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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集)反洗钱调研报告

时间:2023-12-20 10:00: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合集)反洗钱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2023年(合集)反洗钱调研报告

反洗钱调研报告(5篇)

反洗钱调研报告

(5篇)

第1篇

一、执行持续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的问题

1.为无效证件客户办理业务。在反洗钱现场评价中发现,个别商业银行对客户身份证件审核不严,存在为无效身份证件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现象。如:某银行于2008年10月21日为徐某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该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身份证件有效期截止日为2007年12月31日。

2.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不完整。在反洗钱工作现场评价中发现商业银行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存在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缺少背面有效期限信息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身份联网核查记录等现象。如:某银行的280份企业开户资料和6本个人开户资料中,有5份开户资料中法人身份证未留存背面复印件,3份开户资料未留存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6本个人开户资料均未打印客户照片进行核对留存,12份个人开户资料无联网核查记录。

3.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未对证件失效的客户进行持续识别。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限,商业银行未能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不符合对客户身份进行持续识别的原则。如:某银行的企业开户资料中,有1户中营业执照已超过有效期限;
1户中机构法人和人身份证件均已过有效期限,该行在未收到客户更新资料信息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仍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

4.未按规定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反洗钱工作现场评价中被评价机构均未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难以对不同客户和不同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不同进行风险管理,势必造成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效率大打折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金融机构朱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

存在有些金融机构在对客户办理业务时,未按要求依法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为某些身份不明的客户办理开户业务。

2.有客户代替办理业务

由于各种原因本人不能到银行办理业务的,找他人代替办理业务,然而银行未要求在办理业务时要求同时提供原客户和代替办理业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给某些不法份子造成了可乘之机。

3.客户对反洗钱的概念认识不清楚

在调查中发现,有很多的客户认为反洗钱是银行金融机构的事,对自身没有多大关系,更有客户认为自己作为客户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替客户保管财物是职责,这些观念是相当肤浅的,没有形成全员参与反洗钱的活动,没有对反洗钱有科学的、有高度的认识。

三、有效执行持续客户身份识别的建议

1.将反洗钱工作融入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去

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首先要营造客户身份识别的环境,建立起完备的激励和惩罚机制;
其次要严格落实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认真审查存款人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积极推进和建立起以风险为基础的账户管理,不断开发先进的识别技术,才能真正对防止洗钱活动起到防御作用。

2.现金管理,推广支付结算工具的应用

金融机构一是要加强对客户现金流量、流向的监测,对大额现金的支付要按现金管理办法从严审查,并做好大额交易现金支付登记和报告;
二是要做好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与宣传,推广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网上支付等支付工具,不断完善各种结算工具,使之更为方便、快捷和实用,从而减少现金的使用,有效防范洗黑钱行为。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集镇、闹市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联合人行、公安、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
三是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4.规范完善制度,明确反洗钱业务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一是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反洗钱业务学习制度和违规违纪操作处罚制度,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内部稽核范围,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违规违纪操作的处罚。使反洗钱内控制度与信用社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系统做到有机结合,两者共同进步,相得益彰,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发展。二是将存款实名制、账户管理、票据监管全部纳入反洗钱的管理范围之内。三是在财务会计部门尽快设立专职反洗钱监管员,专门负责反洗钱的非现场监管、检查、辅导以及基层信用社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各信用社的会计为反洗钱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原则,每月发放一定的风险岗位津贴,主要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报送工作,不断增强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四是由人民银行、财政和县联社共同出资设立反洗钱奖励基金,对那些工作责任心强,准确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发现可疑的洗钱犯罪人员,及时报告上级进行处理,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5.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人民银行应制定和实施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县级联社的反洗钱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反洗钱业务骨干,再由这部分人员负责指导、培训基层营业网点的反洗钱人员,不断增强和充实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通过采取举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提高处理、甄别、审议可疑支付交易的能力,培养出一批批反洗钱骨干精英,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员工反洗钱工作水平。

反洗钱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进行工作部署

为确保了反洗钱工作得到真正落实,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二)因地制宜,制定工作落实计划。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适合当地的反洗钱工作计划,加强与当地银行、工商、公安系统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为开展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学习培训,有效提高工作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营业部首先从员工培训做起,加强对《反洗钱》、《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从2014年3月至4月,在营业部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反洗钱知识宣传活动,结合实际,组织员工及重点客户讲解反洗钱知识,有效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确保反洗钱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三、加强宣传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一)定点宣传。反洗钱工作宣传期间,营业部在大中户室,散户大厅等定点进行《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全面宣传。反洗钱工作宣传期间,营业部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图片,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全面开展《反洗钱法》宣传,增强了股民对反洗钱认识。

四、加强防范措施,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通过制定有效措施,确保了反洗钱报表真实、准确的反映,并及时上报,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一)按规定建立证券业客户识别制度。按照“了解客户”制度原则,在客户办理开户时,柜面业务人员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以及国地税务登记证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职业,机构客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反洗钱系统新客户识别?户,其中:单位客户?户,个人客户?户。

(二)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纸质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做好客户电子档案建立,保存开户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开户自然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资料及报表。

(三)按规定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注。2014年度已经完成2013年1月1日以后开立账户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并把做好新开立账户每日风险等级的划分做为日常开户工作重点。

(四)按规定建立逐级报告几登记备案制度。营业部通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发现客户有可疑交易情况,记录和分析该可疑交易,并填制《营业部可疑交易分析表》,由客户开发人员、客户服务主管、财务主管、反洗钱指定人员、营业部经理逐级分析进行审查,并进行备案,2014年度反洗钱系统重新识别客户修改客户信息户。

五、加强信息调研,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我营业部高度重视反洗钱信息调研工作,调研工作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一是深入调查研究新旧法规衔接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研究了新法规出台后金融机构应如何开展反洗钱工作及反洗钱正向激励与逆向约束机制等问题,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部门。二是每季度编发《反洗钱工作简报》,发挥《反洗钱工作简报》的信息桥梁作用,提供反洗钱信息交流平台,开展反洗钱理论探讨和研究,切实起到引导反洗钱工作的作用。

六、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反洗钱意识有待提高。营业部全面上线第三方存管制度后,不再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只负责客户的证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也就是说营业部不再接触客户的现金存取业务,客户资金的进出都由银行控制和把关。因此,员工普遍认为即使发生了洗钱行为,也应该由银行负责,只要开户环节做好实名制,客户的资金进出在流程上合法,洗钱分子就无法通过证券公司洗钱,这种意识容易给洗钱者有可乘之机。

(二)信息识别工作有待提高。客户身份信息来源单一,识别信息验证难。营业部主要通过“客户填单、证件核对、临柜询问、资格审查”等人工手段来获取客户简单信息,尤其机构客户尚未与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单位和部门的客户身份信息系统实现联网,客户信息来源单一,只能靠客户提供且无从验证,信息来源单一。

(三)可疑交易征判有待提高。可疑交易判断对客户资金的性质和流向不足是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普通性问题。我营业部反洗钱监控系统,对客户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控,但是监控系统只能监控客户的交易量和交易的频率,而无法监控到客户资金的性质和流向等,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深入调查。

七、反洗钱工作今后的措施

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反洗钱宣传工作,加大重点案件协查力度。将《反洗钱法》的宣传作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活动,提高部门工作人员对反洗钱的认识。以宣传促认识,营造更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努力提高主动识别涉嫌洗钱线索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寻找可疑交易线索,加大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行政调查和协查的力度,力争在发现涉嫌洗钱的违法犯罪案件上有所突破,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二)强化证券业反洗钱意识,切实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提高警惕,重视反洗钱工作,强化反洗钱管理,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鉴于目前证券期货业普遍存在只要客户资金在流程上合法就不会存在洗钱行为的认识误区,应加强宣传,并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使其认识到洗钱犯罪具有多样化、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特征,强化证券业反洗钱意识,切实履行反洗钱职责。

(三)建立分工协作组织体系,确保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为满足反洗钱日常工作的需要,营业部反洗钱领导小组要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反洗钱组织体系,配备专职的反洗钱工作岗位或以反洗钱职责为主的兼职反洗钱岗位,同时在主要的业务部门设置反洗钱联络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应负责收集柜台人员办理的交易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识别和报告,每月召集反洗钱联络员召开例会,并经常进行不定期的磋商,形成高效的内部信息反馈机制,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

(四)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尽力消除洗钱行为带来风险。为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社会和谐,消除洗钱行为带来的潜在风险,要建立落实六项反洗钱内控制度。

一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制度。要按规定建立反洗钱领导小组,按规定明确工作任务和相应责任,定期研究反洗钱工作事宜。

二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工作联席会制度。每月要召开一次反洗钱工作联席会,通报情况,查找不足,明确任务,研定措施,到位落实。

三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总结成绩,明确问题,落实整改。

四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现场(非现场)检查受理报告制度,特别是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各被查部门务必在当日报告纪检监察部,报告内容为检查起止时间,内容和区间;
检查结束后,必须报告检查结果,特别是发现问题、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五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考核评价制度。要按季落实考核,并综合兑现绩效和目标奖励,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

六是要建立和实行反洗钱工作问责制度。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反洗钱法规的相关规定,据实问责追究,坚决遏制洗钱风险发生。

反洗钱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反洗钱;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

2009年12月31日,我国了首份反洗钱战略,这份2008至2012年的反洗钱战略自2007年央行就已经开始组织研究制定,直到2009年10月23日国务院才正式批准同意对外,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刚刚起步,另外也说明我国这份战略制定的慎重与重视。在这份战略中,我国将完善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制定洗钱犯罪司法解释,构建国家反恐融资网络,并分阶段逐步在特定行业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全力追偿境外犯罪资产。

一、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审计在反洗钱中的作用

从国际经验上看,反洗钱工作较成功的国家大都具备以下四个特点,同样我国在这四个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有较完备的反洗钱立法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反洗钱法工作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6年10月审议通过,确立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和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

(二)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并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反洗钱网络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有反洗钱局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此外,目前,我国也已经建立23个部门联合的中央反洗钱协调机制、地方协调机制和反洗钱协调会商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相互配合反洗钱工作。

(三)积极与国际反洗钱组织或机构合作

我国于2007年正式成为全球最权威的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成员,开展了情报信息交流、合作培训、协助调查、追回财产、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等多方面的国际合作。

(四)有效地发挥审计在反洗钱中的作用

德国、香港这两个在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反洗钱先进国家通过审计公司的审计获得相关信息是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监管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渠道。另外,香港的审计公司还经常接受金融管理局的委托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但是在我国,多部门合作的反洗钱协调机制中除了涉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外,并无涉及到审计署。

二、反洗钱审计责任与义务界定现状

目前我国审计体系的“三驾马车”――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独立审计各司其职。国家审计是国家法定的外部审计;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独立审计即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属于第三方监督,具有公证效应。

(一)国家审计

洗钱与腐败有着天然的联系,洗钱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金钱的转移等。据调查,目前国家审计虽然涉及到了反洗钱工作,但是需要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由其进行处理。审计署和地方审计厅并没有建立关于反洗钱工作的审计制度。并且,在新的我国首份反洗钱战略中,也未提到审计署的职责与义务。

(二)社会审计

在中注协的一份名为《反洗钱―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报告中有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对反洗钱进行关注,提醒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预防洗钱的审计风险,也表达了中注协对是否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态度,即建议免除注册会计师报告客户洗钱嫌疑的义务,并认为这是国际趋势。

此外,中注协反洗钱立法研究小组就反洗钱立法中注册会计师的权力与义务进行了研究,得出了以下结论:

1.对于注册会计师报告常规审计过程中的客户反洗钱嫌疑义务成本高且不可行,会带来审计委托关系的紊乱,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正常发展,同时这一职责也与传统职业道德的保密义务相冲突。

2.认为我国与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有差异,因此机械地将国外的反洗钱条款引入国内将给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3.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交易资料保存和客户身份识别这两项问题,中注协认为不宜将其作为常规审计业务范围。

4.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及独立执业优势,发挥其在反洗钱专项调查、反洗钱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但不宜做担保鉴证。

(三)企业内部审计

金融机构是洗钱的主要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也做了相关规范,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规定、两办法)。国外的反洗钱法大多要求企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但是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至今几乎还是一片空白。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唐旭明确表示:要对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珠宝、拍卖、律师、会计师等行业建立反洗钱制度,制定相关的可以交易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这也表示我国也意识到反洗钱义务主体需蔓延到企业。

三、反洗钱审计的发展方向

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是整个社会经济平稳运行的不可或缺的部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多种不同的经济问题的出现,更需要审计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而反洗钱作为新形势下国内和国际共同面临的挑战,也需要审计体系的密切配合,同时反洗钱工作也是审计在新的经济领域的功能延伸。

从以上对我国反洗钱审计在三大审计中的责任义务分配可以看出,目前,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相对比较明确,而政府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相对较弱。

但是,在我国,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的背景下,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很大,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占的比例也很大,这就决定了国家审计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近年来,针对我国审计环境及特殊国情,审计署提出要建立“大审计、大监督”,要强化政府审计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随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出台,企业内部审计也面临着新的制度环境。因此,在今后反洗钱审计依然要依靠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还要不断完善政府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反洗钱的制度,做到审计的“三驾马车”并行。

参考文献

[1]FATF.Third mutual evaluation of Hong Kong,China[EB/OL].省略.

[2]董文俊.香港反洗钱监管的经验与启示[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

[3]郭强华.反洗钱审计[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反洗钱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2016年2月17日,西班牙国民卫队以打击洗钱名义,对中国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进行了搜查,带走包括行长在内的5名管理人员,并将银行临时封锁。

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相关人员被有关部门指控,在没有根据法律查清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向西班牙的中国犯罪团伙提供金融服务,将他们通过走私、逃税、欺诈和剥削劳工等非法所得的钱用看似合法的方式“漂白”转回中国。

工商银行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证实,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正在积极配合调查。该负责人强调:“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严格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是我们一直坚持的基本经营管理原则。”

这一事件使得洗钱犯罪再次成为热议焦点。在洗钱行为逐渐全球化的背景下,以及在“反洗钱”越来越受重视的国际趋势下,中国若在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及工作力度上稍有懈怠,就会落后于其他国家,成为洗钱罪犯青睐之地。

为了搞好中国反洗钱工作,必须不断完善反洗钱立法,同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

自《反洗钱法》颁布近十年以来,中国的反洗钱工作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为此,在不断完善中国《反洗钱法》的同时,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和洗钱情况的变化,与时俱进地加强反洗钱工作。

电子洗钱方式逐渐增多

为了做好中国反洗钱工作,必须认清现阶段洗钱行为的主要特性和发展趋势。所谓“洗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将“黑钱”漂白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现阶段洗钱活动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性:

一是预谋性。洗钱往往是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洗钱犯罪分子一般都是经过精心策划,不仅明知或应知是犯罪所得,而且每一步都有明确的部署、目标和报酬;

二是特定性。洗钱针对的特定资金或资产,几乎全部来源于各种严重犯罪所得,如走私、贩毒、偷税骗税、贪污贿赂、金融诈骗、地下钱庄、恐怖主义活动等;

三是隐蔽性。为了变违法所得为表面合法所得,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洗钱活动的方式多种多样,洗钱活动的过程越来越趋于复杂化、隐蔽化。

目前国内外洗钱活动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是严重性。洗钱活动逐步与上游犯罪相分离,与金融产品紧密结合,发展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有的甚至为恐怖组织活动融资或提供资金来源,并对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是专业性。利用计算机、网络金融、移动支付等高新技术,利用金融、财务、会计、律师、信托、典当、评估、拍卖等专业服务进行洗钱,一些专业人员如金融职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师等参与洗钱过程,使现代洗钱活动更具专业化;

三是复杂性。为了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营造假象,使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融为一体(如网络金融),迫使采取的洗钱过程更为复杂化(如金融衍生工具),以达到外表合法化的目的;

四是多样性。洗钱活动出现多种多样的方式,日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如利用进出口物流、投资贸易、对外经贸合作、借用金融服务、利用地下钱庄、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使用网络电子产品、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等方式洗钱。

据最新的有关调查显示,目前通过典当(占1.2%)、信托、拍卖机构(占0.8%),对艺术品(占1.9%)、贵金属(占13%)、古玩珠宝、高档用品(占7.4%)进行投资洗钱成为犯罪资金洗钱的新重要方式。

此外,以移动支付、网上银行(占39.6%)为主要途径的电子洗钱方式也愈益增多。

反洗钱立法高效历史罕见

了解中国反洗钱立法的概况和意义,对于搞好反洗钱工作非常必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于2004年3月23日成立,共有18个部门参加(国务院主要财经部门和公检法部门),标志着反洗钱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在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和《反洗钱法》起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洗钱犯罪分子一般都是经过精心策划,不仅明知或应知是犯罪所得,而且每一步都有明确的部署、目标和报酬。

2004年,起草工作组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的立法资料,进行反洗钱立法调查研究,开展立法比较研究;二是组织召开反洗钱立法调研会和国际研讨会,深入系统地研讨与反洗钱立法有关的主要问题;三是多次组团赴国外进行反洗钱立法考察,研究和借鉴国外反洗钱立法的经验和立法成果;四是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反复研讨和修改立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法律草案的框架结构大纲。

2005年,起草工作组又增加一个部门(中纪委和监察部门),变为19个部门。

2005年2月,开始起草《反洗钱法草案》的内部试拟稿,试拟稿经反复研讨修改后,于8月形成了《反洗钱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各省的人大常委会,以及领衔提出有关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广泛征求意见,共发出75份征求意见稿。然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11月份,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征求国务院有关各部门的意见。

2006年3月下旬收到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再次进行反复修改,最终形成《反洗钱法》的草案,于4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又经过多次修改后,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并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内完成一部专业性极强、非常复杂的法律起草审议工作,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罕见的。

制定和实施《反洗钱法》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特别是切断恐怖主义融资,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中国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使携款外逃贪官和犯罪分子无处躲藏,维护中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自《反洗钱法》制定出台至今已近十年,由于当时条件的局限,《反洗钱法》还有一些缺陷和不足。如《反洗钱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机构的范围较窄,只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尚未规定一些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及其监督管理;又如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宽、非常复杂又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但《反洗钱法》尚未对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作出具体规定等。

为此,需要与时俱进,不断修改完善《反洗钱法》,以便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建立新的可疑交易分析模型

现行《反洗钱法》重点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而对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对其如何监督管理暂无规定。

随着洗钱活动和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反洗钱活动的逐步深入,应当加大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别是海关、经济、贸易、商务、项目审批、房地产业、业、艺术品、古玩珠宝、贵金属交易业、典当业、租赁业、拍卖业、财政、税务等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加大对利用进出口贸易、引进外资、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招标投标、房地产买卖、投资、艺术品古玩交易、典当质押、租赁拍卖、政府采购、避税安排、偷逃税收等方式进行洗钱活动的预防和监控。

同时,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反洗钱法》,要尽快制定颁布《反洗钱法实施细则》或者实施条例,还要及时制定反洗钱各有关行业可疑交易的识别指引。

在不断积累反洗钱经验的基础上,反洗钱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根据破获案件总结和归纳出来的洗钱类型和指标,应及时制定各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识别指引,如适时制定艺术品、古玩珠宝、贵金属投资拍卖等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和识别指引,并且根据新出现的洗钱类型和新业务开展特点定期修订、更新和增加。

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是,尽快建立网上银行和手机支付等业务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制定网上可疑交易的识别指引,切实加强对网上银行和移动支付的反洗钱监控力度。

同时,还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改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分析和报告大额可疑交易是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点。

目前中国反洗钱的检测分析技术比较落后,可疑交易监测筛选系统也不完善,其中大部分工作是由金融机构人工进行的,这不仅使系统监测筛选的运行效率降低,而且使可疑交易报告中漏报、错报、误报的概率增大。

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可疑交易分析技术,如智能数据分析技术和可疑交易模型,研究提高中国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能力,同时不断总结由不同上游犯罪诱发或恐怖融资派生洗钱交易的资金流向、流量规模和分布模型,在现有的各种类型可疑交易基础上增加新的可疑交易类型,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将某些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提炼为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形成新的可疑交易分析模型,当再次出现相同特征交易时就能及时发现。

在此基础上,改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不仅有利于提高可疑交易程序监测筛选的有效性,而且有利于提高可疑交易人工甄别报告的准确率。

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分子携带巨款逃到国外的案件屡有发生。他们逃到国外,把国外看作逃避打击的天堂。

中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只有三条规定,内容较少,也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近些年,中国反洗钱国际合作虽然取得很大的进展,但由于目前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仅限于反洗钱的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两方面,这种国际合作有一定的局限性。

通过建立健全反洗钱国际合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加强反洗钱的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有利于把这些逃到国外的贪官污吏缉拿归案、遣送回国,没收和追回其犯罪所得,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为了加大反洗钱国际合作,特别是通过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加大对外逃贪官的打击力度,必须在现行的《反洗钱法》中,充实和细化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内容,除了要明确规定反洗钱国际合作的主要原则,细化已有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共享和司法协助等机制外,还要扩大和加强国际合作的方式途径。

在《反洗钱法》中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对洗钱犯罪的调查取证、账户的查询和冻结、资产的扣押等法律互助,在主要内容和执行程序上作出相应规定;二是增加对洗钱犯罪收益没收后实行分享制度的规定,对没收的洗钱犯罪所得或资产的处置、返回顺序和合作方对没收财产的分享作出规定;三是对引渡作出原则规定等,在国际合作的联合打击下,使洗钱罪犯和外逃贪官无处逃遁,极大地震慑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分子。

加大对公众人物的监测力度

为了加大对贪污贿赂等腐败分子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必须健全完善反洗钱的预防监测机制。

同时,为了与国际反洗钱通常做法接轨,在《反洗钱法》中,还要增加以下有关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公众人物(如娱乐明星、体育明星等)和国家公职高官(如国家和政府及其重要部门领导人)和国企高管(如董事长和总经理等),对他们的可疑资金账户及其资金往来要加大监测力度。

特别是有下述两类情形的需要重点监测:一类是已经被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另一类是对发现的可疑交易,或者接到举报后,经过国务院监察机关批准的。在此类情况下,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该把有关的情况告知反洗钱有关部门,并且通过金融机构,或者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上述重点监测的有关措施。

尽快采取措施遏制网络洗钱犯罪

目前,洗钱犯罪分子以网上银行(占39.6%)、移动支付为洗钱主要手段,电子洗钱方式越来越多。

为了抑制网络洗钱的犯罪行为,一要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办制定一个审批办法,设定新的证明客户身份的程序,注意屏蔽技术的应用;二要在有关的电子立法中,明确对电子交易的计算机记录、卡片数据的法律价值和举证责任的倒置等法律问题;三要加快相应指导性规范的制定步伐,在保障网络银行发展的前提下对现有网络银行进行初步梳理,登记备案,规范运行;四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网络安全等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海选发现网络洗钱的犯罪线索,查找确定网络洗钱的犯罪证据,打击遏制网络洗钱的犯罪行为。

中国反洗钱中心要尽快建立起权威性的网络银行信用披露中心或网站,提供可供客户查询合法的网络银行名单及其相关资料,防止金融欺诈与网络诈骗。

反洗钱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金融机构 反洗钱 科技应对能力

    一、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反洗钱工作机制缺位。我国现行的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基层行的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机制都不很完善,在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上也有不到位的地方。首先,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客户的调查仅限于一般情况,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等与反洗钱密切相关的信息调查有许多缺失。其次,反洗钱协调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一些客户提供的假身份证、假工商税务登记证,银行人员难以鉴别,也不能得到相关部门在鉴别这些假证方面的帮助和支持,难以获取真实完备的客户信息。此外,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缺乏信息互通和有效联动,工作相对独立,步调不一,不利于对跨境洗钱犯罪的全程跟踪。

    2.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还没有开发和建立一套反洗钱的软件和系统,尚未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应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不能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监测、记录,这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等新兴网络工具的发展,以及随之产生的多种网上支付方式以及在线媒介,使得利用网络洗钱的风险性较之传统洗钱大为减小,越来越多的网络洗钱出现了。由于我国信息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整体信息化水平不高,对网络洗钱的监控更未涉足。

    3.一线员工识别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较弱。一线金融人员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我们缺乏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从整体上说我国对金融业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金融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缺乏,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低,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缺少良好的经验积累,其综合素质同当前的反洗钱工作现实需要还有相当的差距。

    二、有效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科技应对能力

    国际反洗钱经验证明,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保障,针对当前洗钱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我国应大力提高对洗钱犯罪的科技应对能力。

    1.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协调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监管机构通过执法检查,不仅可以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政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还能够对政策本身进行审视,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加大对大额外汇收付和无交易背景的大额人民币支付的监测,完善收支预警系统,提高监测的灵敏性。此外,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关系,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做到与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并监督所管理的分支机构制定严格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2.大力提高反洗钱的科技监控能力。关注可疑交易报告是发现洗钱线索的关键,根据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其客户账户内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机关报告。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从定量方面界定交易信息报告的内容,凡是交易金额在规定限度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可疑,都要报告。而可疑交易报告则是从定性方面界定了交易报告的内容,即针对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情况的交易。这样可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并加强对网络银行、电子货币、银行卡等新兴业务的反洗钱监控。

    3.改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澳大利亚反洗钱工作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拥有一个先进的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采用了先进的网络、数据库、数据计算等技术。我国应结合工作实际加速科技进程,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加速研发网络互联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完善反洗钱软硬件条件,推行完整、规范和真实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性和分析报告质量,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统一全国的金融网络,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在对洗钱犯罪的监控、取证、防范等方面都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4.全面提升一线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一些发达国家反洗钱的经验表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队伍至关重要,大力抓好一线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促进反洗钱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首先,认真选配工作人员,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专业知识对口、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外语交流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青年同志充实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逐步充实反洗钱工作岗位。其次,有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举办面对银行系统的国内反洗钱业务培训和有关的业务研讨活动,讲授反洗钱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规定;注意学习和借鉴国际反洗钱的先进经验,“走出去”接受境外培训,掌握先进国家在反洗钱立法、金融情报中心的运作模式、反洗钱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金融交易报告信息的分析和跨境异常资金流动监测分析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参考文献:

    [1]刘阳:反洗钱工作中不可忽视电子支付[J].西部金融,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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