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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2-08-08 09:5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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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全文)

 

  Xxx 市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推动 xxx 市党风、政风和机关作风建设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聘任由市纪委监委根据工作需要,在我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及纪检干部中聘请;在征得被聘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纪委监委发聘书和党风政风监督员监督证,聘期一年。

 第二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党风政风监督工作。

 (二)工作认真负责,善于发现问题,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好的人际沟通、语言表达和分析归纳能力。

 (三)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熟悉党纪政纪有关制度要求。

 (四)公正廉洁,敢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原则性强,对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勇于揭露和批评。

 (五)能密切联系群众,积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各方面的真实情况。

 (六)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能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

 (七)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6周岁,高中以上学历,在本市居住,有较充裕时间参加日常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日常管理 (一)市纪委监委负责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管理使用与监督,协调安排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向党风政风监督员通报工作情况,特别是党风政风监督员反映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加强与党风政风监督员推荐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为党风政风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和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四)市纪委监委根据相关规定为党风政风监督员参与或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五)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党风政风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终止监督员资格,直至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向所在单位反馈情况。

 第四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了解反映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党纪党规情况,督促其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从严治党、依法行政。

 (二)参与讨论、研究党风政风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政策

 咨询,发表意见建议。

 (三)按照市纪委监委的安排,参加党风政风监督工作。

 (四)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针、政策、进展和成效,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办理市纪委监委委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明查暗访,获得与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信息。

 (二)对被监督单位的党风廉政、机关党风政风与监察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三)对所提意见建议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询问,并要求给予实事求是的答复。有权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市纪委监委组织的有关党风廉政、机关党风政风与监察工作的专项检查,参与有关工作调研、研讨等活动,应邀参加或列席参加有关会议。

 (五)参加相关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了解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注重形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关注民生,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泄露监督工作秘密。

 (四)未经市纪委监委领导同意,不得就监督工作向社会或被监督部门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五)以党风政风监督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市纪委监委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纪委监委。

 第七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受市纪委监委委派,对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群众关注的窗口行业作风情况实施监督评议;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被监督单位组织的“转作风”专题调研。

 (三)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四气”作风问题和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时,监督员持证表明身份后,可以当场取证,批评、纠正。事后将取证资料及处理建议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四)了解反映、转递的检举件、控告件、申诉件的办理情

 况。

 (五)了解参与监督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

 第八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解聘规定 (一)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本人要求解聘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纪委监委同意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党风政风监督员本人和所在单位。

 (三)聘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党风政风监督员业务活动的,由市纪委监委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党风政风监督员本人和所在单位予以解聘。

 (四)聘任期满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再续聘的。

 第九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纪律要求 (一)不得利用党风政风监督员身份以权谋私、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与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不准接受被监督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参与用公款消费的娱乐活动。

 (三)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发挥自身作用,严禁工作不作为。

 (四)对于社会反映要求保密的问题,要保护反映问题的单

 位和个人的权利,不得随意泄露。

 (五)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干预被监督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以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身份开展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六)不得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不完成交办的任务、不履行党风政风监督员义务。

 (七)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宜再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可予以解聘,中止其党风政风监督员资格,并告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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