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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告法禁用词汇第一(合集)

时间:2023-06-01 14:55: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广告法禁用词汇第一(合集),供大家参考。

最新广告法禁用词汇第一(合集)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广告法禁用词汇第一篇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

广大商家与企业注意:以下这些词以后不能乱用了!(以下有湖北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huatu027)整理。

》》》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一、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二、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

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

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三、与 “级/极”有关: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xx网独家、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

(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四、与品牌有关: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五、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六、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七、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八、涉嫌诱导消费者: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九、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广告法禁用词汇第一篇二

禁用与“最”有关的词汇

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高、最低、最底、最便宜、最流行、最受、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后、最新;

2、禁用与“一”有关的词汇

第一、唯

一、no1、top1、独一无二、一流、一天、仅此一次、最后一波;

3、禁用与“全球”“世界”“国家级”有关的词汇 国家级、全球级、世界级;

4、禁用与“极”“绝”“顶级”有关的词汇

顶级、顶尖、尖端、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5、禁用与“首/家/国”有关的词汇

首个、首选、独家、首发、首次、首款、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6、禁用与“品牌”有关的词汇

金牌、名牌、王牌、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著名、至尊、巅峰、奢侈、优秀、领袖、资深、之王、王者、冠军;

7、禁用与“虚假”有关的词汇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真皮、正品、超赚、精准;

8、禁用与“权威”有关的词汇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免检、领导人推荐、机关推荐;

9、禁用与“欺诈”有关的词汇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名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 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全民抢购、卖疯了、抢疯了;

10、禁用与“欺诈”有关的词汇

倒计时、趁现在、仅限、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广告法禁用词汇第一篇三

广告法禁用词汇

一、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二、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

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

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三、与 “级/极”有关: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至尊、奢侈(此类带有炫富感的词汇也在禁止之列)、终极、极致。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xx网独家、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四、与品牌有关: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天王、冠军品质。

五、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六、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七、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八、涉嫌诱导消费者: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九、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要有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十、其他: 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

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虽然法规中是以房地产为例,但我们也尽量避免)

2、化妆品:规定“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天见效”、“全面升级”等均被列为禁用词语2017最新广告法禁用词汇。(电商推广中请注意)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电商推广中请注意)

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2017年7月新华社公布第二批媒体禁用词

新华社发布《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在2015年11月发布的《新华社在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45条禁用词、规范用语基础上,这版新增57条内容(新增内容用红色标出),供大家参考。

一、时政和社会生活类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 ”“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或“智障者”等词汇。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进”等具有极端评价色彩的词汇。

3、医药产品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治愈率”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 “最高技术” “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

4、通稿报道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词汇,可使用“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慎用“亲自”等词。除了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外,一般性会议不用“隆重召开”字眼。

6、对国内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使用“老板”。

7、报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类型群体或某一种身份。如灾祸报道中,不使用“死难者中有一名北大学生,其余为普通群众”的类似提法。

8、不使用“践行„八荣八耻‟”的提法,应使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9、报道中禁止使用“哇噻”“妈的”等脏话、黑话等。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各种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pk”“tmd”等(新媒体可用“pk”一词),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近年来“追星”活动中不按汉语规则而生造出的“玉米”“纲丝”“凉粉”等特殊词汇,我社报道中只能使用其本义,不能使用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义。如果报道中因引用需要,无法回避这类词汇时,均应使用引号,并以括号加注,表明其实际内涵。

10、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禁用的38个不文明用语:装逼、草泥马、特么的、撕逼、玛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齐b短裙、法克鱿、丢你老母、达菲鸡、装

13、逼格、蛋疼、傻逼、绿茶婊、你妈的、表砸、屌爆了、买了个婊、已撸、吉跋猫、妈蛋、逗比、我靠、碧莲、碧池、然并卵、日了狗、屁民、吃翔、xx狗、淫家、你妹、浮尸国、滚粗。

二、法律法规类

11、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犯罪嫌疑人家属;
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
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严重传染病患者;
精神病患者;
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艾滋病患者;
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12、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4、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5、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6、囯务院所属研究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称谓要写全,不得简称为“国务院”。

17、“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大学生村干部可称作“大学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称作“村官”。

18、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或者籍贯作标签式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
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农民歹徒”一类的写法。

19、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20、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21、不宜称“中共xx省省委书记”“xx市市委书记”,应称“中共xx省委书记”“xx市委书记”。

22、一般不再公开使用“非党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场合,如需强调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党外人士”主要强调中共党内与党外的区别,已经约定俗成,可继续使用。

23、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三、民族宗教类

24、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朝鲜族”不能简称为“鲜族”等。

25、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26、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8、“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兰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为了区别和避免误解,对这些穆斯林应加上其姓,即使用两节姓名。

29、“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30、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得提及与猪相关内容。

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港澳台和领土、主权类

32、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避免让人误以为香港、澳门是“国家”。尤其是与其他国家名称连用时,应注意以“国家和地区”来限定。

33、不得将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将内地与香港、澳门简称为“内港”“内澳”,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澳门)”,或者“京港(澳)”“沪港(澳)”等。

34、“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35、不得将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大陆)称为来“中国”或“国内”。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国内)旅游”,应称为“港澳台游客来内地(大陆)旅游”。

36、中央领导同志到访香港、澳门应称为“视察“,不得称为“出访”。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访香港、澳门应称为“考察”或“访问”。

37、称呼包含香港、澳门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气象组织成员时,应统称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气象组织成员”等,不得称为“成员国”。

38、在囯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其他体育事务中,原则上按相应章程的要求或约定称呼。如“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可简称为“中国奥委会”,“中国香港奥林匹克委员会”可简称为“中国香港奥委会”,“中国国家队”可简称为“国家队”,“中国香港队”可简称为“香港队”。

39、区分“香港(澳门)居民(市民)”和“香港(澳门)同胞”概念,前者指居住在港(澳)的全体人员,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中国籍居民和外国籍居民,后者则指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

40、区分国境与关境概念。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从国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境内”;
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区域,从关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单独关税区,相对于内地属于“境外”。内地人员赴港澳不属出国但属出境,故内地人员赴港澳纳入出国(境)管理。

41、将港澳台业务单列为国内业务的特殊类别加以规范管理,将往来内地及港澳台之间的交通线路称为“港澳台航线”或“国际/港澳台航线”;
将手机“港澳台漫游”业务单独表示,或称为“国际/港澳台漫游”,也可称为“跨境漫游”或“区域漫游”。

42、不得将港资、澳资企业划入外国企业,在表述时少用“视同外资”,多用“参照外资”。

43、内地与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签订的协议文本等不得称为“条约”,可称为“安排”“协议”等;
不得将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专属名词用于内地与港澳。

44、涉及内地与港澳在司法联系与司法协助方面,不得套用国际法上的术语,如内地依照涉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与港澳开展司法协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中港(澳)司法协助”等提法,应表述为“区际司法协助”或“内地与香港(澳门)司法协助”等;
对两地管辖权或法律规范冲突,应使用“管辖权冲突”“法律冲突”等规范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权”等不规范提法;
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应称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称为“主权移交”“收回主权”应表述为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政权交接”。不得将回归前的香港、澳门称为“殖民地”,可说“受殖民统治”。不得将香港、澳门视为或称为“次主权”地区。

46、不得使用内地与港澳“融合”“一体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词语,避免被解读为模糊“两制”界限、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4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机构和制度安排,应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得说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不得说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
香港、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不得说成“三权分立”。

48、对港澳反对派自我褒扬的用语和提法要谨慎引用。如不使用“雨伞运动”的说法,应称为“非法„占中‟”或“违法„占中‟”;
不称“占中三子”,应称为“非法„占中‟发起人”,开展舆论斗争时可视情称为“占中三丑”;
不称天主教香港教区退休主教陈日君等为“荣休主教”,应称为“前主教”。

49、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及旗、徽、歌。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可称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副领导人)”“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对台湾“总统选举”,可称为“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简称为“台湾大选”。50、不使用“台湾政府” 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对台湾方面“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文化部”等,可变通处理。如对“总统府”,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机构”“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
对“立法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立法机构”;
对“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
对“台湾当局行政院各部会”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事务主管部门”“台湾某某事务主管机关”,如“文化部”可称其为“台湾文化事务主管部门”,“中央银行”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金管会”可称其为“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陆委会现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称其为“台湾方面陆委会”或“台湾陆委会”。

51、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对“总统府秘书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长”“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负责人”;
对“行政院长”,可称其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
对“台湾各部会首长”,可称其为“台湾当局某某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对“立法委员”,可称其为“台湾地区民意代表”。台湾省、市级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官员职务,如省长、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镇长、局长、处长等,可以直接称呼。

52、“总统府”“行政院”“国父纪念馆”等作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时,可变通处理,可改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场所”“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台北中山纪念馆”等。

53、“政府”一词可使用于省、市、县以下行政机构,如“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用加引号,但台湾当局所设“福建省”“连江县”除外。对台湾地区省、市、县行政、立法等机构,应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议会”的提法。

54、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时代力量”因主张“台独”,需加引号处理。“福摩萨”“福尔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确需使用时,须加引号。

55、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和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并列时可简称“国共两党”。对于国共两党交流,不使用“国共合作”、“第三次国共合作”等说法。对亲民党、新党不冠以“台湾”字眼。

56、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台湾当局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
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处理。

57、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如台湾“中华航空”“中华电信”“中国美术学会”“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湾”直接称呼,不用加引号。

58、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因执行某项两岸协议而来访的台湾官方人士,可称其为“两岸xx协议台湾方面召集人”“台湾xx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59、对台湾与我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湾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宫”的说法。

60、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使用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应称“台湾大学”;
“xx国小”“xx囯中”,应称“xx小学”“xx初中”。

61、金门、马祖行政区划隶属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称为台湾金门县、台湾连江县(马祖地区),可直接称金门、马祖。从地理上讲,金门、马祖属于福建离岛,不得称为“台湾离岛”,可使用“外岛”的说法。

62、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63、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所谓“宪法”,应改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修宪”“宪改”“新宪”等一律加引号。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改称为“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如果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引号并冠之“所谓”两字。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64、两岸关系事务是中国内部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验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文书查证”“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时不得使用“海峡中线”一词,确需引用时应加引号。

65、国际场合涉及我国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自称“大陆”;
涉及台湾时应称“中国台湾”,且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确需并列时应标注“国家和地区”。

66、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囯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囯台湾”。若特殊情况下使用“中华台北”,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国台办。

67、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2008年以来经我安排允许台湾参与的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大会、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大会,可根据双方约定称台湾代表团为“中华台北”。

68、海峡两岸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活动”。台湾与港澳并列时应称“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中、澳、台”“中、港、澳、台”之类的表述,应称为“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不使用“两岸三

(四)地”的提法。

69、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
与此相对应,我有关省、区、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70、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但考虑到台湾同胞的心理感受,现在一般不称“台湾省”,多用“台湾地区”或“台湾”。

71、具有“台独”性质的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去中国化”“法理台独”“太阳花学运”等。

72、对台湾教育文化领域“去中国化”的政治术语,应结合上下文意思及语境区别处理。如“本土”“主体意识”等,如语意上指与祖国分离、对立的含义应加引号。

73、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不得简称为“荷治”“日治”。不得将我中央历代政府对台湾的治理与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等同。

74、涉及到台湾同胞不能称“全民”“公民”,可称“台湾民众”“台湾人民”“台湾同胞”。75、不涉及台湾时我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也不使用“中国大陆”的提法,只有相对于台湾方面时方可使用。如不得使用“大陆改革开放”“大陆流行歌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使用“我国(或中国)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囯)流行歌曲排行榜”等提法。

76、不得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涉及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之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77、一般不用“解放前(后)”或“新中囯成立前(后)”提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提法。

78、中央领导同志涉台活动,要根据场合使用不同的称谓,如在政党交流中,多只使用党职。79、中台办的全称为“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台办的全称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可简称“中央台办(中台办)”“国务院台办(国台办)”,要注意其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谓和使用,如在两岸政党交流中,多用“中央台办(中台办)”。

80、“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为“海协会”,不加“大陆”;
“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可简称为“海基会”或“台湾海基会”。海协会领导人称“会长”,海基会领导人称“董事长”。两个机构可合并简称为“两会”或“两岸两会”。不称两会为“白手套”。

81、国台办与台湾陆委会联系沟通机制,是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的对话平台,不得称为“官方接触”。这一机制,也不扩及两岸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82、对“九二共识”,不使用台湾方面“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说法。一个中国原则、一个中国政策、一个中国框架不加引号,“一国两制”加引号。

83、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大陆(或台湾)”。

84、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得使用或出现“台语”字样,如对台湾歌星不能简单称为“台语”歌星,可称为“台湾闽南语”歌星,确实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台湾所谓“国语”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两岸语言交流时应使用“两岸汉语”,不称“两岸华语”。

85、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泰雅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高山族。

86、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使用时须加引号,或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

87、对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88、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89、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在涉及新疆分裂势力时,不使用“疆独”“维独”。

五、国际关系类

90、有的囯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囯”,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members)”“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member economies)”。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不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峰会”。台方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英文称谓为 chinese taipei,中文译法要慎用,我称“中国台北”,台方称“中华台北”,不得称“中国台湾”或“台湾”。91、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92、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可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但充分尊重有关国家自己的界定,如印尼不将自己称为“伊斯兰国家”。

93、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民兵武装”或“部族武装”。94、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9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为“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96、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成员)”,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成员)”。

97、在涉及阿拉伯和中东等的报道中,不要使用“十字军(东征)”等说法。

98、对国际战争中双方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使用“击毙”“被击毙”等词汇,也不使用“牺牲”等词汇,可使用“打死”等词汇。

99、不要将哈马斯称为恐怖组织或极端组织。100、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前苏联",而使用“苏联”。

101、应使用“乌克兰东部民间武装”不使用“乌克兰亲俄武装”“乌克兰民兵武装”“乌克兰分裂分子”等。

102、不使用“一带一路”战略的提法,而使用“一带一路”倡议。

广告法禁用词汇第一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据说这是史上最严厉的广告法,无论是开网店还是开实体店的亲们,都应该了解,不然很容易中招哦!特别是广告法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明确规定一些极限词不能使用到宣传当中。下面是一些极限词汇总,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二、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

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

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三、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四、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五、与品牌有关: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新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六、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七、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八、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九、涉嫌诱导消费者: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十、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广告法禁用词汇第一篇五

广告法禁用词汇

背景说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淘宝网根据新《广告法》及《价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淘宝网卖家实际经营情况,请卖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和防范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若卖家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将会被执法部门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并有可能被消费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责任。

审议内容

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1、《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

2、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建议不要使用的:绝无仅有、顶尖、万能、第一、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

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八)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九)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目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二)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例:
对…… 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
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
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
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四)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

15、减肥;

2、辅助降血脂;

3、辅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

6、缓解视疲劳;

7、促进排铅;

8、清咽;

9、辅助降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

20、祛痤疮;

21、祛黄褐斑;

22、改善皮肤水份;

23、改善皮肤油份;

24、调节肠道菌群;

25、促进消化;

26、通便;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五)保健食品不得进行以下宣传: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化妆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绝对化用语外,还不能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

(二)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

举例: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采等语句。

(三)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虚假夸大;

(四)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五)化妆品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举例:使用消费者数人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
引述×××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

最、新广告法对很对词汇都有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违反了后患无穷,我们看一下哪些是禁止使用的!

一、禁用词汇

1、与“最”有关: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2、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

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

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3、与 “级/极”有关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xx网独家、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4、与品牌有关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二、关于夸大、虚假宣传的:

1、夸大的: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2、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三、关于欺诈、恐吓消费者的:

1、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2、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3、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

四、其他严禁使用的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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