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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心得体会【精选推荐】

时间:2022-08-08 12:2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贪污受贿心得体会【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贪污受贿心得体会【精选推荐】

 

 贪污受贿心得体会

  关键词:贪污贿赂案件犯罪证据法律

 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

 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和其他案件证据相比具有特殊性,贪污贿赂犯罪与职务相关,系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犯罪,它在犯罪主体、客体等方面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带来了许多复杂问题,从而使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一)易变性。尽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发生变化,案情出现反复是正常现象,但是贪污贿赂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证据发生变化的比例高,不少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大要案突破相当成功,但由于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搁浅,致使案件改变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倒打一靶状告办案机关,使一些本应受到刑罚惩罚的案犯因证据发生变化而漏网。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容易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拒不供认或串供。这类犯罪是特殊主体所为,绝大多数被告人具有较高学历,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有一定了解,一些人担任领导职务,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前后大都有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诡秘,不易发现,只有不承认,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甚至有的贪污贿赂犯罪是共同犯罪,在事前事后强

 化了这种同盟,以致于在侦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或竭力歪曲事实。

 2、无明显的作案现场,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贪污贿赂犯罪有现场,但不够明显,显示困难。如贿赂犯罪,一般是一对一;贪污贿赂犯罪本身没有具体受害人,对被侵占物的取得一般都采用秘密的方式,因此,这类案件转自 缺少现场勘查或无法进行勘验、检查。

 3、作为实物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一般难查获。贪污贿赂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一般在会计资料和帐簿中留下痕迹,且有赃款赃物可查,书证物证较多,但难以获取,尤其是获得赃款赃物更难。由于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狡猾,许多证据在其直接控制下,犯罪后随时可能掩盖,销毁罪证,挥霍或隐匿赃款赃物;加之当前这类犯罪指向的对象主要是现金,它便于携带,使用和掩人耳目,不具有单独物的特点,是可以互相代替的种类物,正由于现金的特有属性,一旦犯罪嫌疑人占有后拒不供认,就很难找到它的下落或根本找不到。因此大部分贪污贿赂案件没有或缺乏物证,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赃款去向。

 4、无第三人在场,缺乏直接证据。行贿受贿表现为双方秘密行为,因为是一种权钱交易,都没有第三者介入,并且为防止行为暴露,逃避法律追究,多采劝一对一”。贪污贿赂案件取得赃款赃物时,往往犯罪嫌疑人利用职权秘密进

 行,且多为一人作案。据统计,1997 年至今,安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这种情况的占%。

 5、证据可变性大。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以合法身份作掩护,很多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又有充分的伪装、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对策的时间和机会,造成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情况。案件知情人多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知己、同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往往具有逆反心理,有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感恩之心,有的怕破财又被判刑,有的怕打击报复或业务关系中断,导致案件中的证人时证时翻,且犯罪数量也是不确定的,变化性较大。加之其他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使案件及证据材料更加复杂化。上述原因,造成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可变性大,认定困难。综上所述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容易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个别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不得要领,不注意从多方面收集证据,案件一旦突破,便以为大功告成,不注意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案件中存在问题。②侦查阶段证据未固定,侦查中取得证据没形成锁连,为以后证据的变化留下隐患。③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推翻原供词便能推卸责任,推托责任,往往将受贿说成借款、赠与;将贪污说成借用或工作上的失误。④证据中本来就有的矛盾

 点,没有及时消除,这些矛盾点正是整个案件的薄弱环节,是证据发生变化的缺口。

 因此,在反贪污贿赂工作中,必须对证据的易变性高度重视,收集证据要全面认真及时查漏补缺,堵塞漏洞,使证据环环相扣,形成锁链,防止证据发生变化,将案件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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