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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优秀范文】

时间:2022-08-21 15:0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家庭成员【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家庭成员【优秀范文】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后,将给承包户颁发新证。新证上需登记经营权共有人以及有关情况,如,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等。那么,哪些家庭成员属于共有人,需要登记在证书上呢?

  出嫁女 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出嫁女应登记在娘家还是婆家的权属证书上呢?

  就此问题,省农委农经总站副站长秦仲华给出答案: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新增人口 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调整。但作为家庭成员的新出生人员,是否也应登记在这次确权登记的新权属证书上呢?

  对此,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全家迁出 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入城镇,且户口转为非农业,但目前他们仍有承包地,此次是否要给这部分人群确权登记且颁发证书呢?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进城工作子女 农村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留在城市,且个人户口迁入城市,他们中有的在小企业打工,有的进入了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但他们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们应不应该登记在新的权属证书上呢?

  对此,秦仲华告诉记者,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离婚夫妻 双方离婚后,双方达成了承包地分割协议,两人都分到了承包地。之后女方再婚嫁到外地。这种情况,该如何确权登记呢?

  秦仲华说,双方离婚后,女方再婚,不论嫁到哪里,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的,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有争议的,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大中专学生 承包户家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且户口转到学校,在校期间一般以集体户性质管理,他们是否也应登记在权属证书上?

 有关法规规定,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现役军人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五保户 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冀农管发[2014]35 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一、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鉴于上述规定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鉴于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不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不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地,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 根据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4〕37 号),凡土地已经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地到户,个别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登记农户承包地面积不确定地块位置,农户凭借确权到户的土地承包面积(股份)分享土地收益:一是村组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实行临时承包的耕地;二是人均耕地少、已列入城镇建设规划范围、不适宜确权确地的城中村、城郊村;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给新增人口补地人均土地面积较小、不适宜分户耕作;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到期或者未发包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此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已成方连片流转、地界不清,经流出承包地的农户同意,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三、如何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采用什么手段测量? 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地块界址测量方法分为实测法、航测法、图解法、组合法。为减少确权登记颁证费用,对于承包方之间没有地界纠纷且界址明确、承包方在土地面积问题上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国土资源部门“三权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采用图解法确定承包方的土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对于已开展规模经营、承包方之间无地界标志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底账和承包合同为依据,逐户确定四至,在此基础上采取实测法或图解法等方法明确各承包方的地块空间位置。

 四、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出入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关于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何填写问题,农业部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式作修改,各地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开展相关工作,但暂不印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验收合格后,再按照农业部相关要求印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在登记时承包方代表已死亡,如何登记承包方代表?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人。

 各地在登记时对于承包方代表人死亡,如何登记承包方代表问题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未变更承包方代表。原因:出嫁妇女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娘家分了地,在婆家未分上地,在娘家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代表一栏是父亲的名字,现在父母已去世,担心在登记时将承包方代表改为兄或弟,自身得不到土地流转收益或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故主张不变更承包方代表。二是变更承包方代表。对于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代表已经死亡的,由现有家庭成员推选承包方代表,由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上签字确认。承包方代表不能签字的,由其家庭中某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签。应当采取后一种方法。理由:承包方代表人死亡,在登记时应当变更承包方代表。

 六、在登记时可否将未分地人口填入共有人?如何明确共有人,是以农户家庭人口登记,还是以参加承包的人口登记? 该问题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家庭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或者是总有、合有的问题。《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因该法律规定的不具体,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问题未作规定,有的人认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该户家庭中以家庭承包方式按人分得土地的人员按份共有,有的认为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还有的人认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为家庭成员总有或者合有。鉴于该问题的复杂性,在开展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建议县(市、区)主管部门在农业部未作修改前,不要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的“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了保护出嫁女在娘家所承包土地的相关权益,建议在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附录 E《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的成员姓名一栏中,要填写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包括死亡、户口迁出人员)和现有家庭中未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而且,在成员备注栏标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人员承包土地面积和承包土地时间以及是否迁出、死亡。

 七、如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二轮土地承包时有承包资格但没有承包到土地,现要求承包土地的,如何解决?对承包时分配不公的,现在群众要求调地的,如何解决? 关于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有承包资格但没有获得承包地,现要求承包土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之规定处理。如无上述地源,又不能依法调整土地,可以通过流转办法解决。对于承包时分配不公,现在群众要求调地的问题,首先,由乡(镇)政府或者发包方做不当得利人的工作,向其讲解《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和《物权法》一百零六条,劝其将非法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如不当得利人拒不交回,由发包方提请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请求认定发包方与不当得利人所签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返还不当得利。待依法收回土地后,再由发包方依法发包给无地或者少地人口。

 八、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缺失的怎么办? 承包农户遗失原二轮承包合同、证书或合同、证书破损严重无法使用的,以原二轮土地承包清册记载内容为基础,予以登记。二轮土地承包清册丢失,农户有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以合同或证书记载内容为基础予以登记;既无二轮土地承包清册,又没有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召开二轮土地延包时村“两委”班子负责人、发包小组成员、参与分地村民(代表)等参加的会议,还原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情况,建立二轮土地承包台账,补签承包合同。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延包合同时间一致。在此基础上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九、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不签字怎么办? 有的农户部分承包地被乡村公益事业占用,当时给了合理补偿,比如由 5 亩承包地变成了 4 亩,这次登记拟给其登记 4 亩,该农户不签字,要求登记 5 亩。对此,可暂不进行登记。在村承包地地籍图上不标注该农户名字,只标注该地块编号。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土地承包期限如何填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的土地承包期限,要与土地承包合同起止日期一致。

 十一、对以前个别地方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如何登记农户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登记。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登记。

 十二、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农户在“四荒地”上开垦的耕地,有依法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可按“其他方式承包”登记。如果未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则不予登记,由村民会议决定是否收回发包,或暂时维持现状,仍由开荒户耕种。

 十三、农户侵占田间路、沟渠等公共用地能否登记? 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四至进行登记。农户侵占田间路、沟渠等土地,不是依法所得,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对这部分土地,由村民会议决定是否收回发包,或暂时维持现状。

 十四、土地承包时村组干部取得的“小组长地”、“村干部报酬地”能否登记? 土地承包时,村组干部和分地代表等人员未按照法规政策和民主讨论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而获取的土地,如多数农户意见较大,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十五、在农户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以外分配给新人口的地块能否进行登记? 二轮土地延包后,发包方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在本次登记时一并登记。

 十六、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 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登记:(1)农户以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流转双方有书面互换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登记;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互换合同向发包方备案后,予以登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对互换争议的解决原则:《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同一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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