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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实施指引(试行)

时间:2022-08-02 14:4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东莞市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实施指引(试行),供大家参考。

东莞市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实施指引(试行)

 

 东 莞 市 燃 气 行 业 协 会

  东莞市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泄漏 报警装置实施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时监测和控制燃气泄漏,预防燃气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 34004-2017)、《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2008)、《可燃气体探测器第 1 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1-2019)、《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 394-2018)等法律、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引。

 第二 条 本指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场所燃气用户(以下简称“餐饮用户”),工商业用户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是指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装置等组成的安全系统。本指引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与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具有等效的含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需对供气的所有餐饮用户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统计,全面摸清餐饮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情况,并建立健全台账,做到底数明、情况透。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受理餐饮用户用气申请和入户安检时,应提醒、告知用户安装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指导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和安装使用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第六条 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 139KW 的餐饮业厨房需按照《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要求选择和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否则应按照《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1-2019)要求执行。

 第七条

  面积小于 80m2的餐饮场所可设置独立燃气报警系统,面积大于 80m2的餐饮场所须设置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第八条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与用户燃气工程同时设计、安装和投入使用,其设计、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取得产品生产许可或认可。餐饮场所用户应选用具备 型式批准报告的 工商业用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并配备 紧急切断阀,严禁餐饮场所使用家用报警器;天然气用户和设置有瓶组气化间、自然气化间或储瓶间的液化石油气用户必须选用 防爆型探测器和紧急切断阀,报警器要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第十条

  报警器系统的声光报警装置应安装在易于观察的地方,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室。

 第十一条 建议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具备信号远传功能,使得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随时获取燃气安全状况,及时处置燃气泄漏安全事故。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快构建相关安全监管联动系统,确保实现对天然气用户和设置有瓶组气化间、自然气化间或储瓶间的液化石油气用户的燃气安全实时监控和报警信息远程传送。

  第三章

 天然气餐饮用户安装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天然气的用气场所,应选择探测甲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十三条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不大于0.3 米的地方;当释放源距离顶棚垂直距离超过 4 米时,应分层

 设置探测器。单个探测器的有限探测半径≤8m,超出探测范围需增设探测器。

  第四章

 液化石油气餐饮用户安装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气场所,应选择探测丙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十五条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不高于地面 0.3 米的地方。单个探测器的有限探测半径≤4m,超出探测范围需增设探测器。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餐饮用户负责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并应建立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燃气企业应进行专业指导,提醒用户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改装、停用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第十八条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中报警控制器、报警设备、联动设备的功能,餐饮用户应每半年应检查 1 次。

 第十九条 鼓励餐饮用户与具备资质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年检查校准 1 次,并提供校准证书。

 第二十条

  工商业用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的有效期是 3 年,紧急切断阀的有效期是 10 年,到期后,用户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督促餐饮用户加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维护保养,确保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稳定可靠。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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