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众信范文网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十八大以来,“诬告他人”首现通报

十八大以来,“诬告他人”首现通报

时间:2022-10-26 15:50:03 来源:网友投稿

既要高压反腐、强力打虎,同时也要拨开散迷雾,不能让一些妄图诬告他人的违纪者“钻了空子”。

十八大以来,有不少被公开曝光的诬告者,“诬告他人”甚至首现纪委通报中。而诬告者的动机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干部诬告他人是为了自己上位,有的人纯属有矛盾蓄意打击报复,还有的居然“写着玩儿”。

主任李英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此次通报中李英华涉及的问题包括违反组织纪律,为谋个人职务晋升诬告他人。

在以往的通报中,“诬告他人”很少直接出现。

2016年10月,福建省龙岩市纪委对原漳平市人大常委会党员干部朱世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通報,涉及诬告,但并未直接使用“诬告他人”这个表述。

通报指出,朱世民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因房屋拆迁没有实现个人不当利益,而对征迁工作组组长、漳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原所征发泄私愤,甚至为达到使原所征受到处分的目的,杜撰、编造其贪腐情节的信访举报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信件、上访等方式,甚至煽动、唆使不明真相人员参与其中,搞所谓的联名举报。

中央纪委官网曾发文指出,被认定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诬告者有何下场

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于“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是指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

诬告他人,就算你说你写着玩的,也要承担后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诬告者最终也都受到应有的惩罚。

2009年10月21日,辽宁省阜新市委收到举报信,举报阜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参与吸毒、强奸、聚众淫乱等。经调查证明,举报事实不存在,举报人上官宏祥被刑事拘留,被取消人大代表资格。

2009年8月间,一条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区委书记马亮照受贿的网帖引起轰动。经调查,网帖内容由广东佛山高明区原副区长梁瑞强伙同梁伟雄、林建波编造发布,意图诬告陷害马亮照,三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数年。

福建省通报的三起案件中,有两起诬告者为官员,被给予党内警告的处分。

2015年,广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4898件,为10766名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是纪检和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既要高压反腐、强力打虎,同时也要拨散迷雾,不能让一些妄图诬告他人的违纪者“钻了空子”。

为避免因举报失实招致冤案、错案,就要从制度上加以预防,以公平、公正为基准,建立起妥善处置错告、诬告的法律机制。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很有针对性的办法来遏止“诬告现象”。比如,2016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出台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坚决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其中还专门强调: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摘编自《北京青年报》《中国纪检监察报》等

推荐访问: 诬告 通报 首现 十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