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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典当房屋逾期不履责被判担责(完整)

时间:2022-08-06 12:4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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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典当房屋逾期不履责被判担责(完整)

 

 出典人典当房屋逾期不履责被判担责

  2006 年 6 月李女士到某典当行借款 20 万元, 并将北京市崇文区一套住房抵押给典当行。

 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

 两年后, 李女士一直未按时续当也未赎当。

 为此, 典当行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典当行上诉, 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李女士偿还典当行 20 万元借款, 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综合费、 违约金及为追偿而付出的律师费。

  2006 年 6 月 7 日, 李女士作为甲方、 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 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一份 《房地产借款合同》 。

 双方约定, 甲方向乙方借款 20 万元; 借款月利率为 0. 5%,借款月综合费费率为 2. 7%, 借款月综合费用将在乙方支付甲方当金时扣除; 借款期限自2006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06 年 8 月 11 日止; 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 5 日内, 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 续当一次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 续当期自借款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方如因自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赎当或者续当的, 给乙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甲方应承担借款金额 3%的违约金。

 同时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 , 就抵押物担保范围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06 年 7 月 12 日, 典当行向李女士签发一张当票。

 约定典当期满后, 李女士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续当亦没有赎当, 只是在典当行的催促下先后汇去 3. 2 万元现金。

 典当行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此, 起诉至法院, 要求判令李女士偿还 20 万元借款本金;赔偿违约金 0. 6 万元; 并支付自 2006 年 8 月 12 日起至李女士实际履行日止的借款利息、综合费和延迟付款违约金, 同时赔偿其为追偿而支出的律师办案费和代理费计 3 万元等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 典当行不服, 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 典当行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借款义务。

 李女士应依据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按时赎当或续当, 并支付相关费用和利息。

 李女士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续当, 至今亦未赎当, 已构成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合同之约定, 李女士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为偿还典当行当金本息、 综合费用、 律师费并赔偿典当行因追偿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据此, 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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