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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时间:2022-10-29 19:50: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基层群众自治;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

摘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全面的人民自治思想同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机联系起来,强调社会主义社会中管理必须是为了人民利益的管理,而且只能由人民自己来管理。而推行人民自治必须辩证地处理好人民自治与国家管理、民主以及党的领导的关系。从价值论的角度讲,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劳动群众自己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理论依据,以这一思想为指导逐步推进人民自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要方向和实质内容,在社会治理中切实践行这一思想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10)02-0106-06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自治思想,这一重要思想后来被列宁具体化并加以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社会主义的本质与特征出发,强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管理必须是为了人民利益的管理,而且只能由人民自己来管理;也就是说,管理本身所应体现的不仅是真正的民主政治,而且是实实在在的人民自治。人民自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民主学说中的核心内容,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劳动群众自己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理论依据。在着力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今天,深入剖析和阐发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的内涵

人民自治就是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即管理的职能凡是在可能的地方均应由人民(劳动群众)自己直接来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范围内政治体制和民主政治的基本思想首先是人民自治的思想。由于一系列客观和主观的原因,这一思想后来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但其基本内涵对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都有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留下专门论述人民自治问题的著作,对这些问题的重要论述主要见于批判巴枯宁的无政府主义和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有关著作中。巴枯宁的无政府主义理论的重要观点就是全体无产者、全体人民不能执掌管理权。“巴枯宁不仅反对资产阶级国家,而且也反对无产阶级国家,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巴枯宁认为:“‘人民国家’不是别的,而是上升为统治阶层的无产阶级。请问,如果无产阶级将成为统治阶层,它将统治谁呢?就是说,将来还有另一个无产阶级要服从这个新的统治、新的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真地分析了巴枯宁的观点,指出必须把仅用人民的名义而与人民对立并镇压人民的政权,和真正服务于人民利益的政权严格地区分开来。”…马克思还依据巴黎公社的经验写道:“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社会人为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按照马克思的想法,人民自治可以在新社会中实现,其方法是扩大自治,实行分权制和劳动群众从公社基层组织开始对负责行使一般职能的人实行不懈的监督。实行分权制的前提是:大部分重要问题将在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公社中得到解决,也就是在“生产者联合体”这种以自治为基础的社会基层组织中得到解决。但是,人民自治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由社会全体成员“一窝蜂”地去解决,马克思仍然十分重视能够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制因素。马克思认为,为了使代表制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应当采取普选制,但“普选制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镇压人民,而是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使他们能为自己的企业找到工人、监工和会计,正如个人选择的权利为了同一目的服务于任何一个工厂主一样”。而真正的人民代表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他能够不折不扣地像实现自己利益一样地实现人民的利益。恩格斯的相关著作中也包含着丰富的人民自治思想。恩格斯在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一书的导言中强调:“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弃掉为止。”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和恩格斯未能对人民自治思想展开论述。而列宁继承马恩的人民自治思想,根据苏维埃国家头七年的政治实践经验,反复强调要广泛地吸收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较为全面地阐发了人民自治思想,从而丰富和具体化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自治理论。列宁的人民自治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行人民自治,是无产阶级民主制和资产阶级官僚制的一个本质区别,人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最重要的原则;只有随着社会主义的建立和不断推进,才能实现真正的人民自治。列宁指出:要使苏维埃转变成为不仅是为了劳动群众的管理机关,而且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列宁还强调:“社会主义不是按上面的命令创立的,它和官场中的官僚机械主义根本不能相容;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一个党所能实现的,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第二,为了从本质上揭示人民自治的深刻内涵,列宁把“为了劳动群众的政权”和“通过劳动群众的政权”这两个概念严格区分开来。“通过劳动群众的政权”代表着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自治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根据列宁的想法,真正的人民自治需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地、实际地参加社会重大政策或法律的制定、讨论、通过和实施。列宁说:“在社会主义下,原始民主的许多东西都必然会复活起来,因为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独立地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独立地参加日常管理。”第三,在实行人民自治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地处理好自治与民主集中制之间的辩证关系。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的初稿中强调:“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但是必须认清,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义集中制、另一方面同无政府主义的区别是多么大。反对集中制的人,常常把自治制和联邦制当做防止集中制的一切差错的方法。实际上民主集中制不但丝毫不排除自治制,相反地,是以必须实行自治制为前提的。”“我赞成地方苏维埃组织实行最广泛的自治,但是我认为,为了使我们有意识地改造国家的工作能够取得丰硕的成果,必须有统一的、严格规定的财政政策,必须自上而下地执行法令。”

二、贯彻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涉及的几个理论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自治思想推行人民自治,旨在实现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实现管理的民主化和决策的民主化,而这一过程必然涉及如何辩证地处理好人民自治与他治(国家管理)、人民自治与民主、人民自治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人民自治与他治(国家管理)

人民自治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威和社会治理模式,包括自上而下的治理和自下而上的治理,它强调的是协商与参与。而国家管理是政权的一种职能,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它以命令与服从为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管理与人民自治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和模式,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成为发展社会主义人民自治的关键和核心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管理与人民自治并不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处于对立状态,二者不应该只具有对立的一面,而应该成为相互配合、相互交错、辩证统一的结合体。具体而言,二者的辩证关系是:第一,国家管理是实行人民自治的重要保障。根据前苏联理论界的通说,人民自治是一种依靠自我调节进行管理的社会管理机制,它要求社会关系中的主体共同参与涉及他们利益的公共事务,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形成共同决定来管理整个社会的公共事务。自治意味着没有严格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界限,人民自治也就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社会群众的自我治理和自我调节,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威,而这种社会权威需要国家提供制度和权威支持。因为人民自治若不受约束,则会异化为特权或无政府状态,从而失去存在的价值和可能。马克思曾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强调:“公社的存在自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对抗现在已经被废弃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并且,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自治的逐步实现是需要国家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外力推动的。列宁认为:“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教育群众实行民主。不仅仅需要民主形式的代表机构,而且需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全面管理国家的制度,让群众有效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二,人民自治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的根基和目标。在人民自治实践中,劳动人民的主动性和首创原则在其行使政治权力和国家管理的机制中具有重要意义。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我们看来,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人民自治实践可以为完善的国家管理提供经验支持和试验田地。此外,根据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国家最终是要消亡的,而国家消亡的前提是人民自治的全面实现。因此,对于人类社会来说,人民自治才是其追求的目标,而国家管理只是通往这一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人民自治与民主

社会主义人民自治和社会主义民主是属于同一层次的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既有共同之处又有差异。它们具有的共同特征是:第一,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人民自治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活动,而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是广义上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讲,发展人民自治,就是发展和丰富民主集中制。第二,两者都建立在马列主义关于科学管理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般原则基础之上。这些一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公开性原则、直接民主制与代议民主制相结合原则、利益均衡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等。第三,人民自治和民主的实现程度,都取决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以及整个社会民众对民主政治的需求程度。

人民自治与民主的区别是:第一,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民主更多地属于一种国家管理形式和政权运行模式,而人民自治则是一种依靠自我调节进行管理的社会管理形态。第二,民主属于政治的范畴,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而人民自治主要属于社会治理范畴,较少带有政治色彩。第三,由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可知,民主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同时也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而人民自治作为非政治范畴,则先于民主产生,即在尚未出现国家之前的社会中产生,并将在国家消亡、民主消失后的社会里继续发挥作用。第四,民主强调的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自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机制,其核心是最大限度地扩展人民参与社会自治的途径和渠道。

(三)人民自治与党的领导

人民自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机制,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如何呢?换言之,在人民自治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如何坚持党的领导或者说党组织在人民自治中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这已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人民自治不可回避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历史上不同国家曾有过不同的回答。前南斯拉夫理论界认为,党在人民自治中只起“引导”作用;苏共二十七大把党在自治体系中的作用概括为:“党是推动社会主义自治发展的主导力量和主要保障”。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的观点,可能主要是由两个国家的国情差异所致。比较而言,在实行人民自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都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前苏联的做法更有利于确保人民自治的政治方向。

我们认为,人民自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问题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党的领导是推动人民自治的主导力量和主要保障。共产党本身是社会政治自治组织的最高形式,也是人民自治体系的核心和中枢,它应该为人民自治指明正确的政治方向。当然,党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上的领导和引导、训练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治理。“社会主义不是靠一个党所能实现的,而要靠千百万群众,党的领导是政策领导,而不能包办一切。党的任务是引导、教育和训练劳动群众直接管理国家事务,使苏维埃成为‘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因为苏维埃政权——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即先进阶级专政的组织形式。这个先进阶级,发动千百万被剥削劳动者来实行新的民主制,来独立参加国家的管理,而他们也正亲身体验到这个有纪律有觉悟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是自己最可靠的领袖”。因此,党的领导对于人民自治是至关重要的,它决定着人民自治的发展方向和进程。第二,引导人民逐步走向自治是党的根本政治任务。向劳动群众自治过渡是自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日起的一项实际任务,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理应承担起这一项任务。党的任务就是成为社会主义人民自治事业的组织者和最积极的参与者,带领人民努力创造实行人民自治的各种条件;积极参加各类人民自治活动,并对其加以政策上的引导和支持,以党员自己崇尚人民自治的实际行动来提高人民群众参与自治的热情和信心。

三、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揭示社会主义民主进步的一般规律和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的结晶,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的理论前提,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必须要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在当前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全方位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背景下,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的当代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是我国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理论依据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自治的思想内容丰富,广泛地涉及人民自治与国家管理、民主体制以及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推行人民自治的重要思想,对于我们观察和分析当前我国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的一些深层次社会问题和矛盾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逐步推进基层群众自治过程中存在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如何正确理解政府权力与村民(居民)自治权的关系问题,如何顺利实现基层政权职能转换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基层党支部与村委会(居委会)的关系问题,如何拓展人民群众参与自治的路径和渠道问题,如何实现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对接和良性互动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国深化基层群众自治的核心问题,如不予以正视或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推行,甚至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为理论依据,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来处理当前我国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的一些深层次社会问题和矛盾,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以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为指导逐步推进人民自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要方向和实质内容

马克思在论述政治制度时强调:“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存在的一种方式,即他们的政治制度。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马克思这一论述充分说明了在民主的政治制度中,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制度无不体现人民自我管理和人民自治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讲,人民自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民主和国家学说的重要内容和核心观点,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也是指导我国政治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思想。

自从党的十七大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之后,更加促使我们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和内涵上来认识人民自治的意义和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制度无不体现着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政治制度中人民的主体地位和拓展人民政治参与的途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热情逐渐高涨,而现有的政治体制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民群众充分地享有这一政治权利。这就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为指导,通过不断地破除政治体制上的障碍,确认基层群众的自治权,不断满足群众对参与人民自治的需求。正如列宁所说:“必须建立完备的民权制度。如果人民群众不能掌握全部国家政权,如果在国家中保留某些不是由人民选出的、人民不能更换的、人民完全不能做主的政权,那就不可能真正满足大家都感到的迫切需要。”因此,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通过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来激活基层民主发展的动力、激发人民参与自治的热情就成为新时期我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方向和实质内容。

(三)在发展人民自治事业中践行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由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可以得知,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主义人民自治事业的建设需要人民投入精力和智慧,人民进行生机勃勃的创造是推动和深化社会主义人民自治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人民自治取得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人民能以主人翁的心态关心并且积极参与各种自治活动。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在充分实行社会主义人民自治中才能得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人民自治向共产主义社会自治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一观点对于我国推行基层群众自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一个基层民主较为缺乏的社会里,充分拓展人民参与自治活动的渠道,有利于引导人民培养自己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素养,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告诉我们,人民的政治参与能力以及人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绝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它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民的许多优秀社会品质和政治素养,如主人翁责任感、政治参与积极性、民主意识与素养、正确的价值观、进取精神、法治精神等,只有在积极地、直接地参加各种社会自治活动的实践中,才能得到培养和发展。毋庸置疑,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为人民自治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人民自治实践具有重要教化功能,借助这一教化功能,可使广大民众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陌生到熟悉,由接受到适应,并最终形成参与自治的习惯。而这种习惯一旦形成,就有利于塑造人们独立且合作的政治人格,有利于制约公权力的滥用,有利于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因此,人的全面发展同不断发展人民自治事业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这就需要我们践行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思想,不断地创造条件,促进社会主义人民自治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从而使人的全面发展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刘永淑)

正义何以在市场经济中植根?——读《正义的追求与和谐的实现》有感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震惊全国,此案最终以田文华、张玉军、耿金平等一干犯罪分子被判处相应刑罚而告结。正义似乎得以匡扶。但据报道,三聚氰胺近日在奶制品市场上又卷土重来,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山东“绿赛尔”纯牛奶等多起乳制品被曝三聚氰胺超标。读罢新闻,不禁感慨万千,难道正义就如此难以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植根?

邓大鸣同志发表于《现代哲学》2009年第3期上的论文——《正义的追求与和谐的实现》较为精到地阐述了正义的实现问题。正义所要解决的乃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它要求人与人之间不得彼此侵犯对方的权利和利益,否则受到不法侵害的一方可以诉诸一切手段来获得相应的救济,以恢复此前的权利状态。该文在此基础上继续探讨了正义实现更高境界的问题。文章指出,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因为人的自利秉性而受到破坏的情况下,为了平息由此而来的愤懑,防止无休止的报复以维系社会的基本秩序,人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正义的规范,为正义的行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特别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们如果能够秉承正义的原则,恪守自己的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我国的市场经济必将走向和谐与安宁。但是不幸的是,情况往往与之相反,在金钱面前,相当一部分人的心灵在正义的天平上滑向了贪婪和私欲一边,他们不惜牺牲他人的权利,甚至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来满足自己的一己私利。这是人性在金钱面前的泯灭。更可怕的是,有的人居然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不惜以身试法。由此观之,市场经济中正义的实现的确是一长期艰巨的任务。

正义如何才能在市场中植根?对此,作者认为,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制的匡扶,而且还靠持之以恒的道德教化。因为面对法律的制裁,利己者仅仅是在力量上的屈从,而非内心自愿的臣服;而道德教化可以使人的正义行为的最初动机——正义行为的有条件性升华为正义动机的无条件性。当人们自觉遵守正义规则,且成为社会之普遍现象时,社会必将获得安宁与和谐。正如孔子所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就此而言,作者提出的这些建议较为中肯,为引导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好的思路。

但是,道德教化由谁来主导,教化的内容是什么?或许由于篇幅的限制,论文没有深入地探讨。我们期待作者在此方面有更加深入的研究,以飨读者。

(四川大学法学院 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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