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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全文完整)

时间:2022-06-13 16:2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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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全文完整)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说明:试卷号:1021。

  资料整理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涵盖了 2010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

  2020 年 1 月试题

  29.李某为某市(设区的市)城市居民,其家庭成员除其本人外,还包括其失业父母和妻子及一名未成年子女。李某有固定工作,月收入 3000 元,其收入在李某所在城市属于中等水平。但因需供养其他四名家庭成员,李某党得压力很大。后来李某打听到,其所在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700 元/月,这样折算下来,李某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还低于当地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是,李某向当地的市政府申请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李某,其收入远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救助条件;

  且李某即便申请,也不应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而应当向其户籍所在的市辖区政府申请。

  试分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李某是否可以申请社会救助?(2)关于申请程序,市政府工作人员的答复有哪些不妥之处?答:(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凡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人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本案中,尽管李某的收入远高

 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他家庭成员均无收入,这样算来,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只有 600 元/月,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可以获得相应救助。

  (2)我国现行法规定,中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迟审批表》。本案中,李某直接向市政府申请,程序上不符合规定;

  但市政府工作人员的答复也有不准确之处。

  2019 年 7 月试题

  29.农村村民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但一次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双腿残疾,从此失去劳动能力。其配偶也因过度伤心而身体及精神受损,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赵某尚有一子现年八岁,正在读小学。很快,赵某一家很快便花光了当年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全家生活陷入窘境。

  试分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赵某一家哪些人可以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答: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因此,赵某全家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供养内容?答: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①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②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④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⑤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 16 周岁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2019 年 1 月试题

  29.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限公司签有为期 1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人则主要来自销售提成。尽管赵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第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享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赵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赵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 3 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赵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次机会被拒绝后赵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 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赵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递发生争议。

  试分析:

  (1)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答: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2 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国培训成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保险公司在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46 条的规定:

  ①公间虽认为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未对赵某进行调岗或培训。

  ②公司投有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

  ③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 年 7 月试题

  29.20**年 5 月,15 岁的小章辍学到某市去打工。小章在一家建筑公司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帮做一些杂活。因为小章年纪小,只能算半个劳动力,所以公司与他约定,比别人的工资少 30%,小章表示同意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筑工地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小章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小章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主管说小章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小章于是给家里写信,让父母领自己回去。小章的父母来到工地要领小章回家,公司主管不放人,称,与小章签订了劳动合同,小章必须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

  请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第 31 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杨某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监察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的义务。杨某在进入宾馆电表间后拉掉电闸致使宾馆停业,干扰了宾馆的正常运行和造成了经济损失。

  20**年 7 月试题

  29.韩某于 2009 年 7 月 12 日与某汽车修配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 3000 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韩某若因工作失职给厂方造成损失的,韩某应承担赔偿责任。2009 年 9 月 29 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由于韩某擅自离开岗位给修配厂造成 5000 元的经济损失。厂方以韩某“工作严重失职”

 为由,决定由韩承担赔偿责任,并于 2009 年 10 月至 2010 年 2 月每月从韩某的工资中扣除 1000 元,用于赔付损失。韩某认为修配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处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试分析:

  (1)某修配厂是否可以扣除韩某的工资?请说明理由。

  答:韩某工作失职造成损失 5000 元,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据《劳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6 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2)韩某认为修配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根据?请说明理由。

  答:韩某认为修配厂扣其工资过高有法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6条同时还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本案中,厂方每月扣除韩某的工资超过了 20%的标准,这部分不合法,应当按照最高限额 20%即 600 元予以扣除,多扣部分依法退还。

  20**年 1 月试题

  29.刘某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工人,2007年被选为厂团委委员。2008年4月被选为市团代会代表,参加为期五天的团代会。刘某向厂长请假开会。厂长说马上就到“五一”节,正好是生产的旺季,现在厂里很忙,希望刘某不要去开会,但刘某还是坚持去开会了。会议结束后,刘某回到厂财务科领工资的时候,发现少了很多。经询问得知自己被扣发了外出开会期间的工资。

  刘某就此事与厂方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刘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补发工资。机械厂认为,4 月是生产旺季,刘某请假不利于

 企业生产,允许其开会已经很照顾了,刘某五天没有上班,当然不能要求领取这五天的工资。

  试分析:

  机械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要求?为什么?答:该厂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 51 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0 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刘某正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不属于无故请假的情况,也不属于一般的私人事务请假,因而他的工资不应扣除,应全额照发。

  20**年 7 月试题

  29.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 年 12 月 5 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大衣的钮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张某的关于钮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钮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大衣钮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

 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为什么?

  (3)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起诉?答:(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我国《劳动法》第 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

  (2)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我国《劳动法》第 77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3)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20**年 1 月试题

  29.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年 1 月 31 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 6 个月。2008 年 6 月 18 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

 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答:(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 2008 年 6 月 18 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王某在试用期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 年 7 月试题

  某厂为提前完成季度生产任务,安排厂里职工加班加点。生产任务完成以后,职工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厂领导却说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发加班加点工

 资。全厂一百多职工推举秦某、官某二人做代表上告。某年7月3日,这两名代表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第 10 日决定受理,并于 9 月 29 日作出裁决,责令该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于当天将裁决书送交双方当事人后予以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该适用何种处理程序?答:(1)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2)职工方已推举代表参加仲裁,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8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答:该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后第 10 日才决定受理,超过了 5日的规定。因此,不符合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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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说明:试卷号:1021。

  资料整理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涵盖了 2010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

  试述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20**年 7 月试题]答: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

  第二,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三,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

  第四,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20**年 7 月试题]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

 第二,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

  第三,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第四,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争议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集体合同争议,各国一般采取政府协同劳资各方协调处理的方式。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20**年 7 月试题]试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2018 年 1 月试题]试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2019 年 1 月试题]答: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有:

  第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方主体是劳动者,另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管理的地位:而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管理地位,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二,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

 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

  第三,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说,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2010 年 1 月试题]答: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韵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韵形式褥到巩固和保护。

  它们之间区别体现在: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

 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两者的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试述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关系。[20**年 1 月试题]答:“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定义。

  因此,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两个法律部门中有交叉部分。

  试述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2018 年 7 月试题]答: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如下: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签订

 协议,劳动合同即告成立,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后果。

  试述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关系。[20**年 1 月试题]答: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劳动合同即告成立,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后果。

  试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20**年 6 月试题]答: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

  第一,合法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仅处理程序要合法,争议处理机构的组成、处理的期限、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都要合法。

  第二,公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的各个阶段,不论适用实体法还是适用程序法,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一视同仁。

  第三,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意味着,任何主体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尽可能快速、高效地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

  第四,着重调解原则。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应着重采取调解方式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化解矛盾。

  试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的主要内容。[20**年 1 月试题]答:我国劳动争议

 的处理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内容:

  第一,合法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仅争议的处理程序要合法,争议处理机构的组成、处理的期限、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都要合法。

  第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公平正义、不偏不倚,保证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

  第三,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意味着任何主体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尽可能快速、高效率地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

  第四,着重调解原则。着重调解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应着重采取调解方式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化解矛盾。

  试述劳动争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哪些法定条件?[20**年 7 月试题]答: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主要有:

  第一,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二,必须是因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的案件不得直接起诉。

  第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同时,当事人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第四,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五,起诉不得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限。

  试述劳务派遺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2020 年 1 月试题]答: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

  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

 而劳务派遭中,用工单位是通过派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离,即招工与用工的分离。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利用其提供的劳动场所和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归属该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成果情况从该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报酬,并由该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在劳务派遭这一用工形式中,被派遭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遭单位成为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在该劳务派遭单位从事劳动,而是被派遭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出现了所谓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情况。

  试述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区别。[2010 年 7 月试题]答: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实施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为限;

  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则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帮助对象。

  第二,实施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依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法律事实而实施的;

  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依据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及家庭成员的负担等状况而定。

  第三,实施的条件不同。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制度,即劳动者必须履行缴纳保险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

  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不需要以缴费为前提。

  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基金则主要来自于国家或社会筹集。

 第五,实施的时间效力不同。社会保险的时间效力从总体上说,是经常性、长期性的,就个别劳动者而言,是从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开始直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消失为止;

  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从总体上说,具有临时性和不固定性。

  此外,还有保障水平不同,保障手段不同等等。

  试述社会优抚的特征。[20**年 7 月试题]答:社会优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社会优抚的身份具有限定性。社会优抚的范围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政策来确定,具有明确的法定范围。优待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包括武装警察)及其家属和在乡老红军、老复员退伍军人等。抚恤的对象包括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残疾军人。

  第二,社会优抚的内容具有综合性。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综合运用各种保障措施,肩负起全面保障的责任。其中军人的伤残抚恤、军官离退休养老制度等,均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

  而社区对其家属的照顾及扶持,又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

  交通方面的优先购票、半价优惠、邮资免费又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

  第三,社会优抚的待遇优厚。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障对象来讲,社会优抚的待遇比较优厚。这是因为社会优抚的对象特殊,对国家和民族贡献大、牺牲多,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褒奖和优待。

  第四,社会优抚的实施相对规范。对于社会优抚制度,国家从一开始就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对其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形式、管理体制等内容明确规定,健全规章制度,相对于其他保障项目而言,军人保障制度在实施中比较规范。

 试述我国社会保险法律调整应遵循的原则。[20**年 7 月试题]答:现阶段我国对社会保险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需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其提供可能和创造条件,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财富较为丰富时,国家才有能力提供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

  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保险的水平,社会保险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原则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保险社会化要求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鼓励劳动者积极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同时实行社会保险管理的社会化,即把原来的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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