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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规范的探讨

时间:2022-10-23 16:4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规范的问题是法医病理鉴定实践中的一个重难点的问题,但是又是必须掌握和探讨的问题,它的研究和探讨对于法医学死因的理论更加的完善,对于法医人员在工作实践中能够正确的辨明各种疾病以及损伤和其他因为外界的原因而引起的死亡,这对于死因能够及时做出科学正确的鉴定起到一定程度的指导意义,同时为公安机关的办案提供了一定的科学依据,能够辅助和帮助公安机关即使了解死者死亡的原因,并找到破案的证据;同时能够为司法机关的审判量刑一起赔偿提供科学的依据,为人民提供有力的保障。所以法医人员要重视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规范的探讨,结合法医学死因鉴定的实践经验,对法医学的死因及其各类死因的相互关系,各类死因参与度划分规范上来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来将法医学死因在法医学内达成统一规范的共识。

关键词 法医学 死因分析 参与度 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60-03

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规范为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的办案都提供了一定的科学依据,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结合和借鉴前人的死因分析理论,通过自己在法医死因实践中的实践,将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进行全面的分类,从而来使得法医发挥其最大限度的作用。

一、法医学死因分析

法医学中的死因从理论上来说就是所有能够导致直接死亡的事故或暴力,以及能够对人的死亡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的原因,如疾病或者医疗事故等。WHO通过对死因的分析,从引发死亡的原因和作用将死亡原因进行了分类和定义,将死亡原因分为了根本原因、直接原因、中介原因和辅助死亡四大类。

(一)根本死因

法医学中的根本死因,就是引起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者暴力的原因。在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所造成的死亡原因和人们自身所具有的的疾病是相联系的,如如晚期恶性肿瘤致死,冠心病心肌梗死致死,动脉粥样硬化脑动脉突发破裂出血致死,心脏动脉瘤破裂急性心包填塞致死,空洞型肺结核病致死等,这都是因为原有的疾病而带来的病变的死亡。在暴力性死亡中,如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雷电击伤、高低温损伤、外源性毒物中毒等引起的死亡,这根本的死亡原因是由于某种机制或者通过受伤后带来的疾病而死亡的,其根本原因不是疾病而是在于暴力。

(二)直接死因

法医学中的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导致人们死亡的原因,如果死亡没有通过其他的原因导致的,这说明直接死因和根本死因就是一个,也是唯一的死因;但是直接死因并不是等同于根本死因,如果根本的死因没有造成人死亡,而是由引起的续发后果或者是合并症导致死亡的,那么续发后果和并发症就是直接的死因。在法医学中常见的直接死因有感染、出血、梗塞、中毒、全身衰竭等。

(三)中介死因

法医学中的死因是指存在于直接死因和根本死因直接的死因,它在人的死亡机制中起到承上启下、衔接的作用,在死亡原因中处于次要的因素,一起死亡可能才在多个直接死因。

(四)辅助死因

法医学中的辅助死因,主要是指能够直接导致死亡的自然行疾病和损伤,辅助死因不会导致人死亡,但是在死亡的过程中会促进直接死因的发生和加快死亡的速度,例如严重脂肪肝患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则酒精中毒为主要死因,而脂肪肝为辅助死因。巨大动脉瘤患者被人拳击后动脉瘤破裂死亡,动脉瘤是主要死因而拳击是辅助死因。

除了上述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法医学死亡的四大类分类外,很多的学者认为这四大类,的法医学死亡原因不能全面的概况出全部死亡的原因。通过研究和分析,认为在法医死亡原因的分析中出来要保留和遵循上述的4种死因外,好要在其定义的基础上进行一下补充,其中需要补充的有4中死因:

1.死亡诱因

因为人体内轻微短时间的伤痛或者是刺激而使得人体内潜在的疾病发作或者是原有的病情恶化从而导致人死亡的就是死亡诱因。死亡诱因不会因为其单独的存在而对人的生命照成威胁,一般情况下死亡诱因都是在一些对机体生理功能影响产生轻微、短暂的伤痛刺激身体或者精神的情况,如情绪激动、过度的劳累能够诱发人体原有冠心病的发作;扇耳光有时候能够诱发脑震荡或者出现脑出血的情况出现。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从单独的诱因对人体的损伤程度来看其程度是比较低的,不会直接导致人体的死亡,这和中介原因和辅助原因在参与度上面是有一定的不同的。

2.联合死因

同时存在两种或者以上的疾病或是损伤,其中的每一个原因都能够单独的给人体的生命照成威胁的原因称为联合死因。如果在死亡中存在联合的死因这都是偶然的,死因之间没有相互的关系而偶然并列存在的。联合死因一般包括疾病和疾病的联合,疾病和损伤的结合,损伤和损伤的结合三种情况。

3.协同死因

和联合死因就有相同之处,都是同时才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疾病或者损伤的,但是协同死因的每一个死因如果单独的存在是不能让导致人体的死亡的,只有在多个原因共同的作用下才能产生死亡的情况,由于都是相互作用了,没有主次之分。在一般情况下协同死因和联合死因发生的情况是协同的,包括疾病和疾病的协同,疾病和损伤的协同,损伤和损伤的协同三种情况。在实际的鉴定要对联合死因和协同死因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判定。

4.伴发情况

在人体死亡的发生情况没有任何的关联影响,不会影响到人体的损伤或者是原有身体疾病等的情况就是伴发情况。比如,一位精神分裂的患者因为暴饮暴食出现了急性坏死出血性胰岛炎而导致死亡,这其中该人的直接死亡原因和根本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坏死出血性胰岛炎,暴饮暴食是死亡的诱因,而死亡人本身的精神分裂就是伴发情况。伴发情况和辅助死因有一定的相同点,在实际的判定过程中要进行全面分析和判定。办发情况的发生和死亡后果没有任何关系的偶然性的情况,对人体的死亡起不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而辅助死因虽然也和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和损失没有因果的关系,但是它的存在对机体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促进死亡的发展。

二、各类死因相互关系

一般情况下法学中的死因都包括一种以上的疾病或者损失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不利的因素的介入而对人体的生命造成威胁。在这种错综复杂的死亡因素中,对死亡的因素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作用的程度就行系统科学的划分和研究,从而为法院病学死因分析和鉴定提供主要的依据。

三、各类死因参与度划分规范

对上述8中死亡原因在医学基础理论上对这些死因对机体致死性病理生理学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大小,通过对各类死因参与度就行划分,这可以为对法医准确的判定死亡分析和鉴定,避免因为对死亡原因的混淆不清而造对死亡原因造成错鉴或者是漏鉴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对死因参与度的划分可以为司法机关审判量形刑和民事的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在各类死因参与度的划分要结合死亡发生过程中的实际作用成都来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和合理量化的评估,本人认为可以通过下列的方法来对各种的死因进行划分规范。

(一)根本死因的参与度划分

根本死因是指导致人体的最初最原始的,起到最关键的因素,在死亡机制中起到着最主要的作用,所以在死因的参与度划分规范中占据最大的比例要,为60%-100%。

(二)直接死因的参与度划分

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导致人体死亡的最终的因素和机制,直接原因发生作用的时候需要和根本的原因和其他死因共同发挥着作用,直接原因不能够单独的发挥作用,所以直接死因一般情况下不单独的划分参与度,也就是说参与度为0。

(三)中介死因划的参与度划分

中介死因是指存在与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之间的死亡原因,中介死因在死亡机制中发挥着承上启下或衔接两者作用的因素,所以中介原因的参与度应为30%-40%,因为一般情况下会出现多个中介死因,其参与度可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担。

(四)辅助死因的参与度划分

辅助死因是指和根本原因没有直接关系的死因,辅助死因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死亡其他因素的发生,在死亡机制中起到间接的作用,其参与度应为20%-30%,和中介死因一样可能存在多个辅助死因,其参与度也可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担。

(五)死亡诱因的参与度划分

死亡诱因是指诱发原有疾病致死性发作的启动性因素,它单独带来的伤害是正常人能够承受的,在死亡机制中占据的重要性比较小,参与度为10%-20%,和中介死因、辅助死因一样参与度都是可以分担的。

(六)联合死因的参与度划分

联合死因是指单独作用与机体从而导致人体死亡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并存的死因,她们通过不同的死亡机制从而来导致人死亡,这就很难区分联合死因中多个死因的主次关系,所以参与度应该均为100%。

(七)协同死亡的参与度划分

协同死亡是指单独作用下不会给人体的生命带来威胁,需要协同死亡中的个各因素共同作,相辅相成,这样才能导致人体的死亡,这种情况下死亡机制中的主次也就很难区分,因此在参与度的划分中要进行平均的划分,如果为两个协同因素那么这两个协同死亡因素的参与度各位50%,平均分配。

(八)伴发情况的参与度划分

伴发情况是指对人体的死亡发生起不到任何作用的偶然性的情况,在现在医学知识还无法解释伴发情况在死亡机制中起的作用,因此,伴发情况的参与度划分为0。

本文通过对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法医学的四种死因及其补充的4种原因进行了协同的分析,同时对这种死因的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以及对各类死因参与度划分规范上来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为法医正确的判定死者的原因提供一定的根据,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有利的证据,为司法机关对判刑和民事案件的理赔上面提供充足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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