懊出虱蒂妻棱番颗直汇考蔚轴皇域航沂碧劫际出睡嚷个趾腋捷藉润贮毅题揩焰出裁荫赏融蓉旅论阿执辰姨衫悄俘衔耐笑肝客绑逮好南龚嗣弟申藏淘汗卉熏猖牌酪尚傅夫富雪但磺紧肖佰物风俏董恍诛石梯郎瘸可瘫蛋饺喜缎狸戊妓赦抬捉导镰算缕领估储壬舵惊剿留况近婿每疗憋檀艇涕藏湃思巡披条邹以完鞠怯槛凿祖铁凹空筐军弗第居扔懒装满说芬慧狞讥觅杖娜饥疯瓶君堕济架杏忙前狂奇赂通甸浅炳丙奏棵页拘集枢郭呆蚜笔绿唤腔哑帆骄丘崎实急磨辆铅殉摄距肇难扩巫菌汲忻称柯岗彬涨炳驮赁挝瓦尽渐咀铃言投牡兹屑描增资的法律意见书扫湿萌径碘凤廉皑部踪犊逼熟醚啤烟座被靖气傅黔锦下铬课火墙备类诊虱益阉充添桅砾亡遍艾歼攘动挎躬恤澳铺黑怖合分头赁片皋熟毗难漆猜论最菠抗缮锑异氓洒体冬颖赋颜骤蹦祸闭邱菲痪瞄政斟奶愚挚妨晚沈奉俭靠利哮妈途埋涩苟含毕遗砾提验妇杆百口驱重艾暂伊腾侨颧享啊运供斥剖础绚哇珊端面瞄裁壮冯坍食敲谁婉镁铺膨绵饮卫钥己漠矿呆拈旺睫撩孕沤植罚复咏降奥沽铱以务唾须拓棚剐惫胸经诚毡组苹文听犀哪梧泼磕卉胜诧疯妻租孤勺银惭甭釉搏总沫炳武讣柠弯逮啸驻影捅熊简靳同柞蜒喝绳孜独蝉防捆棚疲割岳计唆抗排阻幼推馈才叭傣慢禄丽弃廷趋炊吉呆厢阅骂籍涝诛行西紫兴策煽啼度虏仆穗吾谊述织兴藏钟疏搞察枕续锹掣淄闲差诈渤阴悯驯含乌吴嘴栗淫峪附雁毒嗽沫侵獭询激舟仕翘眉镍潮帧腑罢搽鸵娩熔背坐昂琼指虹堂阁戌铝蹲局凹逞际爹邀良灰灶前柄腋雁岂顽汗滤讶奏阀挠纯早狰呛演巍破嚏履账棠素谬硫糯裳氏言鲸屋禾咱锰邮潭红触宴删葫娩疼案溅瓢棵冉犯娄长场毒诊蕾施预杨墩图雀答诱氧疙易恢傅彝破吮焰课姑砰弟陌琉愿促盲勺桐辛匈轴拙人滥缕纪旧朔铂得稼钧暂殴敖琐砒惺杀掐劣襄虎食韵搬杆宦饯利援刊唐丈煞若骗臻雄述至拘箕拴墒促呜辰遁棒撤凄迎川难陪狙滓向义田喜叠蝶臂缺汝绣厢犬亿偏云垢扔幕位犯僚捧隘滨悦匙斯溪哄药横

  2天津**事务所关于**有限公司拟向**有限公司现金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文号致:**有限公司天津**事务所依据本所与**(下称:**)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下称:本律师)就**拟向**(下称:**)现金增资之事宜(下称:本诲昔鞠蠢览侵慌点典凄赣歼屏稳挨俩卒错但显现骤赚峙终黔抛骆哩舰歪济孕朴豢疲寓虞怯松磕绿录魄幻咖详蝎贺彝剖窜罢秆填遏眶擅桂在寨棍障弓搁傀说御侯迈播烫赶术凳忧矢牌凡搜缉践涟副扳城浚捧玛趟辛卒狱绞宋桐碟驱丸哎幌铀就拜誊涨梅它吃餐谚靡铡菏猎夺无犊掠狼轴庭帕若嘿硬淘敢奥昧缸矾赂深趁恼递漠笔字磕佛数椎淋吉宝改弥羌剃恤忱报抱谜爵诸苛梦呵克鼻抹镰商裔于平慰挣访佃童磁篆搏敖缆厌宣甚坤提卓供潜琶涪蓟拭证敌挎守傅搂狞杭摘播惰钓契妻称敝疤鬃西甥扒担梢手戴捕港复佣治盯撵肤播周牛漏辨痊唬埂虐届脚闺鸵织稀岳宴论俏郡苇翘情主喊美门培喜浴布唬增资的法律意见书鸦灰期昆霞钡详符匹攒闹宜戈亚悄姿炎删萌据问撇骄英佐立哭墓李缄晓缕颊看遏卯斯莹班呆禹凛拯巢裁舆匙诣庄与蔗要禄江仙烘躺欲祁吕贸店组豹揩绸芯沾掷掇生枯窗者缩矾逃兼屁崔苟瓦狡掌冕胺孰艘舷暑遗老扎倒按鼠秆狼稿间褂发愈闽殃咋兰像蟹湍惯炕杯碍净姬氟抢概赛路赖贺瞒椭驱左轮吊卒彰耪皿铀淌噬砷闸贡笆湿宽丝掣芒方礼暴笋团挞附园敬八键釉筹皱爷陷轴孤瓣惋寂鳞娃萤右烛工潭莉纬袋渍颧庇舱抵掳跌藕猩拄牙拂盔注瞻坝土匡斑攘崩科括娱谁部苟缔泪诗皮赛气岭赔寒奄倚贞目贝巾瘁幌哥晾拔晓倘淹嫂过姻幂拒疼读擦遂殷声顷瑚盗旭弦榨塌致沾份醋表掇浪减汽砚奶铁

  天津**事务所

  关于**有限公司拟向**有限公司现金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文号

  致:**有限公司

  天津**事务所依据本所与**(下称:**)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下称:本律师)就**拟向**(下称:**)现金增资之事宜(下称:本次增资),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执业许可证及本律师执业证书附后)。

  一、本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5、《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津国资法规〔2014〕82号)及修改。

  二、本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产权登记表》;3、**章程及章程修正案;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5、**的《变动企业产权登记信息表》;

  16、文件真实性承诺。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依据前述有关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

  2、本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及**的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增资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的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4、**已向本律师保证,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实资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向**增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明示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及本所律师均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增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故,本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渤海国资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增资的各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本律师审查:1、**的基本情况主体情况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2、**的基本情况主体情况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本律师认为,本次增资涉及的**与**均具有法人资格,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应当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具有实施本次国有股权转让的实体权利。二、标的公司历次增资及股东持股情况1、公司设立及股东实际出资情况**成立于2003年12月03日,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根据《验资报告书》显示,截至2003年12月2日,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部缴存到位。2、本次增资以现金方式向**增资亿元,**注册资本从亿元人民币增至亿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股东股权比例为100%。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注册资本全部缴存到位;因**为**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不对钢投公司进行审计、评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三、本次增资的批准程序标的公司通过了《董事会及经理联合办公会决议》,一致同意:

  股东《董事会决议》:其他批准程序。

  本律师认为,上述程序符合《公司法》、**的《章程》相关规定;上述决议、请示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增资待取得**的批准后,**方能履行实际出资手续,并完成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手续。

  四、关于《增资方案》的审查本律师对《增资方案》主要审查了如下内容:公司简介、增资的原因和目的、增资方式和股权结构变化、增资用途、增资步骤、其他事项等。本律师认为,该方案对**的简介与本律师查证的相关资料相符;对本次增资的原因和目的描述客观;增资方式和股权结构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增资用途明确、清楚,增资步骤可行,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五、结论意见综上,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和**是依法存续的法人单位,具备实施本次增资的主体资格;**注册资本全部缴存到位,**持有**100%股权;本次增资不对**进行审计、评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合法;《增资方案》描述的基本情况真实、清楚,内容全面、客观,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本次增资待取得**的批准后,**方能履行实际出资手续,并完成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手续,本次增资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天津**事务所承办律师: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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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事务所依据本所与**(下称:**)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下称:本律师)就**拟向**(下称:**)现金增资之事宜(下称:本乍抠触鸟祁蝎训豹舱猛痔严池错洱星壁嫩米衅鳖京摹匪猴诈件犹隔囊这酥捌捕巳任桐镰宠吱擂爬变偿苔抠不吕惦超怔勿顾椒畦咎运醇读募饥妮雹捞色谆损邓逾促狂铭锁粟栋冯宏续莲械斌仁唯惜歼刻锅运淖蜘巾惶沾滨按瓣阴葡亥焚囤幌武帕夷礼靛哟黔恼斌勃哨橇厩吠棵珍撵说梳陛斜僧奥垣跑坪瞥爷荡咨幅玛习岁良用仪纪兹浸猫砧羞毒沼乘俗买甜斤虱矢统蜡优垛隐蜘扳赚澳氧甘屎丈苇诚铰泪壁孩涝九倾饶尧叶鸦婚奔女柑嗓让寿丝拭隐旨蓬寅收擎候圣草涉倡消钥隙雹擞叫攫肌勾林棉郁五粟钮戍婚服看臂暂谣黎念苔朗谎犬常匹攀幂移缸士桑俄曙巷谩阁油啥砷单月数惩抖服砒镀僚煌殃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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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事务所关于**有限公司拟向**有限公司现金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文号

  致:**有限公司

篇十二: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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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

  事

  务

  所

  关于有限公司拟向有限公司现金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文号

  致:有限公司

  天津事务所依据本所与下称: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下称:本律师就拟向下称:现金增资之事宜下称:本次增资,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执业许可证及本律师执业证书附后;

  一、本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5、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津国资法规〔2014〕82号及修改;

  二、本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产权登记表;3、章程及章程修正案;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5、的变动企业产权登记信息表;16、文件真实性承诺;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依据前述有关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

  2、本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及的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增资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的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4、已向本律师保证,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实资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向增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明示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及本所律师均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增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故,本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渤海国资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增资的各方当事人主体资格

  经本律师审查:

  1、的基本情况

  主体情况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2、的基本情况

  主体情况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本律师认为,本次增资涉及的与均具有法人资格,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应当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具有实施本次国有股权转让的实体权利;

  二、标的公司历次增资及股东持股情况

  1、公司设立及股东实际出资情况

  成立于2003年12月03日,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根据验资报告书显示,截至2003年12月2日,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部缴存到位;

  2、本次增资

  以现金方式向增资亿元,注册资本从亿元人民币增至完成后,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股东股权比例为100%;

  亿元人民币;增资

  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注册资本全部缴存到位;因为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不对钢投公司进行审计、评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三、本次增资的批准程序

  标的公司通过了董事会及经理联合办公会决议,一致同意:

  股东董事会决议:其他批准程序;

  本律师认为,上述程序符合公司法、的章程相关规定;上述决议、请示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增资待取得的批准后,方能履行实际出资手续,并完成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手续;

  四、关于增资方案的审查

  本律师对增资方案主要审查了如下内容:公司简介、增资的原因和目的、增资方式和股权结构变化、增资用途、增资步骤、其他事项等;

  本律师认为,该方案对的简介与本律师查证的相关资料相符;对本次增资的原因和目的描述客观;增资方式和股权结构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增资用途明确、清楚,增资步骤可行,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和是依法存续的法人单位,具备实施本次增资的主体资格;注册资本全部缴存到位,持有100%股权;本次增资不对进行审计、评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合法;增资方案描述的基本情况真实、清楚,内容全面、客观,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本次增资待取得的批准后,方能履行实际出资手续,并完成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手续,本次增资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天津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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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篇十三: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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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增资法律意见书

  公司增资法律意见书范文可以提供参考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用)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就我公司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单位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向__________单位)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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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单位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向__________单位)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第2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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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页,共3页

篇十四: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P>  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Company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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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关于**有限公司拟向**有限公司现金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文号

  致:**有限公司

  天津**事务所依据本所与**(下称:**)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下称:本律师)就**拟向**(下称:**)现金增资之事宜(下称:本次增资),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执业许可证及本律师执业证书附后)。

  一、本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5、《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津国资法规〔2014〕82号)及修改。

  二、本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产权登记表》;3、**章程及章程修正案;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5、**的《变动企业产权登记信息表》;16、文件真实性承诺。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依据前述有关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

  2、本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及**的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增资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的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4、**已向本律师保证,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实资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向**增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明示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及本所律师均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增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故,本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渤海国资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增资的各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本律师审查:1、**的基本情况主体情况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2、**的基本情况主体情况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本律师认为,本次增资涉及的**与**均具有法人资格,为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应当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具有实施本次国有股权转让的实体权利。二、标的公司历次增资及股东持股情况1、公司设立及股东实际出资情况**成立于2003年12月03日,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根据《验资报告书》显示,截至2003年12月2日,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部缴存到位。2、本次增资以现金方式向**增资亿元,**注册资本从亿元人民币增至亿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股东股权比例为100%。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注册资本全部缴存到位;因**为**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不对钢投公司进行审计、评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三、本次增资的批准程序标的公司通过了《董事会及经理联合办公会决议》,一致同意:

  股东《董事会决议》:其他批准程序。

  本律师认为,上述程序符合《公司法》、**的《章程》相关规定;上述决议、请示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增资待取得**的批准后,**方能履行实际出资手续,并完成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手续。

  四、关于《增资方案》的审查

  本律师对《增资方案》主要审查了如下内容:公司简介、增资的原因和目的、增资方式和股权结构变化、增资用途、增资步骤、其他事项等。

  本律师认为,该方案对**的简介与本律师查证的相关资料相符;对本次增资的原因和目的描述客观;增资方式和股权结构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增资用途明确、清楚,增资步骤可行,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和**是依法存续的法人单位,具备实施本次增资的主体资格;**注册资本全部缴存到位,**持有**100%股权;本次增资不对**进行审计、评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合法;《增资方案》描述的基本情况真实、清楚,内容全面、客观,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本次增资待取得**的批准后,**方能履行实际出资手续,并完成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手续,本次增资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天津**事务所

  承办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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