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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补交党费通知(范文推荐)

时间:2022-08-06 12:1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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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补交党费通知(范文推荐)

 

 2016 补交党费的通知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下面一起来阅读了解以下党费的相关通知内容吧。

 2016 年补交党费的通知【1】

 局属各党支部:

 为做好 2016 年第一季度党费收缴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缴要求 各党支部收齐本单位的党费后填写好《党员缴纳党费明细单》与《缴纳党费情况报告单》, 并 并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

  请各党支部于 3 月 15 日 日前将本单位党费存入天 河 河区教育局账户,账户名 :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账 账号:44-XXXXX X XXXXXXXXXXX X XXX,开户行:农业银 行 行员村支行。填现金缴款 单 单时,请填写清楚缴款单 位 位名称和时间,建议到天 河河区府农行存缴。

 二、 注 注意事项 请各党支部将 《 《党员缴纳党费明细单》 、 、《缴纳党费情况报告单 》 》和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 单 单的第二联《客户回单》 于 于3 月 15 日前报送至天 河 河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各支部须根据党章相关 规 规定,按时如数缴纳党费 。

 。如有党员遇特殊情况不 能 能及时缴纳,需如数补交 , ,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出 6 6 个月。

 2016 年补 交 交党费的通知【2】

 各 支 支部:

 根据《关于中国 共 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 管 管理的规定》和市委组织 部 部的要求,我局党员党费 应 应按规定标准据实收缴, 具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 、 、关于党费收缴的标准。

 严 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关 于 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 使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执 执行,文件附后。

 2、 党 党费收缴以支部为单位统 一 一收后报市局党办,党办 统 统一报市委组织部。请各 支 支部务必于 2016 年 2 月 月 5 日前缴齐。

 3、对 用 用现金方式缴纳不方便的 , ,由支部负责联系本人, 经经本人书历申明自愿从工 资 资中代扣代缴的,将代扣 。

 。

  关于中国共产党 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 规 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 一 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 员 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 对 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 收 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 比 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 额 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 的 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

 工 作 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 工 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 位 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 薪 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 贴 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 工 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 贴 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 入 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 分 分。

 第二条 党员交纳 党 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 收 收入在 3000元以下者 ,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3 3000 元以上至 500 0 0 元者,交纳 1%;50 0 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 元者,交纳%;1000 0 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 中 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 际 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 基 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 条 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 条 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 体 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 均 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 照 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 纳 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 休 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每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 费 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 算 算基数,5000 元以下 的 的按%交纳党费,500 0 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 费 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 每 每月交纳党费元—1 元。

 学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 员 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 的 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 活 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 纳 纳党费元。

 第七条 交 纳 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经 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 党 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 免 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 备 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 为 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 费 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 应 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 在 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 《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 动 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 可 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 交 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 员 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 的 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 入 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 交 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 元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 中 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 在 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 该 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 省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组 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 委 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 织 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 、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 织 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 航 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 军 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 央 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 本 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 条 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 识 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 同 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 次 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 属 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或 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 的 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 月 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 照 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 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 进 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 按 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 四 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 定 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 交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 要 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 各 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

 。

 第十五条 各省、自 治 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 直 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 机 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 党 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 委 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 总 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 部 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 党 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 。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 次 次年 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 织 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 或 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 路 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 地 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 年 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 0 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 党 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 市 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 金 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 党 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 党 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 党 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 属 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 委 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 使 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 费 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 入 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 结 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 道 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 层 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 条 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 动 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 费 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 围 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 或 或购买用

 于开展党员教育 的 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 和 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 组 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 秀 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 困 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 重 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 因 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 设 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 和 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 论 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 数 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 条 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 , ,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 出 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 党 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 专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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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党费管理 第二 十 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 部 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 费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 党 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 育 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 办 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 的 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 委 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 构 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 构 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 责 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 案 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 的 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 费 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 部 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 账 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 银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 国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交 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 银 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 或 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 费 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 分 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 保 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 党 党

 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不 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 以 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 条 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 对 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 训 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 务 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 员 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 时 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 的 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 好 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 条 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 理 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 的 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 层 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 会 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 的 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 告 告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 理 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 的 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 监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 部 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 和 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 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 况 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 报 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 员 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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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 方 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 以 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 位 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 自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 央 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 家 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 委 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 党 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 航 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 治 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 作 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 当 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 八 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 辖 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 属 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 关 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 资 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 构 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 治 治部、民航总局

 党委组织 部 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 部 部,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 度 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情 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 面 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 年 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 存 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 要 要项目; 党费收缴、使 用 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 做 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的 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 十 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 门 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 缴 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总 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 时 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 违 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 理 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 产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 关 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 律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 一 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 中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 的 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 理 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 总 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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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 自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 施 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 不 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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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 由 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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