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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发〔2006〕52号(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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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发〔2006〕52号(完整文档)

 

 皖人发〔2006〕 52 号 关于开展全省海外留学人才身份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 省直、 中直驻皖各单位, 各高等院校, 合肥、 芜湖留学人员创业园: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 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皖工作、 创业或为皖服务,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皖办发〔2006〕 18 号)

 文件精神, 现就开展海外留学人才身份认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认证范围、 对象

 (一)

 皖人发〔2005〕 26 号文件界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

 通过公派或自费等途径出国留学一年(包括一年)

 以上, 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在国(境)

 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2. 出国前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国内已获硕士学位, 出国后进行研究或进修。

 二、 留学人才持证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

 《安徽省留学人才证》 系持有人留学人才身份的证明, 并作为办理有关事宜,享受政策优惠的依据。

 (二)

 持证人可享受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留学回国人员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 就业推荐、 工作调整、 接收手续办理等综合服务。

 (三)

 持证人可按规定在我省教育、 工商、 公安、 人事、 税务、 科技、 外事、 劳动和社会保障、 财政和海关等部门享受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1. 留学回国人员的配偶和子女落户、 入学、 入托、 升学、 就业等方面;

 2. 留学回国人员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 企业注册、 税务登记、 及出入境手续办理等方面;

 3. 全省各用人单位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后的编制、 工资和工龄确定、 职称申报评审、科研经费申请、 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

 4. 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的与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 认证程序 (一)

 在国(境)

 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才, 可由本人持下列材料办理认证手续:

 1. 本人护照;

 2. 我国驻外使(领)

 馆教育机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 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

 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 国(境)

 外学历学位证书;

 5. 出国前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

 在国内获得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 1 年以上的人员,可由本人持下列材料办理认证手续:

 1. 本人护照;

 2. 我国驻外使(领)

 馆教育机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 国内派出单位的书面证明或自费留学相关证明;

 4. 海外学习或进修受理单位的证明;

 5. 出国前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

 上述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均需附有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译件。

 (四)

 海外留学人才办理身份认证登记手续, 本人应填写《安徽省留学人才证申请表》 , 并提供 2 寸免冠照片 2 张。

 (五)

 海外留学人才身份认证工作由省人事厅(联系电话:

 人才流动开发处,0551-2603099)

 负责受理。

 留学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和单位, 可按要求收齐留学人才相关材料后集中报审。

 省人事厅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并将办理结果通知本人, 对按规定条件的, 颁发《安徽省留学人才证》 。

 四、 证书管理 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加盖“安徽省人事厅” 印章, 实行统一登记、 编号管理。

 证书仅限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使用, 不得随意转借或涂改, 如不慎遗失、 损毁, 应及时向省人事厅申请补发。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安徽省留学人才证》 中如实填写“服务记录” 。

 五、 其他事宜 各部门、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留学回国人员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切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兑现优惠政策, 做好服务工作。

 安徽省人事厅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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