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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2篇

时间:2022-11-16 12:20:04 来源:网友投稿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2篇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章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2篇,供大家参考。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2篇

篇一: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章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

  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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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第二章一、宣传内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就以下内容开展宣传:(一)宪法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规;(二)中央和地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和规定;(三)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四)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方案;(五)本村选举工作方案;(六)其他有关选举事项。二、宣传方式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选举宣传:(一)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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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宣传

  (二)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三)选举宣传会议、选举咨询站;(四)标语、口号等。第三章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一、公布选民登记日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二、登记对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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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登记方法登记时,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造册。四、公布选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五、发放参选证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第四章一、确定职位和职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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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确定候选人

  二、确定候选人人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三、提名确定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四、公布候选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第五章一、选举竞争的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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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竞争

  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二、选举竞争的时间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三、选举竞争的形式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一)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二)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三)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四)其他形式。四、选举竞争的内容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二)竞争职位及理由;(三)治村设想;(四)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第六章一、确定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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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选举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召开选举大会;(二)设立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具体投票方式,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二、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三、办理委托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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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四、设计和印制选票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统一设计选票样式。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选举日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五、确定选举工作人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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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选举日前公布。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六、布置会场或者投票站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布置好投票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七、投票选举(一)选举大会投票程序。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1.宣布大会开始;2.奏国歌;3.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4.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5.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6.检查票箱;7.启封、清点选票;8.讲解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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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10.验证发票;11.秘密写票、投票;12.销毁剩余选票;13.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14.检验选票;15.公开唱票、计票;16.当场公布投票结果;17.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18.宣布当选名单。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投票站投票程序。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流程如下:1.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2.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众检查票箱,并启封、清点选票;3.验证发票;4.村民秘密写票、投票;5.关闭投票站,销毁剩余选票并密封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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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7.公开验票、唱票、计票;8.当场公布选举结果;9.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10.宣布当选名单。八、选举有效性确认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二)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四)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五)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六)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七)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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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选举,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九、确认当选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十、颁发当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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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十一、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第七章一、工作移交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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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后续工作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选举工作档案包括:(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二)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四)选民登记册;(五)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六)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七)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八)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九)选举工作总结;(十)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第八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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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罢免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程序如下:(一)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三)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四)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五)公布罢免结果。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不主持村民会议的,可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代表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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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一)职务自行终止;(二)辞职;(三)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对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因故辞职,以及补选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参照本规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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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村民委员会选举常用文书样式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样式××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选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本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了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现将名单公布如下:主任:

  副主任:成员:

  村民对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村民委员会(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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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民登记公告样式××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通知××选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商议,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民登记时间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人员将被纳入选民登记范围:1.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选民登记的地点设在村民委员会或各村民小组组长处,对于偏远的地方,我们也将派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登记。请村民相互转告,积极参加选民登记,行使选举权利。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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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民名单公告样式××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名单公告××选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现将本村登记的选民名单公布如下: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如有遗漏,或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请于××××年×月×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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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参选证样式××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参选证编号:()

  姓年

  名:龄:

  性

  别:

  所在村组:投票地点:

  投票时间:注意事项:1)凭本证领取选票;2)此证只限本人使用;3)未经盖章无效。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发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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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正式候选人公告样式××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选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经本村选民提名,现将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如下:主任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委员候选人:×××、×××选民如对名单公布的候选人有不同意见,可在×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反映。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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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选票样式主姓名×××符号说明:1.应选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2.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拦下方符号栏内划“○”,不同意的划“×”;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栏内另写上另选其他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符号栏划“○”;3.不许划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如划同一候选人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该选项作废,其他划对的职务视为有效;4.任何符号不划的,视为弃权票,胡写乱划而无法辨认的选票视为废票。任×××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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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委托投票证样式选民姓名被委托人姓名委托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意见(公章)××××年×月×日

  说明:此证由选民填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盖章有效。被委托人凭此证领取选票。

  八、疑难选票认定表样式选票编号简述选票认定缘由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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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选举场地设置

  一、场地确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应设置选举中心会场,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为选民投票的选举场地。为方便选民投票,可在村内适宜场所设置投票站,投票站设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二、场地面积选举场地应能够容纳参加投票的选民,还应符合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布置的其他要求。三、场地悬挂物选举场地可悬挂有关选举的宣传横幅、候选人的简历介绍展板等,场地悬挂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四、选举会场布置(一)主席台。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主席台,主席台上方(或后上方)应悬挂“××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字样的横幅。主席台应设置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席位。(二)监督员席。在主席台或会场侧边应设置专门的选举监督员席。(三)选民席位划分。选民席位按村民小组划分,选民分区域入席参加选举大会。各区域前宜设置“第××村民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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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字样标牌。(四)安全通道。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快速疏散选民的安全通道,并设置可识别的安全标识。(五)验证发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2至4个验证发票处,每个投票站应设置验证发票处。每个验证发票处应配备2名验证发票员。(六)写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写票处。写票处应具备封闭性,写票处之间应有障碍物隔离,保证选民投票意愿不被他人察觉。每个写票处应统一配置笔和桌椅。(七)代书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代书处。每个代书处应配备1名熟悉选举程序的代书员。(八)投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投票处。每个投票箱应配备监票员2名。(九)计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计票处。每个计票处应配备计票员2名。(十)流动票箱设置。流动票箱的设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设置流动票箱:1.本村没有不能到站投票的选民;2.本村有不能到站的投票选民,但全部办理了委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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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选举场所间的间距。选举场所间的间距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验证发票处与写票处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2.写票处与代书处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米;3.写票处、代书处与投票处的距离应不少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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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XX村“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镇政府统一布置,在区、镇、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由本村党支部主持进行。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7-11人、采用奇数)9人组成。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由下列之一的办法选举产生:(一)由本村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推选产生。(二)由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四)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决定采用第(二)种办法。

  四、总监票员、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等由本村党总支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五、选举会场的布置和投票箱的设置由本村党支部负责。六、投票选举要召开选举大会,由本村党支部派专人主持,每一票箱由3名以上的监票员负责监督。村民凭印发的证件领取选票,在大会设定的秘密写票处写票、投票。七、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采用由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推

  选产生的方式的,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村民的过半数参加。

  采用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方式的,必须有本组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八、选民可以按村党支部提出的建议名单选举,也可以另选其他人(选票上不能印有建议名单)。

  九、根据各项职务的人数,实行等额选举,在选票的某项职务的“姓名”栏空格内写上被选举人的姓名。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收回的选票是否有效,由本村党支部负责确认。

  十、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由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公开核对、计算收回票数,作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确认投票选举有效后,公开唱票、计票,计票结果由总监票员、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签名确认。

  十一、由本村党支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当场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同的人员重新投票确定。

  十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通过内部协商或投票决定,

  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十三、遇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问题时,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十四、本办法年月日经XX镇XX村村民代表会议通

  过。

  XX镇XX村党支部年月日

篇三: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8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9月28日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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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第五条镇(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第六条建立健全以省市补助、县级统筹、村集体收入自我保障为主的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层组织经费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工作;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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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五)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六)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和有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的村,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八)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十)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十一)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十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十四)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经费由村集体经济收益和各级人民政府补贴解决。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简称村民小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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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十四条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处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第三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村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乡)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临时主持村务工作,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七条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应当具备《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条件。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村民不能参加推选村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的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一般不使用流动票箱。第十九条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在村民小组会议后五日内公告决定。第二十条村民小组长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收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长出现缺额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补选的村民小组长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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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小组长。在村民小组长选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参照第七章的规定执行。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四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五)审议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八)审议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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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六条二百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可以由村民按照居住相邻的原则和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推选产生,也可以将名额分配至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推选当日或者次日内,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的事项。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村民代表应当实行联系户制度,真实反映自己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村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结束后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并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第二十九条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商议,并视商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及时公告。村民代表的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第三十条应当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代替。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涉及村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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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设立规范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及时公布以下事项,接受村民监督:(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六)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七)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应当每年公布一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村民小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对涉及的事项进行公开。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村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村民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村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以及补选,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三)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四)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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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民主监督;(五)审核财务、账目;(六)受村民委托,对村民质疑的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七)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八)收集、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因被罢免或者辞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被罢免或者辞职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因任期届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村民小组长被提出罢免或者村民小组长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经济总量大的地方或者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村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确定。印章使用审批和印章保管应当分开,使用印章应当做好记录。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第四十条建立和完善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村务档案内容包括:(一)选举文件资料和选举情况记录;(二)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村组织成员名单;(三)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四)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使用、增值情况和企业、经济组织情况;(五)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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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济合同;(七)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八)基本建设资料;(九)宅基地使用方案;(十)各项经费、款项收支情况;(十一)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十二)发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事项情况;(十三)各类社会组织、驻村单位情况;(十四)村务公开资料;(十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十六)计划生育情况资料;(十七)需要保存的其他村务资料。村务档案管理应当遵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申诉,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镇(乡)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每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内至少应当培训一次,培训经费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及镇(乡)两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村民自治规划,全面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第四十四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四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属下的村,适用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镇(乡)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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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

  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得停止其职务。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具体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规范选举文书、选票样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六)做好有关选举的信访工作;(七)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八)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九)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第九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

  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当选。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

  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二)制定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

  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后公告;(三)确定、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

  格;(四)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

  诉;(六)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

  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

  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

  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

  的选举。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

  举的村民名单。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村民;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该指导小组应当

  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七条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另行确定选举日,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选举

  的,应当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并予以公告。第四章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四)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在本村工作并带头发展农村经济;(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产生。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自荐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

  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自荐名单。

  第二十一条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提名自荐名单中的村民,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

  候选人在宣传和介绍自己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有意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有参选意愿的村民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参选人名单。

  第五章选举程序第二十七条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名单。(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安排。

  (三)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选票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四)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五)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六)完成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八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

  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并公告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第二十九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

  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

  应当对委托投票的村民进行审核,并在两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和代写人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第三十一条投票结束后,每个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监票人送回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集中,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本村其他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

  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三日内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另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

  当选无效。

  第三十五条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差额数,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

  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但仍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当选证书。

  第三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村民、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用金钱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涂改、伪造选票或者虚报选票数;

  (四)妨害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村民对前款所列情形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

  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异议的选举结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认定是否有效。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四十一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

  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第四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第四十三条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四十四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村民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

  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

  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获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主管部门备案。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四)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五)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村民代表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不提议就不能罢免不称职的村干部吗

  山东省一基层民政干部来信咨询该县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些村的村干部无心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也不提议罢免村干部。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关于罢免村干部的问题,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一规定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进行罢免,而是否罢免的最终决定权属于村民会议。但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传统政治文化观念影响等原因,部分地区出现了村干部不积极履职、村民政治参与意识不强等问题。如果村委会成员确实不能胜任日常工作,但是村民也不提罢免提议,从各地工作实践情况看,乡镇政府也是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的。比如《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2)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3)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其他一些地方,如天津、上海等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在罢免程序方面也有类似规定。要着重指出的是,村民是村里的主人,罢免权是村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权利,他们有权收回通过选举委托出去的权利。只有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得到多数人同意,罢免才能通过。

篇六: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附件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本村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得停止其职务。第八条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具体办法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执行。选举前应当依法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将审计结果和评议意见向村民公布。第九条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以后,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监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在七日内完成移交公章、财务账目、经营资产、资料档案及办公设施等工作。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指导意见。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收益解决;经济确有困难的村,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适当补助。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十二条各村可以根据本村的规模,按照村民居住情况、生产生活情况和村民的意愿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一百户以上的村民小组可以设副组长一人。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具体办法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执行。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村民对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的代表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力。第十六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片召开村民会议。第十七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五)审议决定乡统筹款的收缴办法、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六)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二百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可以讨论决定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至第七项涉及的事项。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选举若干人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密切联系群众,真实反映自己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第二十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每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内至少应当培训一次,培训经费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解决。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规划,全面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第二十三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四条城镇街道办事处属下的村,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

  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得停止其职务。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二)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依法确定选举日,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六)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工作;(七)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八)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也可以将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选举,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选举其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三)公布选举日程安排和选举日,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受理村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六)组织推选监票人、计票人;(七)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监督候选人的宣传活动;(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九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村参加选民登记。选民的年龄计算到选举日时止。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内。第十一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迁入本村且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予以注销选民登记。第十二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村民如果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三条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重新确定选举日。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重新公布。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选民应当推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领导能力,廉洁正派,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过半数选民参加会议,提名有效。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召开村民会议提名的,应该当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公开唱票、计票;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的,应该到指定的地点汇总,并当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公开唱票、计票。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候选人在宣传和介绍自己时要实事求是,发表治村演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投票选举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办理委托投票事项;(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三)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第十九条投票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定,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投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与其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不得主持选举大会,也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选民的意愿。选民在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第二十一条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第二十二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并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第二十四条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三日内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六条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名额但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第二十七条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第二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于十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

  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三十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乡级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第三十一条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选民过半数通过,并予公告。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新选举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三十二条村民会议在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时,提出者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于五日内公告。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村民委员会公告:(一)迁出本村的;(二)死亡的;(三)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选举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错登、漏登选民,漏发、遗失选票的直接责任人,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二)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第三十八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权向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七: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这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实践中有部分的选举委员会动不动就召开村民会议而是先由选举委员会对争议的事项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对选举委员会的上述确认不服的既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一有异议就召于村民大会来进行所谓的公决对于选举权的司法救济问题笔者认为合资格的公民法律是规定了他她享有很多的权利其中之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当他她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以什么的程序和什么的办法去处理法律有时在这方面是缺失的

  "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居)委员会,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是由居民选举产生的。而且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则是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二至三人选举产生。而对于选民资格的认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规定了,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现在,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修订通过施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更颁布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实施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距今已有十多年了,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区行政区域的调整,城市进程不断加快,凸显了村(居)委员会选民资格的争议,尤其是选举村委会的选民要求是本村村民,而广东省的深圳市已全部“村改居”,佛山市已取消了农和非农户口的区分,只分农村居民、城市居民,因此,本文意图按现行的法律,结合相关的政策在选民资格认定方面作出剖析和探讨。一、“村改居”后,如何认定“村民”与居民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深化农村改革,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全国各地不断地进行改革农村区域建制,推行股份合作制,完善地区承包制,加大力度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改革,加强了农村基层的行政管理,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体化的到来,城市化也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了,各地本着“合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重点发展小城镇”的原则,不断推进村的合并和“城中村”的改造工作,特别是对于在城市中心城区和各建设镇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以及位于城市结合部分,大部分都进行了城市化改造,将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将原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将原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此时此刻,就产生了“村改居”后,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究竟是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组织选举,其选民资格怎样去认定等一系列的委员会问题。尽管村民委员会已改为居民委员会,但对于既有农村村民,又有城市居民的社区居委会如何选举一事,至今理论界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如社区居委会内居民小组、居民是“村改居”过来,而且占多数,集体经济未剥离的,一律实行直选,其他居民小组不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只选举本居民小组的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所选的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除选举、罢免权外与其他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行使同样职权;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这种观点混淆了“村民”与“居民”两者之间的法律属性,如本文开头引用了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这个规定主要有两层含意:一是居委会和村委会都是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组织;二是居委会成员和村委会成员都是居民选举产生的。这里非常清晰地规定了居住在农村内的也是居民。如果仅让“居民”只参加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的选举,不参加居委会的选举,就意味着这些符合选民法定条件的“居民”不能完全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样,这些选民已在前期投票选出了选举委员会成员,那么如剥夺这些“居民”参加居委会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话,当初选举委员会的选举由于这些“居民”参加了投票,是否导致该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不合法呢?另一有牵连的问题是,若这些“居民”当选了选举委员会成员,根据上述的观

  点,在后期居委会的选举中,由于这些“居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能在选举委员会中继续呆下去,继续主持选举吗?无疑其后果只能是将选举委员会一是陷入违法的境地,一是将选举委员会推倒重来。更为严重的是,若选举委员会坚持上述观点,等于是变相剥夺了这些“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明显有违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即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当然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任何部门和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宪法及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参加选举的权利。而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一种完整的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能分解,不能部分享有。二、关于不是原村民,外来迁入的居民的选民资格问题。"进一步来讲,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都是本村村民,现时一系列的选举法规,包括我国的《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所使用的“村民”的表述,只是对“居住在农村的居民”的简称,以表示对“居住在城市的居民”的区别。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也就是说,只要是居住在中国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不分城市或者农村,其身份都是居民。大家现在所持有的都是居民身份证,并不是村民身份证。我们平时习惯所称的村民,只是表示居住在农村的居民的意思。“原村民”另一认为外来的“居民”不属原行政村的“原籍”,其户口的迁入未经全体“原村民”同意,故此成为其不能成为选民的理由。而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实行本省户籍人口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只要在选举时,其户口登记册上有这些居民名录,进行了合法的户籍登记,无疑是符合了上述的我国户籍的法律规定。如前所述,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村参加选民登记,前提是其户口登录是合法的话,那么选举委员会就只能按照核定选民是资格的法定三条件(如文前所述)来认定其是否有选民资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其选民权和被选举权。对于如何认定“本村村民”,是认定选民资格至关重要的步骤,一般来说,针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属非农户的特殊情况有多种:第一种是离退休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回原籍村居住;第二种是国家正式职工或下岗职工,回原籍竞选村委会成员;第三种是外地迁入本村又是非农的人员。二是属农转非的特殊情况有多种:第一是因国家建设需要,部分村民农转非,村委会建制仍保留。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国家给予安排工作和通过其他途径已就业的;年老体弱、残疾未安排工作和就业,仍居住在本村且尽村民义务的。第二是不属国家建设需要,而是个人通过关系农转非或曾经是农村基层干部,上级为了照顾他(她)而农转非的。可能是本人不在本村生产,但家庭还在本村生产、生活,也可能是本人及其家庭生产都不在本村,但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三是属农村居民户籍的村民特殊情况又有多种:第一是户在人不在的,即外出人员。有的是外出两年以上且与本村无联系、无下落、找不到本人的;有的是户口在本村而人从未在本村居住的,即空挂户;第二是人在户不在的,即在村办企事业中长期打工的外地人员或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第三是外地因承包本村农业项目等原因户口迁入本村的。应该采取以下五条基本原则来解决:

  (一)户籍所在地原则。一般情况下,只有农村居民户籍在本村是有选举权的村民,才在村委会选举中具备选民资格,才能进行选民登记。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二)经常居住地原则。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的村民,如长期在外打工(包括外地村民来本村承包农业项目等),且经常居住在该村,如本人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给予登记:第一,在本村有居住条件的,包括村委会安排的住房、经合法手续自已建房和买房的;第二,在本村有长期稳定正当职业的,包括在村办企事业务工,和临时雇用人员;第三,尽村民应尽的义务。满足上述条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在经常居住地的村进行登记。(三)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原则。所谓村民义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村民应尽的义务。包括尽“一事一议”义务、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保护环境等。(四)不得重复登记的原则。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的村重复进行登记。外出务工经商的村民,凡在城市、城镇生产、生活,而且参加了社区居委会选举的,不能再重复登记为村委会选举的选民。(五)民主决策的原则。如果以上四个原则和要求仍不能解决选民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就应该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多数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决定是否给予登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是否给予选民登记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本村的团结和稳定,是否有利于本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最后,关于如遇对选民资格发生争议的怎样处理问题,由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根据上述二法,都清晰地订明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查阅了《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选民资格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给予登记或不登记。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服的,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也可依法提起诉讼。这样对选民资格的登记争议处理程序有了明确的指引。这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实践中有部分的选举委员会动不动就召开村民会议,而是先由选举委员会对争议的事项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对选举委员会的上述确认不服的,既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一有异议,就召于村民大会来进行所谓的“公决”。对于选举权的司法救济问题,笔者认为,合资格的公民法律是规定了他(她)享有很多的权利,其中之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当他(她)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以什么的程序和什么的办法去处理,法律有时在这方面是缺失的。实践证明民主选举是合理解决农村公共权利最佳制度安排,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平等与公正,不论是村民还是居民都是其所渴望,将选民资格的争议引向法院裁决的的方法,目前来讲未尝不是一条绝好的途径。

篇八: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村第八次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其中妇女委员1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人。

  二、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实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

  三、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县、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五、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2013年1月13日,选民登记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0日。

  六、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⑴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⑵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⑶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选民的年

  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七、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正式选举投票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在选举日的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八、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过半数选民本人参加投票提名,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职数。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含两项)职务的候选人,否则提名票无效;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超过时间无效。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投票截止后当众开箱统计提名情况。当场宣布提名得票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得到提名的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本人不提出的,以高票数职位确定其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10日前按得票多少张榜公布。

  九、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2、身体健康,能胜任农村工作,现任村干部年龄男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1956年12月1日后出生的);新进入村民委员会班子的成员,年龄应尽量控制在40周岁以下,年龄男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的不超过45周岁,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村民委员会班子要确保1名妇女干部,至少有1名能人进入村委会班子。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2、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不积极、不认真甚至与上级党委、政府对抗的;

  (2)搞宗族派系、拉帮结伙、闹不团结的;(3)严重违反村规民约、社会公德,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4)年龄偏大,身体状况差,工作能力弱以及文化程度偏低等,不能履行职责的;(5)不按规定缴纳各种合法税费,或拒不履行公民应尽其他义务的;(6)加入邪教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7)欺压群众,横行霸道,参与黑恶势力的;(8)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正在立案侦查的。十二、被推选产生的正式候选人如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十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介绍材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候选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广播或印发、张贴。鼓励候选人开展竞职演说。竞职演说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提出。发表竞职演说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候选人应公开竞职承诺、纪律承诺。十四、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定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人员若干名,投票站工作人员若干名,流动票箱监票人若干名,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代写处代写员若干名等。上述人员(代写员除外)都应从本村的选民中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代写员可由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本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及其近亲属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十五、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或设中心投票会场和3个投票站投票,每个投票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并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本次选举严格控制使用流动票箱,确需设置流动票箱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每个

篇九: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小楼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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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

  会选举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镇人民政府确定,村的村民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

  主任

  名,委员名组成,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

  参选村民)以无记名投票、差额、直接选举方式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其成员分布应考虑各自

  然村落状况;其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领导能力,廉洁正派,办事公道,作

  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参选人名单。

  第四条选举日为2011年月日,地点设在

  。

  第五条户籍在本村且居住在本村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

  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有资格参加本次选举;户籍不在

  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

  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选民。

  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接受村民

  投诉,并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造参选村民册,参选村民名单确

  定、公布后,发放参选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大会采取无记名、一次性投票

  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投票选举时村设一个中心投票会场和个投票站。

  各投票站(会场)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投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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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投票站的票箱在投票结束时,应当众密封,并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送到中心投票会场。清点选票后,由监票员、计票员等工作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名确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最迟于次日张榜公布,并报镇指导办和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填写选票时,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写“O”,不同意的写“×”;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内另写其他选民,并在符号栏写“O”;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胡写乱画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九条全体参选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村民活动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的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经资格审查后确定为候选人(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继续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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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一人同时当选两项以上职务的确定其担任最高一项职务,其余职务作缺额处理。缺额可由获得该项职务当选资格的人递补。

  第十条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如果职务相同,得票又相同的,可由他们协商由其中一人出任,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协商不成时,应当在三日内对他们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一条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名额但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10日内进行重新选举。

  第十二条参选村民在投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有参选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并在参选村民名单公布六日内到村选举委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提名表或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代写,但不能违背本人的意愿。

  第十三条各投票会场(站)设监票员二名、唱票、计票员各一名,以上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交由村民代表会议逐个表决通过。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及代写员。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投票选举,按得票多少次序确定当选。村民代表按照每户选举一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权向镇指导办、镇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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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

  确定。第十七条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二○一一年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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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4年8月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切实做好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我省“一法两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民委员会职数,具体职数由镇党委、政府确定。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共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委员人。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二、本届选举采取“二轮”选举方式。第一轮提名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时间为8月日,第二轮正式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日为8月日。

  三、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共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

  四、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举登记。凡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

  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登记选民范围: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工作或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选民的年龄时间计算,以本村选举日为准。即为1996年8月日24时前出生的。

  五、对外出的村民,应事先发出通知。因失去联系在选举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可视作放弃选举权,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六、登记选民工作要认真细致,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在选举日3日前发给《选民证》。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见太发[2014]22号文件中对于村两委组成人员任职条件的要求)。

  八、第一轮提名投票推选正式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派村民代表参与监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然后将提名票集中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当场唱票、计票,并公

  布提名结果。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票中,应当有妇女名额。提名不得委托他人,不得用组织提名代替选民提名,保证选民的直接提名权。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照候选人的条件,对提名得票多的进行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和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必须在选举日的10日前张榜公布。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和主持下,鼓励正式候选人在选举日当天发表竞职演说,演讲内容为当选后的治村方案及工作目标。演讲稿和承诺的内容必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的行为,严禁在选举日发放宣传单。

  九、选票样式由镇党委、政府统一确定。选民根据本人的意愿,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职数,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选举候选人,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每张选票上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在规定时间内投票的有效,超过时间无效。每一选民不得选举同一人为两项职务。在统计得票数时,如同一人在二项职务中都得有票数,可以累计相加作为低职务的票数,低职务的票数不得加到高职务的票数。

  十、二轮投票选举之前推选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各一人,

  监票人、计票人、验票人、唱票人和代笔人各二人。监票人、计票人、验票人、唱票人和代笔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候选人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结束,公开唱票和计票。

  十一、主任、副主任、委员选举采取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进行。

  十二、投票选举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中心会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场所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各投票站工作人员规定监管选举投票。(设立若干只流动票箱,允许敬老院和卧病在床的选民使用。需使用流动票箱的选民,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至选举日二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手续,经公布有效。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工作人员负责并共同在场。)

  十三、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十四、不能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十五、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

  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六、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十七、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填写、标有明显记号的选票无效。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工作人员应将选票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计票前研究确定。

  十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投票人数和收回的选票数,公开唱票和计票,并进行交叉验票。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并由监票人、计票人、验票人、唱票人进行记录、签字,报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

  十九、当选不足三人,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分别比应再选名额多一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约定于投票日当日或第二日进行。

  二十、另行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选民

  如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就在他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Ο”,如不同意选票上的某一候选人,就在他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X”;如果要另选其他选民的,可在候选人后面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他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一个“Ο”。

  二十一、本次村委会选举先推选村民代表,在本村村民范围内推选,村民代表名额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确定50名分配到组。各组召开户长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村民代表,妇女代表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提倡党员、村干部通过推选当选村民代表。

  二十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公告,须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在村务公开栏和各组公告处张贴。

  二十三、选举中如遇本选举办法以外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十四、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篇十一: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P>  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一、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一)村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

  序号

  类别

  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据

  服从、接受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

  组织的领导,维护中国共产党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

  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每第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年向党组织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条

  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导、监督;接受乡、民族乡、镇第5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2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5条、

  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开展相第43条,《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

  关工作

  法》第5条

  3接指受导督领和导监、接自部镇展的济工受门作治人的村责由、县民或民任审不人政者委审计设民府委员计机区政、托会,关的府街社成配或市农道会员合者、业办中任开市乡部事介中展辖、门处机和相民区、组构离关族、财织进任审县乡政开行经计、、《第国中《人〔关人印领中村2、力发导共党员305华民中资的人中政1经《条0人委央源员央主〕济党,《民员组社经办要3政责广2共会织会济公领主号任东和组部保责厅导要)省审国织、障任、干领第实村法中部计审国部导施5民央、计>规务和干条办审<委编规定院国中部,法计员办定办有》中华和》署会、实(第公企人国央、组监施中厅业民国有纪3织察细8办印领资委共企法部则条发发导委和业机》、》,

  (审经责发〔2014〕102号)第56

  条

  序号

  类别

  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4

  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监第10条、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督,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

  法》第10条、第34条

  5接受领导、每镇织会年主、人年持指民终的导政接民、府受主监或一评督者次议和街由工村道乡作务办、监民事督族处委乡组员、《第国中村33华民条人委,《民员广共会东和组省国织实村法施民>办<委中法员华》会人第组民织3共7法条和》

  指导和监

  督接受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6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2条

  施的培训工作

  7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依法办事,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0条、第31条

  8

  依法履职

  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0条、第21条、第26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2条、第9条、第23条、第28条

  村党组织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

  的重大事项。需由村民委员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村民会议决定的涉及村和村民切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1条,《关于

  9

  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先提交村进一步规范实施村(社区)班子联席会

  党组织研究讨论,再由村民委员议制度和党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会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粤委基层治理办〔2015〕2号)

  议讨论作出决定

  -2-

  序号

  类别

  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据

  10

  将经公布的村务公开草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查;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将其决定、决议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第11条、第24条、第28条,《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47条,《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9条

  11

  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0条

  提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第2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表会议或村党群联席会议讨论审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1条、

  12

  议;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39条,《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第2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村(社

  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区)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和党群联席会议

  度;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制度的通知》(粤委基层治理办〔2015〕

  备案、移交制度

  2号)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的

  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13

  加强机构建设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在设

  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下,在各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条、第5条、第6条

  4

  依法依规按时换届选举;因特殊

  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村

  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

  议

  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

  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村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

  14

  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8条

  众文体等工作

  -3-

  序号

  类别

  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据

  15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支持和配合在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支持和配合其开展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4条,《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67号)

篇十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P>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

  正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9日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1日广东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对财政困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和执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部署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三)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四)监督、指导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和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六)做好选举观察工作,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七)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投诉、举报等问题,做好有关换届选举的信访工作;(八)督促、指导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九)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十)依法承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二)制定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后公告;(三)确定、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四)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

  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六)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审查所

  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

  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

  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村民;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该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七条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另行确定选举日,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选举的,应当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

  第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在本村工作并带头促进农

  村经济社会发展;(六)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新任的村民委员会

  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

  第二十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或者自荐材料。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建议人选材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二条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产生。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中

  的村民,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

  候选人在宣传和介绍自己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名单;

  (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安排;(三)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选票上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四)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五)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六)完成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七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

  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并公告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投票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村民进行审核,并在两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或者除候选人

  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和代写人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任何人

  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

  另选其他村民。

  第三十条投票结束后,每个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监票人送回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集中,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一条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本村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三日内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

  举,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四条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数,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但仍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候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且通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未经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得票情况,并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于十日内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代码证书。

  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办法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村民、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二)用金钱收买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三)涂改、伪造选票或者虚报选票数;(四)妨害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村民对前款所列情形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

  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村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六十日内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认定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三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村民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

  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死亡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获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三)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四)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和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的选举纳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同步完成。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

  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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