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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16篇

时间:2022-11-04 20:30:03 来源:网友投稿

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16篇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16篇,供大家参考。

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16篇

篇一: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五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十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

  第四章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策规定。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

  第十七条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的利益.

  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

  第十九条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议事办法

  第二十一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

  第二十二条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第二十六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次(或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决。

  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

  第三十条行.

  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篇二: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

  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

  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

  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

  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

  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

  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

  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

  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

  (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

  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篇三: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Documentserial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二)本村公共事务;(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篇四: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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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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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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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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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

  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

  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

  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

  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

  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

  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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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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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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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学习参考

  

  

篇五: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LT

  第十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

  第四章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策规定。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

  第十七条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的利益。

  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

  第十九条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议事办法

  第二十一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

  第二十二条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第二十六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次(或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决。

  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

  第三十条行。

  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篇六: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ThismanuscriptwasrevisedbyJIEKMAonDecember15th,2012.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第九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二)本村公共事务;(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篇七: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reparedon22November2020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第九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本村公共事务;(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曰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岀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篇八: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第九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二)本村公共事务;(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

  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篇九: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就是在党得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得村级自治组织,就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得重要举措。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就是村级自治事务得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得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与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与国家得政策、法令与地方性政策法规。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与保证上级党委政府与本级工作得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与大多数群众得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得职责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得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得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得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得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九条广泛听取与收集群众意见与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得意愿与要求、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与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得收支使用情况。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与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得利益矛盾与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得与睦相处。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得健康发展。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得成员组成与职责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得条件:具有一定得政治觉悟与参政议政得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得人员,有较强得代表性、

  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她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得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与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得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得,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得村(居)民或1/3以上得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得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得,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得,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

  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与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

  照本章程得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得所有

  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得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

  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

  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

  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得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

  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

  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她方式将会议议题与时间告知所有成

  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

  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得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得到会人

  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得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

  (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得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

  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与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

  (街道)

  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

  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

  督。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得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得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得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得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六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得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第三十九条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第四十条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得议事席位与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第四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第四十三条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她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与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篇十: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

  1/7

  责,接受村〔居民监督。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

  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

  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

  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第十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第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

  2/7

  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

  3/7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

  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4/7

  第二十七条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第二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第二十九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第三十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第三十二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第三十三条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第三十四条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第三十五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

  

篇十一: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议事规则

  村议事规则为增添村务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村两委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一、议事范围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讨论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所布置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2、商量制订本村经济、社会进展、村庄建设的年度和长远规划,以及保证规划实现的工作措施。3、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民奖惩的方法以及村〔财〕务民主治理和公开等规章制度〔草案〕4、商量决定村助理睬计、调解、治保等机构组成人员人选。5、商量决定抵保人选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对象。6、讨论提出有关本村重大村务工作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商量通过后,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7、讨论决定村集体大额资金的开支。8、其它需要村两委会讨论或做出决定、决议的事项。二、会议制度1、村两委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两委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经村党支部书记托付也可由

  

  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召集主持;村两委会议,各委员均须按时出席,因非凡状况不能参与,须事先向召集人请假;村两委会议必需有过半数的委员参与方能举行。

  2、村助理睬计可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其它人员也可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3、村两委会议由村助理睬计〔文书〕负责记录,村助理睬计未列席的,由组织委员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存档备查。

  三、议事程序和方法1、村两委会议的议题由村两委委员召集人提出,经村党支部委员会确定后列入会议议题。2、村两委委员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由提出人组织人员讨论、协调、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选择参考。3、村两委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属通气性质的问题,可能临时提出,但须简明扼要。4、村两委会议讨论重大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议题提出人作具体说明后,各委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采纳口头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5、村两委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要注重保密。凡会议商量的全部

  

  问题不管意见有无分岐,也不管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做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均不得外传,谁泄露谁负责。

  6、村两委会形成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准时向因故未参与会议的两委成员传达。

  7、村两委会形成的决议,如有必要,可召开有关会议或张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证决议的正的确施。

  四、执行和反馈1、村两委成员必需果断执行两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存,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2、村两委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需仔细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如执行中发觉新问题,须准时提交两委会商量,不得自行转变。3、村两委成员应准时将办理结果向会议主持人反馈。。会议主持人应抓好决定、决议的催促检查工作,确保决定,决议落到实处。五、本议事规则自村两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村议事规则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村民代表的村两委成员和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享有议事权,但对需要决定的事项没有表决权。二、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商量决定或通过以下重大事项:〔一〕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四〕兴修学校、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支配和使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安排和使用;〔六〕领取村干部误工酬劳的人数皮标准;〔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八〕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九〕推选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十〕商量决定下届村民代表人数;〔十一〕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三、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特别状况也可由村党组织召集或申请由乡人民政府召集。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一般半年召开1次。如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准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一〕有1/3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的;〔二〕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的;四、村民代表会议程序:〔一〕到会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总数的2/3,会议有效。会议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并报告列席本次会议的人数和列席人员名单。

  

  〔二〕报告本次会议需要商量讨论的议题。〔三〕报告上次会议做出决定的执行状况,请与会人员审议。〔四〕报告下阶段工作,并由村民代表进行商量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如村民代表人数较多,可分组商量审议。〔五〕村民代表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可采纳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由应到会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相抵触。〔六〕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宣布会议结束。五、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真实、客观记录村民代表会议内容。对形成的决议和决定,需经村民代表签名确认,并准时做好会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六、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村尼委员会应当准时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应准时把会议的决定、决议向村民传达。七、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定、决议不得随便转变,确需转变的应经村民代表商量决定。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商量决定而予以转变的,村民有权拒绝执行。八、村民代表应主动参与村民代表会议,无特别缘由,不得缺席。因病或其他特别缘由需请假的,应事先向村民委员会〔换届期间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九、村民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临时停止其履行职务,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一〕未经批准,两次书面通知或电话及短信通知不参与村民代

  

  表会议的;〔二〕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三〕正在服刑的;村民代表职务的临时停止,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审查后,予以公告。十、村民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户籍迁出本村的;〔二〕辞去代表职务被村两委联席会议接受的;〔三〕被罢免代表职务的;〔四〕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代表资格的终止,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审查后,予以公告。村议事规则为了加强依法履行职权,全面规范日常管理,加快基层民主建设

  

篇十二: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民议事会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溢活

  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干脆行使民主权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依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探讨确定村级日常事务。

  其次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构造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实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当召集人。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全部村民代表组成。第四条村民议事会下设以下特地小组:1、议题审查小组。负责对提交的议题进展初审,并转全部议事会成员调研;2、重建小组。负责灾后重建政策法规传播教育,作好政策的说明和答疑。3、经济开展小组。

  4、环境爱护小组。5、社会事务小组。第四条依据须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一样,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展询问,并了解其详细状况。(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看法、建议和要求,依据村民看法、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三)表决权。参加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展表决。(四)监视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状况进展监视。(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踊跃参与会议。(二)监视会议确定的执行落实状况,向村民议事会反应。(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看法和建议,实事求是

  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应。(四)带头学习、传播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

  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确定、决议,并踊跃传播、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酬报和待遇。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根底上,负责收集议题。第九条负责探讨确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探讨确定。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探讨确定以下事项:(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二)本村公共事务;(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负责监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确定落实执行状况。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开展、维护民

  利的原那么。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日为村民

  议事会议事日,每月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看法。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看法。村民议事会探讨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当到会进展陈述和辩论。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展充分探讨,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看法。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确定时,应遵守少数听从多数的原那么,所形成的确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进展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探讨、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探讨状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确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确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允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状况。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确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订正。其次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确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展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详细组织实施。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状况进展跟踪了解和催促落实。第五章附那么其次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探讨通过后实施。留意事项:1、要依据实际状况明确细化,填入本章程红色局部。①须要提交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事项,②须要议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票决同意的事项,③议事会表决过半即可通过的事项。必需提出明确的分类,且这三者不能重复。2、关于议事会的组成人数要确定,每个村民小组的席位要确定。3、议事日要确定到天,长期坚持。4、村民议事会下设什么小组,应因村而异,在章程中列出。

  

  

篇十三: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民会议议事制度】1.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2.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3.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5.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6.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1)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6)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计划生育落实方案;(9)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0)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11)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2)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3)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14)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5)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16)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7.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8.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9.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10.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

  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2)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3)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4)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5)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6)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7)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11.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12.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村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13.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

  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14.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15.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篇十四: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民会议规章制度

  村民会议制度一、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全面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建立本制度。二、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可以有18周岁以上的半数村民参加,也可以有本村2/3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列席会议。三、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2、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3、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4、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5、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6、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7、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四、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1次。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五、村民会议讨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的根本利益相抵触。六、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决定一经生效,全体村民的皆应共同执行。七、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但下列职权除外:1、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2、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八、本制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一、在村民

  

  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二、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民主推荐产生,一般每15户推荐1名,一个村民小组不少于3名。三、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四、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同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五、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听取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3、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4、讨论通过或撤换村民委员会下属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建设等委员会的成员;5、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正确的决定;6、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六、村委会应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3天前,将会议时间、内容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代表,村民代表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认真做好准备。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的根本利益相抵触。不得撤销或改变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八、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4次。遇特殊情况或有1/5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九、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的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十、村委会应及时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十一、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后执行。村民民主议事制度?为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决策民主化,由广大村民自己决定依法办好自己的事情,

  

  特制本制度。一、反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均应作为村民议事的主要内容。二、村民议事可通过村民小组会议(年满18周岁的本组村民或户代表参加)、村民小组组长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等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走访、座谈、村民意见(建议)箱等形式进行,对村民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村委会应及时予以采纳。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做出决定后方可办理:1、本村兴办公益事业所需筹资筹劳事宜(一事一议);?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4、村民联产承包方案;?5、宅基地的使用方案;?6、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四、村民议事必须经过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已如期完成国家的管理工作和任务为前提,以符合村情和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以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的,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大多数的意见决定。五、本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村务公开制度?为增强村委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村民有效监督,密切干群关系,化解矛盾,消除疑虑,减少误会,特制定本制度。一、村务公开的内容1、村委会的各项村务和经济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问题必须列为公开内容。2、政务方面有:村委会的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建设项目、计划生育事务、最低生活保障。3、财务方面有:财务计划及收支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水电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村干部

  

  报酬、公务活动招待费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4、事务方面有:征用土地、土地置换和宅基地审批、集体资产承包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等。二、村务公开的程序1、村务公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权威性。2、财务公布前,公布方案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上级经管站审查后进行公布。3、年度村级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等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再进行公布。4、其他村务依据有关规定,按一定程序进行公布。5、所有公开内容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签字记录。6、村务公开结束后,村委会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村务公开的内容收集整理、立卷建档。三、村务公开的时间、形式1、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年度目标、全年性工作常年公开,其它村务、财务公开须每季度公开一次。2、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布,重大事项须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3、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公开栏公开;书面材料公开;会议公开。四、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监督,根据《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本工作制度。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开展村务、党务监督工作。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共同参与、集体研究、集体审核、集体表决,并做好记录。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党务、村务监督工作进行小结,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四、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查的财务票据,必须注明审核意见,村务监

  

篇十五: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村村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订本规则

  **村村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订本规则。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由村民代表、非村民代表的村委会全体成员、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总支成员,需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三、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四、村民代表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所作决定应有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五、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提出。由总支委、村委会、社管委或三套班子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内容,提交党总支大会讨论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告知会议代表。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提交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题。六、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有关事项:(一)制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重要自治性规章制度;(二)讨论决定发展规划,新建、扩建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等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水、电、路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三)讨论决定长期和当年建设规划以及宅基地使用安排方案,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四)审查全年收支预决算、重要经济合同、提留款、集资款的收交、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五)听取并审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六)讨论决定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七、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村民委员会及时向村民进行公布和宣传。

  

  

篇十六:村民议事会议事章程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二)本村公共事务;(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

  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

  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

  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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